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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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章程

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章程

序言

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创办于1993年,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幼儿园。

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幼儿园先后荣获市四川省级示范园,成都市一级一等幼儿园、“托幼工作先进集体”“市巾帼示范岗”“成都市卫生保健优秀园所”“成都市依法治校校风示范校”“成都市园长发展基地”“成都市教师读书先进集体”等称号。

2011年,幼儿园抓住我国幼儿教育大发展机遇,开启集团化办园大幕,走上了集团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一园七区”的办学格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推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园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

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英文名称:

TheFourteenthKindergartenofChengdu;幼儿园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园区及园址。

十四幼总园地址:

新鸿南路86号8幢

龙盛分园地址:

龙潭寺光明社区一组

和悦分园地址:

和韵路216号

和煦分园地址:

东林3路366号

和雅分园地址:

成华区槐庭路60号

保利分园地址:

杉板桥199号19栋(未开园)

第三条幼儿园是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举办,经成都市成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幼儿园由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主管。

幼儿园为公办全日制三年制幼儿园,是一级一等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幼儿园面向成华区教育局规定的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视情况随时补招。

招生规模以成华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园理念:

爱满学园

第六条办园目标:

培养健康、快乐、自信、活泼的幼儿。

第七条发展目标:

让孩子和教师快乐成长,为孩子一生发展打好基础。

第八条办园特色:

礼仪教育立常规,民俗节日显特色。

第九条幼儿园标识:

第二章幼儿权利和监护人义务

第十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幼儿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

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

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

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三章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教职工是指与幼儿园建立正式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

幼儿园教职工由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

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成华区教育局、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事业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十五条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岗位晋升、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师德、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九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合格证。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二十条外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

幼儿园按照在编、在岗教职工的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外聘人员的指导,负责外聘人员日常教学、保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实践“爱满学园”办园理念,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及依法申诉的权利;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职后培训;

(七)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践履“爱满学园”办园理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制止有损幼儿健康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切妨碍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五)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章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确定幼儿园发展目标,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三)设置幼儿园内部职能机构;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法依规招收幼儿;

(六)制定幼儿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幼儿教育活动;

(九)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幼儿园事务以及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幼儿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五)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党务公开、园务公开和信息公开;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主持幼儿园的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

副园长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保育、行政等具体工作。

园长由成华区教育局聘任,副园长由园长推荐,教育局聘任。

幼儿园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

总园在分园设执行园长岗位,实行执行园长负责制。

执行园长由总园下派园级干部担任。

执行园长全权负责分园工作,在办园方向、办园理念等方面遵从总园构想、设计,但在幼儿园特色发展、人员管理、相关经费支配等方面拥有一定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总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幼儿园集团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幼儿园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事务管理,主持相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领导学前教育课程实施,领导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九)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十)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十一)统领并调控集团各分园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协调和优化集团各分园的资源配置,评估和督导集团各分园的办园水平,激励和扶持集团各分园持续健康发展,提升集团形象。

第三十条总园业务副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总园园长落实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协助总园园长做好各分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分管总园教学、课改、家长工作等;

(二)负责制定总园教学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阶段工作小结与期末工作总结;

(三)做好教师政治思想工作,调动教师积极性,做好教师工作绩效和学期评定,并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

(四)深入幼儿园教学实践第一线,指导督促检查保教保育工作,分析、反馈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

(五)指导、安排园内外教学观摩活动和实习、见习工作;

(六)负责召开幼儿园教研组会议,研究幼儿园教育教学、幼儿园改革发展工作,推进幼儿园教育教学科研计划的实施;

(七)负责幼儿园日常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

(八)每学期末检查了解各班幼儿发展观察评估情况,及时统计、汇报、分析,为调整和制定下学期教育目标提供依据;

(九)每学期初提出合理的教学活动设施、教玩具添置调配等的使用意见;

(十)主动向园长汇报工作,园长外出或病休时代行园长职责,负责全面工作,解决和处理园内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总园后勤副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在园长领导下负责总园及分园保育保健、膳食营养、后勤保障工作,落实园务计划及管理目标;

(二)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了解分析幼儿健康情况,制定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认真督促和检查卫生制度;

(三)组织开展全园保育工作,组织教师和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开展园内保育活动观摩和专题研究,帮助保教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四)贯彻保教结合方针,指导教师和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紧密配合,落实岗位责任制;

(五)组织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的学习培训,定期对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进行考核,整理保育后勤工作的文书档案;

(六)负责总园及分园园舍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园内物品管理;

(七)与卫生保健人员共同研究决定病儿和体弱儿童的护理与饮食;

(八)督促各班教师、保育员对幼儿护理工作及执行一日生活常规的落实,定期检查各班、食堂卫生制度的落实情况;

(九)做好幼儿园安全防卫、防火、防毒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

(十)制定总园及分园后勤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分园园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珍惜总园声誉、爱护总园品牌,践行总园办园理念;

(二)组织起草分园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分园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落实总园有关学前教育课程、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五)负责分园日常事务管理;

(六)组织管理分园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

园长(集团)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支部、学术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幼儿园权力机构,分别决策或参与决策相应事项。

各治理主体互相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或某一方权力过度膨胀。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园长(集团)办公会议制度。

园长(集团)办公会议是幼儿园重要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幼儿园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审议和决策。

园长(集团)办公会议由园长、副园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分园执行园长和工会主席等园级领导干部组成,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要领导确定,列席人员参与问题的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幼儿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幼儿园重要事项必须经园长(集团)办公会议决策。

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

园长(集团)办公会议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原则。

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对园长(集团)办公会议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四幼儿园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组织关系隶属成华区教育局党组织,在成华区教育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幼儿园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幼儿园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领导幼儿园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幼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工会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幼儿园实施党支部书记、园长“一肩挑”,可以视情况配备党组织专职副书记,负责全力抓好幼儿园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团支部。

团支部作为团的最基层组织,受幼儿园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双重领导。

团支部全面加强对幼儿园团员和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团员以及青年教师在学前教育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关心团员和青年教师利益,密切联系团员和青年教师,加强对团员和青年教师的教育与管理,并做好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支部团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团员共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

定期召开支部团员大会,目的在于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使团员以主人翁的姿态参加支部生活,对支部工作提出建议。

凡是涉及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关系全体团员的重要事情,都召开支部团员大会来决定。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审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

幼儿园定期召开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幼儿园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幼儿园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相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幼儿园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履职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幼儿园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支持园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幼儿园各项工作任务。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幼儿园与幼儿园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凡事关幼儿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各项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公布,不得延缓。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遵循无记名投票制度,除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等有关程序性事项外,对事关幼儿园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等的重大问题,均不得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通过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扩大教职工对幼儿园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按上级要求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工会是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就幼儿园民主管理工作向幼儿园党支部汇报,与幼儿园沟通。

幼儿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是加强支部、行政与工会相互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

联席会议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和重要问题,经提前协商可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幼儿园行政主要领导和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确定。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一般由与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工会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十条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

园务委员会是支持幼儿园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幼儿园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党支部书记、教师、幼儿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人组成。

园务委员会对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对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涉及幼儿、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提出意见建议。

园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园务委员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园务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幼儿园章程拟定或者修订、幼儿园发展目标及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学前教育教学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幼儿园开展学前教育合作、学前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幼儿园开展保教保育等方面的改革;

(五)参与评议幼儿园办园质量,就幼儿园办园特色与保教保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园务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七)园务委员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八)园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园,负责安排园务委员会会议,联系园务委员会成员,处理园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

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园务委员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负责幼儿园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园本课程建设,教师职称(职务)初评,特级教师、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科研项目的申请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标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园长(集团)办公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75%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

学术委员会由三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每位轮值主席主持一年工作。

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可以连任。

特殊情况下,园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园长(集团)办公会议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园长则不得干预。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实施分权化、扁平式管理,既突出总园的引领带动作用,又激活分园的自主发展能力,坚持“和声”“和而不同”“和美”等管理价值取向,坚持协同发展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和自我管理相结合、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相结合、细节管理和框架管理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围绕培养健康、快乐、自信、活泼的幼儿的根本任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行政职能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依照设置原则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设立行政办公室、统筹发展部、保教部和后勤部等职能部门,形成“三部一室”组织构架,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各职能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副园级干部可以直接兼职能部门主任。

幼儿园可以根据办园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变更幼儿园职能部门,明确相应职责、权限与分工,赋予相应权力,健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四十五条分园实行执行园长负责制,执行园长对分园行政、保教保育、后勤工作等进行全面管理。

分园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执行园长提名推荐、总园讨论任命或经集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直接由总园派出。

按照总园组织架构,分园可以根据办园需要设置职能部门。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建立园长行政会议制度。

园长行政会议是幼儿园行政议事、执行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园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园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出台配套措施,推动园长办公会议决策落实,部署幼儿园日常行政工作任务,并负责实施督查与反馈总结。

园长行政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处理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行政会议通常由幼儿园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意见由全体成员作出决议或表决。

会议通过的决议,由执行园长、职能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向总园长汇报。

根据集团化发展需要,可召开集团办公会扩大会议。

(分园)园长行政会议负责部署、细化、落实集团办公会议的相关决策,并深化、完善分园常规性工作安排。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在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中,严格遵守中共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党组《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全面落实多方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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