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7122496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3.8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该解释确立了对复利的适当保护原则。

  1/1民间借款的利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款的利息如何规定的?

  核心提示

  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中,我们已经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

  第一,自然人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第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可撤销。

若合同被撤销,其原因是债权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其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

《合同法》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一定范围限制高利率。

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利息纠纷各地法院处理不一,适用法律上、理解和认识不统一,保护的程度不同,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

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我朋友因为和我熟络每次用光钱的时候就问我拿,现在算一算都有好几千了,我问他要钱,他就是推脱,咨询律师,民间借款利息是如何规定?

答:

民间借款利息:

公民之间的借款,因其有互助性,既可能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

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同时,公民之间的借款也不得计算复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相关法律知识: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向国家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

是指货币资金在向实体经济部门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其计算公式是:

利息=本金×

利率×

时间

利息出现的原因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对于目前兴起的P2P网贷,新司法解释称,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针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网络借贷,《规定》表示: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仅仅做信息中介,如果借贷双方产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网贷平台为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应该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解释称,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属于无效合同: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在关于非法集资的案件审理上,《规定》表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为何如此规制民间借贷年利率?

  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的解释是“划了„两线三区‟”。

  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

  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

为何要作出这样的修订?

面对发布会现场记者的提问,杜万华介绍,本次规定的利率是一个固定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则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过从古到今利率的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10多年央行利率颁布的整个利率的线索。

我们研究后发现,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百分之二点几,最高是百分之十二点几,中间较多的是5%-8%,最后我们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得出24%这样一个数字。

  杜万华据此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中国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实际上也是从古至今在民间利率方面的一条规则。

  “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作为我们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法律保护。

”杜万华说。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没有超过36%,应该怎么办?

  杜万华对此解释说,“24%与36%之间的这一段,我们把它叫做自然债务区。

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以后又反悔,又向法院起诉说,“既然24%是不保护,我是超过24%的,我要把这个要回来行不行?

  杜万华指出这是不行的,“既然你已经基于你的自愿给付了,而且原来有合同规定给付了,你要回来是不行的,我们法院同样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又不一样,是基于无效,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

”杜万华补充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6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