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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企业、个人涉外收付汇统计申报流程图:

一、国际收支的概念:

国际收支是一种统计报表,它系统地记载了在特定时期一个经济体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和收入、对世界其他地方的金融债权和债务的交易以与转移项目。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服务的,是一国编写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也是为经济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的来源。

正是由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重要作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坚持交易主体申报原则,统计申报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具体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

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与有关通知,业务操作规程包括: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与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三、为什么要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服务的,是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主体多元化,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原先建立在行业统计基础上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已不能全面反映整个对外交易的情况,无法涵盖大量新出现的经济信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接轨,必须建立由交易主体进行申报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新的国际收支申报统计办法是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的,增强了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大大提高了为经济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的作用。

1995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颁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该办法的实施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监测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框架是怎样?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具体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国际收支申报办法》:

第二个层次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层次为各种业务操作规程与有关通知,业务操作规程包括: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与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证券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其中,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为间接、逐笔的申报,即交易主体必须通过相关金融机构逐笔申报其对外交易情况;其他3项统计申报为报告者定期地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交易状况与对外资产负债和分红派息情况。

五、国际收支申报围是什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什么?

(一)国际收支申报围: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具有统计与监测功能,因此,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围为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

具体容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

2、非居民通过境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境银行对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4、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5、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从以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围来看,申报主体由原先的中国居民扩展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即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包括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交易、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银行在实际申报业务操作时应以资金是否跨境作为判断申报与否的标准。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中国居民”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原则以与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指:

(1)在中国境连续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与、澳门、地区在境的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方工作人员与其家属除外;

(2)中国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足一年的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与中国驻外使领馆中方工作人员与其家属;

(3)在中国境依法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但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除外;

(4)中国驻外使领馆。

六、为什么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明确提出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又着重强调了这一基本原则。

一方面,只有交易主体才最清楚和了解其国际收支交易的性质和相关的背景,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对客户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和相关情况并不掌握第一手资料,它对这些情况的了解只能来源于其客户,在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中是这样。

另一方面,银行代客户填制申报单既可能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准确性,又不利于广大交易主体国际收支申报意识的培养,不利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还混淆了银行与其客户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责任界限,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核查与处罚的公正性造成伤害,妨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开展。

因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必须坚持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七、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几种?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3种,具体包括:

《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八、申报主体的定义是什么?

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填写申报凭证应注意什么事项?

(一)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是指申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涉外收入申报和对外付款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收到境外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办理该款项的申报,即发生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和结汇水单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到该解付行或结汇中转行,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行和结汇中转行。

对外付款申报是指通过境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付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具体来说,发生对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在经办银行办理对外付款时,应按照《境外付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单证交经办银行。

(三)填写申报凭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

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共22位。

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位至1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位至2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银行当日业务流水号不得重号。

(2)收款人/付款人名称与地址:

收款人名称对公项下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件上的名称填写。

付款人名称与地址:

对公项下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组织代码证或外汇局签发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书上的名称与地址填写,对私项下按个人件上的名称与地址填写;

(3)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

申报主体应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资金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准确选择并填写对应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是申报主体对该笔涉外收入或对外付款的资金交易性质进行准确、简要描述,描述的交易附言与对应的交易编码应相匹配和一致,核查人员通过交易附言可以判断出对应填报的交易编码准确与否,同时,也为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进行非现场数据质量核查提供参考依据;

(4)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

指对外付款的实际收款人或涉外收入的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用中文填写,代码根据“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表”填写;

(5)申报人的签章。

机构申报时,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个人名章。

九、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非银行机构或个人通过境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时,都必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十、什么是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同时参考国现行的国民账户体系,以与相关经济部门的统计口径而编制的,用来区分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济交易性质的统计编码。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由6位数字组成,是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汇总和查询的重要条件,为申报单证中的必填项。

十一、如果未按规定与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金融行为处罚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与其有关规定,对违反国际收支申报的处理如下: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与其实施细则的,由外汇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1、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2、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3、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4、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进行检查、审核的。

对于1、2、3、中的罚款为所涉与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对于4、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国际收支监测与调查

 

一、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工作

 

(一)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的概念

即实现出口换汇成本换汇1美元平均所负担的人民币总成本,其中包括生产中所需的从国外进口的物质成本。

(二)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目的?

1、满足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与预警的需要;

2、为我国汇率政策的制定提供一个长期、客观的参考尺度,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服务;

3、为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与我国外贸进出口以与国民经济发展互动关系提供一个分析工具,便于分析和预测汇率变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4、便于展开有关人民币汇率的其它分析工作。

(三)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的任务?

1、准确把握我国出口换汇成本总体状况,掌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企业的出口换汇成本水平;

2、分析我国汇率水平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了解税收、原材料价格、工资等相关因素对出口换汇成本乃至我国外贸进出口的影响;

3、根据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需要,建立人民币汇率水平的监测指标,从获取的相关数据来判断宏观经济面和微观经济面对汇率水平的反映和承受能力,以利于人民银行的宏观决策和有效调控。

(四)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对象和容是什么?

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对象为本地辖区经营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具有出口创汇行为和法人主体资格的出口企业。

企业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容为:

1、本地区各类型出口企业的换汇成本。

2、本地区各类型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成本、利润、出口退税等相关经营情况。

3、出口企业对当前汇率政策和汇率水平的看法。

二、关于贸易信贷调查

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涉与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贸易信贷调查的目的是准确、与时地反映中国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贸易信贷调查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

(一)外汇局分支局的贸易信贷调查有哪些工作任务和要求?

1.贸易信贷调查每年进行两次调查,分为半年报和年报。

根据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分支局逐级按时上报表贸易信贷调查数据与文字分析报告。

2.贸易信贷调查采用分地区抽样调查,由分局通过“网上贸易信贷调查系统”采集调查对象上报的调查数据,确定当前调查对象与调查方式,并负责审核、加工、汇总、推算全省贸易信贷流量和存量数据。

以与负责全省的贸易信贷调查方案与《贸易信贷调查表》的培训工作。

“网上贸易信贷调查系统”网址为:

219.137.112.131:

8080/guangdong/myxdsys

3.外汇局应对单位和个人上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数据。

4.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按规定与时完成贸易信贷调查的,会有什么后果?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未按规定与时完成贸易信贷调查的后果是: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对违反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5.贸易信贷相关指标说明。

(1)贸易信贷不包括买(卖)方已得到金融机构提供的贸易融资(仅指列入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表的贸易融资,不包括金融机构表外的或有项目,如开立信用证等)。

(2)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的概念详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的相关定义。

除居民以外的机构与个人为非居民。

按定义,非居民在中国大陆境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视为中国的居民。

同样中国居民的境外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视为非居民。

(3)当期进、出口总额:

指本调查对象当期(以海关报关单上日期为准)经营的实际进出中华人民国关境的货物。

深加工结转货物未进出中国关境,不计入本指标。

(4)贸易方式分类:

当期进出口总额中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调查对象海关报关为准,调查对象进出口额中的其余贸易方式均计入其他贸易。

(5)期末余额:

指本调查期期末的余额。

如本调查期为2004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为2004年12月31日贸易出(进)口应收预收(应付预付)余额。

(6)期初余额:

指本调查期之前一调查期期末余额(或称本调查期期初余额)。

如本调查期为2004年12月31日,期初余额为2004年6月30日贸易出(进)口应收预收(应付预付)余额;如调查期为2005年6月30日,期初余额为2004年12月31日贸易出(进)口应收预收(应付预付)余额。

(7)出口应收未收款(已出口报关但未收回货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本调查期末已出口报关但尚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调查对象一年以前出口,截至本报告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款项)。

本余额仅包括因出口发生的实际应收款,不包括因转厂和销等业务发生的应收款。

采用进料抵扣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可直接调查抵扣后差额部分发生的实际应收款额。

来料加工贸易可直接调查根据合同应从境外收取的加工费发生的实际应收款额。

本金额仅包括出口商应从境外进口商直接收取的货款,如金融机构已提供出口贸易融资,则不予以记录。

(8)确认无法收回的出口应收未收款: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根据业务情况,确认无法收回的出口应收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出口,截至规定调查期末无法收回的出口应收款金额)。

(9)出口贸易预收货款(未出口报关但已收回货款额):

分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项。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已收回货款但未出口报关的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已收款,截至规定调查期末仍未出口报关的金额)。

(10)进口应付款未付款额(已进口报关但未对外付款额):

指调查对象在规定调查期末已进口报关但尚未对外支付的货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调查对象一年以前进口,截至调查期末尚未对外支付的货款金额)。

本余额仅包括因进口发生的实际应付款,不包括因转厂和境采购等业务发生的应付款。

采用进料抵扣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可直接调查抵扣后差额部分发生的实际应付款额。

本金额仅包括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直接支付的货款,如金融机构已提供进口贸易融资,则不予以记录。

(11)确认无须对外支付的进口应付未付款:

指调查对象在上一调查期末与本调查期末根据业务情况,确认无须对外支付的进口应付款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进口,截止本调查期末无须对外支付的进口应付款金额)。

(12)进口贸易预付货款(未进口报关但已对外付款额):

指调查对象上一调查期末与本调查期末已付款但未收到进口报关货物的金额(其中一年以上指一年以前已付款,截至本调查期末仍未收到进口报关货物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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