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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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依法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期限相同,或者超过应当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期限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作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需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被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处罚建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移送案件证据材料。
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规定的时间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建法[2002]51号)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业务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经法规司审核会签。
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规司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基准》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进行评估,提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部门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施工企业…………………………………………………………………………3
二、勘察企业………………………………………………………………………………31
三、设计企业………………………………………………………………………………37
四、监理企业………………………………………………………………………………46
五、招投标代理机构………………………………………………………………………60
六、其他企业………………………………………………………………………………61
七、注册执业人员…………………………………………………………………………65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68
九、附件……………………………………………………………………………………70
一、建筑施工企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下同)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下同)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引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3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4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5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并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6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7
(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2)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
(4)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
(5)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较大安全事故标准
或小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重大安全事故标准或中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标准或大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级别分类标准详见附表4;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项目质量缺陷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8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较大安全事故标准或小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9个月
造成9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责令停业整顿1年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重大安全事故标准或中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质量事故达到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标准或大型项目建设中造成严重质量缺陷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级别分类标准详见附表4
事故等级认定详见附表2
项目质量缺陷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9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三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或大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两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责令停业整顿
中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十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或大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五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降低资质等级
中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十五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或大型项目上,施工单位未按照十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级别分类标准详见附表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0
施工单位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施工单位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施工单位一年内五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一年内十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1
施工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受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或
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
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级别分类标准详见附表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12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受到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或
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
大型项目中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
三年内两次以上同类型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级别分类标准详见附表4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