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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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基金托管人:

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

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关联交易风险:

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

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五)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

基金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六)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七)基金财产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在本基金终止时可能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分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此项风险。

此外,部分权利可能存在非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如债务人、担保人不配合,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无法实际办理登记过户至投资者名下的情况,基金财产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九)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声明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4、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联系人(机构客户):

证件(营业执照)名称:

证件(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托管人:

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

王庆彬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邮政编码:

100031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为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的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2、自本基金成立且基金投资者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存续期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任何份额之日起,其不再是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6、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3、私募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合格投资者: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5、基金投资者:

拟投资于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7、基金托管人:

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之基金份销售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名称】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10、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1、外包服务机构:

由《【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外包服务合同》中约定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核算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13、关联方:

于本合同中,关联方将根据中国有效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进行认定。

14、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简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5、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7、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8、T日:

除本合同特别说明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日)。

19、TM日:

指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

20、TN日:

、指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

21、T+n日(TM+n,TN+n):

T日(TM日、TN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2、基金财产: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2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4、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5、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6、期货结算账户:

指基金托管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基金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仅限于基金财产进行期货投资的出金和入金。

27、期货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于存放基金财产期货保证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期货结算账户划回结算回款等,该账户与期货结算账户建立唯一的银期转账关系。

28、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9、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0、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31、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2、募集期: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时间为,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33、存续期:

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

34、认购:

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

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确认其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4、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已通过要求基金投资者向其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确认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符合基金合同所述“合格投资者”条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其为合法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已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保证其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均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其将依据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

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提前终止或延期前1个月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可由销售机构通过短信和/或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通知。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募集期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缩短或延长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程序。

2、发售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本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但可以将募集期及其缩短或延长、基金的基本情况、申购、赎回信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销售机构名称】,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本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

4、基金募集账户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内追加认购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四)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每个工作日,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应计利息-认购费)÷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应计利息为基金投资者认购款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应计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应计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为准。

(六)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进行保管,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基金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人(含),累计不超过2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期为准。

(三)基金的存续期最低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最低规模不低于万元。

(四)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五)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不满足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宣布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基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请求任何报酬。

基金募集失败,投资者应退还所有已签署的基金认购文件。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销售机构名称】,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开放日分为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

基金首次成立,封闭期为6个月。

基金成立6个月后,每个月的日为产品开放日,开放日按照当日公布的净值进行申购与赎回。

如遇节假日,时间顺延。

投资者参与申购或提交赎回申请,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约申请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预约申购与预约赎回

1、基金投资者拟于申购开放日(TM日)申购基金时,应于TM-5日至TM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申购预约。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赎回开放日(TN日)赎回基金时,应于TN-5至TN-21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赎回预约。

2、欲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须在预约申购日或预约赎回日的9:

30-15:

00内(以下简称“预约工作时间”)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

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3、人数达到上限时的申购预约处理

本基金的人数累计规模上限为200人。

基金管理人在预约有效期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预约登记。

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预约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申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4、当日的申购、赎回预约申请可以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前撤销,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存续期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经提前在其网站上公告,即有权调整预约申购日、预约赎回日以及投资者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时间。

投资者同意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按照申购申请日(申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申请日(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2、“金额认购、份额赎回”原则,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3、“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接受全部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将使的基金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时,则在200人范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在先的优先予以确认,同时提交申购申请的,则申购金额大的优先予以确认。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预约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申购、赎回原则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前述调整的通知,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1、销售网点受理预约申购申请、预约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预约申请。

预约申请是否接受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2、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对T日(指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起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六)申购和赎回款项的支付

1、申购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和现款支付方式。

申购资金应于开放日,按照预约申购的金额全额支付至销售机构指定的销售归集账户。

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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