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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火工管理制度

XX煤矿

矿井火工管理制度

2014年3月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0

第一节管理机构1

第二节岗位责任制2

第三节各工种岗位责任制3

第二章爆炸物品管理制度6

第一节爆炸物品采购管理制度6

第二节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7

第三节爆炸物品贮存、保管制度7

第四节爆炸物品发放、领退制度8

第五节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导通编号制度10

第六节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制度11

第七节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12

第八节炸药库防火警卫制度13

第九节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14

第十节炸药库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15

第十一节渉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5

第十二节涉爆人员井口检身制度16

第十三节放炮员安全例会管理制度16

第三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18

第一节发爆器管理制度18

第二节爆破母线管理制度19

第三节井下火药硐室管理制度20

第四节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制度20

第五节“一炮三检”记录管理制度25

第六节残爆、哑炮检查管理制度26

第七节“三人连锁”管理制度27

第八节爆破时控卡管理制度28

第四章考核细则管理规定30

第一节放炮员津贴考核细则管理规定30

第二节通防设施考核细则管理规定31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管理机构

矿井成立火工管理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火工管理工作负责。

组长:

董事长、经理(矿长)

副组长:

副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

生产技术部、通防科、安监处、调度室、财务科、公安科、回采工区、掘进工区、运搬工区、通风工区主要负责人。

董事长、经理(矿长)

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矿长)

总工程师

通防科

调度室

财务科

安监处

公安科

生产技术部

 

通防工区

运搬工区

掘进工区

回采工区

第二节岗位责任制

1.矿长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全面责任。

2.生产副矿长负责协助组长管理好爆炸物品和爆破管理的具体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放炮员安全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责任意识;代表矿与放炮员签订安全放炮合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

3.总工程师负责协助组长抓好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工作,对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负技术责任。

4.生产技术部负责井下现场爆破作业技术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5.通防科是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管理主管单位。

负责放炮员档案、放炮员津贴的制作,放炮员例会纪要的编制工作,每月爆炸物品消耗费用的报销工作;牵头完成《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作;参与爆炸物品和爆破事故的分析。

6.安监处负责爆炸物品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爆破物品和爆破事故调查分析;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对全矿爆破员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相关证件办理、审验工作,及时更新爆破作业人员信息和持证情况。

7.调度室负责接收、汇报重大爆炸物品事故报告,根据情况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8.财务科负责矿井爆炸物品的资金保障工作。

9.公安科负责爆炸物品的地面押运、保卫以及丢失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的业务往来协调,报废炸药、雷管的销毁工作;负责核查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负责组织对职工进行动态检查工作,防止私藏爆破物品现象发生,并做好检查记录。

10.各采掘工区负责现场的爆破作业工作;负责爆炸物品在本区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班组长为第一管理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11.运搬工区负责爆炸物品的井下运输工作。

12.通防工区是爆炸物品业务管理单位。

负责爆炸物品的押运、储存、管理、发放、清退和回收工作;负责井下爆破材料库日常资料的汇集、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负责废旧炸药、雷管的回收工作。

第三节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一、库管员岗位责任制

1.负责爆炸物品的验收、保管和发放,不合格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

2.坚持爆炸物品进库验收制度,对产品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入库,并签字认可。

3.炸药、雷管应分开存放,严禁混装,并有防潮保护措施。

4.炸药库必须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脱岗、使用灯泡照明。

5.爆炸物品由库管员保管发放,并认真作好爆炸物品领退记录,领退记录必须清楚,涂改无效,爆破员领用爆炸物品时必须在爆炸物品领退记录上签字认可。

6.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交回炸药库,库管员作好登记,并单独放置。

7.严格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雷管编号制度。

对只有一人领取爆炸物品者,管理员有权拒绝发放。

8.库管员负责对爆炸物品的看守保管,严禁丢失或被盗,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汇报。

二、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检查、清点所押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是否与《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运的爆炸物品品名、数量相符。

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严禁将雷管与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将爆炸物品固定牢固,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

3.运输途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及爆炸事故,应立即向公安科报告,并协助查找。

4.爆炸物品运到炸药库后,要清点数量,认真交接,履行手续并签字。

5.严禁私拿、私藏爆炸物品,或将爆炸物品转借、转送他人。

三、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购销、运输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

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2.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3.监督爆破员和押运员按规定领取携带、押运爆炸物品。

4.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全程监督并认真登记签字。

5.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安全警戒工作。

6.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调查。

四、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爆破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爆破(包括运输)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保险”、“三人连锁”制度。

3.对失效的炸药和未经电阻检查的雷管拒绝领取。

4.炸药、雷管做到分装分运,在火药硐室存放,做到入箱上锁,火药硐室必须在警戒线以外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

5.装配引药前,必须按一次爆破所用炮泥量准备好炮泥,灌好水炮泥。

爆破前后冲刷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积尘,并开启水幕。

6.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爆破器材领退、存放、连线、封泥、爆破和拒爆处理等有关规定,严禁乱扔乱放。

7.防止爆破母线破皮、明接头,及时检查母线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

8.严格执行爆破时控卡管理制度。

9.严禁定炮和打眼等其它工作同时作业,严禁反向定炮。

10.坚决抵制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在不具备爆破条件时,有权拒绝装药、爆破。

 

第二章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节爆炸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1.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由XX市市公安机关规定的XX县民爆公司配送,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责任。

2.办理购买炸药物品前,需备齐以下证件和单据:

单位购买IC卡、手持机、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购买计划等材料(由生产副经理签字并盖有公司单位印章)。

3.办理人当天前往XX市市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购买计划。

由分管副局长签字后,经治安大队分管人员对有效证件和购买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爆破物品购买单和爆破物品运输单,两份单据必须经公安局办公室盖章。

4.办理人持爆破物品购买单和爆破物品运输单前往XX县民爆公司,由民爆公司将该单据核查后留存,并出具爆破物品“出库传票”。

5.办理人持爆破物品“出库传票”前往XX县XX矿爆破物品炸药库。

仓库管理员核查“出库传票”无误后,将爆破物品提货单位及数量输入仓库手持机内并上传,并将出库爆炸物品的条形码分别扫描到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的手持机内(内插购买IC卡)。

6.爆破物品出库手续办理完后,使用民爆公司爆破物品专用车分批运送到矿,矿方按要求接货。

7.办理员必须在3日内,到XX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批爆破物品的信息通过单位IC购买卡进行上报。

8.回本单位后,将载有该批爆破物品信息的IC卡插入手持机内确认。

第二节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1.配送单位按照矿井的采购计划,将爆炸物品运送到矿,在井口办理交接。

2.爆炸物品到矿后,由公安科、通防工区在井口共同签字验收。

在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清点,对有疑点的必须拆箱检查,否则不予接收。

装车后立即上锁,及时运走。

如不能立即运走,应由公安科负责看管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

3.在运送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到达药库后,由药库管理人员清点签字,验收入库并做好收货记录建账存档。

4.爆破物品的运送,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雷管、炸药须单独运输,严禁在同一车厢内存放和运输,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运。

由押运员押运至井下炸药库。

5.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破物品。

第三节爆炸物品贮存、保管制度

1.井下炸药库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

布置符合《规程》要求。

1.1爆破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破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1.2井下炸药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

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等专用硐室。

2.井下炸药库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无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

炸药库出口两旁的巷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小于5m。

库房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井下炸药库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且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4.1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3000发。

4.2炸药库的发放爆破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5.存放爆破器材时,雷管箱、玻璃钢背箱、退库的雷管必须放在木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应堆放在垫木上。

6.禁止在统一木架区段存放不同段数的雷管。

7.雷管箱距上层木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厘米,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

8.木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第四节爆炸物品发放、领退制度

1.爆炸物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先入先出”制度,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

有退库爆炸物品的,发放时应先发退库的物品,退库的爆炸物品必须发放给退库者本人。

2.发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逐箱(包)清查,发现电雷管脱帽、管壳锈蚀、裂缝、砂眼、脚线不正常、电阻不合格等电雷管失效现象以及炸药破损、不合格等现象均不得发放,作报废处理。

变质或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3.拆箱必须作好防尘、防潮工作,禁止斧锤撞击、硬撬、倒置、倾放。

不准用铁质工具,防止产生火花。

4.雷管在发出前必须按照顺序逐发做全电阻导通检查,禁用全电阻大于6.3Ω的电雷管,雷管电阻检测值要建立台账。

然后把脚线扭结,同时做好顺序标记。

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发放,雷管出厂编码范围要与领用人一一对应,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准确。

5.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好,拉住前段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6.爆破员必须持爆破员资格证、放炮时控卡、领料单和领退记录本到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水炮泥,并签字齐全。

领退记录本要分别注明雷管、炸药的种类、数量及水炮泥数量。

井下库管员要认真核对领料单,人、卡、单完全相符方可发放。

7.领取爆炸物品时,炸药库静电释放杆以里只允许有2名放炮员等候领取,其余人员必须在外面等候。

8.放炮员对雷管盒储存的退库雷管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领取新雷管,然后上锁,再领取炸药。

9.当班领用的爆炸物品必须办理清退入库手续(无论当班有无剩余爆炸物品),严禁单独存放、代管或直接留存下班使用。

严禁在井下将炸药、电雷管乱扔乱放和随便带到井上,一旦发现将移交有关单位追查处理。

10.爆炸物品退库时,库管员清点实物后办理退库手续,及时登记入账,严防弄虚作假。

11.清退入库的炸药和电雷管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

对退库的电雷管进行二次导通,完成后填写退库导通记录,标记清楚姓名、单位、数量和日期。

第五节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导通编号制度

1.入库的电雷管经检查验收,必须每发进行导通扭结,不导通扭结或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

2.雷管导通必须在专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定期检查校正仪表是否灵敏可靠,导通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导通记录本上。

3.电雷管导通时,要轻拿轻放、谨慎、细心,抽拿脚线时,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

4.电雷管每次只能单发导通,严禁两发或多发同时导通。

5.导通不合格、线路不通或超电阻以及交回的废旧雷管都必须建立台账,对不合格的雷管数量、生产厂家、日期、批号及其原因记录清楚,导通不合格的雷管,不允许发放。

6.对导通合格的雷管逐发进行扭结,同一编号的二十发为一捆。

7.把导通、扭结合格的电雷管按编号存放在待发区相应的雷管盒内,严禁乱放、乱发。

8.退回库的电雷管必须进行二次导通,按编号进行登记,帐物相符,并填写导通记录。

9.电雷管出厂已打上流水账号编号的,库管员可以不再编号,但发放员应按雷管段数、种类分别集中存放管理。

10.操作人员必须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节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制度

1.爆炸物品在地面运输过程中,由押运员负责安全管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2.爆炸物品在运抵装卸地点后,由押运员负责爆炸物品周围的安全,在装卸爆炸物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3.爆炸物品装车后要立即上锁,及时运走,杜绝闲杂人员接触爆炸物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4.爆炸物品运输到火药库后,将爆炸物品安全运输到火药库硐室内,将数量与库管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押运员方可离开,库管员将炸药库落锁,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5.库管员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期间,严格执行双岗制度,实行互相监督,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6.库管员在发放爆炸物品时,要对放炮员身份进行核对,以防他人冒领,多领,造成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7.放炮员领用爆炸物品后放入火药箱内加锁保护,并立即押运到火药硐室内,在途中不准逗留,火药硐室要上锁管理,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8.放炮结束后,由放炮员核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使用数量与领取数量要一致,放炮员要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和报废爆炸物品一同交回炸药库,并填写好清退记录,放炮员与库管员进行交接,防止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

9.爆炸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人要立即汇报公安科及相关部分,对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节爆炸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1.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壁槽的专用箱内,严禁混肴存放;必须建立专用台帐,物帐相符、帐目清晰、记录齐全,严禁发放报废的爆炸物品。

2.上缴报废爆炸物品用绝缘器具包装好,确保搬运安全。

上缴报废爆炸物品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3.井下报废爆炸物品收缴。

3.1采掘工区爆破施工时因电雷管拒爆等原因造成的报废电雷管,务必于当班上交炸药库。

3.2任何人在井下地点拾到爆炸物品都必须及时上交到炸药库。

3.3炸药库内因废旧、失效和超过保存期等原因报废的爆炸物品必须经过通防工区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后,放到专用箱内。

4.地面报废电雷管的收缴。

4.1煤质科、机电工区和洗煤厂必须安排专人收集捡出的电雷管,并存放在带锁的绝缘器具中,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多人保管存放。

4.2其它单位收集到的电雷管,应及时与通防工区联系并上缴。

5.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或电雷管,都必须及时交到炸药库登记入库,不得私自存放或私用、变卖,一经发现交公安科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6.保管员必须对当班入库的报废电雷管进行认真清点,存放在专用的报废电雷管盒内并上锁,同时填写报废电雷管登记薄,做到账、卡、物相符。

7.及时做好报废爆炸物品的保管和统一销毁工作。

炸药库报废电雷管保管量不得超过500发,报废炸药保管量不得超过100公斤。

8.销毁时,通防科制定请示报告,说明报废的数量,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联系公安部门集中销毁,防止雷管流失,严禁私自销毁爆破物品。

9.运送途中,由公安科、通防科、库管员参加,并对本次报废雷管、炸药的数量进行签字确认。

10.任何人严禁私自携带、销毁报废雷管、炸药。

11.报废雷管、炸药销毁后,通防工区建立报废雷管销毁记录,并由参与销毁的人员签字。

12.销毁程序和安全措施要严格按照《民爆安全规程》所要求的执行。

第八节炸药库防火警卫制度

1.通防工区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对炸药库设置水源、沙箱、沙袋、灭火器、铁锨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充足,完好可靠。

2.库管员必须了解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能熟练操作灭火器,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在记录本上,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3.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如因检修电气线路、安装照明灯原因,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发火物品出入炸药库;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的杂物及时升井。

5.炸药库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脱岗、睡岗。

在岗期间必须对炸药库内外加强警戒,每班巡视,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汇报。

6.炸药库内的电话要保持畅通完好。

内外通道要畅通无阻,防止出现意外。

7.炸药库回风侧出口的抗冲击波密闭门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库管员在靠近栅栏门的发放壁槽内认真值班,不得随意离开。

8.因工作不严不细、违章操作造成意外事故或爆炸物品被盗者,将组织责任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性质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节入库检查登记管理制度

1.炸药库为要害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通防专业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对炸药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炸药库看管、警戒、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外来检查人员必须在矿有关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持相关证件和介绍信,并按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炸药库。

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3.严禁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

确需矿灯照明时,应将矿灯装入专用的防爆盒内,严禁任何人员携带矿灯进入存放有爆炸物品的壁槽附近。

4.入库前要触摸“静电释放杆”,充分导放静电后,方可进入库房内。

5.严禁携带火种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炸药库。

6.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影响库管员的各项操作,不得随意拿取和挪动库内物品,认真填写“入库人员登记薄”。

7.入库检查前,必须首先填写入库登记表并注名入库时间。

检查结束后,再填写出库时间、检查内容及意见。

库管员要妥善保管好出入库登记薄备查。

第十节炸药库现场交接班管理制度

1.井下炸药库为要害场所,非库管员禁止入内。

库内必须坚持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严禁脱岗。

2.加强对库管员的教育,增强对爆炸物品保管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必须对当班爆炸物品的使用、发放、清退、库存以及安全设施、下班注意事项等相关情况清楚的交给接班人员。

3.交接清楚消防器材、各种工具等完好情况。

4.交接当班安全情况、下班应注意事项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和通知。

5.接班人员对交接情况逐项检查,核实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炸药库。

第十一节渉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涉爆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涉爆岗位相关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涉爆人员,不得上岗。

2.涉爆人员上岗后同所在公司老职工签订《师徒合同书》,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涉爆人员带领下,工作满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

3.安监处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涉爆人员培训教育经费的使用和审核。

4.涉爆人员严重违章的停止工作,参加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安监处负责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促进涉爆人员培训学习管理。

6.涉爆人员需按要求参加外出培训及本矿组织脱产和业余时间的培训,凡不按规定培训的,违反培训纪律的人员,按照矿方制定的培训学习制度执行。

7.所有在我公司上班的涉爆证件统一由安监处管理。

8.职工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报销其培训费用。

第十二节涉爆人员井口检身制度

1.凡涉及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人员严格遵守执行本制度。

 

2.各工区涉爆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井口安监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身的,安监员有权制止下井。

3.井口安监员要坚持升井检身,发现有人员携带爆炸物品及相关违禁品升井的,要及时上报公安科、通防科、安监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4.各单位涉及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人员(放炮员、井下火药库人员等)要自觉到井口进行升井检身。

第十三节放炮员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1.每月月初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召开一次放炮员安全例会,爆破员、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参加,会议要形成纪要,并存档备查。

2.会议的主要内容。

2.1总结上月放炮员管理情况,排查现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措施,确保安全爆破。

2.2通报放炮员考核情况。

2.3生产矿长针对上月放炮员管理情况,部署本月爆炸物品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2.4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爆破物品和爆破管理。

3.未经生产矿长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4.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各工区技术员、放炮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50元。

 

第三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节发爆器管理制度

一、业务分工

1.通防工区:

负责发爆器的具体管理、维修、发放,台账的建立,并对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

2.通防科:

负责发爆器的技术指导和考核工作,指导通防工区完成发爆器管理工作的自检工作。

3.安监处:

负责发爆器现场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发爆器管理与考核

1.定期进行发爆器性能参数校验和防爆性能检查,校验检查合格的发爆器方可投入使用。

2.发爆器发放人员要对发放工作认真负责,严禁随意发放。

在发放前要对发爆器认真检查,保证发爆器外壳、固定螺丝、接线柱、防尘小盖等部件完好,保证毫秒开关灵活,电量充足、钥匙齐全,不合格的禁止发放使用。

3.发爆器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同时做好发放记录,做到准确、整洁、无涂改,并至少存档一年备查。

4.爆破员领取时要对发爆器认真进行检查,不合格仪器不得领取使用。

5.爆破作业严格执行《发爆器使用操作规程》。

发爆器必须由爆破员妥善保管,严禁乱摔、乱碰、乱砸。

到达工作地点后,发爆器要悬挂于无淋水干燥地点,防止受潮。

发爆器钥匙必须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保管,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并扭结成短路。

6.严禁用两个接线柱联线短路打火的方法来检查输出电量的大小、有无残余电荷和用发爆器检查母线是否导通,防止击穿电容及其它元件,损坏发爆器,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7.发爆器发生故障,应及时送到地面由专人修理,严禁在井下拆开修理,不得敲打、撞击,以防发爆器失爆。

8.爆破员升井后必须当班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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