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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媒介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媒介发展到今天,其组织结构与治理模式也日趋完善。

不同的所有权能结构、不同的经济制度需要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形式相适应。

世界各国媒介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控制模式,一种是以西欧各国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控制模式。

世界其他国家媒介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或可归入上述三种模式,或是三种模式的变异。

1.以美国为代表的股东控制模式

美国大部分媒介集团和从事其他产业的企业集团并无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媒介集团都有明确的所有者和股东,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可以是个人、公众投资者,也可以是公司或某个慈善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任命社长、总编辑和经理,也有的董事会只任命社长,再由社长决定总经理、总编辑人选;决定公司的办报(台)方针;决定公司的预决算和财务分配。

同时,董事会也是监督机构,其监督功能由董事会下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内部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

2.以西欧为代表的双轨制模式

欧洲大多数国家选择由国家委托公共广播电视机构从事服务的方式,因为欧洲人从传统上对国家权力及其从事公共服务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认可。

这种公共服务体制大多是通过一个强大的、通常是高度集中的、有国家财政支持的、服务于全国的公共广播机构来体现的。

理事会是媒介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它是由具有社会影响的民间组织及联邦议会各政党的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执行电视台的办台方针,决定章程,决定电视台财政收支的预算、决算;向管理委员会推荐社长人选,对电视台节目安排提出建议,并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最后决定。

管理委员会是媒介企业的监督机构,它是由社会民间团体和企业业务人员共同组成,其职权是任命社长、与社长签订工作合同;审查年度预决算和年度工作报告并送理事会审查;监督节目内容。

社长是整个企业的责任领导,对内领导整个电视台业务,有权选择电视台各业务部门经理,对外则全权代表媒介企业。

  

(双轨制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的理事会由政府首脑提名、议会批准,要吸纳各党各派、各利益集团的代表参加,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理事会独立运转,不受政府的领导或控制,从电视台的办台方针到财政预决算、节目制作、播出,都由理事会最终决定,尽可能不让政府涉及电台、电视台的日常运作。

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欧各国先后开始了电视业的私有化。

私有化以议会、政府放松对电视业的管制为起点,以议会立法或总统命令形式逐步实现,各国允许甚至鼓励私营电视台的创办。

目前德国面向全国广播的商业电视机构已达10家以上,它们完全靠商业广告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十几年来,德国各私营电视台已经通过合并和购买的方式,相互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公共广播电视系统和私营商业广播电视系统并存的双轨体制。

3.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控制模式

以中国为代表的政府垄断控制模式是主要为国家宣传服务的前苏联模式,在世界上尤其第三世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这种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媒介企业的产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所有权完全属于国有。

媒介企业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即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至今仍定位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是真正的企业,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注入媒体,不实行股份制,也不能直接改制上市。

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我国在报业方面实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制,在广播电视方面实行政府台制。

我国媒体的核心领导由行政权力任命,政府通过其主管部门任命报纸、电台、电视台的主要领导,台长、社长或总编辑负责媒介的日常运作,决定新闻媒介的方针。

报社编辑委员会是报社各项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和监督报社编辑部门、经营部门和行政后勤部门的工作,总编辑负责召集编委会会议,具体组织实施编委会的决策,主持报社的日常事务。

通常,总编辑是由党的各级组织部门委派的,由党委授权管理同级党的机关报的编辑出版业务。

三、媒介组织结构的成本与效率

1.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效率

媒介的生产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分工过程。

这种分工的过程是沿着“媒介内部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媒介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媒介与媒介之间的分工”顺序向前推进的。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将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

他还总结出其中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的技巧因专业分工而得到提高;

二是分工可以减少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造成的时间损失

;三是许多简化与减少劳动的机械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等。

分工与协作是同一生产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协作的优越性表现在劳动过程中物质条件上引起变革,生产资料得以节约;通过协作不仅创造了一种个人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一种社会生产力;协作使劳动可以更快地通过生产的各个阶段,创造一种速度经济效率;协作还扩大了劳动活动的范围,同时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了生产领域,节约了非生产费用。

2.交易成本的节约效率

企业组织的分工效率只是企业组织的技术和生产层面的效率体现。

媒介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它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交易单位。

交易性也是媒介重要的职能。

对企业的交易性的认识主要得益于美国制度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逻辑。

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首次阐述了企业组织的交易成本节约效率。

他认为,对企业组织的存在、企业规模的确定和效率的认识,以往的理论往往归结于劳动分工、不确定性的存在、市场垄断的出现、规模经济的要求及政府管制等,新的交易理论应进一步从企业与市场作为两种具有替代关系的组织手段或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

企业替代市场是因为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包括发现相关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做出市场决策的成本和控制、执行合同的成本等。

“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

也就是说,“企业的显著特点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

威廉姆森进一步以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发生频率三个要素作为分析的新视觉,以纵向一体化为考察对象,对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的交易成本节约效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3.媒介内部管理效率

在一定范围内,媒介组织的分工与专业化协作效率和交易成本节约效率将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张而同向运动,但现实中为什么企业组织规模没有无限制地扩张呢?

这就涉及到企业组织的另一种效率形式——内部管理效率。

莱本斯坦的X-非效率理论认为,在企业组织内部存在一种管理上的效率,这种效率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而逐渐降低,当企业规模过于扩大时,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将会变为负的,由于这类效率性质不明,故也称X-效率或X-非效率。

以后的许多学者对X-非效率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或分类。

一般认为,大企业内部管理效率的下降,要源于决策专断、轻率,官僚主义严重和对市场反应迟钝等。

另外,大企业市场支配力的增强,使其所受到的市场竞争压力减弱,从而企业没有动力和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由此导致企业管理效率的下降。

由于X—非效率的存在,媒介企业规模的扩张不应是无限的,而应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媒介企业的最佳规模应是企业规模扩大所导致的正效率与负效率的均衡点位置。

媒介组织内的管理效率还集中体现在经营管理与编辑两大块之间的沟通问题。

在媒介组织内部,往往存在着编辑目标与媒介的经营管理目标之间的磨合。

美国报社内的机构分为两大块:

一块是行政和经营管理,另一块是编辑部。

报纸除广告以外,一切与内容相关的事务归编辑部管理,其余归属行政经营方面管理。

行政经营方面由总裁负责,设副总裁若干,通常兼任各方面主管,有的兼任部主任。

媒介组织结构是否有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这两大块之间的沟通与团队合作程度如何。

为了突出编辑的地位,美国很多报社的社论版主编与总编辑平级,也直接向发行人报告而不受总编辑节制,以体现评论的独立性(不受新闻和广告业务影响)。

4.合作效率

媒介生产与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团体生产与合作。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之间的合作以企业网络组织的形式表现出来,合作竞争成为主要竞争形式,并且这种合作涉及的范围在不断扩展。

在竞争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围绕全球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企业独立研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企业之间包括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国际性竞争与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在世界同行中的分量”比“在国内同行中的分量”更加重要,在世界范围内扩大全球性市场占有率成为合作竞争追求的主要目标。

在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全球范围的媒介兼并浪潮更多的表现出产业内寡头企业之间的协作性竞争。

与90年代以前的企业合作相比,90年代以后的企业合作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合作越来越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自愿的经营行为,甚至成为一种经营理念,而不再是一种追求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二是企业合作具有越来越多的知识内涵。

如果说古典企业的合作主要是基于产品制造过程的自然分工,现代企业的合作是为降低市场经营风险,实现对市场的共同占有与瓜分,那么在网络经济时代,对知识、技术的积累、共享、创造与整合则成为企业合作的基础和目标,同时,企业实现合作手段也越来越趋于高级化,从而使企业合作的效率越来越高。

5.配置效率

在企业组织资源配置中,最重要的是决策权利的控制与安排问题。

媒介治理机制与组织结构的一个核心就是媒介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媒介所有者与媒介公司总经理之间就构成了一个委托——代理关系,媒介总经理与下级各部门经理之间、部门经理与员工之间同样也构成一个委托——代理关系。

在我国,媒介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致有五层:

媒介的最终委托人是国家,国家与媒介主管部门之间构成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媒介主管部门与主办单位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办单位与媒介最高领导者(社长、总编辑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④介最高领导者与媒介各部门经理或领导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媒介各部门经理或领导者与媒介员工(记者、编辑、市场营销人员等)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媒介组织中每一层次的委托人,都存在权利安排与控制问题。

对于每一个委托者来说,由于其个人能力或组织沟通方面的有限性,因而不可能获得做出每一项决策时所必需的信息,因而有必要让决策权分散,即将权利下放到其代理人手中。

但是这种权利的下放又会遇到代理人的逆向选择的问题。

因为代理人在根本上说是自利的,代理人具有与委托人自身利益相背离的目标,这往往就产生了委托——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代理人的信息掌握程度往往要高于委托人,而且,委托——代理关系越复杂,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也就越大。

在我国,媒介组织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得更为复杂。

以报纸为例,我国报纸实行主管、主办制,报社的领导人本身也是主办单位的代理人。

从制度安排的原则上说,他们应该完全体现主办单位的意志,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在其日常工作的行为中,由于他们所掌握的信息远远比委托人多,完全有可能偏离主办单位的意愿而倾向于追求自己的目标。

为了使代理人能符合委托人的目标,就必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来规范和引导代理人的行为。

也就说,决策权的下放会形成一定的代理成本。

总而言之,在媒介的组织结构安排中,无论是采用决策集中模式,还是采取决策权分散的模式,都得付出相应的成本。

一般来说,选择决策权集中一般要付出较大的信息成本,选择决策权分散要付出较大的代理成本。

也可以说,媒介组织中的信息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可以构成一种替代关系。

在集权制组织结构模式中,决策者要做出非常准确的决策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权利拥有者的知识毕竟是有限的,在复杂的环境条件下,有限信息使得决策的准确性降低了。

如果必须由经营者作出有效决策,他就必须花时间获取更多的信息。

在权利分散化组织结构中,往往就会产生较大的代理成本。

特别是对于意识形态性较强的媒介,代理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还体现为政治风险。

我国媒介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媒介经济性质与治理模式的变迁历程

(一)事业单位阶段(“事业”这一名词的产生是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而生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内的一种特有现象。

我国学者对于中国的事业单位的概念与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事业”的解释是:

“人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而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或“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事业(区别于企业)”。

实质上,此定义已将事业与政府、企业进行了截然分开。

按照我国理论界的一般理解,事业非政府,它只是由政府管理与监督的一种组织或机构;事业也非企业,企业要经济自主、自负盈亏,而事业则是由政府拨款,不用承担经营风险。

从这个意义来说,中国的事业单位也就类似于在国外与政府相比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或与企业相比称之为非盈利机构(NPO)。

以上分析来看,事业是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即事业所存在的基本领域应该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或不宜涉足的领域。

当然有些范围或领域有可能由政府和企业运作的,但由事业单位来运作可能更为便利、更有效率,应在不损害国家经济发展规模与经济运行秩序的前提下,允许事业单位代替政府或企业进入并长期存在于这些领域。

有些不属于政府运作的领域,以及不属于政府运作领域,但企业又进入不了,或者不愿意进入,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来运作。

总之,事业应该存在于一些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社会共济、慈善救助以及政府与企业相关的一系列领域。

我国事业单位的主要组织形态包括三类:

第一类主要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机构,主要承担推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消费需求;第二类主要是从事推进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慈善事业发展的机构,主要承担推动扶贫济困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与和谐相处;第三类主要是从事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协调服务的机构,主要承担沟通和协调,促进政府目标和企业行为之间沟通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和企业满足自身的需求。

总之,事业单位的性质是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基本特点是非政府、非企业、非盈利。

 

在改革开放之前,甚至包括改革开放初期,媒介的性质一直定位于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宣传机关。

也就是说,媒介的性质是一种非营利性的,其经济运行所需要的全部资金、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完全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不播放商业广告,基本上不进行节目的买卖。

1955年9月颁布的《关于地方人民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广播电台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受各该级人民委员会及广播事业局的领导”。

此规定确认,我国整个媒介系统是国家宣传机器的一部分,各级媒介只执行媒介的教育与宣传功能,只需进行在政府指令下的媒介生产,而不需考虑媒介产品的市场销售。

同时,国家按照媒介的不同行政级别,决定各级电视台享有资源的份额与优先顺序。

(二)媒介经营性质的部分放开阶段

1.恢复新闻媒介发布广告。

我国新闻媒介自1979年初恢复发布商业广告。

上海台在当年出台了《上海电视台广告业务试行办法》和《国内外广告收费试行标准》,同时成立了广告业务科,并播出了我国电视业第一条电视广告——参桂酒。

1979年9月30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第一条有偿广告。

198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85年国家工商局、广电部和文化部发布《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媒介单位从事广告发布和和经营的资格。

至此,我国媒介业的广告的商业性经营全面辅开。

2.允许报纸自办发行。

报刊社可以委托邮政企业发行,也可以由自己发行或者委托别的合法经营单位发行,这是报刊社自己的权利。

3.放开报刊定价。

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主办的报纸由主办部门确定价格;其他各种报纸价格由各报自己确定。

4.第四是赋予媒介单位开展多种经营的权利。

规定报刊社、出版社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发挥各方面优势,开展国家政策允许的、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阶段

1985年,在由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统计局关于第三产业的统计报告》里,已经将广播电视事业列为第三产业,只是当时由于思想观念与市场经济的不成熟等原因,媒介的经济性质与经营模式并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或者说,政府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媒介经济性质与经营体制的转变加以规范。

1988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也只是对媒介的经营业务进行了肯定,并没有从深层次上确认媒介的经济性质与管理体制。

直至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要求第三产业机构应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现有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业型第三产业单位向经营型转变、实现企业化管理”,才从宏观上确认了作为第三产业的媒介的营利性质。

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广播电视集团属于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并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宣传业务和经营业务相对独立的组织结构,这意味着媒介的经济性质由原来的纯事业单位,转变为事业单位性质、企业化管理的双轨制经济性质。

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济性质与模式

对我国媒介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济性质与经营体制,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体制与模式是符合我国媒介经济实质的,认为我国的媒介从实质上来看还是事业。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只是指一种经济管理形式;其次,“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也是对媒介单位经营体制的一种表述;最后,媒介尽管可以采取一切企业经营的手段,包括把所有可经营的项目组建为企业、公司,但是它基本的属性与功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因而仍然属于事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模式在理论表述上存在难以克服的悖论,表明了媒介的两重身份,它只是我国媒介经济性质的一种妥协方案。

第一,作为事业单位的媒介与作为企业的媒介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详细说明 (作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应该是作为政府与企业的中间部门,它既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质的,企业是营利性质的,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是以社会利益为最大目标,企业则是以自身利益为最大目标;事业单位由国家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由国家编制部门核准,而企业则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置内部的机构与确定人员配置情况。

在我国,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营利性质相比,还有着很多特殊的方面:

一是我国事业单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有着一定的行政级别与等级之分,有行政区域的划分,而企业则要求平等的竞争权利与统一的市场;二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是不需纳税的,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则必需交纳税收;三是我国的事业单位没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很难独立承担责任与义务,而企业则要求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与义务。

第二,这种模式会产生诸多矛盾。

最突出的矛盾就是事业单位所要求达到的社会利益与企业所要求的自身利益之间的矛盾。

    详细说明(   从经济学角度看,所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实质上是规定媒介一方面必须把社会利益摆在第一位,坚持编辑立场的重要性绝对高于经营目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要求媒介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在媒介的具体经济实践中,往往会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因为媒介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而国家却从政策上“断奶”,不再给予支持,因此,媒介如果不将营利性目标放在第一位,往往就很难生存与发展,也就很难实现“事业单位”的目标。

摆在媒介面前的问题是,如果媒介是企业,会不会影响媒介产品的舆论导向和社会价值?

因为企业是要赢利的,媒介作为社会公器又不能唯利是图。

反过来说,媒介如果继续保持事业单位身份,又如何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

第三,这种模式会促使很多短期行为的产生。

    详细说明(如果将媒介作为一种企业来看待,媒介就必须以工商企业身份注册,就要按照工商企业的标准交纳税款。

媒介往往认为事业单位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不以利润为中心,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经济上的扶持,这样就可以少交税。

而事实上,媒介的具体经济运作又是企业模式的,这体现了媒介在身份问题上的矛盾。

媒介的事业单位身份,使它能够区别于其它企业,给它带来某些政治优势和经济实惠,如可以减税,可以得到优惠价格的印刷纸张,可以以党报身份兼并其它报刊,可以优先得到国家拨款或者贷款。

三、我国媒介治理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媒介所有权结构选择

我国媒介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应允许非国有经济的进入,有些媒介行业需要进行绝对控制,而有些媒介行业只需要相对控制,从而使媒介产业的所有权结构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向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详细说明(这是因为:

第一,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结构也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这一所有制结构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二,我们允许媒介产业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并不是否定公有制经济在媒介产业中的主体地位,也并不是否定媒介的非营利性质。

相反,我们是要强调公有媒介在媒介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第三,适应媒介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媒介产业化的发展必然促使媒介产品的多样化与媒介生产的分工协作。

但是,公有制媒介的控制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在每一种媒介产品的生产方面都能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因此,公有制经济有必要从某些媒介产业中进行收缩,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系意识形态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媒介产品生产方面。

第四,满足市场多样化与受众需求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受众对媒介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与高质量化,单一的媒介所有制形式往往也很难满足受众的需求。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也就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允许一定程度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媒介产业的存在,是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

我国媒介企业所有权结构基本上可以按照下列7种不同模式做出优化安排:

(1)国有绝对所有权——不可竞争形式,即不可竞争绝对控制权,也就是国有独资。

对于那些直接影响到我国媒介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型媒介企业和关键性的媒介企业,必须采取这种安排,只允许国有独资的存在,例如党报党刊。

(2)国有相对锁定所有权——不可竞争形式,即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权大于剩余收益索取权,具体方式有交叉持股、两类股票中的普通股等。

通过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不可竞争所有权结构设计,既能够满足稳定地保持控制权的要求,又有降低剩余收益不确定性风险的优势。

这种安排的不足之处是往往要承受相当可观的代理成本。

(3)国有强控制所有权——可竞争形式,即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相匹配情况下的绝对控股权。

在保证控制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影响和带动广泛的资本,同时还保持了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此外,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减少效率损失。

(4)弱控制所有权——可竞争形式,即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相匹配情况下的相对控股。

这种模式适合于媒介产业中相对不重要的那部分国有媒介,这样既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提高了所有权控制效率。

(5)无控制所有权——可竞争形式,即控制权与剩余收益索取权相匹配情况下的参股。

经营业绩相对稳定并且还能继续维持的小型国有媒介企业,如一些小型报社和杂志社,可以从其初始所有权状态向这种模式过渡,以增强流动性,减少经营风险。

(6)无控制所有权——不可竞争形式。

对于一些影响不大的媒介企业,以及目前经营状况一般,未来还会有一定发展空间的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媒介企业可以采用这种模式。

(7)退出所有权——可竞争形式,即通过证券市场或企业接管市场退出所有权。

在大多数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化程度高的行业中的国有媒介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模式逐步放弃所有权,并使退出所获得的资本向国有经济具有优势或私人收益大的领域集中。

(二)我国媒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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