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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高利息如何写合法

借贷合同高利息如何写合法

篇一:

民间借贷已经支付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

【关键词】: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中已经支付的

过高部分利息如何处理

孙银晃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的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那么对于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该如何处理呢?

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偿还所有本金,但是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另一种情形是借款人尚未完全向出借人偿还全部本金,但是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在第一种情形中,双方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对于该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在第二种情形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借款人支付的过高部分的利息,在处

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自愿支付过高利息既不损害国家,也不损害他人利

益,法院不应干预。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及结合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对第二种情形的处理做出分析。

案例:

XX年6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5%借款3个月。

被告王某于同年7月向原告朱某支付1个月利息共计500元。

之后,被告王某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故原告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对已支付的超四倍利息未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一种处理意见认为超出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本金,因为本案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已违反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四倍进行调整,多支付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被告本金。

部分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持上述观点,如温州市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的,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债务尚未履行完毕,可以依职权审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若借款人已支付的

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应当冲抵借款本金。

持此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只要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不论对方是否提出要求折抵本金,法院都应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

定将多余的利息折抵本金,但是这种做法忽略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有悖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另一种处理意见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已给付的超四倍利息不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持此种观点,如浙江高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借款人尚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

的,应予支持。

重庆高院与江苏高院规定只有在借款人提出请求将已经支付的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冲抵本息的,法院才予以支持,反之,如果借款人没有提出,则法院不予干涉。

笔者认为虽然原、被告

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规定,其超过限度的利率不予保护,但是已给付的利息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法院不宜加以干预,即使被告庭审时提出异议,亦不能折抵本金或者收缴。

最高院规定中的“不予保护”对原告来说应是对未获得的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况且最高法院关于利率四倍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明确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实践中,自

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大部分都较高,如果债务人对已给付超过四倍的利息,事后均提出诉讼,势必影响民间借贷的稳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

本案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予处理。

篇二: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

民间借贷则不一定。

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最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

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

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

利息的,应予准许。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

原则。

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

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解释确立了对复利的适当保护原则。

1/1

篇三: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摘要】民间借贷便捷、高效和手续简单的特点使得它深受个人和微小企业的推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式。

但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矛盾冲突的产生,此处将着重讨论借贷合同中利息的适

用,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当的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

通常认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民间借贷主要是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范畴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制是比较宽泛的,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不管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大众集资或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且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应仅限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合法的目的,出借自有的合法资金,并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

利息是民间借贷的一个核心问题,往往也成为借贷双方争议的焦点。

利息是出借方基于资本的出借取得的,是资本周转增值所产生的一种财产性收益。

民间借贷的性质因借贷主体的不同应有所区别,合同的利息也应该分两种情况来区分。

(一)自然人间借贷合同的利息计算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从《合同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体现出作为订立合同主体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双方约定了利息的,利息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前提是借款的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官在裁判时,利率的最高限额只能是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一旦有超过的,应将超出的部分予以剔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的,借款合同就是无偿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际,只需将本金偿还给出借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如果自然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约定利息,即借款合同视为无息合同,借款人不必支付利息,只需偿付本金即可。

对于无偿借款合同,不代表出借方一定不可以主张利息,在借款人超过约定期限,仍未偿还本金时,出借方依据《合同法》第207条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应当支持。

(二)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利息计算

篇四: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适用的法律探讨

【摘要】民间借贷便捷、高效和手续简单的特点使得它深受个

人和微小企业的推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方

式。

但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约定的不明确常常导致矛盾

冲突的产

生,此处将着重讨论借贷合同中利息的适用,并对相关法律条文做

出适当的分析。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制

通常认为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自然人,民间借贷

主要是发

生在熟人之间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将自

然人与非金

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也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一、民间

借贷合同的

范畴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制是比较宽泛的,合同可

以是口头

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不管是

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

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

间借贷合同的禁止情形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非金融

企业以借贷

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大众集资或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且其民事

行为自始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应仅限于自然

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

篇五:

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正规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

写),于前

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

三、

四、还

款日

方找

五、

六、本合同自生效。

本合同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xx

借款方:

xx

一、借款用途

XX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

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

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

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

进彳丁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其他;

1公证,自行约定,也可以有见证人。

2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对方自愿履行。

诉诸法律,超出的部分无效。

应该没有有效规避的良策。

借款担保合同

甲方:

贷款人

乙方:

借款人

丙方:

担保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人民币,下同)。

由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

入乙方下述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2、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借款利息

每月1日,乙方按借款金额的*%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由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甲方下述银行指定账户。

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4、借款担保

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选择下述第*种担保方式

丙方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保证期限两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丙方以自已所的**财产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5、甲、乙、丙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交付借款本金;

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利息。

乙方应按时偿还甲方借款;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息;

乙方保证借款用做于**加工厂的注册资金;

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为本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担保。

6、违约责任

甲方到期不向乙方提供借款的,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逾期十日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日万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乙方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乙方不按期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金的万分之二十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乙方违反借款用途,或将借款用于非法途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注:

请注意,人民银行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不能高于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

请你自己算一下吧,4倍以

上的部分,即使双方约定了,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也不支持。

篇六:

民间利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贷方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借款一事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万元()。

二、借款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息:

月息分,每月付元整。

四、借款抵押约定:

乙方愿将自己的平方米(未装修价

值万元)和作为抵押。

若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房产和车辆。

3日之前由乙方按

(第一个月提前支付

五、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到期后,由乙方一次性归还甲方全部借款。

六、利息支付方式:

一月一清,每月

借款总额约定利息()支付给甲方。

元)。

七、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借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给甲方,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

全部经济损失。

(可约固定数额违约金或总借款数额10-一

20%勺违约金数额)。

-1-

八、万一()因其他原因不能还贷,由继承人还贷。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2-年月日

篇七: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民间借贷在中国历史悠久,从一开始的物品交易到如今的金钱交易,发展很是快速,目前是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借贷模式。

民间借贷有的无息有的有息,但是无论哪种,符合规定总是好的。

民间借贷与银行借款不同,银行借款属于有息借款,而民间借贷则不一定。

民间借贷是否有利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法律适用。

比较而言,合同法是新颁布的法律,而且属于特别法,所以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

具体来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时,适用《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即这种情况下为无息借款。

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承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但是,借款人不按照还款期限还款的,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

利息的,应予准许。

3、民间借贷案件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也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

但是,债权人进行了催告,并且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逾期还款

利息的,对逾期还款利息应予支持。

4、有息借款的利息也并非毫无限制,利息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该条规定是对合法借款利率的保护,也是对过高利率的限制。

5、适当保护复利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

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得计算复利。

规定复利的,复利部分无效。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解释确立了对复利的适当保护原则。

遵守法律,拒绝高利贷,按照规定合理借贷,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民间借贷必将被大众所追捧。

篇八:

XX年最高法院裁判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及利息的实例汇集

活着的法律

XX年,最高法院就企业间借贷及利息的规定、裁判风

向及现彳丁最高法院的裁判规则。

一、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持否定态度:

合同无效,利息收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

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

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

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4条第

(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白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

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1996

年3月25日):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

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XX年9月25日)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另U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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