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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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

 

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报告

 

“体检”对象:

山东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章)

“体检”时间:

2017年5月2日至5月4日

“体检”组名称:

省第五“体检”组

 

“体检”对象主要负责人:

“体检”组组长:

 

编制日期:

2017年5月5日

 

一、安全“体检”基本情况

1.安全“体检”对象的基本情况

新驿煤矿是山东能源临矿集团在济宁地区建设的第二对矿井,于2002年8月1日破土动工,2004年5月建成投产,井田面积59.6km2,核定生产能力105万吨/年,属于低瓦斯、低二氧化碳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抽出式。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单水平开拓,开采水平为-430水平,主要开采煤层为山西组3上1和3上2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1.26m、2.22m。

目前布置4个掘进头:

南翼集中轨道巷、南翼集中皮带巷、五采集中轨道巷、五采上部水仓,3个巷修:

1511轨顺、五采上部变电所、西翼轨道下山,1个采煤工作面:

1507工作面。

2.安全“体检”组的基本情况

负责本次“体检”的为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五组,基本情况如下:

组长:

刘学平

副组长:

张俊强

成员:

冷家俊、韩保军、黄成伟、石来金、王丽国、张津、曹飞

“体检”五组由刘学平任组长,张俊强任副组长,工作人员来自局鲁东监察分局,涵盖采矿、机电、通风、防治水等专业,安全“体检”人员的具体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等情况详见《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附件1),有关工作分工在监察对象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检查方案》中的“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五组检查人员分工明细表”进行了明确。

二、安全“体检”发现的主要问题

安全“体检”组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紧紧围绕《方案》中正常生产煤矿的14个方面的内容,对井下所有采掘头面实现了全覆盖,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

经安全“体检”,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存在的问题

1.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1)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噪声测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通风设备方面

(1)矿井主井负责回风,井口防爆盖方向与井筒方向不一致,不能有效释放井下爆炸冲击波。

(2)矿井主通风机房反风操作示意图操作步骤不明确,防爆盖闭锁销不便于操作。

2.通风设施方面

(1)矿井北翼钻机仓库属于独立用风地点,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通风路线及风量。

(三)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瓦斯检查方面

(1)《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中规定“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在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实际巡回检查时无法实现。

(四)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南翼集中轨道巷掘进地质说明书》中对巷道地温、地压情况未作详细说明。

2.南翼集中轨道、集中皮带巷掘进预计将揭露长沟支五断层,未编制超前探测断层具体位置及含(导)水性的设计。

(五)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井下爆炸材料库中专用工具为非铜质,不符合规定;防火密闭门密封胶条老化、脱落。

2.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水泥已经硬化。

(六)防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507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不喷。

(七)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地点临时支护不符合《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八)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供电电源方面

(1)矿井供电系统图中地面主通风机二回路电源进线编号标注错误。

2.提升装置安全保护

(1)西翼轨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急停保护拉线松垂,动作不灵敏。

(九)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存在的问题

1.应急预案方面

《矿井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中对有害气体危险性分析缺少H2S气体的危险性分析资料。

(十)其他方面

1.矿井噪声报表中每个检测地点只选取一个测点,不符合每个检测地点选三个测点的规定。

2.水泵远程集控操作规程缺开停水泵操作前确认安全的步骤。

3.1507综采工作面进、回风流隔爆水棚约有1/3排距不足1.2米。

4.五采下部变电所1处顶板有淋水。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18条,对于“1507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喷雾不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拟处2万元罚款。

对“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地点临时支护不符合《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拟处2万元罚款。

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安全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通过本次安全“体检”发现,矿井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掌握的不够全面,尤其是规程的整改方面不够彻底,建议矿井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提高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在现场中的落实;尽快梳理《煤矿安全规程》方面的欠账和存在问题,加强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二)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尽快修订完善矿井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标准相统一。

健全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做到安全责任制与矿井的职位设定相统一,以职定责,健全完善矿井安全责任体系,并强化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各级管理人员明确掌握岗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做到责任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相统一。

(三)加强重点专业安全管理,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

通风方面,加强矿井风量计算管理,确保风量计算有依据,保证采掘作业规程、风量计算细则、配风计划风量计算的统一,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和分配风量;加强通风技术管理,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和网络图;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落实通风设施管理责任,确保矿井通风设施安全。

安全监控方面,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提高监控值班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系统运行的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认真开展安全“自检”,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认真组织自检,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检。

坚持目标导向,通过自检摸清煤矿自身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

确保工作实效,务必体检出隐患,查明实情,认真落实有关“体检”自查自改人员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检工作,按《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中的15个单元分别形成各单元自检自改报告。

坚决整治隐患,既要自检出静态中的安全隐患,又要发现生产过程中动态存在的不安全苗头;既要认真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又要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既要重点突出查出隐患,又要做好隐患整改落实,确保“五落实”。

附件:

1.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2.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3.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2份)

4.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14份)

 

附件1

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山东省东山新驿煤矿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

正常生产煤矿

经营性质

省属国有

设计能力

105万吨/年

检查时间

5.2-5.4

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冷家俊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高级工程师/鲁东监察分局局长

采矿

张俊强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鲁东监察分局调研员

矿井通风与安全

韩保军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高级工程师/鲁东监察分局副调研员

采矿

黄成伟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工程师/监察室主任

地质

石来金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工程师/综合室主任

矿井通风与安全

王丽国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工程师/监察室副主任

机电

张津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工程师/鲁东监察分局监察室科员

采矿

曹飞

山东煤矿安监局鲁东监察分局

工程师/鲁东监察分局监察室科员

采矿

附件2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非突出矿井

3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1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噪声测定人员岗位责任制。

3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非托管煤矿

4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5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6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2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3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4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地点临时支护不符合《西翼轨道下山巷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责令改正

5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6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1.矿井主井负责回风,井口防爆盖方向与井筒方向不一致,不能有效释放井下爆炸冲击波。

2.矿井主通风机房反风操作示意图操作步骤不明确,防爆盖闭锁销不便于操作。

针对第一条问题责令矿井于8月31前改正完毕

3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矿井北翼钻机仓库属于独立用风地点,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注通风路线及风量。

责令改正

4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4

5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6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7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8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1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2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3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

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4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5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

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6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

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8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9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七、瓦斯防治

1

瓦斯地质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第31条规定。

2

瓦斯等级鉴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3

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中规定“瓦斯巡回检查点检查的间隔时间在3-5小时,一般情况下每间隔4小时检查一次”,实际巡回检查时无法实现。

责令改正

4

瓦斯日报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5

预警分析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

6

瓦斯超限处理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7

抽采系统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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