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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

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体系,加强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保

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注册建造

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53 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

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

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已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

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

理的项目管理者。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

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来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

负责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

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

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

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1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负责人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

开展项目负责人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

动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负

责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

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 IC 卡信用管理,并依

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记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负责人素质、培养和管理好

项目负责人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负责人时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

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 在推动项目负责人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负

责人岗位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过程中建设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

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负责人教育培训机制、

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

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

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

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更换,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经监理单位

审核后到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施工企业应

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

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对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制止、改正,及时报告。

(二)执行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并实施工程项目各项

管理制度,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保

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及效益。

(四)建立工程项目各种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例会,负责协调和处理内部与外部事

务,及时解决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民工

学校的办校工作。

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作业、生活

环境,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七)组织和参加工程项目各类检查工作,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保修与回访工作。

(八)签署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并加

盖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九)进行项目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接受审计,处理经理部解

体的善后工作。

(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创新精神,注重学习和研究适应项目管理要

求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只宜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的。

项目负责人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

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

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

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监理单位、建

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

负责人。

当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重大有责质

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负责人长

期缺岗、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更换项目负

责人,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六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当项目负责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更换项目

负责人。

4

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郑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

市质安监总站并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

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并不再续签的;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

(五)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且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六)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实施管理,执业资格专业

须与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

人执业资格等级。

因本条第三款第

(一)点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负责

人三个月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动。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招标工程,施工企业中标后应提

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履职承诺书(附后)。

履职承诺书由施工企

业扫描入信用网。

凡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则锁定

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在变更时

提供履职承诺书。

第十七条 除被责令更换外,国有投资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最

多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 当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

务后,持 IC 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

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负责人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

 

5

 

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

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持相应资料到

市招标办办理手续(专业承包工程按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凭验收合

格材料可直接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允许该项目负责人参加下一个

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前一个工

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

履行岗位职责:

一 、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80%,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120 小时

的;

二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 次(含)以上

的;

三 、未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案3 次(含)以上的;

四、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 次(含)以上的;

五、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 处(含)以上的;

六 、质监交底、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

七 其他未履行项目负责人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行为的。

 

三、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本市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 IC 卡(以下简称

IC 卡)管理。

IC 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负责人未领取 IC 卡不得从事

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 IC 卡的发放:

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企业应

于一个月内将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并持企业为项

目负责人缴纳社险的证明材料,经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 IC 卡。

6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于一个月内将派驻本市的项目负责人的有

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登记备案表》,注册建造师证书、印章》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市

建管站登记备案,经市建管站、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 IC 卡。

第二十二条 IC 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

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注册建造师级

别、专业等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传信用数据库,由

企业持相关资料和 IC 卡到原发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资格预审招标项目投标时,在资格

预审申请书开启阶段项目负责人加锁;参加资格后审招标项目投标时,

按资格后审招标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加锁;

在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施工企业应持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IC

卡(外地企业还须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原

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招标办负责将中标工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的施工

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IC 卡、施工企业为项目负

责人缴纳的五险合一的社保证明(外地企业还须携项目负责人的注册

建造师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原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根据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活动对项目负

责人实施市场限制动态管理,市场限制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

在建项目负责人调换锁定、工作单位调动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

的投标资格、暂停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其参与所有

项目的投标资格、项目完工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锁定等类型。

7

 

除项目完工加锁外,当项目负责人处于市场限制状态时即不得开展相

对应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

项目负责人的名义从事项目管理。

个人不得以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业

务。

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

书、建造师执业印章。

不得在注册于符合要求的一家企业的同时在其

他任何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七条 IC 卡应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保管,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

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

《《

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手续,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

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 IC 卡,不得

继续使用该《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 IC 卡进行建筑市

场活动,否则作为不诚信按照《建筑市场信用记录记分标准》予以扣分。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建筑市

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

督检查,市质安监总站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

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含)以上荣

誉、表彰等,作为项目负责人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于一个月内上传信用

8

数据库,由市城乡建委审核确认。

项目负责人其它信用信息由市城乡建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在一个

月内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扣分制,作为项目

负责人信用管理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

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新增标准附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止。

每位项目负责人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

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三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

达到 18 分,由市城乡建委发通知给该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暂停该

项目负责人职务,责令其参加项目负责人强化培训班,同时作为不良

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负责人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

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

达到25分(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责成

该项目负责人所在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暂停该项目负责人参与政

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

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

评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负责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9

 

第三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资格有效

期内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

内被行政处罚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负责人参与政府投

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

库。

第三十七条因当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发

生重大有责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

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除按标准扣分外,六个月内不能参加建设市场活

动,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负责人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

用数据库,暂停三个月的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

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负

责人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

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市场和现

场行为的检查。

市质安监总站或其委托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

负责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监理的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工程项目市场行为的

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

的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条项目负责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项目

负责

施工

单位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

1

项目负责人个人以企业的名义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

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杭建市发

【2006】424 号文发布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发布》同

时废止。

 

 

附一、新增建筑市场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11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市建管站

2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

证书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

市建管站

3

注册于符合要求的一家企业

的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

6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项目

负责

施工

单位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

1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执业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

市建管站

 

 

附二、新增建筑市场企业及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12

2

注册于符合要求的一家企业

的同时由其他任何单位重复

缴纳社会保险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3

施工企业将注册在本企业的

项目负责人的有关基础资料

输入信用网时,错误输入姓名、

身份证号码等关键资料,或在

输入后提交虚假资料供各级

主管部门核实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4

施工企业与有在建工程的项

目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0 天内,仍未变更完毕原在

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市招标办

5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名称、职

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

等发生变更后 1 个月内,施工

企业仍未将变更情况输入信

用网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6

施工企业与项目负责人解除

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扣压执

业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

执业印章和执业卡,或不配合

办理负责人变更注册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7

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地或注册

注销的,原注册单位于 1 个月

内仍未持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8

项目负责人转注册的,转入的

施工企业于 1 个月内仍未持

单位介绍信和相关人员注册

证书原件到市建委办理相关

信用信息变更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9

工程中标(取得工程)后十五

日内,施工企业仍未持有关资

料到市、区招标办登记备案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标办

10

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年满六

十五周岁后三个月内,施工企

业仍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招标办

11

项目负责人与注册所在施工

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

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

系之一的

3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

市建管站

12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 80%,每月

在现场工作时间少于 120 小

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委(工程处)

 

13

13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

未向建设单位请假或未经建

设单位批准 3 次(含)以上

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委(工程处)

14

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

会 3 次(含)以上

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委(工程处)

15

工程施工文件由他人代为签

署 3 处(含)以上

2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委(工程处)

 

附三、项目负责人职承诺书

 

 (建设单位)

 

14

 

为切实履行(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的职务,本人郑重承诺:

一、全面负责委托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对现场的施工人员

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

道德。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依法行使签字权。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五、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六、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七、本人承诺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负责人岗位,若因《杭州市建

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调离的,则在

本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前不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

投标活动。

 

承诺人:

年月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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