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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期货交易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委托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约期满未定新约时,视为不再续约。

如要续约的需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天向另一方提出续约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条委托费用

(一)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三)付款方式:

乙方可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1)现金;

(2)转账;(3)支票。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四)甲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第四条保证金

(一)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大写圆。

乙方资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二)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三)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

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四)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

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五)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

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六)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

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七)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划转保证金:

1.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2.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3.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4.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5.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6.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八)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九)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账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十)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

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强行平仓

(一)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二)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

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

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约定)。

(三)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

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

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四)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五)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六)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七)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账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八)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六条通知和送达

(一)甲方须及时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二)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三)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五)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章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

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六)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七)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八)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指令及其下达

(一)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_________.

(三)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

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_________.

(四)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

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五)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

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

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

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六)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七)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

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八)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八条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一)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

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二)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三)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条信息、培训与咨询

(一)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二)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四)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条条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账户的清算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条款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甲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委托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的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义务,则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金额,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其他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约定

附件:

身份证复印件2份;

《客户须知》

《风险提示》

《期货经纪合同》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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