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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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

2003-02-20生效日期:

2003-02-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

    第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的规定(国办函(1993)33号),新建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每5万平方米,应当配建净菜副食品中心(农贸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按规划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对老城区(明城墙范围以内)农贸市场的拾遗补缺工作,尤其是要解决好重点地区的农贸市场布点和建设。

对需要改造或者调整的农贸市场进行整合或重建,全面提升档次,使其达到规范要求,同时抓好新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确保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农贸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主城区域内建成区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根据居住人口现状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大、中、小相结合;主城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与小区环境要求相一致,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档次,着重推行超市化;未来重点建设的新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应当高标准、高起点,可参照“邻里中心”的模式,使农贸市场完全超市化。

    第九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当坚持超市化的发展方向。

新建生鲜副食品超市经营生鲜农副产品的比重不得低于90%;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由POS系统统一集中收银;具有“放心菜”检测点等服务功能,真正做到业态新、环境优、功能全、管理严、价格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第十条 农贸市场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财贸委〈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宁政发(1998)211号),不得变相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农贸市场的各项收费中,应由市场主办单位交纳的费用有3项:

市场登记注册费、垃圾代运费、治安联防费;应由进场经营户交纳的有7项:

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工商年检费、人民教育基金、卫生健康检查费、衡器检测费、摊位租赁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工商、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继续加大农贸市场的管理力度。

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严格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容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市场外部环境的整治工作,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常抓不懈,坚决取缔“马路、露天市场”。

市政府对因疏于管理、整治不力,导致“马路市场”出现的区、街道,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领导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宁政发(2000)134号文)。

现有农贸市场一律不得擅自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经营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用途的农贸市场,必须经市商贸局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划布点选址要求进行重建。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农贸市场项目,市计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工商局不予办理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等手续。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定期进行场内设施及设备的维护。

经营者每年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1.5%以上的资金,用于场内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五条 为扶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发展,市政府每年将拨出一部分专项基金进行扶持。

对经验收符合规划标准的新建和改造升级的室内农贸市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重点扶持能起龙头示范作用的大型连锁企业在社区建设发展生鲜副食品超市。

    第十六条 达到规范标准的正常经营的农贸市场,其公共用水部分(单独设表)按民用标准收费;新建农贸市场免缴二年集贸市场工商管理费,对下岗职工免缴三年个体工商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规划期内新建的农贸市场,免缴市权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河西道路管网费、市权范围内的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农贸市场全额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协议受让的农贸市场用地免缴土地出让金的83%。

    第十八条 成立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商贸、计划、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市容、交管、卫生、物价等部门领导为小组成员。

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贸局。

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区县经济工作的一项内容。

每年由市商贸、计划、规划、工商等部门联合下达下一年度农贸市场新建和改建的计划。

具体目标考核工作和有关扶持政策的办理,由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组建成立全市农贸市场网点行业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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