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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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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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程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勤朴敏信素质的应用型高等专门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院是由杨名权、余振华、徐尔达三人联合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法德治校。

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五条学院为省属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隶属江西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按民营机制运行。

第二章学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院名:

江西工程学院,英文名:

JiangXiCollegeofEngineering(缩写为JXCE)。

第七条学院拥有仙来、天工、仙女湖三个校区,本部位于江西省新余市天工南大道。

第八条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办学宗旨、规模、定位、层次、形式

第九条学院坚持“立校育人,办学为民”的办学宗旨和“教学为主、人才为尊、法德为基、创新为魂”的治校理念,秉承“勤朴敏信”的校训和“自立自强、乐业乐群”的大学精神,打造“读书有沙龙、学科有竞赛、讲台摆擂台、论坛连歌坛”的校园文化。

第十条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稳定在9000人以内。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立足新余、服务江西、辐射全国的发展之路,坚持“教研学做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院建成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具有电子信息技术特色的多科性技术型、应用型、创新型本科院校。

第十二条学院以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工学学科为主,构建经、管、艺、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相互支撑、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学科格局。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收和接转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以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高等职业教育。

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

第四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7或9人组成,包括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的经历和经验,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由学院举办者担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及副院长,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八)听取和审定院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董事会章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有关文件;

(三)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学院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人员同意方能通过;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或院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形,由董事长最后决定。

(三)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所议事项必须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董事须签名。

(四)董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

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董事会会议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成员资格,董事会可按规定进行补选,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董事会可聘请兼职董事,兼职董事按照兼职董事工作条例参与董事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提出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定;

(二)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

讨论研究学院重大问题时,应邀请学院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参加。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专题或现场办公会。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由院长决定。

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由院长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五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江西工程学院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学院健康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学院自觉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加强校园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学校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教师、职工和校友

第三十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学院依法保证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制度。

根据教学需要,学院可聘请名誉或兼职(客座)教授、副教授。

第三十一条学院为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分的依据。

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纪律、损害学院利益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依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给予处分。

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向院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凡在本院学习和工作一年以上的校外人员均为学院校友。

学院成立相应的校友联络组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按照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

(四)审议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院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服从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对表现优秀和为学院取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或修满相应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四十条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并推荐就业岗位,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

第八章教学科研

第四十一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工作,优先配置教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和设置专业,健全和完善“教研学做一体化”培养模式,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选择和编写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批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方案,审定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及各项教学制度的执行,评估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制定科研规划,保证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对优秀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对具有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积极推广。

学院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九章经费、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

第四十六条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662,990,326.57元。

第四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学院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学院存续期间,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押、变卖、挪用和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预决算管理,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做好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章院徽院歌原点院庆日校园开放日

第五十三条院徽为双环圆形,底色绿色,内环和外环之间书写“江西工程学院”中英文名,内环篆刻校训“勤朴敏信”,下底为校园建筑轮廓,嵌建校年份“1983”。

第五十四条院歌为伍世安作词、黄雷基谱曲的《弘我学校精神》。

第五十五条学院原点为天工校区升旗台旗杆基座处。

第五十六条院庆日为每年10月28日;校园开放日为每年“五一”节后一周和全国高考后一周。

第十一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学院的变更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院自行解散、分设、合并或由于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二)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办学条件不具备,无法实现办学宗旨目标;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学院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学院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江西工程学院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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