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实施全民医保参保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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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教育系统新生参保经办工作,协助税务局做好全区经办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附件2

静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指导性指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经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我区圆满完成了202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为进一步落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巩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成果,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参照我区各乡镇政府历年实际参保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实现就业、人员流动等因素,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导性指标下达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是落实党和国家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本实现法定参保对象全覆盖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统筹推动参保扩面工作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本辖区参保推动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巩固前期参保扩面成果的基础上,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通过强化入户调查工作机制等多样化手段,加强数据共享,通力协作,进一步查缺补漏、精准扩面,及时更新完善登记信息,深入开展宣传培训,优化创新经办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精细化的参保服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全面推动落实。

充分发挥村、街、居委会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扩面联动中的作用,特别是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常住人口信息,做到底数清,目标明。

加强工作调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难点、堵点问题;

要充分利用经办服务窗口,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做好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解读工作,打消群众顾虑,合理引导预期,保证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

2021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导性指标

附件2.1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指导性指标情况表

单位:

序号

乡镇名称

合计

其中

一般居民

高中以下学生儿童

特殊群体

1

静海镇

69693

31267

35806

2620

2

大邱庄镇

42398

28080

13159

1159

3

唐官屯镇

34169

26752

5440

1977

4

独流镇

29572

22997

4891

1684

5

子牙镇

28662

22750

4273

1639

6

王口镇

28059

21434

4002

2623

7

沿庄镇

28010

21572

4736

1702

8

中旺镇

27019

21873

3511

1635

9

陈官屯镇

23492

18396

3564

1532

10

杨成庄乡

21941

19609

1606

726

11

台头镇

21287

16346

2796

2145

12

蔡公庄镇

17390

12705

3856

829

13

梁头镇

16912

13662

2230

1020

14

良王庄乡

15565

12284

2057

1224

15

双塘镇

11913

8692

2563

658

16

大丰堆镇

11681

8680

2530

471

17

西翟庄镇

11145

8502

1920

723

18

团泊镇

8640

5775

2655

210

小计

********

24577

19

天津大学

仁爱学院

14015

合计

附件3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医保局发〔2020〕73号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精神,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精神,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宣传培训,确保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市教委

2020年9月25日

(联系人:

谢一明;

电话:

********)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1

2021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宣传提纲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全民医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关系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权益,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任务,共享发展成果,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待遇保障等进行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

学校学生);

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统称:

托幼机构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

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三)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详见附件)要求,各类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源头把控,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提升参保质量。

二、筹资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四个参保缴费档次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

高档

910元/人

中档

560元/人

低档

280元/人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260元/人

(二)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三)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

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本市未享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对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及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府全额补助。

上述特殊人员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标准补助。

三、登记缴费

(一)参保缴费期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69号),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底为2021年度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二)分类登记

1.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

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除已按学年趸缴的高等院校学生外,各学校在办理2021年参保缴费前,应认真核实学生身份后,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农村居民:

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3.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

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4.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

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5.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由各区民政局提供相关信息;

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以下统称“特殊人员”)分别由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上述特殊人员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参保登记。

上述人员参保时限问题,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已于2020年9月1日前,进行了集中参保登记,12月底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

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6.取得《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7.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

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8.新出生的婴儿(以下简称:

新生儿):

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9.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

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10.其他居民:

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三)申报及缴费方式

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

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安装程序及安全密钥,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银行应当出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特殊人员按照上述第

(二)项规定的流程办理参保登记后,由相关部门到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2.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

为农村居民、其他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高等学校学生:

可以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趸缴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

4.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

未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

或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社保费子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6.缴费方式:

所有缴费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款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

(1)银行临柜缴费:

征期内,缴费人持《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或《缴费通知单》,到协议商业银行网点临柜缴费。

协议商业银行包括: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天津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滨海农商银行、渤海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银行服务网点信息可登录相关银行官方网站查询)。

(2)天津税务手机APP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或通过《缴费通知单》,用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注册“天津税务”手机APP,然后通过天津税务手机APP自助缴费。

(3)电子税务局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站,通过自然人登录方式,自助缴费。

(4)微信、支付宝缴费:

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税服务厅张贴的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或扫描《缴费通知单》下方的居民医保云缴费二维码,自助缴费。

(5)POS刷卡缴费:

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后,通过POS刷卡缴费。

(四)信息变更

1.参保信息变更:

涉及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员应在市社保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或所属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变更。

2.其他信息变更:

已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涉及住址、所属地(乡镇、街道)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缴费结算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退费处理

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申请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手续。

按照“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进行退付。

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不办理退费手续。

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四、医保待遇享受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其中:

1.超过申报参保缴费期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下列方法支付医保待遇:

对于上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

对于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为第一个月)至当年年底。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3.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

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办理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

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学校所属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给付。

五、待遇标准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1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一览表

项目

住院

报销

比例

一级

85%

80%

75%

二级

70%

三级

65%

起付标准

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最高支付标准

18万元

门诊

特殊病

60%

55%

50%

45%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18万元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

门(急)诊

报销比例

500

4000

其他

限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及本市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就医购药。

家庭

病床

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注: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的,从签约次月起,个人基础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

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200元、300元。

在享受降低门诊起付标准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至降低起付标准前的门(急)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3.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暨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目”)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疾病、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本市医保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降低门诊、住院起付线以及住院医保额度跨年度累计等相关待遇调整政策。

4.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在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5.参保人员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有关政策执行。

其中,定点村卫生室按规定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在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0%,个人负担20%。

具体办法按照现行医保规定执行。

6.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跨待遇享受期的,本人只负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

两个待遇享受期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待遇享受期的规定标准执行。

7.符合医疗救助、优抚对象、非典后遗症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补助待遇。

(二)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线-10万元(含)

10-20万元(含)

20-30万元(含)

住院(含门特)

起付线:

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

自2020年4月1日起,2020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1202元。

加大贫困人口倾斜支付力度。

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30万元(含)封顶线。

(三)居民生育保险

待遇名称

项目名称

付费方式

支付标准或比例

产前

检查费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限额支付

16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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