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取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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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分析离婚财产分割证据的取得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存在形态

  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是掌握夫妻共同财产证据载体的前提。

所以在讨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存在载体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存在形态。

  

(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解释

(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解释

(二)》第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条件有三:

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

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形态

  法律界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以如下形态存在:

  

  1、以货币形态存在。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中的现金或存款、投资取得的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受赠获得的礼金等财产都以货币形态存在。

  2、以实物形态存在。

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受赠的礼物、购置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都以实物形态存在。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财产都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

  4、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财产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

  二、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1、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货币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现金存款、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其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存单。

同时,对这些证据要另使用生产、经营的执照、投资凭证、知识产权证书、继承或赠与协议、破产安置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予以补强。

  

(2)住房改革管理部门保管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会计资料。

这类证据一般难以收集到原件,只能进行复印收集。

  (3)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

这种证据因为是一方单独持有,一般很难取得。

在确实难以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时,补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旁证材料进行推定证明。

收集这些证明材料时肯定无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过复印的方式收集。

在能够取得军人复员时持有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银行存折、存单的情况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门收集复员军人一方的入伍档案材料、复员档案材料、复员当年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发放标准的公文等证据材料进行补强,证明效力更强。

  2、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生产经营设备、受赠的礼物、购买或继承或受赠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购物发票。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生产经营设备、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共同财产及其价值。

  

(2)有关行政机关依职权颁发的证书。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明房地产的存在,机动车行驶证可以证明汽车的存在,林权证书可以证明山场及林木的存在。

如果以上证件被一方藏匿无法取得,补救的方法是到原来发证的相关部门复印收集申领证件的原始档案材料予以证明。

  (3)继承与赠与协议。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继承与受赠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4)遗嘱。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根据遗嘱继承所得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5)家庭财产析产协议。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共同从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

  应当注意到,以上证据材料有的只能证明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共同财产在初始时的价值,有的只能证明共同财产的物质形态而不能证明其价值,有的只能证明曾经有过的共同财产而不能证明目前仍然存在。

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具体做法是:

(1)创造勘验笔录这种证据以证明目前仍然存在的共同财产如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的存在。

(2)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生产经营设施、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生产、生活资料、房屋等财产的现实价值。

  3、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购买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的政府债券等。

  认定这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载体及来源有:

  

(1)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投资企业财产的存在及数额。

当一方把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权证明藏匿而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记机构复印收集所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花名册等材料予以证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3)政府债券。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握有的以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财产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也好,其价值瞬息万变,所以应当及时通过鉴定评估其价值,以鉴定评估的价值作为财产分割时的现实价值予以认定。

  4、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的取得。

以知识产权的形态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

  

(1)专利权证书。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发明创造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2)商标权证书。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商标、品牌形成的无形财产及可能的价值。

  以上两种证书如果被藏匿无法取得时,补救的方法是到专利权、商标权办证机构复印收集申请、公布的材料予以证明。

  (3)已发表的著作。

这种证据可以证明著作的再次发表、发行可能带来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

这种证据可以即将发表的著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以上证据仅能证明无形财产的存在,但不能证明其具体价值的绝对数,因此,也需要根据诉讼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创造证据来弥补,即创造鉴定结论这种证据以证明其现实价值。

  到有关部门复印收集档案材料时,为了确保复印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要求档案保管部门在复印材料上每页盖章证实与原件相符。

  三、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取得要注意的问题

  离婚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规则。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要熟练掌握这些证据规则。

  1、要熟悉法律对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这就是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个原则的实质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要熟悉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这些法定证据时,要注意: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时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2)视听资料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3)证人所作证言要当庭陈述,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同时,证人证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4)鉴定结论应当是书面的,并且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5)勘验笔录必须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

勘验过程中要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笔录要有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要熟悉法律对举证时间的要求。

  (1)对举证时限的确定。

《规定》规定了两种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

第一、当事人协商举证时限再由法院确认。

《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第二、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时限。

《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不按举证时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按举证时限举证,将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放弃举证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从而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标。

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意味着当事人虽然握有证据,但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予以运用,《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样,当事人手上握有的证据因为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并经由当事人质证,从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也就无从证明,诉讼目标也就无从实现。

  (3)不能按时举证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如果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完成举证责任的,应当积极启动法律允许的举证延期措施予以补救,以确保所掌握的证据能合法地进入诉讼程序予以充分利用。

《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几个应注意的举证期限细节问题。

①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得不到许可的要在收到通知书的三日内申请复议。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②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③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日。

《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④证据交换一般只进行两次,但有例外。

《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⑤向人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要熟悉法律对提交方式的要求。

总的要求是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全面公开披露、展示自己的所有证据材料。

  

(1)通过庭审调查的途径提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提交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时除了有书面材料以外,还应有证人、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以核实其主体资格、证言和结论的可靠性。

  

(2)通过证据交换的途径提交。

《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提交。

这种提交方式在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己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使用。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三种条件:

①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通过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仍然需要在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规定:

  四、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

  举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举证剔除夫妻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要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界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范围和认定原则收集证据予以证明。

  1、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还有:

  

(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意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离婚时一方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婚前复员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及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或者婚后10年内取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2)《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及医药生活补助费。

  (3)《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部分,以及出资的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部分。

  2、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各自所有财产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的总和。

既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又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有夫妻之外成员的家庭财产,首先应当分家析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后再进行分割。

  对于确实难以查清的家庭财产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处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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