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工作实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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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工作实务指引

  "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工作实务指引

  第1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我省律师担任"一村(社区)一顾问"工作,保证服务质量,促进落实顾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是指根据相关的遴选制度,为村(社区)普遍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一定语境下亦指经遴选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3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参照执行。

  第4条开展"一村(社区)一顾问"工作,主要依据与所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兼顾相关国家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村规民约。

  第5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干部、村(居)民等,通过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确定顾问关系。

  第6条"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的宗旨,不仅限于帮助服务对象规范管理、维护合法权益,还应担负起普遍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着力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切实提升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国根基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

  第7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按照遴选制度确定后,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之前已经与村(社区)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且双方均一致同意继续延续的,可以保持原状。

  第8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顾问律师;服务范围;顾问期限;顾问费及其他费用承担;工作方式;工作协作;顾问工作基本要求及行为约束;顾问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

  第9条顾问律师可以采取主顾问律师与协办律师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其中主顾问律师必须是经遴选确定的律师,协办律师不能是实习律师。

在顾问合同中应明确顾问律师的退出和更换机制。

  第10条服务范围可以参考以下项目确定:

  10.1为村(社区)治理和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应要求对其中的专门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

  10.2为村(居)民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受托代为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文书、受托代理诉讼案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居)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10.3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10.4应要求协助进行法治宣传或举办专门法律讲座;

  10.5应要求为村(社区)宏观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协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参与草拟、审查、修改村规民约和文件等;

  10.6应要求参与村(社区)相关经济活动,包括旧村(城中村)改造在内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或修改所需的合同等法律文书;

  10.7应要求参与村(社区)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合作、改制、购并、上市或上板、产权界定、融资、投资、清算、破产等活动;

  10.8应要求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服务;

  10.9应要求就村(社区)已经发生、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协助进行专项处理,包括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参与非诉谈判、协调、调解等;

  10.10受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执行等活动;

  10.11应要求协助村(社区)清收应收款,出具律师催收函;

  10.12受邀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协助调处矛盾纠纷;

  10.13协助处理村务公开、信访、突发性公共事件等法律事务。

经充分了解,若所服务的村(社区)有特殊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则应体现在顾问合同中。

  第11条除顾问费外,考虑到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另外需支出的费用,为免生争端,建议在顾问合同中明确这些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一般地,这些费用项目包括: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用;调查、取证发生的费用等。

  第12条在顾问期间代理案件、为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等,需要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的,要在顾问合同中约定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且在确定代理时,另行签订代理合同。

  第13条对于工作方式,根据所服务村(社区)的具体情况,要明确到村(社区)现场服务的次数和时间,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成果表现形式,如口头答复、书面回复、书面法律意见书等。

  第14条工作协作主要是为了保障顾问律师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以及尽量避免服务的风险。

此方面主要是明确村(社区)交办服务事项的时间、服务需求和合法性限制、提供资料和叙述事实及时、真实、完整的要求等。

为保证渠道畅通,在此方面最好落实村(社区)的常规联系人,并写在顾问合同中。

  第15条顾问工作基本要求及行为约束主要是为了规范顾问律师的服务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设定:

联系的主动性、对服务需求回应及工作进展报告的及时性、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遵守、利益冲突回避、保密、工作档案建立等。

  第16条顾问合同签订后,有可能会出现不适宜再继续履行下去的情况,这就需要提前解除。

为明确起见,要在顾问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

一般地,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对村(社区)单方解除合同而言,可以从未经同意擅自更换主顾问律师、顾问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约定的服务、顾问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服务、顾问律师提供服务因重大过错给村(社区)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考虑;对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合同而言,可以从村(社区)坚持要求顾问律师为其违法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需求提供服务、因怠于配合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资料、隐瞒重要情节且经要求拒不纠正致使服务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迟延支付顾问费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等方面考虑。

  第17条违约责任既是对双方的约束,也是在发生违约事件后对双方权益的保护,不可或缺。

该项主要从顾问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服务退还部分或全部顾问费、顾问律师因过错造成损失给予赔偿、村(社区)迟延支付顾问费或垫付的工作费用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方面设定。

  第三章主要法律业务操作要点

  第18条考虑到"一村(社区)一顾问"法律服务工作的综合性以及与其他类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服务工作的共性,且很多服务项目已经制定了相应的业务指引,因此本指引仅提取其中主要的法律业务给予操作要点提示,具体可以参照其他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专项业务指引。

  第19条出具法律意见书

  19.1梳理、确定目标问题。

  19.2汇总与目标问题有关的材料和情况。

  19.3选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

  19.4摘取与目标问题相关的基本案情。

  19.5对目标问题进行分析。

  19.6提出相关意见或者建议。

  19.7特别说明,主要是说明意见书受限、用途、解释权、保密、文本数量及形式等。

  第20条法治宣传

  20.1可以采取旧法宣讲、新法传递、专项法律讲座、以案说法、座谈答疑等方式开展。

  20.2宣讲务求内容正确,力求通俗易懂,必要时可以邀请顾问律师之外的律师担纲。

  20.3鼓励编制并发放书面简明普法资料。

  第21条建章立制

  21.1村(社区)规章制度涉及面广、范围大、事项多,主要包括:

村(居)管理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村(居)委职责、村(居)各负责人工作职责、村(居)民小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财产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居)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治安管理制度、综治维稳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职责、党支部制度、党风廉洁建设制度、干部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团和妇联及民兵组织工作制度等。

  21.2对已有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修改建议。

  21.3对尚缺的规章制度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草拟、审查或修改。

  21.4协助落实规章制度的实施,并协助解释、解决落实实施中的问题。

  第22条重大事项决策

  22.1重大事项一般包括集体资产处分、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和出租及流转、集体产权改制、旧村(城中村)改造、对外重大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造等。

  22.2协助进行法律论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2.3协助进行实施模式选定或者设计,起草、审查或者修改配套的法律文书。

  22.4协助制定实施流程,建立或者完善管理和监督程序。

  22.5协助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表决,保证村(居)民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知情权。

  第23条旧村(城中村)改造

  23.1旧村(城中村)改造模式有政府包办型、村(社区)自主型、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结合型、合作开发型,具体采用何种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23.2旧村(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流程如下:

  23.2.1项目启动:

符合规划并列入年度计划;动员与摸底,召开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者发出致村(居)民的一封信,宣传动员并对改造意向调查摸底,绝大多数村(居)民同意的,改造工作继续推进;拟定改造方案,进行民主决策。

  23.2.2项目审批:

报请审查立项;进行预审;进行成本审核;供地方案审批。

  23.2.3土地征收: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签订征收协议;发布征收公告;组织进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组织听证;组织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审并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腾迁、移交土地;拒不移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23.2.4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异议进行处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生效后仍不腾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先行进行补偿等。

  23.2.5补偿档案: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予以公布。

  23.2.6土地收储:

改造项目用地拆成净地后,办理土地收储手续,签订收储协议。

  23.2.7土地供应:

对安置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若存在补亏用地,则经公开招拍挂后,以出让方式向竞得人供地;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将安置房建设项目和补亏用地上商品房建设项目捆绑招拍挂的方式进行,招拍挂完成后,安置房建设用地和补亏用地仍然分别以划拨、出让方式供应,安置房可由竞得人代建。

  23.2.8产权证注销:

指对被征收的原房屋房地产权证进行注销。

  23.2.9项目建造:

委托规划设计并报审;委托地质勘探;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定监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申请返还补亏用地土地出让金;办理设计变更和签证手续;按照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跟踪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成本控制情况;组织或参与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归集或者协助归集建造资料,完成档案备案;办理成品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回迁:

组织回迁房定位,签订定位协议;办理交付和入住手续;进行房屋差价结算;办理安置房房地产权证书等。

  23.3顾问律师在该项业务中能提供的服务有:

进行法律论证,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协助选取改造模式;协助与相关参与单位的谈判、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合同;协助制定改造流程和改造方案;协助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汇总并分析村(居)民反馈的意见,准备相关文件;协助进行未登记建筑物的认定;就安置补偿方案和标准、房屋的评估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应邀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参与单位进行磋商;协助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协助起草、审查或修改招标文件、安置房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合同;协助对安置房建造过程中的进度、质量、成本、变更、签证等进行监督,起草、审查或修改配套文件、函件或者对相对方函件的回复;协助进行安置房的竣工验收、移交、定位、回迁等工作,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协助进行结算包括工程造价结算和财务结算;受托代理可能发生的纠纷案件;应邀参与可能发生的信访事件等。

  23.4旧村(城中村)改造无统一立法,各地掌握情况不一,具体做法有诸多不同。

以上所列流程中的各环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顺序,现实中存在同时开展、交叉进行、合并实施、简化适用等情况,请结合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予以灵活掌握。

  23.5若旧村改造采取在原址进行新农村建设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转用和征收事宜,主要的是原房的拆除、新房的建造,则顾问律师的相关服务主要围绕方案设计、民主决策、原房拆除合同和新房建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展开。

  第24条企业设立及重组

  24.1协助进行法律论证、尽调(若需要)。

  24.2协助进行方案设计。

  24.3协助进行股权配置。

  24.4协助进行民主决策。

  24.5起草、审查或者修改相关合同、章程以及其他配套的登记文件。

  24.6协助建立或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包括治理组织框架、议事规则、监督机制等。

  24.7协助规范办理程序。

  第25条集体产权改制

  25.1本指引所称集体产权改制,是指通过履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程序,将集体产权量化给村(居)民,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新型现代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活动。

  25.2顾问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25.2.1协助开展基本情况调查,在此基础上受托进行法律论证,协助设计改制模式。

  25.2.2协助开展改制正式启动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组建改制领导小组、向村(居)民进行摸底调查、草拟《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等各项会议;

  25.2.3协助起草、审查或修改配套文件,包括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改制申请》、《改制方案(草案)》、《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体资产分配资格人员界定方案(草案)》、村(居)民会议规则、会议通知、表决票及填写规则、授权委托书、发起人协议、新公司章程、新公司各组织管理机构议事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选举办法、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等。

  25.2.4协助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包括党员(代表)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发起人会议、持股理事会会议、公司创立大会等。

  25.2.5协助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和持股会社团登记手续等。

  25.3改制主要流程:

  25.3.1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包括历史沿革、资产状况、下属企业和对外投资、村(居)民情况、初步债权和债务、村(居)民对改制的愿望等方面。

  25.3.2宣传发动

  *******成立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起草"告全体村(居)民的一封信",经村(居)两委研究通过后,向村(居)民发放并张贴。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厂长经理座谈会、村(居)民代表大会。

  *******召开全体村(居)民大会,对改制进行实名制表决。

  *******拟定改制申请,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提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下达批复。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律师、审计和资产评估服务。

  25.3.3清产核资、审计评估

  *******确定资产处置基准日、人口界定基准日由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并公示,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25.3.4人口清查和分类界定

  *******确定清查方法、分类界定标准、分配资格条件、村(工)龄计算方法等:

由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拟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告。

  *******对村(居)民进行分类界定,将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根据反馈进行修订,形成草案。

  *******拟定《集体资产分配资格人员界定方案(草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5.3.5资产处置

  *******对审计、评估后的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界定,一般分为三大类,即:

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根据界定,确定纳入改制的资产范围。

  *******拟定《改制方案(草案)》、《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体股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张榜公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形成草案。

  *******对以上文件提报村(居)民代表大会实行实名制表决,将表决结果和文件进行公告,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公布享有分配资格的全体成员分配资产的数额,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订。

  25.3.6新公司设立

  *******成立公共事务管理协会,制定《公共事务管理协会章程》、《公共事务管理协会选举办法》、《公共事务管理协会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召开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相关决议。

  *******成立持股理事会机构,公示理事会组成候选人名单,拟定理事会章程并公示。

  *******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推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公示。

  *******草拟公司创立大会所需文件。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等文件。

  *******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新公司。

  25.4由于目前集体产权改制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规定,顾问律师在办理当中,要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根据村(社区)的具体情况,要坚持"一村一策",扎实、稳步开展。

  第26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6.1顾问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可以提供的服务方式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选定流转方式;起草、审查或修改流转合同;协助规范流转程序等。

  26.2流转取得途径,一般包括当事人签订转包合同、转让合同、出租合同、入股合作合同、互换合同等方式。

  26.3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26.4常见流转途径应把握的要点

  26.4.1转包:

需经发包方备案,但不必经发包方同意;只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转包人并不退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由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承担义务。

  26.4.2转让: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和单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转让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方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关系;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6.4.3出租:

同于转包。

  26.4.4互换:

不必经发包人同意,但互换合同应经发包人备案,且双方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换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6.4.5入股:

是指将农地量化股份,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一种流转方式。

  26.4.6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签证,但不得强迫接受。

  26.5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26.5.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6.5.2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26.5.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26.5.4流转方式;

  26.5.5流转土地的用途;

  26.5.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6.5.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26.5.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26.5.9违约责任;

  *******变更和解除;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条件等。

  26.6纠纷解决途径

  26.6.1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6.6.2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6.6.3诉讼。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7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27.1顾问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可以提供的服务方式有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查或修改流转合同;协助规范流转程序等。

  27.2流转基本要求

  27.2.1受让人主体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者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27.2.2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27.2.3宅基地标准遵守。

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

以后分户建房、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应当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27.2.4小产权房不得流转。

  27.3纠纷解决途径

  27.3.1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7.3.2行政解决。

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处理。

  27.3.3诉讼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政府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在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28.1顾问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可以提供的服务方式有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选择流转模式;起草、审查或修改流转合同;协助规范流转程序等。

  28.2常见的流转模式: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联营和入股。

  28.2.1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者入股等形式投入到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形成的股权属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享有。

  28.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村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兴办乡(镇)村企业的,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用地区或者中心村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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