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课件北京地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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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课件北京地税.ppt

2014年1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培训内容,适用范围,1,税基类政策,1,减免税政策,2,热点问题,3,ClicktoaddTitle,3,汇算清缴注意事项,第一部分税基类政策,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3.企业维简费支出所得税处理,4.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0号公告、2013年11号公告政策性搬迁范围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主导下,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

(二)能源、交通、水利等(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五)旧城区改建(六)其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总局2012年40号公告的处理要点1、搬迁收入、支出、资产、所得单独核算。

2、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企业发生购置资产的支出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4、搬迁完成年度:

5年内;满5年的当年。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5、搬迁所得计入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搬迁损失可自选:

一次性扣除或分3年均匀扣除。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2013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衔接,12年10月1日前,跨12年10月1日,12年10月1日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

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何时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4号公告

(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二)申报管理要求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约定收益,2.约定偿还或赎回,3.无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1、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双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1)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

(2)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

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维简费(又称更新改造资金):

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是维持木材建材及煤矿企业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

会计规定:

计提。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维简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一、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1365号,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第二部分减免税政策,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芦山地震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背景: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明确研究创新创业税收政策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2013年9月国家出台“新四条”税收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涉及内容: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2012年度未享受中关村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办理备案的政策文件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3.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4.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范围:

原一区十园: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

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条件:

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研发费用归集内容财税201313号文件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进行辅助账目核算。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季度预缴据实扣除,汇算清缴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科按合理的方法在收益成员公司间进行分配。

研发项目鉴定企业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试点税收政策的,在备案时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1370号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可以聘请中介机构鉴定有异议的可申请科技部门鉴定我市转发文件:

备案时按照财税201313号文件和京财税2013610号办理,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314号)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1371号,京财税20132295号政策要点:

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政策执行期限:

2013年-2015年,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87号)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1371号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政策要点,A法人合伙人B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出资兴办,股权投资,取得分红,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合伙人才能享受试点政策,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比例确定。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关于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的理解,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举例如2013年10月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一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乙,投资额1000万元,甲由一法人合伙人A和一自然人合伙人B组成,其中A出资比例80%,B出资比例20%。

假设到2015年10月后,A可就1000万元70%80%=560万元,抵扣其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备案管理要求

(一)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及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2.备案后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况的3.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备案管理要求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1372号,京财税20132315号政策要点:

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纳入技术转让范围,有利于鼓励科技成果交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企业政策执行期限:

2013年-2015年,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了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和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按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

本次中关村试点财税201372号文件规定,将其中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企业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技术转让收入的确认: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2号公告明确: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技术转让成本的确认: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的确认: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国科发高2013595号政策要点:

在中关村率先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开展文化与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政策执行期限:

2013年-2015年,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财税200931号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范围:

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业政策执行期限:

2013年流程:

按照中关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工作流程办理,第三部分热点问题,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

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

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

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

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

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热点问题,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答:

不可以。

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按“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热点问题,某企业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

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

甲企业从该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甲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热点问题,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

A借款给B,由B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

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热点问题,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

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

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

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

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下页),热点问题,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投资转让所得=500300*500/1000100*500/1000=50015050=300(万)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热点问题,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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