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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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方案

一、编制目的……………………………………………………………………2

二、编制依据……………………………………………………………………2

三、工程概况……………………………………………………………………3

四、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3

五、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4

1、水泥…………………………………………………………………………4

2、砂、石………………………………………………………………………5

3、混凝土、砂浆………………………………………………………………7

4、砂浆试块……………………………………………………………………10

5、金属材料……………………………………………………………………11

6、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材料及设备……………………………………………17

7、防水材料……………………………………………………………………20

8、装饰材料……………………………………………………………………22

9、门窗工程……………………………………………………………………23

六、现场实体质量检测……………………………………………...........……24

 

第一节:

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本工程项目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原材料、试件的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各项使用功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二节:

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5、《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GB14992-2007

6、《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7、《预拌混凝土标准》GBT14902—2003

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2007

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2007

1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1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1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GB/T2651-2008

1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

1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1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J13-77-2006

17、《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DBJ13-63-2005

 

第三节:

工程概况

一、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XX国际

建设单位:

XX中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X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XXXX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XX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XXXX管委会。

二、建筑概况

本方案仅针对XX国际1#、10#、11#楼工程进行编制。

1#楼共计总建筑面积16343.90㎡;10#、11#楼总建筑面积各5786.10㎡;建筑层数:

1号楼为30F,10、11号楼为18F。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三、结构概况

1号楼为框支剪力墙结构;10#、11#楼为剪力墙结构。

1#楼基础结构形式为独立承台基础,10#、11#楼基础结构形式为挖孔桩基础,局部为条型基础。

耐火等级均为一级,抗震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第四节:

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1、现场见证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见证取样资格证书,及我监理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并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检测单位备案。

2、见证人员应严格按照本见证取样和送检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盖章。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3、所取原材料、试件样品,必须送至具备有效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对外承接业务许可证书,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5、进行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与送检时,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检验委托单,并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出示本人“见证人员证书”。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6、检测单位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对试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节:

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见证取样要求及方法

水泥、砂、石

1、水泥

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

2、《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T1345—2005);

3、《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11);

4、《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17671—1999);

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1.2检验项目

水泥胶砂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细度等。

1.3取样方法和数量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随机地从不少于20袋中各采取等量水泥。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

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

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2、砂、石

2.1依据标准

1、《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2、《建筑用砂》(GB/T14684—2011);

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2.2检验项目

2.2.1普通混凝土用砂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有害物质含量

2.2.2普通混凝土用石

1、颗粒级配

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

3、含水率和吸水率

4、针、片状颗粒含量

2.2.3取样方法和数量

2.2.3.1取样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

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2、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

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3.1.2.2.3.1、表3.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

同时做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会影响到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

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2.2.3.1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含水率

1000

吸水率

4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氯离子含量

2000

表观密度

26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表2.2.3.2各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最大粒径(MM)

10

16

20

25

31.5

40

63

80

筛分析

8

15

16

20

25

32

50

64

表观密度

8

8

8

8

12

16

24

24

含水量

2

2

2

2

3

3

4

6

吸水率

8

8

16

16

16

24

24

32

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

40

40

40

40

80

80

120

120

含沙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泥沙含量

8

8

24

24

40

40

80

80

针、片状含量

1.2

4

8

8

20

40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1.0

注:

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值及碱集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数量取样。

2.3检验结果判定及处理

1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2石子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均符合配合比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否则不得使用,或在允许情况下重新调整配合比。

3、混凝土、砂浆

3.1混凝土试块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普通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

3《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2009);

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3.2检验项目

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3.3取样方法和数量

普通混凝土试样的数量及尺寸如下表:

检测项目

样品数量(块)

试样标准(MM)

抗压强度

3

骨料最大粒径

试样尺寸

31.5

100×100×100

抗渗性能

6

Ф175×Ф185×150

3.3.1混凝土强度试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

(2)混凝土试样应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是的1/4到3/4之间采取,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按定在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3)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试样,其取样频率按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

3.3.2混凝土抗渗试件

1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共六块混凝土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二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具体要求而定。

3.3.3同条件养护试件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确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天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6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3.4结果判定及处理

3.4.1立方体抗压强度判定及处理

1混凝土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评定,符合设计和该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混凝土强度经评定为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⑴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⑵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⑶经有资格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4.2抗渗性能

混凝土抗渗等级达到设计要求时,判定为抗渗性能合格。

否则,应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处理和验收。

4、砂浆试块

4.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2009);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等。

4.2检验项目

抗压强度。

4.3取样方法

1、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试块,同盘砂浆应制作一组(一组为3个70.7×70.7×70.7立方体)标准养护试件。

2、每250M3同类型砌体、同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取样不少于一次。

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

对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砂浆,每一楼层或250M3的砌体,每种强度等级的砂浆至少制作两组试块。

3、有强度等级要求的地面砂浆每一层建筑地面工程砂浆试块不应少于一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一组试块,不足1000M2按1000M2计算。

4.4结果判定及处理

1、检验结果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

2、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⑴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数量不足。

⑵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⑶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5、钢材

5.1钢材

5.1.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

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2010);

4《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注:

代替原《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1997)相应部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

5《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注:

代替原《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6《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2101—2008);

【注:

代替原GB/T2101--1989】

7《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8);

8《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222—2006);

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等。

5.1.2物理力学性能

5.1.2.1检验项目

拉伸试验(屈服点或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试验等。

5.1.2.2取样方法及数量

(一)热轧钢筋

  1、组批规则

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不超过60吨为一批。

  2、取样方法

拉伸检验: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

两个试样,试样长500mm。

冷弯检验:

任选两根钢筋切取两个试样,试长度按下式计算:

L=1.55×(a+d)+140mm

式中:

L—试样长度

a—钢筋公称直径

d—弯曲试验的弯心直径;按下表取用

钢筋牌号(强度等级)HPB300(Ⅰ级)、HRB400公称直径(mm)6.5~10、12~32;弯心直径d 1a  3a 4a  4a 5a  6a 7a

在切取试样时,应将钢筋端头的500mm去掉后再切取。

(二)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1、组批规则

以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不超过60吨为一批。

2、取样方法:

拉伸检验:

任选一盘,从该盘的任一端切取一个试样,试样长500mm。

弯曲检验:

任选两盘,从每盘的任一端各切取一个试样,试样长200mm。

在切取试样时,应将端头的500mm去掉后再切取

(三)冷拔低碳钢丝

1、组批规则

甲级钢丝逐盘检验。

乙级钢丝以同直径5吨为一批任选三盘检验。

2、取样方法

从每盘上任一端截去不少于500mm后,再取两个试样一个拉伸,一个反复弯曲,拉伸试样长500mm,反复弯曲试样长200mm

(四)冷轧带肋钢筋

1、冷轧带肋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逐盘检验,从每盘任一端截去500mm以后,取两个试样,拉伸试样长500mm,冷弯试样长200mm。

2、对成捆供应的550级冷轧带肋钢筋应逐捆检验。

从每捆中同一根钢筋上截取二个试样,其中,拉伸试样长500mm,冷弯试样长250mm。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达不到标准规定。

应从该捆钢筋中取双倍试样进行复验。

5、每种钢筋试件数量见下表

钢筋种类和试件数量

钢筋种类

试件数量(个)

拉伸试验

弯曲试验

热轧带肋钢筋

2

2

热轧光圆钢筋

2

2

注:

①按上表规定凡取2个试件的(低碳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除外)均应从任意两根(或两盘)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个弯曲试件。

②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冷弯试件应取自不同盘。

③试件在切取时,应在任意一端500MM后切取。

④试件长度如下(供参考):

d≤25mm500mm

25mm<d≤32mm500mm

夹持区长度≥100~150mm

5.1.2.3结果判定及处理

1、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

⑴如有一项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如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整批不合格。

⑵成卷交货的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批产品逐卷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据GB/T2101—2008第3.4条。

2、冷轧带肋钢筋(在线热处理):

当有一项试验不合格时,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各项试验,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为不合格。

5.1.3化学成分分析

5.1.3.1检验项目

检验钢材中C、S、P、Si、Mn的含量。

5.1.3.2取样方法和数量

钢筋化学成分分析取样和试验方法见下表: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标准

试验方法标准

化学成分

1

GB/T20066

GB/T223

GB/T4336

注:

对化学分析和拉伸试验结果有争议时,仲裁试验分别按GB/T223、GT/T228进行。

5.2钢筋连接接头

钢筋接头方式包括焊接、机械连接两种。

焊接接头类型有:

电弧焊(帮条焊、搭接焊、熔槽帮条焊、坡口焊、钢筋与钢板搭接焊、预埋件钢筋T形接头电弧焊、水平窄间隙焊等)、电渣压力焊等。

机械连接接头类型有:

钢筋套筒挤压接头。

5.2.1取样及检验依据标准

1、《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2、《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3、《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

5.2.2焊接接头

5.2.2.1检验项目

焊接接头检验项目一览表

焊接种类

必试项目

电弧焊

抗拉试验

电渣压力焊

抗拉试验

5.2.2.2取样方法和数量

1、钢筋电弧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个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

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注:

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取样均同。

2、电渣压力焊接头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个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试件数量:

每批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5.2.2.3结果判定及处理

钢筋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两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在同一批中再切取6个试件。

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2.3机械连接接头

带肋钢筋采用了套筒挤压连接、锥螺纹连接、镦粗螺纹连接三种接头形式。

5.2.3.1检验项目

工艺性检验、单项拉伸试验。

5.2.3.2取样方法和数量

1、工艺性检验

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⑵、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根,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

⑶、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中表3.0.5的规定;对于Ⅰ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于等于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的0.95倍;对于Ⅱ级接头,应大于0.90倍。

对于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⑷、外观质量检验的质量要求、抽样数量、检验方法、合格标准以及螺纹接头所必需的最小拧紧力矩值由各类型接头的技术规程确定。

5.2.3.3结果判定及处理

1、当3个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10)表3.0.5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该验收批评为合格。

如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

复检中如仍有1个试件的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验收批评为不合格。

2、当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其全部试件一次抽样抗拉强度试验均为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允许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搭接连接,或采用焊接及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4、对抽检不合格的接头验收批,应由建设方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方面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进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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