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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井资格复习题

入井人员安全培训复习题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三大规程是指《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3、上下山行走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三违”指的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9、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10、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11、井下横过铁路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12、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3、在井下不得随意触摸、擅自操作电气、机械设备,防止触电、设备伤害或损坏设备。

14、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将风门关好,以免引起风流短路。

15、《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6、《安全生产法》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7、《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8、《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9、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1、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2、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3、煤矿“一通三防”指得是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

24、戴上过滤式自救器脱险时,平均每小时以4—5km速度行走较为合适。

25、癫痫病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6、入井人员应熟知矿井各种灾害避灾路线,发生灾害事故时能沿正确的避灾路线安全撤离。

27、井下有害气体中H2S的气味是坏鸡蛋味。

28、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9、过滤式自救器能防止CO气体中毒。

30、新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1、新入井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滿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2、在岗井下工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3、井下常用的信号可分为声信号、光信号、声光信号、警戒信号等。

3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患者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35、矿井火灾事故中,大部分遇难人员是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36、“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

37、井下避灾路线路标上画有的箭头方向指示的是发生灾害事故后的逃生方向。

38、巷道口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示牌的地点,严禁入内。

39、当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佩戴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现场。

4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1、佩戴过滤式自救器过程中,口腔产生的唾液可以咽下,不可拿下口具往外吐。

42、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43、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45、井下灯光信号中,红灯表示禁止或警示,绿灯表示允许通过。

46、佩戴过滤式自救器,过滤罐会发热,吸气温度会增加,口腔干热难受,但不能把自救器摘下,否则会吸入一氧化碳中毒。

47、佩戴过滤式自救器行走时,不要惊慌,不要跑步。

48、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49、回柱放顶时,必须每2-3人一组,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

50、修复巷道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51、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后退路。

52、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53、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54、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55、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56、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57、在倾斜巷道中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58、高档普采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59、采煤工作面回柱时应由下往上进行。

60、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柱径为100mm的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

6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62、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63、单体液压支柱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柱径为80mm的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60KN。

64、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65、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66、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

67、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68、单体液压支柱支设的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支撑高度0.1m。

69、单体液压支柱支设的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支撑高度0.2m。

70、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71、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72、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73、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74、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

75、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76、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77、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78、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

79、综采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8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81、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82、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83、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84、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85、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86、电缆必须吊挂,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87、乘坐人车人员,在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88、人力推车,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89、乘坐人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90、乘坐人车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91、人力推车,在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92、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93、斜井提升运送物料,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斜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94、乘坐人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95、斜井提升运送物料,牵引车数超过规定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96、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97、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98、人力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99、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100、人力推车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101、乘坐人车的人员严禁携带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

102、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一辆车。

103、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104、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105、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

106、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107、乘车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108、乘坐人车时,严禁超员乘坐。

109、乘坐人车时,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

110、人力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

111、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

11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113、电气设备着火时,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4、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的矿井为低瓦斯矿井。

11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16、井下发生火灾的根本原因是井下具有高温热源、可燃物和氧气。

117、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118、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19、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小于或等于10m的范围内。

120、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瓦斯浓度为5-16%,引爆火源温度为650-750℃,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低于12%。

121、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有:

防止瓦斯积聚、防止瓦斯引燃和防止瓦斯灾害事故扩大。

122、按矿尘的成分可分为煤尘和岩尘两种。

123、煤尘爆炸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具有爆炸性的煤尘悬浮于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引爆火源的温度一般为700-800℃;氧气浓度不低于18%。

124、预防煤尘爆炸的技术措施可分为防尘措施、防爆措施和隔爆措施。

125、水炮泥能起到消焰降温的作用,爆破的热量可使水汽化形成水蒸气,从而达到降尘的效果。

126、矿井火灾的类型可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两种。

127、采用直接灭火方法时,灭火人员应站在进风侧,保证正常通风,不准站在回风侧,防止高温烟流或水蒸气伤人。

128、井下火灾的主要危害有:

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引起爆炸,毁坏设备和资源。

129、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130、瓦斯易聚集在巷道的顶部。

131、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停止作业。

13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33、当巷道中出现异常气味,如煤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表明风流上方存在煤炭自燃。

134、井下灭火方法可分为直接灭火、隔绝灭火和联合灭火三种。

135、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36、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是距顶板不大于30c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cm。

13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38、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距迎头5m的范围内,风筒出风口另一侧。

139、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5m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障碍物。

140、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141、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14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143、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

144、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145、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146、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147、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14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149、一般风门两道一组,通过风门时,不得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150、煤尘遇到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

151、不能用水直接扑灭带电电气设备和油料火灾。

152、沙子或岩粉通常可用于扑灭油料和带电电气设备初起火灾。

153、作业人员要防止吸入人体肺泡区的浮尘,就必须佩戴个体保护器具。

154、用水灭火时,不得将水流直接射入火源中心。

155、爆破火源、明火、电气火花、自然发火、机械火花、摩擦火花等都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156、井下吸烟,能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和火灾。

157、矿井探放水原则是“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158、井下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都是突水预兆。

160、井下发现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61、井下探放水时,必须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16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63、爆破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64、爆破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165、处理拒爆时,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16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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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168、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169、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时,严禁装药、爆破。

170、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71、爆破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17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73、在拒爆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74、通常掘进工作面掏槽眼的深度比其它炮眼深。

175、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

176、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177、炮眼深度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178、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179、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爆破时,可分组装药,但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80、处理拒爆时,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爆破。

181、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82、处理拒爆时,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18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184、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85、严禁裸露爆破。

186、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187、处理拒爆时,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188、处理拒爆时,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189、采用爆破法处理拒爆时,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190、矿井发生火灾时,处于进风侧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离。

处于回风侧人员,要戴好自救器,尽快进入进风流中。

191、人工呼吸的主要方法有,口对口吹气法、仰卧压胸法、俯卧压背法、举臂压胸法。

192、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切断电源,或用干燥的木棒等绝缘物体挑开或打掉电缆(线)。

193、脊柱损伤的伤员,应用硬板担架搬运,禁用仰卧软性担架。

194、当听到瓦斯、煤尘爆炸声响或感到爆炸冲击波时,要背向灾区卧倒,屏住呼吸,带好自救器,声响及高温冲击波过后,按避灾路线逃离灾区。

195、戴上过滤式自救器后,如果吸气时感到干燥且不舒服,决不可脱掉口具。

196、对窒息或停止心跳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197、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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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199、抢救脊柱损伤的伤员,严禁让其坐起、站立和行走。

200、腿部骨折需要固定,在无夹板时可以用伤员的另一条健肢代替夹板固定。

201、当井下发生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佩戴自救器,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现场。

202、抢救触电者,不得直接接触触电者,防止自己触电。

203、搬运脊柱损伤的伤员,不能用人背方法搬运。

20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0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0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0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20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0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2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211、《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21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14、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215、佩戴防尘口罩,可以防止吸入浮尘,预防尘肺病。

216、煤矿采掘作业过程中可产生大量粉尘,作业人员不采取防护措施,容易患尘肺病。

2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18、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19、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2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2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22、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作业人员不论是否接到命令,都应立即撤离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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