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伪造签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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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伪造签名

金融借款合同伪造签名

  篇一:

信贷员伪造签名保证人不担责

  信贷员伪造签名保证人不担责

  作者:

彭旺鸿编辑:

周瑞平发布时间:

XX-10-2911:

32:

27阅读次数:

95次安徽法院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转贷手续时,伪造保证人妻子签名,并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XX年6月22日张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

刘某与妻子罗某为张某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经信贷员石某等人处理,在张及保证人均未还款的情况下,银行重新于XX年6月22日与张某订立借款合同(XX年6月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不再作为催款依据),约定由张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利随本清,逾期加收50%罚息,并要求刘某夫妇继续为张某借款提供保证。

因此时张某有吸毒行为已丧失还款能力,刘某的妻子不愿再为张某提供借款保证。

信贷员石某叫刘某先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付一下,如果刘某的妻子不签字就不发放贷款(根据该行相关规定,担保必须夫妻双方签字)。

后与张某关系较好的另一名信贷员,在刘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张某伪造刘某妻子罗某的签名,并向正在外地的出差的石某谎称罗某已签名,从而发放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信贷员与张某串通一气,在保证合同伪造印章和签名,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而且银行在约定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损害第三人利益,其错在银行。

故银行请求判令刘某

  承担该笔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仅判令借款人张某本人按借款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近期,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银行伪造转贷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名及印鉴情况较多。

事实上,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及时起诉等有效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转贷合同上伪造签名、印鉴只会损人损己,弄巧成拙。

  篇二:

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

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二: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XX-01-0314:

32:

20)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

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

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

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

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

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

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

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

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

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

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

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

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

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

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

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XX美元。

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

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

“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

”,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

王宝一看便说:

“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

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

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

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

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4条规定:

“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

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

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

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

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XX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

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

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

  力。

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

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

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

(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

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

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

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

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

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

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作者:

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篇三:

私章公用协议

  私章公用协议

  甲方:

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杨贺辉(私)印章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范围:

  乙方自XX年4月11日起,将杨贺辉印章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印章用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章需要。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印章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印章作为私人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保管并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刻制的费用(人民币20元)。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私章使用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条款的;

  2、乙方故意捏造印章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印章使用状况原因导致印章无法正常行使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空白纸上签名引发纠纷如何解决

  空白纸上签名引发纠纷如何解决

  本期介绍:

  我们经常需要签自己姓名,甚至有时候在空白纸上签下自己姓名。

当中不少人对空白纸上签名动歪念,将留有签名的白纸变成欠条,从而产生经济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却无法辩解欠条上的签名不是本人亲自签名,我们甚至要偿还虚构的债务。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债权债务专家——刘健康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刘健康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空白纸上签名引发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刘健康律师,现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刘健康律师从事律师十余年,办理民事、刑事、行政和非诉讼案件千余件,其法律知识理论功底扎实、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娴熟,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律师界享誉盛名。

  咨询热线:

400-097-0861(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刘健康律师,您好!

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

我们在空白纸上签字,没想到被他人伪造成借条,那么这份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是否需要偿还该笔借款?

  刘健康律师:

  伪造的借条,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肯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就说明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

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

  2、法律快车:

  我们认可借条上的签名,但是我们并不知道借条的来源,也不知道借钱的事实,我们能否用不知情为由对抗借条上的债权人?

我们该怎么办?

  刘健康律师: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就推定借条上的内容就是真实的。

如果我们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就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

所以当债权人拿着我们签名的借条催要借款,而我们又没有借款时,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而不能一味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债权人。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就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

  3、法律快车:

  如果我们拒绝承认该借条,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份借条不是真实存在的,而对方一直上门讨债,我们如何处理?

  刘健康律师:

  如果我们没有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我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对方上门讨债的话,我们就有还款的义务。

但对方讨债时一定不能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的行为,如果对方采取违法行为对我们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了妨碍,可以报警让警察处理,警察会采取制止措施,并建议对方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4、法律快车:

  若我们不承认该借条上的借款,并且不愿意偿还。

而对方使用暴力威胁我们偿还后,我们可不可以追讨该笔借款?

我们具体应该怎么做?

  刘健康律师:

  如果借条是伪造的,我们首要任务肯定是要积极收集相反证据,而不能以不承认、不偿还为由当它不存在,否则当对方采取法律途径法院判决我们归还借款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暴力威胁我们偿还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在一年内要求法院撤销该还款行为,判决对方归还该借款。

但对方仍有权利采取法律途径要求我们归还借款。

  5、法律快车:

  空白纸上签名引发一系列经济纠纷,我们应该如何规避这些纠纷?

请刘健康律师给我们谈谈。

  刘健康律师:

  第一,当然是我们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名,即使对方要求空白纸上签名也不能签。

第二,签名时,一定要在纸上写上内容,即一定写上签名的用途。

第三,写内容时,一定不要留下空白,特别是内容和签名之间不要有太多空白,借款数额一定要写大写,小写可以写在大写后面括号内注明。

第四,最好把借条复印一下,让对方在复印件上签上名字。

  6、法律快车:

大家通过刘健康律师以上的讲解是否对空白纸上签名引发的纠纷有了更透彻的了解呢?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刘健康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刘健康律师:

  非常感谢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对我的专访,希望这次专访对广大友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具体问题请与我联系。

谢谢!

下次见。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

  访谈总结:

  我们一定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名,否则就会给人可乘之机。

当他人拿着伪造的借款催要借款时,我们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反证据,而不能坐以待毙。

  来源:

法律快车原创/retype/zoom/e7ff436810661ed9ac51f335pn=4&x=0&y=1418&raww=265&rawh=265&o=png_6_0_0_222_410_144_143__&type=pic&aimh=265&md5sum=7f2190f33eee6a7105ebfe9f4e5e62ba&sign=6849166863&zoom=&png=73965-&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篇四:

这些借款骗局,你知道吗?

  这些借款骗局,你知道吗?

  经常借钱的朋友都知道,借钱这种事不能马虎,稍不留神,可能就被骗了?

借钱变成赤裸裸的骗钱,你还没地哭诉,只能认命接受。

你甘心吗?

甘心吗?

甘心吗?

  不甘心,那么在借钱的时候必须要注意这几点问题。

  ★玩文字游戏★

  骗子一般很精明,善于钻各种漏洞,特别是在借款合同上把玩文字游戏。

例如A借了B五万元,可以写成A借给了B五万元,多一个“给”字,借款人的主体就会发生倒置。

出现纠纷时,B不但拿不回借出的5万元,还会给A反咬一口,可谓是损失惨重。

  故意写错借款人的名字

  相信有办过银行贷款的朋友都很清楚,银行贷款的合同上签名落款必须是正楷。

如果是草签,银行人员会让你重新填写一份。

这样就有效避免了那些动了歪脑子的人,在签名上面做文章。

故意签错名或者是用假名,借钱之后不拿签名来说事,赖账。

那到时候,出借人这一方就会显得特别被动,不利于债务追偿。

  ⊙躲猫猫游戏⊙

  由于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仅限在还款日起两年内,所以有些骗子借了钱之后就会故意躲债赖账,如果出借人2年内没起诉他,法律就不管了,他就可以不还钱了。

  找人代签不认账

  有些骗子会减半成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在最后需要签字的环节,想办法离开现场,然后再找第三者代签名。

事后,到了还款日以非本人签名的名义拒绝还款。

  出借人变成了借款人

  民间借款的程序一般都比较简单,往往通过一纸之约就可以达成借贷关系,但就是因为这样,很多出借人往往会因为关系的原因忽视借条的重要性。

而有些不良借款人就会利用这个漏洞,比如拿到钱的时候就写上“今收到XX人XX元”。

  一旦到了约定的还款日,你拿着借条找他们要钱的时候,这狡猾的借款人就会开始耍赖,称根本没有找你借过钱,只不过收到你之前还给自己的欠款凭证。

出现这种纠纷就是因为借款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的,不仅让借款人的钱难以取回,还要深陷纠纷的风波中,麻烦至极。

  郑重的提醒小伙伴们,如果你借给了别人钱,收到别人的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楚这几项条款:

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约定还款金额和利息、还款日期、借款用途等),如果没有写清楚,这些钱千万不能借。

  --来源借花花

  篇五:

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六: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笔迹的真伪

  借款人死亡情况下如何确定借据签名笔迹的真伪

  胡坤

  [案情]

  祝某生前系泗洪县某粮管所职工,XX年到XX年间,其分三次向外地的朋友郝某借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并立有三张借据。

XX年初,祝某因病去世,郝某持三张借据向祝某的遗孀裴某索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裴某辩称,祝某生前并未向郝某借过款,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据不是祝某亲笔书写。

原告郝某遂申请法院提取了祝某1998年6月与泗洪县劳动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

检材(三张借据)上落款处署有的“祝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签章)处留有的“祝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裴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主张,样本上落款处“祝某”签名也不是祝某本人所写,而是其单位同事代签。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司法鉴定,三张借据上落款处署有的“祝某”签名字迹与样本上落款乙方处留有的“祝某”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被告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如果样本落款处“祝某”签名是祝某生前单位同事代签,则原告必须找到代替祝某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位同事为其仿造三张借据,而原告作为外地当事人,与祝某生前单位的同事并不熟悉,其找到1998年6月代祝某签订合同的同志伪造借据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故根据鉴定结论应当认定三张借据系祝某生前亲笔书写。

遂判决被告裴某偿还原告郝某人民币6万元整。

判决后,被告服判,未有上诉。

  [评析]

  本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死亡,借款人的配偶否认借据的真实性、拒绝承认存在借贷关系,故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们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

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来看。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现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因而法院不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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