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通用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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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通用3篇

  【实用范文】

  校园安全与每一位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息息相关。

从广义上讲,校园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由于一些意外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的文章3篇,欢迎品鉴!

  第1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学校的安全问题形势严峻,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这些问题制约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发挥。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拓展学校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学校安全教育体系等方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学校安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

  近年来,学校安全保障问题得到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视。

但在很多基层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践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校教育教学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正常成长,还有一些重大事故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导火索。

  01学校安全事故的现状分析

  教育部门曾对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做了一个分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25%,交通事故占1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129%,中毒占68%,学生踩踏事故占79%,自杀占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82%,其他意外事故占57%。

事故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江河水库和公路上、上下学路上、家里。

  因为汶川地震学生大量死亡,冠以学校建筑标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同时,近年来在幼儿园和小学连续发生了多起暴力杀害学生的案件,校园暴力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02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表现

  

(一)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

  学校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学校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安全事故防不胜防,学校被看成是所有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在许多人眼中,学校安全都是教育部门的事,与政府及其他部门无关或关系不大。

  近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把学校安全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采取了种种措施(如从上到下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可以说该用的手段都用上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学校伤亡人数并没有较好地得到控制。

通过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之所以“付出多,成效小”,原因就是以往的学校安全管理没有抓住根本,没有从体制、机制上着手解决问题。

学校安全问题,教育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手段解决,由于政府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校仍有危房或缺乏必要的饮水、饮食等卫生设施,一旦因此造成师生伤亡,责任都由教育部门,特别是中小学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这既承担不了,也不公平。

由此可见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学校安全事故得不到遏制的根源。

  

(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仅仅是由学校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而是应当报款学校的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度;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制度及学校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学生的安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这些措施的重要内容。

如果管理制度本身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很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由于目前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只是学校自身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的举办者、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安全问责制度缺失

  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教育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问责依据和机制的缺乏,问责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都使教育问责在实践中的发展受到阻碍。

教育问责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管理思潮悄然走进了教育领域,影响着现代教育管理的基本走向。

由于对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缺乏必要的了解,一些学校在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往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偏差。

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只要所在班级的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件,班主任就要被处以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还有的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不管当事的教师有无过错,也不管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概将责任推卸到教师的身上,由教师本人以个人的身份同学生监护人商谈处理事宜、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不仅给教师的心理和经济造成极大的负担,也是同有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03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以人为本”安全价值观的误读

  近年来人们对学校安全的重视绝不是偶然的,生命价值认识的理性化、独生子女普遍化、新闻媒体透明化、社会生活秩序化等因素都不同程度的促进了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需要引起我们思考的是与其他的行业的生产对象不同,学校的加工对象是有思维、有情感的“人”。

“人的教育”注定不同于“物的加工”,学校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必须要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如果仅仅因为安全的考虑就削减必要的教学内容,那么我们的培养的学生就不会成长为“全面发展的人”,这与我们的教育目标是截然相悖的。

所以,我们需要在“安全第一”与学生的“全面发展”之间寻得必要的平衡,即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全方位”安全教育的缺失

  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一些学校并没有认识到安全教育应当是多层次、多对象、全方位的。

所以在这些学校的安全教育当中,往往存在以下一些偏差首先是教育对象的偏差,学校的安全教育往往只注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而忽视了对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安全培训。

其次是教育内容的偏差,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往往只是针对学校安全的某一个方面进行,而缺乏对学校师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

再次是教育过程的偏差,在教职工的安全教育中,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学习效果,在学生的安全教育中,学校没有切实的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缺乏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其他学科的教育也没有与安全教育紧密结合。

以上一些原因使得学校的安全教育形式化、表面化,成为了学校安全工作中的一种隐形危险。

  (三)“高阶位”专门法律的空白

  对于学校的安全问题,虽然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以规范,但其法律效力过低,一旦安全事故涉及到诉讼程序,对审案法官只能起到参考适用的效力。

目前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虽然该司法解释规定,学校仅对因为学校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但在现实中,不少学生监护人采取死缠烂打、软磨硬泡的方式向学校提出过分的索赔要求,极大的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给学校和教师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法律的空白使得学校安全事故在外部和内部的责任划分上都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针对这些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和议案,有的还提出立法建议。

仅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就有700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四)“系统性”学校安全研究的滞后

  我国学校安全研究起步比较晚,其研究队伍结合了教育学、法学、公安学、管理学、安全学等各领域的研究人员,但因为学科知识的限制,其研究多侧重于学校安全的某一个方面,而缺乏对学校安全进行整合性、系统性的研究。

这种研究现状一方面缺乏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指导作用,一些学校和教师非常关心的实际问题并不能从理论上得到根本的回答,其结果导致我们在学校安全上花费了很大的精力,但效率低下,效果也不理想。

这种研究现状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安全教育师资和教材的短缺,很多地方进行安全培训时,往往临时从消防、卫生、公安或者高校的法学院聘请一些师资,这些人员虽然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但其授课内容缺乏一定的针对性,更缺乏对学校安全整体性、系统性的论述,使得安全教育效果往往并不理想。

  04当前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学校安全的立法并非孤立的单个立法,我们应当建立起以《学校安全法》为中心,以《教育法》、《教师法》、《学校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为补充和细化的学校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在2006年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都增加了大量涉及学校安全的条款。

可以预见,在接下来的《教育法》、《教师法》修订以及《学校法》的立法当中,规范学校安全的条款还将成为最主要的内容之一。

  

(二)拓展学校安全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首先,学校安全问题的研究属于一个新兴的研究范畴,所以研究者应当打破学科之间的界限,从教育学、法学、公安学、安全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学校安全问题加以研究,善于从不同的学科汲取营养、获得启示、构成体系,切不可画地为牢,固守自己的学科范围。

其次,学校安全的研究应当从就事论事的经验性总结上升到理论构建的层次,形成覆盖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对与处理三大板块的知识理论体系,从理论的高度指导学校安全工作,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再次,学校安全问题的研究从总体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所以研究的内容应当密切的联系学校安全工作的实际,不能让自己的研究成为脱离实践的空中楼阁。

研究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获取权威信息、了解实际情况、发现客观问题、获取宝贵经验。

从而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校工作的实际,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合理、有效的开展。

  (三)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举办者是学校的所有者,也是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提供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办学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且这些教育教学设施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要求;其次学校的选址要符合建设学校的要求,建设标准要达到国家按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

  学校管理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者的责任就是学校管理者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没有尽到应有的防护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校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事故责任应是由于其过错造成的。

一般来讲,管理者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故意过错是指学校管理者在履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职责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过错又可以分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前者是指学校管理者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后者是指学校管理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因为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主要存在于学校的日常管理之中。

  学校中教育参与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学校中的教育参与者主要是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也包括后勤的工作人员,教育参与者的责任要依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精神承担教育责任、管理责任和保护责任。

如果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就当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体罚学生,教师的体罚行为不应视为职务行为,教师的职务授权中并没有可以玩忽职守、体罚学生这一项,教师有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是直接侵权人,而校方可视为共同侵权人,其侵权行为表现在对教师的管理不善,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此类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教师承担,学校负有连带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与学校安全管理有着重要关系的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公安机关有责任了解掌握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并有责任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有义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有责任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有责任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有义务协助学校处理各种卫生安全等事件。

建设部门有责任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有义务指导校舍安全检查,对校舍危房进行鉴定;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有权责令其纠正。

  学生及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安全管理中我们不仅要考虑保护学生的权益,也要明确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这些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学生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四)落实学校安全教育体系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建立立体式的安全教育模式,即多层次的安全教育模式。

学校的安全教育可以分为教职工安全教育与学生安全教育两大部分,前者又分为学校管理人员培训、普通教职工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

  其次,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而异。

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学校常见的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预案的制作与操作、学校事故的处理程序、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典型事故案例及分析等。

普通教职工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教学常见法律问题分析、紧急避险逃生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学校常见事故的预防及处置、典型案例分析等。

特殊岗位的培训主要指学校的校医、电工、保安、锅炉工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中小学生的培训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有关要求进行。

  再次,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坚持短期集中培训和长期多形式学习相结合的模式,切不可重形式、轻效果。

尤其是对于刚入校的新教师,对其进行校内安全培训是其上岗前必经的程序。

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

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

其教育可以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实战演习、讲座、知识竞赛、演讲等多种适合学生接受能力的形式进行。

  学校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也间接的通过对教育系统的作用促进或阻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整个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未来,因此,学校的安全问题还需要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多方合力。

(本文作者石连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第2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

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任务非常重,责任重大,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学校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如工作责任不清、分工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足等。

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中小学校园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

中小学校园安全,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编号:

G47、文献标识编号:

CDOI:

10.3969/j.issn.1672-8182010138。

  目前,国内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市综合委员会学校和周边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级学校校园安全监督责任各级学校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实验室和实习实习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和溺水事故防范。

安全工作任务重,责任重大。

国内中小学学校数量多,安全监督压力大。

一些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教育机构)安全意识不强,是校园安全建设的弱点。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分析。

  1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楚,工作任务不清楚。

  各中小学制定了安全工作责任,但也有不具体、不细致、工作场所和个人实行的,实际操作性非常差。

有些工作实际上不能深入抓住,只是为了应对检查,抓住不细致。

主要原因是没有科学合理的责任分工。

另外,没有具体的工作标准和标准太低,只是明确了人员的分配,但是没有制定科学的工作标准。

例如,一些学校建造了新的教育大楼,进行了修理改造,条件非常好,但管理上遵循传统的旧标准、旧方法,旧鞋走新路。

  2安全管理无力,具体管理制度难以实行。

  目前部分中小学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后便束高阁,学校门卫机制、值班制度和巡逻制度只是形式流行。

一些学校甚至在假日值班期间转移了学校的电话号码,一些学校的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或设备老化,没有及时添加或更新。

有些学校不在走廊、楼梯、厕所等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告标志,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

有些学校对网络安全不够重视,或者以不懂为由,逃避管理责任。

  3学校安全自护教育不足。

  罪犯之所以能把魔爪伸向无辜的孩子们,主要是因为他们坦白的大人不容易杀人。

对于中小学生来说,由于年龄的比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面对突如其来的危险缺乏有效的自我预防和自我救济能力。

从目前国内中小学教育现状来看,重视基础知识的传授,缺乏培养孩子们的预防意识、危险时的自助能力,平时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太少,或者只是通过场所,完全没有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学生遇到危险,他们根本不知所措,也不知道如何自救和机智逃脱。

许多学生非常害怕,导致悲剧扩大。

  2加强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的有效策略。

  1建立校园安全管理体系。

  在实践中,建议构建以校园各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为网格节点的四级网格,负责本单位安全网格化监管的具体实施,将网格化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指导学校完善分时段、空间、不间断、组合式的无间隙复盖操作管理系统,即学校按时间、空间、管理任务分为两组管理系统,两个系统分别由值班领导在不同时段、不同空间场所、不同人员、不同责任实施分工管理,早晚交接。

通过网格化管理,每个人都有安全管理责任,每个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每个工作环节都有安全管理措施,每个教育活动都有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安全管理没有漏洞,没有死角。

  校园安全管理重心前进,加强预防。

  在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建议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成立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在此基础上制定专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学校警察需要接受专业的训练,具有专业的学校安全防护知识,有力地保证学校的安全。

中小学校园保安人员应掌握科学、高效率的校园安全管理途径和手段,不仅能确保执法科学的合理性,还能确保执法工作的快速、及时、高效、准确。

同时,要不断提高校警队建设水平,提高安全人员整体素质,始终注意校园安全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不断提高警卫的工资待遇,提高积极性、工作热情,定期训练他们,不是形式。

做好保安人员年终审查,符合要求,立即更换,决不犹豫。

  3校园安全管理工资的常态化和评价机制的业绩化。

  在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消防安全必须每月自我调查一次,其他安全危险必须每季度调查一次制度。

学校要做好自查台账,加强谁检、谁负责。

继续加强春秋安全大督查、夏冬安全大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寄宿制学校夜间巡查暗访机制,完善安全工作回顾制度。

同时,要有机结合基础评价、发展评价,重视过程积累,重视数据保存,制定发展评价方案,加大发展评价在评价中的比重。

完善年度评价方案,深入开展等级平安校园动态评价,健全校园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常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警报机制和应急机制建设,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结语。

  总而言之,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没有小事,也涉及到很多影响因素,不是简单的一元问题,而是多样化的社会问题。

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全面立体的安全管理体系,避免和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3篇:

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原因、对策分析

  摘要:

中小学校园一直是事故频发的地方,特别是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严重者伤害儿童生命,给许多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就中小学校园受伤事故类型及发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针对原因寻求解决,减少校园受伤事故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关键词:

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编号:

G4文献标志编号:

a文章编号:

2095-9214(2015)07-0252-02。

  一、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中小学校园一直是事故频发的地方,对于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学生来说,活动范围广,活动能力强,没有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没有正确预见行为结果的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意外的伤害,成为他人的伤害对象。

特别是近年来,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严重者伤害了孩子的生命。

这些在校园里发生的伤害事件,不仅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沉痛的打击,还给无数家长带来了悲伤,给学校带来了不信任和不安,给社会带来了混乱。

校园应该是学生发展智力和社交能力的地方,但这些血淋淋的现实完全破坏了形象。

这些都给社会和教育界敲响了警钟,应该引起重视和高度关注。

如何完善中小学校园安全保障体系,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学校长期发展,确保学校长治长安,预防和减少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是刻不容缓的。

  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1、制度不严,学校管理不善。

这一事发生在学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是,2005年5月9日早上7点,哈尔滨某小学发生的学生被出校门的大型卡车夹在车和门柱之间死亡。

租赁校园操场作为停车场的学校在哈尔滨还有很多,这是发生这起惨案的根本原因,租赁学生专用操场是学校管理不善和没有及时预见的危害,为发生校园伤害事件埋下了危险。

类似的事件,无关的车辆随意放入校园,也有学生受伤的事件,学校食堂卫生不合格,学生中毒的事件等。

  2、设备陈旧,学校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最常见的是操场上的一些运动设施过时,如铁杆腐烂老化,学生玩铁杆可能会因为铁杆断裂而从上面掉下来而受伤,因此过时老化的设备如果不及时修复和拆除,可能会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事故的危险。

  3、教职工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素质差,品行差。

有些教师教育水平不高,职业道德素质差,教育中对学生态度粗暴,骂学生,伤害学生心灵,有些学生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侮辱耻笑采取自伤行为,严重者直接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教师在工作中的轻微疏忽和渎职行为也给校园伤害事件带来危险

  4、学校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缺乏学生安全教育。

最明显的是,每年增加的学生上下楼梯发生挤压、踩伤事故,学生大楼擦窗户发生的坠落事故等,学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反映了学校对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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