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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93号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

第2.2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第2.5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设立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区块;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统一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多层标准厂房生产。

第2.6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采用先进的工艺水平、缩短工艺流程,使用先进的生产设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综合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7条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

第2.8条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实施。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可预留在企业外部,作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

第2.9条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其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10%。

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第2.10条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26%(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2.11条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总绿地串不超过35%。

第2.12条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2.13条在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具体应用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可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当修正,其修正幅度不超过附表1(区域修正系数表)的规定。

第2.14条具体行业分类按照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I'4754——2002)规定执

第2.15条具体用地控制指标的内涵和计算公式,详见附件3《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容积率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名称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其它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其它

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其它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14

食品制造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15

钦料制造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16

烟草加工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17

纺织业

≥1687

≥1125

≥O.8

≥O.8

≤7%

≤1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1687

≥1125

≥1.O

≥1.O

≤7%

≤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蘑、棕、草制品业

 ≥1350

 ≥900

 ≥0.8

≥O.8

 ≤7%

 ≤10%

21

家具制造业

≥1575

≥1050

≥O.8

≥O.8

≤7%

≤1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687

≥1125

≥O.7

≥O.7

≤7%

≤10%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250

≥1500

≥0.8

≥O.8

≤7%

≤lO%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687

≥1125

≥1.0

≥1.0

≤7%

≤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250

 ≥1500

≥O.5

≥O.5

 ≤7%

≤1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250

≥1500

≥O.7

≥0.7

≤7%

≤IO%

27

医药制造业

≥3375

≥2250

≥0.8

≥O.8

≤7%

≤lO%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375

≥2250

≥O.8

≥O.8

≤7%

≤lO%

29

橡胶制品业

≥2250

≥1500

≥0.8

>fO.8

≤7%

≤10%

30

塑料制品业

≥1800

≥1200

≥1.O

≥1.O

≤7%

≤lO%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50

≥900

≥O.6

>JO.6

≤7%

≤lO%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1800

≥O.5

≥0.5

≤7%

≤1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700

≥1800

≥O.5

≥0.5

≤7%

≤10%

34

金属制造业

≥2250

≥1500

≥O.6

≥O.6

≤7%

≤1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700

≥1800

≥O.6

≥O.6

≤7%

≤10%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700

≥1800

≥O.6

》O.6

≤7%

≤10%

37

交通运辅设备制造业

≥3375

≥2250

≥O.6

≥O,6

≤7%

≤10%

38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0

≥1800

≥O.6

≥O.6

≤7%

≤lO%

39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825

 ≥2550

 ≥1.0

 ≥1.0

 ≤7%

 610%

40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

机械制造业

 ≥2700

≥1800

 ≥1.O

 ≥1.0

 ≤7%

 ≤10%

4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350

≥900

≥1.O

≥1.O

≤7%

≤10%

42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350

≥900

≥O.6

≥O.6

≤7%

≤1O%

 区域修正系数表 

城市

等级

修正系数

城市

等级

修正系数

杭州市区

1.00

温岭市

0.90

宁波市区

1.00

诸暨市

0.90

温州市区

1.00

临安市

0.90

绍兴市区

0.90

乐清市

0.90

嘉兴市区

0.90

东阳市

0.90

台州市区

0.90

瑞安市

0.90

湖州市区

0.90

衙州市区

0.85

舟山市区

0.90

丽水市区

0.85

金华市区

0.90

海盐县

0.85

绍兴县

0.90

永康市

0.85

义乌市

0.90

新昌县

0.85

海宁市

0.90

嵊泅县

0.85

玉环县

O.90

德清县

0.85

桐乡市

0.90

桐庐县

0.85

嘉善县

0.90

建德市

0.85

余姚市

0.90

象山县

0.85

慈溪市

0.90

奉化市

0.85

上虞市

0.90

宁海县

0.85

平湖市

0.90

兰溪市

0.85

富阳市

O.90

嵊州市

0.85

临海市

0.85

天台县

0.75

平阳县

0.85

遂昌县

0.75

长兴县

0.85

仙居县

0.75

安吉县

0.85

常山县

O.75

浦江县

0.85

磐安县

O.75

岱山县

0.85

缙云县

O.75

洞头县

0.85

三门县

O.75

江山市

O.75

开化县

0.75

龙泉市

O.75

松阳县

O.75

苍南县

O.75

景宁县

O.75

永嘉县

O.75

青田县

O.75

武义县

O.75

庆元县

O.75

淳安县

O.75

泰顺县

O.75

云和县

O.75

文成县

O.75

龙游县

O.75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建设

项目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工业

 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费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1: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容积率

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区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对于企业内部有明确功能分区的企业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

务设施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对于企业内部没有明确功能分区的企业

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露天设备用地+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占地面*100%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绿地率

绿地率=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教育

单位用地面积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容积率

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怔土地面积

 医疗卫生

单位用地面积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总床位数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窖积率

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体育设施

单位用地

面积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座位敷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商业、住

宅、办公

容积率

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加油站、

油库

单位用地面积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油罐总容积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适用于加油站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石油库总容积

1、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适用于石油库

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监狱

单位用地面积

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罪犯总人数

1、犯人总人数为可容纳最大人数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高尔夫

球场

总用地面积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说明 

1.投资强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

1.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2.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中: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3.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土地面积或分摊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其中: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4.建筑系数:

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其中: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5.绿地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绿地率=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其中:

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附件2:

《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城镇商业、住宅、办公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新建工程项目。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标准。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容积率指标表述,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5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的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技术经济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商业、住宅、办公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容积率

商业金融

≥1.5

住宅

≥1.O

行政办公及写字楼

≥1.3

文化娱乐

≥1.O

宾馆厩务

≥1.3

 附件3:

《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加油站、油库的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公路和绿化用地面积。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位用地面积(按油罐、油库容积计每立方米容积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构成,加油站、油库建设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指标标准。

第1.6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合理布局,综合考虑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井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新建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改、扩建加油站、油库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2.4条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中心50米范围内。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等级

总容积

(立方)

单位用地面积

(平方/立方)

总用地面积

(公顷)

加油站

一级

150—180

≤26.O

≤O.47

二级

120—150

≤22.0

≤O,33

三级

60—120

≤16,0

≤O.20

石油库

一级

≥100000

≤1.0

--

二级

0000—l00000

≤1.6

≤IO.O

三级

0000—30000

≤2.3

≤4.7

四、五级

≤10000

≤6.7

≤2.3

附件4:

《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监狱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水平,适应监狱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监狱项目,改建、扩建监狱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位用地面积(按罪犯人数计每罪犯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两项指标构成,监狱项目建设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指标标准。

第1.6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监狱项目的建设,应综合考虑监狱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监狱工程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新建监狱项目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改、扩建监狱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  监狱工程项目的容积卑控制标准:

各类规模的监狱容积率不低于0.6。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罪犯人数

单位用地面积

(平方米/人)

总用地面积

(公顷)

小型监狱

000-2000

≤90

≤16

中型监狱

2000-3000

≤8O

≤21

大型监狱

3000-5000

≤70

≤35

 注:

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罪犯总人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4罪犯总人数为监狱可容纳罪犯最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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