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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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划分为六个产品单元、二十六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电线电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范围及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范围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1
架
空
绞
线
1
铝绞线
规格号范围10~1500
JL
钢芯铝绞线
规格号范围10~1250
JL/G1A、JL/G1B、JL/G2A、JL/G2B、JL/G3A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规格号范围10~1250
JL/G1AF、JL/G2AF、JL/G3AF
2
铝合金绞线
规格号范围8.62~1250
JLHA1、JLHA2
钢芯铝合金绞线
规格号范围9.13~1120
JLHA2/G1A、JLHA2/G1B、JLHA2/G3A、JLHA1/G1A、JLHA1/G1B、JLHA1/G3A
铝合金芯铝绞线
规格号范围16~1400
JL/LHA2、JL/LHA1
3
铝包钢绞线
规格号范围4~200
JLB1A、JLB1B、JLB2
铝包钢芯铝绞线
规格号范围16~1250
JL/LB1A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规格号范围16~1250
JLHA2/LB1A、JLHA1/LB1A
4
钢绞线
规格号范围4~63
JG1A、JG1B、JG2A、JG3A
2
漆
包
圆
绕
组
线
1
聚酯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20~5.000mm
QZ-1/155、QZ-2/155
QZ-1/130L、QZ-2/130L
2
缩醛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40~5.000mm
QQ-1/120、QQ-2/120、QQ-3/120
3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18~2.000mm
QA-1/130、QA-2/130
QA-1/155、QA-2/155
QA-1/180、QA-2/180
4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18~5.000mm
QZY-1/180、QZY-2/180、QZY-3/180
QZYH-1/180、QZYH-2/180
5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20~5.000mm
QY-1/220、QY-2/220
QY(F)-1/240、QY(F)-2/240
6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50~2.000mm
Q(A/X)-1/130、Q(A/X)-2/130
Q(A/X)-1/155、Q(A/X)-2/155
7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50~5.000mm
Q(ZY/X)-1/180、Q(ZY/X)-2/180、Q(ZY/X)-3/180
Q(Z/X)-1/180、Q(Z/X)-2/180、Q(Z/X)-3/180
8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71~1.600mm
QXY-1/200、QXY-2/200
9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20~2.000mm
QAN-1B/130、QAN-2B/130
QAN-1B/155、QAN-2B/155
10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20~1.600mm
QZYHN-1B/180、QZYHN-2B/180
QZYN-1B/180、QZYN-2B/180
11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50~1.600mm
Q(Z/XY)N-1B/200、Q(Z/XY)N-2B/200、Q(ZY/XY)N-1B/200、Q(ZY/XY)N-2B/200
12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50~5.000mm
Q(Z/XY)-1/200、Q(Z/XY)-2/200、Q(ZY/XY)-1/200、Q(ZY/XY)-2/200
13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线径范围:
0.018~5.000mm
QZXY-1/200、QZXY-2/200
3
塑
料
绝
缘
控
制
电
缆
1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电压等级:
450/750V
芯数范围:
2~61芯
截面范围:
0.5~10mm2
KVV、KVVP、KVVP2、KVVP3、KVV22、KVVP2-22、KVV32、KVVR、KVVRP(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
2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KYJV、KYJVP、KYJVP2、KYJVP3、KYJV22、KYJVP2-22、KYJV32、KYJY、KYJYP、KYJYP2、KYJYP3、KYJY23、KYJYP2-23、KYJY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阻燃、无卤低烟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
4
额定
电压
1kV
和
3kV
挤包
绝缘
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电压等级:
0.6/1kV
1.8/3kV
芯数范围:
1~61芯
截面范围:
1.5~1000mm2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无卤低烟阻燃C类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
3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EYV、EYLV、EYY、EYLY、EYV22、EYLV22、EYV23、EYLV23、EYV32、EYLV32、EYV33、EY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无卤低烟阻燃C类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
5
额定
电压
6kV
到
35kV
挤包
绝缘
电力
电缆
1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电压等级:
6~30kV
芯数:
1芯、3芯
截面范围:
10~1600mm2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EYV、EYLV、EYY、EYLY、EYV22、EYLV22、EYV23、EYLV23、EYV32、EYLV32、EYV33、EY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
电压等级:
26/35kV
芯数:
1芯、3芯
截面范围:
50~1600mm2
YJV、YJLY、YJY、YJLV、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YJV42、YJLV42、YJV43、YJ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EV42、ELV42、EV43、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YV、EYLV、EYY、EYLY、EYV22、EYLV22、EYV23、EYLV23、EYV32、EYLV32、EYV33、EYLV33、EYV42、EYLV42、EYV43、EY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6
架
空
绝
缘
电
缆
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电压等级:
1kV
芯数:
1、2、4、3+K芯
截面范围:
10~400mm2
JKV、JKLV、JKLHV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JKYJ、JKLYJ、JKLHYJ
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JKY、JKLY、JKLHY
2
10kV架空绝缘电缆
电压等级:
10kV
芯数:
1~4芯
截面范围:
10~400mm2
JKYJ、JKTRYJ、JKLYJ、JKLHYJ、JKY、
JKTRY、JKLY、JKLHY、JKLYJ/B、JKLHYJ/B、JKLYJ/Q、JKLHYJ/Q、JKLY/Q、JKLHY/Q
注:
表中第4列规格范围中:
第1产品单元为GB/T1179-2008标准中规格号;第2产品单元为线径范围;第3、4、5、6产品单元为电压等级、芯数范围、截面范围。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电线电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机械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电线电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
电话:
010-
传真:
010-
电子信箱:
jxcpscb@
联系人:
李建林李燕霞张京京杨洁华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为限制类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线电缆,“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第2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第3栏、第4栏、第5栏填写,企业应填写全部申请产品的规格范围、产品型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4.1.1.5企业申请漆包圆绕组线单元涉及以下产品的,需提交企业书面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180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220级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和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产品若作为非制冷系统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须提供非制冷系统用的说明;
130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30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155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产品若作为非高频线圈用漆包圆绕组线产品,须提供非高频线圈使用的说明。
4.1.1.6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批”的定义:
在相同的生产条件下,连续生产的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一批产品。
抽样检验中的样本量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
如果标准未规定样本量,则每批产品抽取10%盘,不足10盘时抽取1盘。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架空绞线
GB/T1179-2008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2
漆包圆绕组线
GB/T6109.1-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部分:
一般规定
GB/T6109.2-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2部分:
155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3-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3部分:
120级缩醛漆包铜圆线
GB/T6109.4-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4部分:
130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5-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5部分:
180级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
GB/T6109.6-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6部分:
220级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7-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7部分:
130L级聚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9-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9部分:
130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0-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0部分:
155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1-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1部分:
155级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2-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2部分: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3-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3部分:
180级直焊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4-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4部分: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5-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5部分:
130级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6-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6部分:
155级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GB/T6109.17-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7部分:
180级自粘性直焊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8-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8部分: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19-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19部分: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0-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20部分: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1-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21部分: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2-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22部分:
240级芳族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GB/T6109.23-2008
漆包圆绕组线第23部分:
180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3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GB/T9330.1-200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1部分:
一般规定
GB/T9330.2-200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2部分: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
GB/T9330.3-200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第3部分: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4
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GB/T12706.1-2008
额定电压1kV(Um=1.2kV)到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附件 第1部分:
额定电压1kV(Um=1.2kV)和3kV(Um=3.6kV)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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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