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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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技术细则

 

 

前言

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任务书的要求,我院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开展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研究》专题研究工作,专题承担单位在大量资料调研工作和专家咨询基础上提出了专题研究成果。

根据规划工作总体部署,我院在专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经审查后下发,作为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依据。

 

目录

一、总则1

(一)目的1

(二)保护区体系1

(三)适用范围1

(四)基本要求1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3

(一)保护区3

(二)准保护区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4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5

(一)水源地分类5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5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6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7

(一)水源地分类7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7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9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9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9

六、成果及要求10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10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10

一、总则

(一)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为进一步贯彻《水法》,全面落实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要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开展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工作的基础,特制定《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二)保护区体系

按照《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目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和水功能区划,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的原则要求,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体系由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组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准保护区划分的范围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三)适用范围

根据《技术大纲》,对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按《技术细则》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四)基本要求

1、水源地总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类型,其中地表水又可分为河流型、水库型和湖泊型3类。

本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针对这4种水源地类型,不应遗漏重复。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要在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进行实地勘察和设计防洪水位及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等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因地制宜、科学划分。

3、对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参照《技术细则》进行复核。

4、对国界(际)、省界(际)的河湖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时,应执行有关规定。

5、提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成果。

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将饮用水功能区全部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将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但不超过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的上边界;

3、河网地区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护区范围可根据水流状况适当扩大;

4、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堤防之间的区域(见图1);

5、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宽度为河道设防洪水位所能淹没的陆域,未定设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见图2);

6、如水功能区未划及对岸,则保护区水域宽度以水功能区在河流中的边界为准。

 

图1有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图2无堤防河道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二)准保护区

1、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为单一功能的饮用水功能区,不再设置准保护区;

2、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是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其准保护区的范围为保护区上边界再上溯2~3km的河道区域,其宽度参照保护区宽度划定(见图3)。

(三)汇入支流及输水河(渠)道

1、如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准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其范围可适当减少(见图3);

2、饮用水输水河道均应划为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道的支流口可设准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准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3、输水渠道的保护区为工程管理范围,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2~3km

2~3km

100m

取水口

入河支流

堤防

10年或5年一遇洪水位

10年或5年一遇洪水位

以饮用为主导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区

准保护区

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

2~3km

 

图3多功能型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三、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水源地分类

1、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水源地类型

水源地类型

水库

小型,V<0.1亿m3

湖泊

小型,S<100km2

大中型,0.1亿m3≤V<10亿m3

平原区

山区

大中型,S≥100km2

特大型,V≥10亿m3

表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注:

平原区、山区的划分参见有关规范;V为水库总库容;S为湖泊水面面积。

2、大中型湖库水源地设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小型湖库水源地原则上不设准保护区。

(二)水库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小型水库

保护区:

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2、大中型平原区水库

保护区:

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

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3、大中型山区水库

保护区:

水库库区居民迁移线以下的区域(根据水库设计时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

准保护区:

水库周边山脊线以下(保护区外)的区域(见图4)。

大中型水库

准保护区

保护区

居民迁移线

校核洪水位(平原)或

分水岭山脊线(山区)

保护区

 

图4大中型水库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4、特大型水库

(1)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所在饮用水功能区对应的范围和其对应的湖岸外延1km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为保护区外延3~5km以内(保护区外)的区域。

(2)保护区及准保护区陆域边界不应超过相应山脊线。

(3)未划饮用水功能区的水库可参照大中型水库的划分方法,对其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可适当调整。

划分方法见图5。

 

图5特大型水库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示意图

(三)湖泊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小型湖泊

保护区的范围为湖泊5年到10年一遇的最高蓄水位面积及外延1km的区域。

2、大中型湖泊

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按照特大型水库的划分方法。

四、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一)水源地分类

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承压状况、开采规模、以及水源地傍河和非傍河等因素,进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

根据含水层空隙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根据地下水埋深和承压状况可分为浅层水(包括潜水和微承压水)和深层水(主要是深层承压水);根据开采量大小可将浅层水分为中小型和大型(中小型:

Q<5万m3/d,大型Q≥5万m3/d);按水源地与河流所处地理位置,可将大型的分为傍河和非傍河型。

(二)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1、岩溶水

保护区:

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

从集水区到井群的范围(保护区除外)。

2、深层承压水

保护区:

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30~50m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

不设准保护区。

3、浅层水中小型水源地

保护区:

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30~50m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

保护区外围60~100m的范围。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见图6,以下同。

 

 

4、浅层水大型非傍河水源地

保护区:

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

按公式

(1)计算50日流程线,取至十位整数,变化范围在20%以内。

准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区外50日流程线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1)

式中,R-细菌运移距离,m;Q—井群开采量,m3/d;n—含水层有效孔隙度;H—含水层厚度,m;t—细菌水平运移时间,50d。

5、浅层水大型傍河水源地

保护区:

井群外围各单井半径50~100m圆的外切线所包含的区域。

准保护区:

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确定方法与浅层水大型非傍河水源地相同,水域范围可按地下水流向取井群上游1000m内,下游100m内的河流长度,宽度为河流宽度。

各类型水源地的包气带为不透水岩层时,一般不设准保护区。

另外,因地下水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在充分掌握水文地质资料的情况下,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合适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五、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一)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状调查

搜集和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准时间、保护区位置和范围,水质目标、划分标准和方法、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水源保护主要措施等内容。

(二)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复核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质评价、污染调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卫生状况等,复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合理性,分析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能否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

分析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技术细则》划分的保护区范围的差别,并提出调整建议。

六、成果及要求

(一)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对划分的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及具体范围进行文字说明,并填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2。

表2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

城市名称

城市代码

饮用水水源地名称

饮用水水源地编号

所在水系

所在河流

水源地类型1

保护区

准保护区

面积(km2)

水质管

理目标

面积(km2)

水质管

理目标

注:

水源地类型按照河流、水库、湖泊、地下水填写。

(二)水源保护区划图

对大中型湖库型水源地和浅层水大型傍河水源地,需绘制水源保护区划图。

根据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3#图纸选择合适比例尺,在地形图上绘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及相关内容,如水功能区、水文站、取水口、排污口、水质监测点和堤防等,并进行文字说明。

保护区边界用红色实线进行描绘,准保护区边界用红色虚线进行描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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