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个规范3运行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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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个规范3运行规范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运行规范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水利(水务)局

2016年12月

 

 

编写人员

主编:

王国荣

副主编:

尹培强贾海峰张旭朱光灿王华成贡瑞金

编写人员:

贾海峰孙朝霞张旭李广贺朱光灿苏思慧

张芳王华成李兰娟覃榴滨贡瑞金马奕

陈江冷丽敏李友军宋晓恒张杨沈瑜

前言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长效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术语和定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运行管理原则、模式及经费,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行管理,运行环境管理,运行维护监管考核以及相关附录。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也可供其他地区或单位参考和借鉴。

本规范由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水利(水务)局组织编制,由苏州市水利(水务)局发布并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苏州市水利(水务)局联系。

本规范起草单位:

清华大学、东南大学、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苏州市供排水管理处。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还处于初期阶段,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管理模式众多,运行维护的责任不易有效落实,部分地区治理设施运行效果不佳、运行率偏低,运行管理人员也存在“对工艺运行及处理设施不熟悉、不专业”的情况。

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部门职责,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提高相关部门及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编制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合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管理。

设施运行维护包括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农户室内的污水管道和隔油池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管。

农户之外的设施运营按照本规范进行统一的专业运行和维护。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分布广而分散,处理技术多样化,本规范未能全部涵盖,应根据不同处理技术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行管理模式。

1.3编制依据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年10月2日);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修订);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7日)。

1.3.2国家、省级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8号);

《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

1.3.3市级政策文件

《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

《市政府关于成立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苏府(2015)6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的通知(苏市农污办(2015)8号);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信息报送的通知》(苏市农水办(2015)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6)93号);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苏州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市水务〔2015〕14号,苏财农字(2015)61号)。

1.3.4相关标准、规范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水样采集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1);

《水样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1991);

《水样采集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199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2009);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198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2009);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

《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9);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1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163-2011);

《生物接触氧化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09-2011);

《生物滤池法工程技术规范》(HJ2014-2012);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JT54-1993);

《分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建村〔2010〕149号);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2008年试行);

《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适宜技术及建设指南》(2016版);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2012年发布稿);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2011年试行);

《东南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2010年试行)。

2.术语和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和“农家乐”旅游项目产生的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包括厕所污水、洗浴、洗衣和厨房污水等。

运行管理:

指从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隔油池:

专门用于隔除浮油的污水处理设施。

化粪池:

一种利用沉淀和厌氧微生物发酵去除粪便污水或其他生活污水中悬浮物、有机物和病原微生物的污水初级处理设施。

均化池:

使水质水量达到均匀的污水处理设施。

人工湿地:

指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

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常用的为潜流人工湿地。

生物接触氧化:

一种基于好氧生物膜的污水处理方法,该系统由浸没于污水中的填料、填料表面的生物膜、曝气系统和池体构成。

在有氧条件下,污水与固着在填料表面的生物膜充分接触,通过生物降解作用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盐等,使污水得到净化。

生物滤池:

一种装有填料的生物反应器,依靠填料的物理截留作用,以及填料上附着生长的生物膜的好氧氧化、缺氧反硝化等生物化学作用联合去除污水中污染物。

通常包括低负荷生物滤池、高负荷生物滤池、塔式生物滤池和曝气生物滤池。

土地渗滤处理系统:

一种人工强化的污水生态处理技术,它充分利用土壤中栖息的动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土壤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污水净化,属于污水土地处理系统。

土地渗滤根据污水的投配方式及处理过程的不同,可以分为慢速渗滤、快速渗滤、地表漫流和地下渗滤四种类型。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为慢速渗滤系统。

稳定塘:

是一种天然的或经过一定人工修整的污水处理池塘,通过水生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根据塘水中的溶解氧量和生物种群类别及塘的功能,可分为厌氧塘、兼性塘、好氧塘、曝气塘、水生植物塘和生态塘等。

污水回用:

农村生活污水经适当处理达到相应水质要求后作为农业灌溉用水、景观用水或生活杂用水等用途的行为。

污泥: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污泥处置:

污泥处理后的消纳过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烧等。

信息化管理:

通过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泵站、管网等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并初步加工处理,使运行管理人员随时掌握设施运行情况。

3.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苏州市、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城乡一体的排水管理工作。

(2)各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的工作组织;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设施运行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对本区域已建成的、移交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专业化运行维护;联合财政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加强督查、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会同财政局制定设施运行维护经费标准和核拨管理办法。

应定期组织各县级市(区)及各镇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委托运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以督促专业公司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市、各县级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设施运行管理的年度工作考核。

对设施出水达标排放进行监测监管。

每季度选择10~20%的治理设施,对其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4)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拨付设施运行维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管理。

(5)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应积极配合相关的运行管理、当地居民工作协调,并可设置专门的协管人员,协助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可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反馈。

专栏3.1

吴江区各级部门职责

吴江区住建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开展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联合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加强督查、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市政公用集团负责设施的运维实施。

吴江区财政局负责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核定、拨付和监管。

吴江区环保局负责对污水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明确全镇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部门。

专栏3.2

昆山市各级部门职责

昆山市水利(水务)局是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业管理,负责制定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组织开展监管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的核定、拨付及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处理设施尾水水质检测工作;

市水务集团统一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管理机构;

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网巡查、监督专业运行单位及农户的日常管理行为。

4.运行管理原则、模式及经费

4.1运行管理原则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专业运维、统一管理”的原则。

4.2运行管理模式

(1)根据设施类型、分布及产权的不同,采用就地组建专业化养护机构、委托属地城镇污水处理厂代管,或者市场化招标等形式选择专业化的设施运行管理单位。

原则上以县级市(区)为主体,进行“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1)采取接管模式的村庄,应统一委托城镇污水管网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单位对管道进行日常养护,保证管道完好畅通。

2)建设独立治理设施的村庄,管网、处理设施等宜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进行运行维护。

第1类:

农村生活污水分散治理设施,宜根据工艺类型、地理位置,集中划片,将工艺相似、相对集中的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统一进行运行维护。

第2类:

农村生活污水相对集中的治理设施,宜按区域划分,委托第三方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统一进行运行维护。

(2)各县级市(区)应建立治理设施远程信息监控系统,及时掌握设施的运行情况,为设施维护和政府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

4.3运行维护经费

(1)农村已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应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单独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和镇两级财政补足。

(2)运行维护经费使用的范围应涵盖农户外的所有排水设施,应覆盖农户化粪池、污水收集管道和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养护和维修。

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根据村庄布局和设施分布特征、排水管理体制及处理工艺类型测算和确定。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护的政府监管工作经费由各县级市(区)财政预算内列支。

(4)实行运行维护经费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制度。

设施出水水质和设施运行状况作为运行维护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5)运行维护经费实行专账核算,各县级市(区)财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管理。

专栏4.1

苏州高新区运行模式及费用

苏州高新区农村生活污水工程治理完成后,接入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由乡镇市政服务公司负责后期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采用独立设施或生态湿地工艺处理的,由乡镇负责委托专业化养护机构负责运行维护。

所需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5.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5.1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职责

5.1.1运行管理单位的基本条件

为保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质量,应有专门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理、维护。

运行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1)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配备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

(2)应具有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经验。

(3)应具有固定化验室(实验室),能够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基本分析的监测条件及要求。

5.1.2运行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1)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做到管理制度齐全、操作规程规范、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清晰,满足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

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维修岗位责任制度、化验分析岗位责任制度、巡检管理制度等。

完善的操作规程,包括各工种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危险作业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

制定应急预案,并能有效实施。

另外,还包括:

人员持证上岗、养护和维修记录程序、运行记录台帐(含电耗药耗、进出水水质、巡查维护信息等)、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等。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岗位的设置由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各岗位的明显位置应贴有工艺系统网络图、供配电系统图、水循环系统图、操作规程及运转说明。

设备的工作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

(4)应建立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日常运行维护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办公地点或养护基地,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交通工具,建立日常维护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

5.2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与职责

5.2.1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运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应根据不同治理设施的规模及分布配备设施运行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少于2名。

(3)运行管理人员,特别是巡检操作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行设施的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熟悉本岗位的技术要求,熟悉维护方法,操作熟练。

(4)运行管理人员应能够及时、准确、清晰地记录和统计所负责的治理设施的工艺运行参数、设备工况和交接班情况等。

(5)运行管理人员需树立质量管理意识,认真开展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5.2.2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运行管理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应按要求巡视检查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情况。

并负责日常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运行管理单位汇报,由运行管理单位上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运行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治理设施及相关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

对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负责治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4)负责治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5)运行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填写运行记录,要求记录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随意涂改、遗漏或编造。

技术负责人员应定期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5.3运行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从水量管理、水质管理、管网养护、格栅、泵房、水泵、集水池、污水处理单元、电气设备及监控仪表的管理维护、污泥运输与处置、尾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对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出的具体的要求。

除应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运行管理单位还应制定各自的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均应满足以下几点:

(1)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所运行设施的工艺类型和设备特点,参照设施竣工图纸和设备说明书,编制设施运行维护手册,严格巡查工作程序、养护和维修记录程序、制定运行管理台账(含电耗药耗、进水水量、进出水水质、巡查维护信息等)。

指导运行管理人员进行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前,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运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研究并熟悉与设施相关的技术资料,制定设施运行、污泥处理、供电及仪表自控等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确保运行中设施与人身的安全。

(3)运行管理单位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管网检修以及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4)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污水治理设备、设施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开展构筑物和设备的巡查及维护保养工作,记录例行检查记录及运行维护情况。

(5)各种设备、设施除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外,还应按设计要求或制造厂的要求运行按时进行大、中、小修。

(6)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如设备出故障、构筑物破损、水质或污泥有明显的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组织维修。

若设备出现一般故障,如跳闸、污水管断裂、更换小部件等故障,运行管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排除,并认真负责维护记录。

若24小时之内故障无法排除或设备需大修,运行单位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7)有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应加强巡视。

5.3.1水量管理

(1)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水水量进行观察记录(一般采样监测时同时记录水量),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上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运行管理单位应确保治理设施具有水量计量功能。

1)处理规模超过100m3/d的设施,应在调节池进口处安装具有记录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功能的流量计,如电磁流量计;

2)处理规模小于100m3/d的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流量计量方式。

(3)应确保水量计量的准确性,定期进行流量计校验。

水量计量校验应符合如下规定:

1)对于安装流量计的设施,流量计校验频次应不低于1次/年;

2)对于通过液位计统计流量的设施,液位计校验频次应不低于2次/年;

3)对于通过液位浮球统计流量的设施,液位浮球位置校正频次应不低于1次/月;

4)对于采用其他方法计量流量的设施,校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1次/年;

5)校验单位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4)运行管理单位应如实、准确记录和统计治理设施进水量数据,并归档备查。

(5)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量统计数据分析水量波动规律,并以此作为工艺工况调整的依据。

(6)正常情况下,严禁从调节池超越排放污水,如实际情况使超越排放不可避免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对于配套雨污合流制管网的治理设施,在雨季进水流量超过处理能力时,可适当超越排放,但此时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超越排放的流量、历时和水质数据,并及时归档备查;

2)对于配套雨污分流制管网的治理设施,短时间进水流量剧增时,应首先考虑挖掘管网调蓄能力和充分利用调节池调节能力,尽可能降低超越排放的污水量。

并记录超越排放的流量、历时和水质数据,并及时归档备查;

3)当治理设施经常性出现超越排放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情况说明报告,考虑对设施进行扩建或对污水在管网中进行分流。

5.3.2水质管理

(1)水质管理是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施进出水水质监测化验记录,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必要时上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进行水质分析,每月1次形成水质检测分析报告。

(3)运行管理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采样和分析频次应符合如下规定:

1)对于处理规模不超过20m3/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季度1次;

2)对于处理规模在20~100m3/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2个月1次;

3)对于处理规模超过100m3/d的设施,频次应不低于每月1次;

4)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运行管理单位应根据处理工艺管理的需要开展水质分析工作。

 

专栏5.1

常熟某镇治理设施进出水采样频次

常熟市某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采样监测频率根据其例行巡检周期确定。

例行巡检周期一般为:

一般的设施的巡检周期5~7日;对于规模较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就地治理设施可延长至15日;生态型治理设施可延长至30日。

①通常每次例行巡检对1/4设施进行取样,即每个设施的取样间隔为4个巡检周期;

②若村落内有大量的、小规模的单户就地处理设施,可选取代表性1~2个设施取样;

③显著的季节变化、重要的节假日(如中秋、春节)前后应加大取样频次。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出水水样采样位置,应根据不同治理设施,参照下面规定,视情况而定。

必须使用正确的采样方法和水样保存方法并及时送样分析化验。

采样点的设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在排水管道或渠道中流动的生活污水,由于管壁的滞留作用,同一断面的不同部位,流速和浓度都有可能互不相同。

可在水面以下1/4或1/2水深处取样,作为代表平均浓度的污水水样。

当水深大于1m,应在表层1/4深度处采取;水深小于或等于1m,在水深1/2处采取。

2)在接纳生活污水的排水管道或渠道中,采样点应布设在离污水(或支管)入口约20~30倍管径的下游处,以保证两股水流的充分混合。

3)考察污水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时,应对该设施的进水、出水同时取样。

如为了解处理厂总的处理效果,则应取总进水和总出水的水样。

(5)水质指标的分析方法、水样的采集和储存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水样采集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1);

2)《水样采集技术指导》(GB12998-1991);

3)《水样采集样品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1991);

4)《水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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