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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

 

 

 

附件1

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

(2005.10.18)

 

执法文书目录

1.税务事项通知书┄┄┄┄┄┄┄┄┄┄┄┄┄┄┄┄┄┄┄6

2.扣缴义务人登记表┄┄┄┄┄┄┄┄┄┄┄┄┄┄┄┄┄┄8

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0

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12

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4

6.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6

7.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18

8.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9

9.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21

10.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2

1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3

12.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8

13.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29

14.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30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31

1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32

17.发票领购簿┄┄┄┄┄┄┄┄┄┄┄┄┄┄┄┄┄┄┄┄33

18.代开发票申请表┄┄┄┄┄┄┄┄┄┄┄┄┄┄┄┄┄┄37

19.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38

20.挂失/损毁发票清单┄┄┄┄┄┄┄┄┄┄┄┄┄┄┄40

21.发票换票证┄┄┄┄┄┄┄┄┄┄┄┄┄┄┄┄┄┄┄┄41

22.调验空白发票收据┄┄┄┄┄┄┄┄┄┄┄┄┄┄┄┄┄42

23.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3

24.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44

25.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45

2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7

27.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49

28.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51

29.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53

30.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55

31.调取帐簿资料清单┄┄┄┄┄┄┄┄┄┄┄┄┄┄┄┄┄57

32.询问通知书┄┄┄┄┄┄┄┄┄┄┄┄┄┄┄┄┄┄┄┄59

33.询问(调查)笔录┄┄┄┄┄┄┄┄┄┄┄┄┄┄┄┄┄61

34.陈述申辩笔录┄┄┄┄┄┄┄┄┄┄┄┄┄┄┄┄┄┄┄64

35.税务稽查结论┄┄┄┄┄┄┄┄┄┄┄┄┄┄┄┄┄┄┄67

36.税务处理决定书┄┄┄┄┄┄┄┄┄┄┄┄┄┄┄┄┄┄69

3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2

3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74

39.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76

40.边控对象通知书┄┄┄┄┄┄┄┄┄┄┄┄┄┄┄┄┄┄78

41.阻止出境决定书┄┄┄┄┄┄┄┄┄┄┄┄┄┄┄┄┄┄80

42.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82

43.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84

44.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86

4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88

46.冻结存款通知书┄┄┄┄┄┄┄┄┄┄┄┄┄┄┄┄┄┄90

47.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92

48.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94

49.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96

50.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98

51.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100

52.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102

53.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104

54.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106

55.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108

56.强制执行申请书┄┄┄┄┄┄┄┄┄┄┄┄┄┄┄┄┄┄110

57.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112

58.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114

5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16

60.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9

6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1

62.听证笔录┄┄┄┄┄┄┄┄┄┄┄┄┄┄┄┄┄┄┄┄┄123

63.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126

64.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128

65.协助执行通知书(三)┄┄┄┄┄┄┄┄┄┄┄┄┄┄130

66.涉税案件移送书┄┄┄┄┄┄┄┄┄┄┄┄┄┄┄┄┄┄132

67.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134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

(1)抬头:

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事由:

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

(3)依据:

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4)通知内容:

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

名称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

编码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业

开户银行

帐号

是否是缴税帐号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扣缴义务人(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是否

是否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

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帐号:

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

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

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资料

名称

备注

1.财务、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

方法

5.会计核算

软件

6.会计报表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报告日期:

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月日

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

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

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

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合并(分立)原因

批准合并(分立)

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

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是否欠税

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

地址

备注

告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纳税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

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

7.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

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

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

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

包括:

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外证〔〕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税务登记地

外出经营地

登记注册类型

经营方式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应税劳务

劳务地点

有效期限

合同金额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货物名称

数量

销售地点

有效期限

货物总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总金额

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名称

销售数量

销售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

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

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

纳税人需要临时到外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使用。

3.表中主要内容填表说明:

经营方式:

填批发零售、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建筑安装、服务、其他。

劳务地点:

填劳务实际发生的地点。

4.本表由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前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有关内容;到达外出经营地在开始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经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由纳税人持本表返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证明有效期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实际经营期间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到达时间

报验时间

经营地点

货物存放地点

应税劳务

营业额

缴纳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金额

……

货物

名称

销售

数量

销售额

缴纳

税款

使用发票名称

发票份数

发票号码

合计

金额

……

……

申请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设置。

2.本表适用于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号:

填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

4.到达时间:

填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5.报验时间:

填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6.经营地点:

填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区、街及街道号。

7.货物存放地点:

填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经营地址

银行开户

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帐户

性质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

时间

变更

时间

注销

时间

备注

报告单位: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报告单位(签章)

年月日

受理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注:

帐户性质按照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临时帐户如实填写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遗失

被盗

税务

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遗失

被盗

情况

说明

遗失

声明

纳税

人提

供的

资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等税务证件后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使用。

2.遗失、被盗情况说明:

应写明遗失、被盗证件的原因、有关情况、如何处理等。

3.遗失声明:

应写明遗失证件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遗失证件的种类等情况并声明作废。

遗失声明应在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4.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挂失时提供的有关资料。

包括: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遗失、被盗证件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认定、

确认事项

联系电话

纳税人申请意见:

 

经办人:

法人代表(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

证件发放部门

证件名称

证件字号

发放日期

税务

机关

意见

初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复审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资格;或者纳税人已经民政、科委等有关部门

认定为具有一定资格,需要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等有关税收认定、确认时使用。

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参检年审

事项名称

联系电话

年审年度

年审结果

纳税人申请理由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税务机关年审具体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

本表适用于对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已经确认的有关“税务认定、确认事项”年审时使用。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

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

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

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

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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