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7640595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317.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6页
第6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7页
第7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8页
第8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9页
第9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40页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40页
亲,该文档总共4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4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编号:

(×)XK16-001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2

4.1申请和受理 2

4.2企业实地核查 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审定与发证 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审查要求 5

5.1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 5

5.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 5

5.3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6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

5.5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

6证书和标志 10

6.1证书 10

6.2标志 10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

8监督检查 12

9收费 12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

11附则 13

附件1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4

附件2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7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9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0

附件5检验报告 31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6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划分为4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电热毯产品单元及适用产品范围

序号

产品单元

适用产品范围

1

控制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可调可控,含上盖、下铺型。

2

调温型电热毯

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功率可调,含上盖、下铺型。

3

电热垫

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0.2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4

电热褥垫

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热毯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

100833

电话:

010-68396416、68396452

传真:

010-68396416

电子信箱:

wangxuhua@

联系人:

王旭华、智爱国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名称”栏填写电热毯,“产品单元”栏按表1申报单元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

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100床产品(电热褥垫为30床)为同一批次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审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为1~2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的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1

控制型电热毯

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QB/T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2

调温型电热毯

3

电热垫

4

电热褥垫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场所

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

生产场所

1

控制型电热毯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400平方米,库房不小于300平方米,有独立的检验区域。

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

(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

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2

调温型电热毯

3

电热垫

穿线台(或工作台)

缝纫设备(或裁剪设备)

粘合、灌胶、焊接设备(或手段)

生产场地不小于300平方米,库房不小于200平方米,有独立的检验区域。

生产场所与住宅分离,并应悬挂厂铭牌。

(生产场所的场地面积是指生产场地和库房的实用面积,应在同一厂区内,场地面积可累加计算,但应符合工序安排,工艺流程合理。

便于成品、零部件的搬运、储存,确保安全)。

4

电热褥垫

表4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检测设备名称

精度要求

数量要求

1.控制型电热毯

2.调温型电热毯

3.电热褥垫

4.电热垫

1.稳压器(根据企业当地电压状况配备)

1.电压稳定性应≤±3%,频率稳定性应≤±2%

1台

2.电压表、电流表或功率表或电参数测量仪(量程0~500VA)

2.精度不低于1级或精度≤±1%。

2台

3.米尺

3.度数精确到1mm

2把

4.台秤或电子秤

4.100g

1台

5.耐压试验仪(输出电压0~5kV,动作电流设定0.5~100mA,时间设定1~60s)

5.电压精度≤±3%,动作电流精度≤±5%,时间精度≤±1%。

2台

6.泄漏电流测试仪(量程0~20mA)

6.精度≤±3.5%

2台

7.温度记录仪

7.温度精度在±0.5℃以内

1台

8..动负载试验机

8.砝码精度在±2%以内

1台

9.发热元件弯曲试验机

9.砝码精度在±2%以内

1台

10.企业同时必须具备满足产品试验且易于操作的,与检测设备配套使用的试验台。

注1:

动负载试验机应根据不同单元选用(控制型电热毯和调温型电热毯为相同的动负载试验机,电热褥垫和电热垫为不同的动负载试验机)。

注2:

企业生产电热毯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均为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厂抽样检验设备。

5.3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5)和出厂抽样检验项目(表6)

表5电热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检验项目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2994-2008第7.1条

外观

标志和说明

输入功率和电流

泄漏电流

电气强度

表6电热毯出厂抽样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

检验项目

控制型电热毯

调温型电热毯

电热褥垫

电热垫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2994-2008第7.2条

外观

尺寸、形状及误差

电源线长度

标志

输入功率和电流

发热

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机械强度

注1:

企业应根据GB/T2828.1制定抽样方案,按标准QB/T2994-2008《电热毯、电热垫、电热褥垫》第7.2条中出厂抽样检验中选取1、2、3、5、7、8、9、12共8项检验项目对产品实施抽样检验。

注2:

企业出厂抽样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

5.4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表7)

5.5.1.1抽样规则:

1、样品在企业成品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可以出厂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每个产品单元抽取相同的样品,同一产品单元的产品抽取同型号/规格的样品4条(电热褥垫2条)。

3、库存总基数电热褥垫不小于30条,其它单元不小于50条。

4、申请取证企业应将所封样品妥善包装,送(寄)达《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机构。

5、随所封样品同时送(寄)达的文件或物品有

1)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电热元件(电热线)至少15m。

2)所封样品上使用的相同规格的外罩材料至少2m2。

生产许可证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5.5.1.2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7)

表7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

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

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

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

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

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

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职称)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本细则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任一检验机构。

注: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表8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判定标准

1.

标志和说明

GB4706.8-2008第7章

GB4706.8-2008第7章

2.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8-2008第8章

GB4706.8-2008第8章

3.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8-2008第10章

GB4706.8-2008第10章

4.

发热

GB4706.8-2008第11章

GB4706.8-2008第11章

5.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8-2008第13章

GB4706.8-2008第13章

6.

耐潮湿

GB4706.8-2008第15章

GB4706.8-2008第15章

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4706.8-2008第16章

GB4706.8-2008第16章

8.

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

GB4706.8-2008第17章

GB4706.8-2008第17章

9.

非正常工作

GB4706.8-2008第19章

GB4706.8-2008第19章

10.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4706.8-2008第20章

GB4706.8-2008第20章

11.

机械强度

GB4706.8-2008第21章

GB4706.8-2008第21章

12.

结构

GB4706.8-2008第22章

GB4706.8-2008第22章

13.

内部布线

GB4706.8-2008第23章

GB4706.8-2008第23章

14.

元件

GB4706.8-2008第24章

GB4706.8-2008第24章

15.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4706.8-2008第25章

GB4706.8-2008第25章

16.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4706.8-2008第26章

GB4706.8-2008第26章

17.

螺钉和连接

GB4706.8-2008第28章

GB4706.8-2008第28章

1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4706.8-2008第29章

GB4706.8-2008第29章

19.

耐热和耐燃

GB4706.8-2008第30章

GB4706.8-2008第30章

20.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GB4706.8-2008第32章

GB4706.8-2008第32章

21.

外观

QB/T2994-2008第6.3条

QB/T2994-2008第5.1条

22.

尺寸及形状误差

QB/T2994-2008第6.4条

QB/T2994-2008第5.2条

23.

电源线及连接软线的长度

QB/T2994-2008第6.5条

QB/T2994-2008第5.3条

24.

电磁辐射

QB/T2994-2008第6.6条

QB/T2994-2008第5.4条

25.

温升及其均匀性

QB/T2994-2008第6.7条

QB/T2994-2008第5.5条

26.

控制装置

QB/T2994-2008第6.8条

QB/T2994-2008第5.6条

27.

清洗

QB/T2994-2008第6.9条

QB/T2994-2008第5.7条

注:

1、表中1~20为安全项目,21~27为性能项目。

2、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出现1个不合格时,即判该样品不合格。

3、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大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不合格。

4、整机样品的安全项目均合格,性能项目出现小于等于2项不合格时,判该样品合格。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

1.控制型电热毯2.电热垫。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所属单位的产品单元。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新增单元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