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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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任务和内容,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地市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是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区域性中医药医疗中心。

第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全国范围内发展目标明确、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人员结构合理、运行良好、管理标准、现有床位规模适当;编制床位数原则上东部地区不少于250张、中部地区不少于200张、西部地区不少于150张、民族医医院不少于50张,床位使用率65%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50%以上,中医药治疗率到达50%以上〔适用于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到达80%以上〔适用于中西医结合医院〕,确有业务用房缺口和缺乏医疗仪器设备的政府举办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

中西部困难地区和民族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中央负责制定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方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中央规划要求,将项目建设纳入本地区卫生建设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五条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医院管理,使建设单位到达:

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创新能力较强,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现代化中医医院,成为本地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临床科研、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心。

第六条通过项目建设,项目单位要到达以下目标:

(一)医院规模适度。

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

(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

(三)临床科室齐全。

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到达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

〔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明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

(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

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提高,服务领域得到拓展,临床疗效更加显著,每个项目单位建成不少于3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中医药治疗率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分别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医疗费用得到控制,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七)医院中药制剂能力得到提高。

具备符合医院制剂配制要求的基础设施条件,医院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能满足中医临床和人民群众对医院中药制剂的需要;

(八)中医药科研条件得到改善。

能针对本地区的主要疾病开展临床科研工作,引进消化吸收中医药科研成果,组织筛选和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九)继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

能组织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成为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

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能开展中医药继承工作和科技创新。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七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统筹规划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布局,整合中医药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第八条完善功能,配套推进。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是当地中医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临床科研、推广适宜技术、实施继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九条明确标准,标准建设。

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建设内容主要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第十一条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

设备配置目录和规格按所附清单依据填平补齐原则选配,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原则上保持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变。

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新增床位全部用于中医临床科室。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范围内中医医院的总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千人口0.27张床的标准,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规模较小的民族医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一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

规模

床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日门〔急〕诊人次

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面积指标

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注:

1、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

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二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床位

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部

3.1

3.2

3.2

3.2

3.2

3.3

门诊部

19.7

20.5

21.2

21.5

21.5

22.0

住院部

26.2

27.5

30.0

31.5

32.5

32.7

医技科室

19.7

17.5

17.0

16.6

16.0

16.0

药剂科室

13.5

12.1

9.4

8.5

8.3

8.0

保障系统

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

3.7

3.8

3.8

3.7

3.7

3.8

院内生活服务

3.7

5.0

5.0

5.0

5.0

5.2

注:

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五条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建设规模

项目名称

床位

100

200

300

400

500

中药制剂室

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00~2500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350

500

650

第十六条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

8~10

4

2.5

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每位20m2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

100~400床为1:

1.4~1.5,500床以上为1:

1.6~1.7。

第二十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基本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五、表六、表七的要求。

表五省级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并能积极运用中药制剂和中医综合治疗方法,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任务。

3、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检查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4、设置13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65%以上。

5、能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进行诊断,并坚持以中医为主进行治疗,必须采用西医方法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应指征明确、用药合理。

中医药治疗率到达60%以上。

6、中药饮片、中成药供给能够满足临床需要,能够为病人提供临方加工、代煎服务,具有研究、开发、生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能力。

科研

1、针对本地疾病谱,结合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制定本院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计划。

2、建立专科〔专病〕临床研究室,对本院治疗优势病种的经验和本地名医、民间中医治疗相关疾病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研究,制定临床诊疗标准并应用于临床。

3、承担本地中医药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任务。

4、建立中心实验室,具备承担重大中医药科学研究课题的能力。

教育

1、制定本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付诸实施。

2、承担中医专业本科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下级医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进修任务。

3、具有承担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4、开展电化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预防养生保健

1、疾病预防、传染病疫情报告。

2、养生保健。

3、健康教育。

业务指导

负责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表六地市级中医医院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

基本功能

具体内容

医疗

1、开展院前急救,熟练应用中医、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和技能,并能积极运用中药制剂和中医综合治疗方法,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任务。

3、检验、医学影像等医技科室检查能够满足临床需求。

4、设置10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其中必须有以运用针灸、推拿、熏蒸等传统疗法为主的科室。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65%以上。

5、能对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和急危重症进行诊断,并坚持以中医为主进行治疗,必须采用西医方法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应指征明确、用药合理。

中医药治疗率到达60%以上。

6、中药饮片、中成药供给能够满足临床需要,能够为病人提供临方加工、代煎服务,具有研究、开发、生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能力。

科研

1、针对本地疾病谱,结合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制定本院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计划。

2、建立专科〔专病〕临床研究室,对本院治疗优势病种的经验和本地名医、民间中医治疗相关疾病的经验进行系统总结研究,制定临床诊疗标准并应用于临床。

3、承担本地中医药科技成果及适宜技术推广任务。

4、有条件的医院建立中心实验室,具备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课题的能力。

教育

1、制定本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付诸实施。

2、承担中医专业本科生临床实习带教任务、下级医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进修任务和本地农村、社区中医药人员培训任务。

3、具有承担地市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4、有条件的医院开展电化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

预防保健

计划生育

1、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

2、孕产妇和儿童的系统保健。

3、养生保健

4、健康教育。

5、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业务指导

负责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表七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基本设置与构成

急诊

门诊

住院

医技

药剂

预防保健

保障系统

行政

院内生活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中医治疗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放射室等

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皮肤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口腔诊室、肿瘤诊室、骨伤科诊室、肛肠诊室、老年病诊室、针灸诊疗室、推拿诊疗室、康复诊室、门诊治疗室、中心输液室、中医换药室、体检中心、收费室、感染性疾病科等

病房、产房、医护人员办公室、收费室等

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给室、营养部(含营养食堂)、医疗设备科、中心供氧站、办公室、休息室等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制剂室、中药饮片库房、西药库房、中成药库房、周转库房、中药煎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

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室、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办公室、电脑房、中医示范教学培训室、图书室、档案室等

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等

第五章设备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三〕中医药专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四〕中医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在满足基本设备配置的情况下,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重点装备按表八由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八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重点装备表

编号

设备名称

编号

设备名称

1

肺功能分析仪

14

麻醉机

2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5

麻醉监护仪

3

移动式X线机

16

血滤机

4

骨密度仪

17

多功能抢救床

5

骨关节镜

18

万能手术床

6

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

19

ICU单元设备

7

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

20

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

8

内窥镜及清洗消毒机

21

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

9

冰冻切片机等病理设备

22

预真空高压灭菌器

10

血液透析机

23

化学气体消毒柜

11

心血管造影机

24

卡氏灭菌器

12

呼吸机〔有创、无创〕

25

示范教学设备

13

高压氧舱

26

救护车

第二十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九由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九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

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

中医诊断设备

中医脉象仪中医舌象仪穴位诊断仪

中医治疗、康复、理疗设备

中医经络治疗仪电针仪多功能艾灸仪经络通治疗仪中药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仪经皮给药治疗仪中药熏蒸治疗设备糖尿病治疗仪神经智能治疗仪心脑血管治疗仪脑循环功能治疗仪中风治疗仪吞咽言语诊治仪多导人体反射治疗系统多功能神经康复诊疗系统药物熏疗牵引床电动牵引治疗床颈椎牵引器腰椎牵引床腰椎治疗机下肢关节康复器肘/踝关节康复器骨创伤治疗仪骨折愈合仪全波长强光/激光皮肤治疗系统多通道生物反应治疗仪TDP神灯激光治疗仪频谱仪微波治疗仪中频治疗仪低周波治疗仪磁振热治疗仪中药灌洗设备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中药调剂设备

中药饮片柜中药饮片调剂台戥子中药煎药设备自动煎药包装机碾药、粉碎装置炒药机搅拌、混合机

中药制剂设备

碾药、粉碎装置中药提取机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干燥设备旋转筛药机颗粒机颗粒包装机口服液灌装设备铝箔封口机压片机数片机软膏搅拌机软膏〔油膏、霜剂等〕灌装机胶囊充填机液体灌装机消毒设备

第二十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电脑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发展余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六章建筑要求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确实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防止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要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

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

〔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第二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要求外,还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八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三十条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一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给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给。

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有条件设置洁净手术室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三十四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五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六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给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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