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船级社船板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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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船级社船板规范

 

法国船级社船板规范

(BV:

2000)

 

法国船级社船板规范

(BV:

2000)

D部分材料与焊接

第二章钢铁产品

第一节热轧钢板、型钢及棒材

1通则

1.1范围

1.1.1一般规定

本节对用于制造船舶、结构件、锅炉、压力容器及机械部件的热轧钢板、钢带、型钢及棒材作出了一般规定。

通则部分指出了对上面所提到的产品的通用要求,一些特殊要求将在本节2~9部分中阐述。

1.1.2焊接性能

满足本规范的钢材用于正常的焊接工艺及在通过本社认可的焊接条件下应是可焊接的。

1.1.3厚度方向性能产品

用于焊接结构件的产品,在厚度方向可能经受特殊应力作用,建议或所要求材料应满足第9条所要求的厚度方向性能。

对于第9条所描述的钢,产品代号有一个附加标识Z。

1.2制造

1.2.1所有钢材可采用电炉、氧气顶吹转炉或平炉生产。

如采用其他方法生产,应经本社特许。

1.2.2钢坯可采用模铸或连铸方法生产。

钢坯预先应留有足够的清理余量以保证:

·钢锭的两端有足够的坚固性。

·连铸坯过渡部分的化学成分沿纵轴方向均匀。

1.4材料质量

1.4.1所有产品必须经过人工修整以确保产品没有影响工作及使用性能的表面或内部缺陷。

1.5外观、尺寸检查及无损检测

1.5.1根据需方要求,制造商在发货前对材料进行外观、尺寸及必要的无损检测。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3.6]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如果对于本节1.4.1中提到的缺陷有疑问,验船师有权要求对其进行无损检验。

1.5.2钢板或钢带的厚度应在距钢板或钢带边缘至少10mm的任意点测量。

厚度负偏差参照本节中不同产品的有关内容。

1.6表面缺陷的修整

1.6.1表面缺陷的修磨

需要去除的表面缺陷可采用修磨法。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修磨面与邻近表面应光滑过渡。

验船师有权要求采用适当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查全部缺陷是否被清除掉。

1.6.2表面缺陷焊补整理

对于采用1.6.1方法不能除去的表面缺陷可以采用铲削或修磨焊补的方法去除,但是必须征得验船师得同意并在其监督下进行。

在前面第一章第一节中以及本节中对于不同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都在此适用。

1.7供货状态

1.7.1各产品的供货状态参见本节中不同产品的有关要求。

没有指明供货状态时,除非有特殊要求,产品的供货状态由制造商选择,供货状态应在试验报告中说明。

1.7.2当采用控轧或热机械轧制工艺代替正火处理时,钢厂应经过专门认可。

1.7.3下列定义适用于供货状态:

a)正火热处理(N)

b)轧制状态(AR):

正常的轧制,使产品达到最终尺寸。

c)控制轧制或正火轧制(NR):

在正火温度(奥氏体再结晶区)范围内完成最终变形的轧制工艺,对材料性能起到与经过正火热处理相类似的作用。

d)热机械轧制(TM)工艺:

对钢材轧制温度和压下量均需严格控制,通常在接近Ar3相变点附近进行大变形量的轧制,也可能包括在过渡区(奥氏体+铁素体)进行轧制。

与控制轧制不同的是,热机械控制轧制生产出的材料在性能方面不能通过正火或其他热处理工艺再产生。

e)加速冷却AcC

一种轧制工艺在轧制(TM)完成以后立刻采用快速冷却,它的冷却速度大于空冷,目的是通过控制冷却改善钢材的机械性能。

TM和AcC处理的钢材性能不能通过随后的正火或其它热处理工艺得到。

1.8取样及试验

1.8.1一般要求

所有的产品都应按照本节中对不同产品的要求以最终供货状态按炉或按批进行检验。

1.8.2取样

用于做试样的试验材料应从如下位置选取:

b)用连铸板坯或方坯生产的钢板或型钢的任一端,此连铸坯是头尾过渡区已去除足够料头的部分。

c)钢板成卷时卷的两端。

试验材料应从下列位置选取:

·宽度大于等于600mm的板材和扁材:

应从边缘起1/4宽度处取样。

(见图1)

L

1/4L

图1板材和扁材

1.8.3试样的制备

根据本节中对不同产品的要求,切取的试样,其主轴线既可平行于最终轧制方向(纵向试验);也可垂直于最终轧制方向(横向试验)。

试样的制备和试验过程,参考第一章第二节的有关要求。

1.8.4拉伸试验

试验结果应符合本节各表中所列出的不同产品的数值。

如果在试验中没有观察到明显的屈服点ReH,可以使用0.2%规定应力Rp0.2代替。

1.8.5冲击试验

冲击功的平均值必须满足表中不同产品的最小平均值,在每组值中,只允许有一个单值低于平均值,但不得低于该值的70%。

表中最小平均值适用于10mm×10mm的标准试样。

对于小试样的尺寸和要求,参照第一章第二节[4.2.2]的要求。

1.8.6复验程序参照第一章第一节[3.5]的要求。

1.9标记和标志

1.9.1制造商应采用适当的标记方法使产品可以追溯到原始炉次。

1.9.2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标记,标出第一章第一节[4.1.3]中规定的船级社的标志和下列诸项内容。

a)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

b)钢材等级标记

c)能够追溯钢材生产全过程的炉批号或其他标记。

其他不同的标记体系应经过本船级社的认可。

1.10质量证明书及试验合格证书

1.10.1要求提供的信息

第一章第一节[4.2.1]中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全部要求的信息。

钢包成分分析应包括用来细化晶粒的元素及其他合金元素。

当对Ceq加以限制时,合金元素的含量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可以忽略不计。

1.10.2试验合格证书

在签署船级社试验合格证书或签署制造厂出示的检验证书之前,制造厂应提供给验船师书面的材料,表明产品系按已认可的工序生产,已按船规进行了满意的检验,满足船规要求。

下列声明书格式,如已盖印或印刷在每件试验合格证书上,由钢厂具名并有制造商授权的代表签名,则可接受:

“我们证明本材料系已按认可的工序制造,并按船级社规范满意地通过了试验。

1.10.3不同制造厂的铸造和轧制

当材料在其它厂轧制、热处理等,而不是在其浇铸厂轧制时,必须向验船师提供有关材料炼钢工艺、冶炼类型和铸坯标识、钢包分析的证明书。

提供坯料的加工厂必须经过验船师审核认可。

船级社的验船师有权要求提供坯料的加工厂对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负全部责任。

2船舶及其它结构用一般及高强度钢

2.1范围

2.1.1本规定适用于供造船及其它结构用的具有可焊性的一般及高强度热轧钢板、宽扁钢、型钢及棒材。

2.1.2本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厚度不超过100mm的A、B、D、E、AH32、DH32、EH32、AH36、DH36、EH36级别钢板及宽扁钢。

厚度不超过50mm的AH40、DH40、EH40、FH32、FH36、FH40级别钢板及宽扁钢。

厚度≤50mm的所有级别型钢和棒材。

2.1.3对于厚度超过以上规定的材料,在特殊情况下要求不同。

2.2钢材等级

2.2.1钢材等级根据最小屈服强度ReH(N/mm2)划分为一般强度(ReH=235)和高强度(32:

ReH=315,36:

ReH=355,40:

ReH=390)。

一般强度钢分为A、B、D、E级,A、B、D、E表示钢的冲击功分别在20℃、0℃、-20℃和-40℃进行试验。

高强度钢分为AH、DH、EH和FH级,级别后面有表示屈服强度的数值。

对于高强度钢,AH、DH、EH和FH表示钢的冲击功分别在0℃、-20℃、-40℃和-60℃进行试验。

2.2.2化学成分、脱氧方式、供货状态、机械性能与要求不一致钢,在取得验船师同意的情况下将被接收。

并且这类钢必须有特殊标识。

2.3制造

2.3.1认可

钢厂需经过船级社的认可,本章1.2节的各项要求在此也适用。

2.3.2脱氧方法

脱氧方法具体见表1和表2。

表1:

一般强度钢—化学成分和脱氧方法

钢级

A

B

D

E

不同厚度(mm)

的脱氧方法

t≤50mm:

沸腾钢除外的任何方法

(1)

t>50mm:

镇静

t≤50mm:

沸腾钢

除外的任何方法

t>50mm:

镇静

t≤25mm:

镇静

t>25mm:

镇静和细晶处理

镇静和

细晶处理

化学成分(%)

(2)(3)(4)

碳最大(5)

锰最小(5)

硅最大

磷最大

硫最大

铝(酸溶性的)最小

0.21(6)

2.5×C

0.50

0.035

0.035

0.21

0.80(7)

0.35

0.035

0.035

 

0.21

0.60

0.35

0.035

0.035

0.015(8)(9)

 

0.18

0.70

0.35

0.035

0.035

0.015(9)

注:

(1)对于厚度不大于12.5mm的型钢,经本社特许,可以使用沸腾钢。

(2)当任一级别钢以热机械轧制状态供货时,经船级社的同意,并在认可程序中提前声名,允许规定的化学成分波动。

(3)本社可限制残余元素的数量,这些元素如Cu和Sn可能对钢的工作和使用带来不利影响。

(4)炼钢过程中添加的其它元素的含量,应在质保书中注明。

(5)C%+1/6Mn%≤0.40%。

(6)型材最大0.23%

(7)经冲击试验的B级钢,其最低锰含量可降低到0.60%。

(8)对厚度大于25mm的材料AL含量是必需的。

(9)全铝含量可代替酸溶铝,并且全铝含量不小于0.020%。

添加其它细化晶粒的元素必须得到船级社的特别许可。

2.3.3尺寸公差

钢板及宽扁钢的厚度负偏差应不超过0.3mm。

型钢和棒材的负公差符合认可的国际或国家标准要求。

测量方法参见[1.5.2]中的要求。

2.3.4表面缺陷的修磨

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表面缺陷可以按照[1.6.1]提到的要求进行修磨去除。

a)任何部位的厚度减少量不得超出公称厚度的7%,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3mm;

b)每一处修磨面积不得大于0.25m2;

c)局部修磨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2%;

相邻修磨区域之间的距离比他们的平均宽度小,则应视为一个单独区域。

钢板上、下表面相对的修磨区,修磨后钢板厚度应满足a)中的要求。

2.3.5表面缺陷焊补

采用2.3.4方法不能去除的表面缺陷可以采用铲削或磨削后焊补的方法去除,但必须得到验船师的许可并在其监督下进行,要求:

a)缺陷在铲削或修磨后焊补前任何位置的厚度减少量不得超出公称厚度的20%;

b)修理工作必须按照被认可的程序由具有资质的焊工进行,使用的低氢电极必须经过认可,焊补的多余厚度在打磨光滑到表面水平。

c)每一处修磨面积不得大于0.125m2,局部修磨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钢板总面积的2%;

d)当验船师有要求时,材料在修理后要进行正火或应力释放。

对于正火状态交货的钢板,如果在修理以前已经进行正火处理,通常要求修理后重新进行正火处理,但对于修理区域足够小的情况除外;但对于热机械轧制的材料,要在轧制工艺批准书上注明交货状态。

e)表面修理以后的材料要提交给验船师验证,在外观检查上验船师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波、磁性粒子或颜料穿透的方法进行验证。

表2:

高强度钢—化学成分和脱氧方法

钢级

AH32、DH32、EH32

AH36、DH36、EH36

AH40、DH40、EH40

FH32、FH36、FH40

脱氧方法

镇静及细化晶粒处理

镇静及细化晶粒处理

化学成分(%)

(1)(5)

碳最大

0.18

0.16

0.9~1.60

(2)

0.9~1.60

硅最大

0.50

0.50

磷最大

0.035

0.025

硫最大

0.035

0.025

铝(酸溶性的)最小(3)(4)

0.015

0.015

铌(4)

0.02~0.05

0.02~0.05

钒(4)

0.05~0.10

0.05~0.10

钛最大(4)

0.02

0.02

铜最大

0.35

0.35

铬最大

0.20

0.20

镍最大

0.40

0.80

钼最大

0.08

0.08

氮最大

——

0.009(在含Al时可放宽到0.012)

(1)钢厂在认可时,如果事先向船级社提出,并在钢包分析中报出时,除上述所列的其它合金元素及超出上述合金元素含量范围时也可以接受。

(2)对厚度不大于12.5mm的钢材,其Mn含量最低可为0.70%。

(3)可以用全铝含量代替酸溶铝含量,这时全铝含量应不低于0.020%。

(4)钢中应含有铝、铌、钒等细化晶粒元素,可以是一种或任意几种配合,当只用一种时,钢应含有规定的最低含量晶粒细化元素。

当几种元素配合使用时,至少应有一种元素的含量不低于其规定最小值;铌、钒、钛的总含量不能超过0.12%。

(5)以热机械控制轧制状态交货的任何等级的高强度钢,经船级社的同意,并在认可程序中提前声名,允许规定的化学成分波动。

2.4供货状态

2.4.1一般强度钢按表5和表6,高强度钢按表9和表10中的规定要求供货。

供货状态的定义见[1.7.3]。

2.5化学成分

2.5.1一般要求

化学成分由制造商根据钢包取样(见第一章第一节[2.2.1])确定。

2.5.2一般强度钢

化学成分符合表1的规定。

2.5.3高强度钢

化学成分符合表2的规定。

对高强度钢进行认可时,可以对钢包样化学成分碳当量的上限(Ceq)提出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Ceq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以热机械控制轧制生产的高强度钢,其Ceq应符合表3的规定。

根据船级社的要求,可以采用冷裂纹敏感系数PCM代替碳当量来衡量钢材的可焊性。

PCM可按下式计算,PCM的最大值应在钢厂进行认可时得到船级社的同意。

当对Ceq和PCM有限制时,生产厂应声明并在检验证书中注明其数值。

表3厚度不超过100mm以热机械工艺(TM)生产的高强度钢碳当量

钢级

碳当量(Ceq)最大(%)

(1)

厚度t(mm)

t≤50

50<t≤100

AH32,DH32,EH32,FH32

AH36,DH36,EH36,FH36

AH40,DH40,EH40,FH40

0.36

0.38

0.40

0.38

(2)

0.40

(2)

(1)钢厂和船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制定更严格的碳当量要求。

(2)FH32、FH36钢厚度大于50mm时不适用。

2.6力学性能

2.6.1一般强度钢

力学性能见表4的要求。

板材和宽扁钢冲击试验的取样数量见表5。

表4一般强度钢力学性能

钢级

屈服强度

ReH

(N/mm2)

最小值

抗拉强度

Rm

(N/mm2)

伸长率

A5(%)最小值

(1)

平均冲击功(J)最小值

KVL(纵向)KVT(横向)t=厚度(mm)

试验温度

(℃)

t≤50

50<t≤70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A

235

400/520

(2)

22

+20

34

24

B

235

400/520

22

0

27

20

34

24

D

235

400/520

22

-20

27

20

34

24

E

235

400/520

22

-40

27

20

34

24

(1)伸长率:

对于宽度25mm,标距长度为200mm的全厚度平板拉伸试样,延伸率参照表8中钢强度等级为32的最小值。

表5一般强度级板材和宽扁钢的供货条件和冲击试验数量

钢材

等级

供货状态

(1)

进行冲击试验的每批的吨数()和厚度(mm)

(2)

t≤25

25<t<35

35≤t≤50

50<t≤100

A

A(-)

(3)(N,TM)(-)NR(50)AR*(50)

B

A(-)(4)

A(50)

(N,TM)(50)NR(25)AR*(25)

D

A(50)

(N,NR,TM)(50)

(N,TM)(50)NR(25)

E

N或TM(每件)

(1)简写:

A:

任意状态

N:

正火状态(热处理)

NR:

正火轧制

TM:

热机械轧制

AR*:

船级社特殊批准时的轧制状态

(2)每组冲击试验的试样从括号中标明数量(吨)的每批材料、特指的每一部分或单件材料中选取。

当不需要做冲击试验时标记为(-)。

(3)细晶粒的50mm以上厚的A级钢N,TM状态的,一般不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当有要求时,数量由船级社决定。

(4)厚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B级钢一般不进行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当有要求时,数量由船级社决定。

2.6.2高强度钢

力学性能见表7的要求。

板材和宽扁钢的交货状态和冲击试验的取样数量见表9。

表7:

高强度钢力学性能

钢级

屈服强度

ReH

(N/mm2)

最小值

抗拉强度

Rm

(N/mm2)

延伸率

A5(%)

最小值

(1)

平均冲击功(J)最小值

KVL(纵向)KVT(横向)t=厚度(mm)

试验

温度

(℃)

t≤50

50<t≤70

70<t≤100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纵向

横向

AH32

315

440~590

22

0

31

22

38

26

46

31

DH32

-20

EH32

-40

FH32

-60

不适用

AH36

355

490~620

21

0

34

24

41

27

50

34

DH36

-20

EH36

-40

FH36

-60

不适用

AH40

390

510~650

20

0

41

27

不适用

DH40

-20

EH40

-40

FH40

-60

(1)对于宽度25mm,标距长度为200mm的全厚度平板拉伸试样,延伸率符合表8中最小值的要求。

 

表8:

标距长度为200mm时不同厚度试样的延伸率单位:

%

钢级

t≤5

5

10

15

20

25

30

40

32

14

16

17

18

19

20

21

22

36

13

15

16

17

18

19

20

21

40

12

14

15

16

17

18

19

20

表9高强度级板材和宽扁钢的供货条件和冲击试验数量

钢材等级

细化晶粒元素

交货状态(冲击试验取样批量)

(1)

(2)

厚度t(mm)

t≤12.5

12.5

20

25

35

AH32(3)

AH36(3)

Nb或/和V

A(50)

N(50),NR(50),TM(50)

Al或Al+Ti

A(50)

AR*(25)

不适用

N(50),NR(50),TM(50)

AH40

任意

A(50)

N(50),NR(50),TM(50)

DH32

DH36

Nb或/和V

A(50)

N(50),NR(50),TM(50)

Al或Al+Ti

A(50)

AR*(25)

不适用

N(50),NR(50),TM(50)

DH40

任意

N(50),NR(50),TM(50)

EH32

EH36

任意

N(每件),TM(每件)

(1)简写:

A:

任意状态;N:

正火热处理状态;NR:

正火轧制;TM:

热机械轧制;AR*:

经本社特别认可后,可采用热轧状态交货。

(2)冲击试样的取样批量。

每个检验批取一组冲击试样,括号中的数值表示每个检验批的重量吨。

(3)对于AH32和AH36级钢,如果平常的冲击检验结果令人满意,经船级社特别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冲击试验的次数。

2.7力学性能试验

2.7.1一般要求

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的试样应从最终供货产品上取得,试验根据[2.7.5]和[2.7.6]要求,在按批取得的试样或单件试样上进行。

2.7.2按批试验

按批试验的材料应从同一浇次、同一产品形式和同一供货状态的材料中选取,每批材料厚度和数量满足如下要求:

a)最小和最大产品厚度变化不超过10mm。

b)数量不超过50t。

对于一些辅助用途的A级钢产品可以由几炉组成一批,但每批的重量不能超过25t。

2.7.3单件试验

单件试验所说的单件是指第1章第1节3.3.3所规定的轧制单件。

2.7.4取样

对于宽度≥600mm钢板和扁钢,拉力试验的试样应取横向试样,夏比V型冲击试验的试样取纵向试样(KVL)。

除非另有要求或经过船级社的同意,另一种情况下试样取纵向试样。

特别规定在横向试样上进行冲击试验(KVT)的,由制造商进行试验,船级社有权进行随机检查。

一般情况下,公称厚度小于6mm的产品不用做冲击试验。

成卷交货的钢板,应在从钢卷头部和尾部截取的试样上进行双倍拉伸和冲击试验。

试样的取样位置参见[1.8.2]。

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可以增加厚度方向试验,试验按第9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2.7.5拉伸试验的次数

每批提交试验的材料从其中一件上取一个拉力试样进行试验。

通常情况下,在每批材料厚度最大的产品中取样。

2.7.6冲击试验的次数

一般强度钢每组冲击试验的次数见表5中的有关要求;高强度钢每组冲击试验的次数见表9中的有关要求。

当按批进行试验时,试样从每一批中厚度最大的一件材料上取。

在上面提到的表中给出的冲击试验的试样组(每组三个)数量要符合以下要求:

a)下列钢种,每批50吨或不足50吨的批次取一套试样,在b)中特殊规定的除外:

·A级,产品厚度大于等于50mm。

·B级,产品厚度大于等于25mm。

·D,AH32,DH32,AH36,DH36,AH40,AH40。

b)除了钢种A,得到特殊许可以热轧状态(AR*)交货的材料和厚度大于50mm以控制轧制(NR)状态交货的材料取冲击试样的批次为25吨或小于2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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