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704法理宪法中法史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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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704法理宪法中法史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3.1西北政法大学704法理、宪法、中法史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西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学专业

 

综合卷一法理宪法中法史诉讼(民刑)国际公法

一、名词和辨析

(1)法律体系和法系

(2)法律部门和法律渊源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4)单一制和联邦制

(5)亲亲相隐

6、《唐律疏议》

7、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简答

1、法的社会作用

 

2、法律职业的特征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4、违宪审查的体制和方式

 

5、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发展过程

 

6、“十恶”罪名的形成过程

 

 

3.1.12009年答案和解析

一、名词和辨析

1、法律体系和法系

答: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1)法系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若干个在形式上、外部结构上具有相同特征的法所组成,而法的体系则仅由一国的法所组成。

(2)构成一定法系的法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若干国家的现行法,而且包括与这些法在形式结构上有传统联系的历史上存在的法,而法律体系则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构成,它不仅不包括一国历史上存在的法,而且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3)法系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联系对各国的法进行分类所使用的概念,而法律体系只能由一国现行法所构成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并由这些规范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法律部门和法律渊源

答: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或解释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者关系

3、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答:

成文宪法:

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

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1)单一制和联邦制

答: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a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b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

c从权力配置上看,地方的权力来源源于中央的授权,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

d从国际关系上看,只有一个完全国际法主体即国家;

e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f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组成的国家结构形式。

a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b有多套政府体制;

c联邦权力的来源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的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d公民拥有相同的国际;

e有些联邦国家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

f有些联邦国家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由脱离联邦的权力。

(2)亲亲相隐

答:

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6、《唐律疏议》

答: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长孙无忌撰定律令《永徽律》,次年完成“律文”疏议工作,并将疏议附于律后、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

1.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通过巡回审判,及时纠正错案,解决了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违法者受到制裁,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权益得到保障,这种工作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二简答

1、法的社会作用

答:

 

(一)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

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法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和统治阶级及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在各个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这种社会公共事物及有关法律的性质、作用和范围是很不相同的。

总的来说,执行这些活动的法律大体上有以下集中:

  1、为维护人类折回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  3、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  4、有关一般文化事物的法律。

2、法律职业的特征

答:

广义上的法律职业被等同于人们所从事的与法律相关的各种工作;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它有两个基本涵义:

第一,法律职业与其他需要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工作一样,是一种专门的行业,是专业化的工作;第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一)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二)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上述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

  第三,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

  (三)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宪法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4、违宪审查的体制和方式

答: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内容: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美国,马诉麦案)

(二)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英国,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大)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法国,护法元老院)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2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

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其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3宪法控诉,是指党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5、我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发展过程

答:

总结西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制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

3.刑罚世轻世重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它不仅对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与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标本,对于后世封建帝王的立法用刑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誓;诰;命;不公开的刑书;以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周族习惯法

2.礼:

周礼是西周时期的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夏朝,到西周时期已发展为法律形式,到春秋、战国时期又失去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

礼分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方面。

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又分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是维护封建家族秩序的,而尊尊是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的。

亲亲和尊尊下面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具体的礼仪形式分为“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周礼已经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有法的三大特征:

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周礼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3.吕刑(甫刑):

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吕刑”不是成文法,而是对这次法制改革的一次记录。

4.九刑: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二是指周朝的刑罚。

5.遗训、殷彝:

遗训是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殷彝是指商朝习惯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1.罪名

(1)政治性犯罪:

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

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

(3)渎职罪:

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2.刑罚

(1)五刑:

墨、劓、非、宫、大辟。

肇始于夏朝,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2)其他刑罚:

圜土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相当于后世的拘役;赊刑——始于夏朝。

3.刑罚适用原则

(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

三赦——老、幼、蠢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

(4)宽严适中原则

4.礼刑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

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四)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与契约:

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

质剂:

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

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2.婚姻: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宗法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

(商朝前期: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商朝后期:

嫡长子继承制

5、牢牢确立。

(五)司法制度

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及成文法运动。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事断于法;法布于众;民征于书

(二)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1.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运动。

2.邓析“竹刑”:

公元前530年,私人作品,后来成为官方法律。

3.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范宣子。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运动。

4.其他:

宋国的“刑器”;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5.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运动是对传统的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2)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3)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4)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以法治国

2.刑无等级

3.行刑重轻

4.法布于众

(四)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运动:

1.法经

(1)主要内容: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

1)《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法〉和〈囚法〉多是关于诉讼法的范围。

3)〈杂法〉:

规定了六禁。

4)〈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则部分。

整篇法典贯穿了轻罪重判的法家思想。

(2)历史地位: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6、“十恶”罪名的形成过程

答:

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伦理的犯罪,即: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

如《尚书·康诰》:

“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周礼·地官大司徒》:

“以乡八刑纠万民:

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

“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

不当环,亟执勿失。

”(三环即三原,意为可原宥)汉《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重罪十条”,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谋大逆、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大不敬。

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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