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南昌大学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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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南昌大学方案

1.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名称:

南昌大学

地址:

南昌大学南校内

项目名称:

南大食堂改造建设总金额:

万元

工期:

40天

2.质量目标:

a)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b)事故率0%;

c)创南昌市优良工程。

3.接收准则:

3.1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施工过程策划

4.1施工流程

进场---施工场地安排(临时设施,临时用水、用电提供,材料堆放)---搭建脚手架、安装安全网---技术交底、放样---隐蔽工程施工、测试、验收-----基层骨架防护处理---楼地面、墙柱面块料面层安装---交叉施工成品保护---面饰材料安装---成品安装---清理现场---自检及初验---建设方验收---交付使用

4.2过程质量目标:

a)分项工程符合质量检验评定表的要求,合格率100%;

b)保证使用功能;

c)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表控制工期

4.3人员设置

4.3.1项目经理:

汤瑞兴(二级)

4.3.2“五大员”配置:

施工员—质检员--

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

4.3.3项目经理部网络图

公司总部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铝合金班组

泥水班组

脚手架班组

木工班组

油漆涂料班组

 

4.3.4项目经理与五大员的职责权限

4.3.4.1项目经理

a)代表公司履行对业主的工程施工,执行公司的质量方针,实现工程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

b)对现场施工管理和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c)明确现场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员、预算员和施工员的职责与权限,合理调配资源,满足施工要求。

d)定期参加建设单位的施工例会,及时组织纠正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

e)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指导和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执行施工技术规范。

f)接受业主、监理和公司的质量、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施工质量。

4.3.4.2安全员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b)督促施工员开工前对各班组做好技术、安全交底;

c)每天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穿戴防护用品,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d)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并督促其整改;

e)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会议,参与施工安全事故调查与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验证。

4.3.4.3施工员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b)负责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与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实施施工安装;

c)负责与建设单位或设计部门洽商办理施工变更签证;

d)负责轻微不合格的处置,并督促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配合项目经理对严重不合格进行评审;

e)负责组织开展质量教育,对新进或转岗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f)负责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消化吸收及应用;

g)项目经理不在时行使其职责。

4.3.4.4质检员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质量有直接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参与公司对工程施工的过程监视和测量及对不合格进行的评审。

b)负责进场物资的验证及状态标识,并收集和保存进场物资的合格标志。

c)指导和监督施工班组搞好自检、交接检,收集并整理检查的原始记录。

d)按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试验;对不符合规范的工程项目,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并酌情提出处置措施,直至其整改合格为止。

e)督促施工员班前对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协助施工员及时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f)保持监视和测量记录,必要时,提供施工质量的可追溯性证实资料。

4.3.4.5材料员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按项目质量和进度要求采购各类材料;

b)负责对进场材料进行发放和保管;

c)负责现场材料的防护。

4.3.4.6预算员

a)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预决算、工程量变更等;

b)协助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预、决算。

5.施工前的准备:

5.1施工人员配备

工种

数量

工种

数量

木工

23人

小工

10

泥工

45人

铝合金工

8人

架子工

5人

油漆工

9人

总计

95人

5.2施工工地临时设施

5.2.1临时脚手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现场情况搭建);

5.2.2临时工作台(根据现场需要临时制作)。

5.3施工设施配置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空气压缩机

意大利产

3

砂轮切割机

国产

1

铝型材切割机

日立牌

3

博世冲击钻

德国产

8

电焊机

上海产

1

石材切割机

日立

6

电钻

日立

10

总计

32

6.施工方案: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

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

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4抹灰、涂料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5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6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

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

可分段进行。

第1.0.7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第1.0.8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

施工。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铝合金、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二、铝合金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

第1.0.10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

工程。

期1.0.11条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

有关规定执行。

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门窗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第2.1.2条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附件,并对其外形及平整

度检查校正,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按设计要求检查洞口尺寸,如与设计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第2.1.3条门窗的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窗应在室内竖直排放,并用枕木垫平。

严禁与酸碱等物一起存放,室内应清洁、干燥、

通风;

三、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

四、铝合金门窗运输时,应坚立排放并固定牢靠。

楼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磨损及压坏玻璃和五金件。

第2.1.4条门窗框扇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门窗框扇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以防门窗变形和损坏;

二、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第2.1.5条安装门窗必须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

门窗固定可采用焊接、膨胀螺栓或射钉等方式,但砖墙严禁用射钉固定。

第2.1.6条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清理门窗表面的水泥砂浆、密封膏等,以保护表面质量。

第二节门窗质量要求

第2.2.1条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

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2.2.2条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蚀处理。

第三节铝合金门窗安装

第2.3.1条铝合金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外框与洞口应弹性连接牢固,不得将门窗外框直接埋入墙体。

门窗安装节点见图3.3.1。

第2.3.2条横向及竖向组合时,应采取套图插,搭接形成曲面组合,搭接长度宜为10mm,并用密封膏密封。

第2.3.3条安装密封条时应留有伸缩余量,一般比门窗的装配边长20~30mm,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用胶粘剂粘贴牢固,以免产生收缩缝。

第2.3.4条若门窗为明螺丝连接时,应用与门窗颜色相同的密封材料将其掩埋密封。

第2.3.5条安装后的门窗必须有可靠的刚性,必要时可增设加固件,并应作防腐处理。

第2.3.6条门窗外框与墙体的缝隙填塞,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若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矿棉条或玻璃棉也条分层填塞,缝隙外表留5~8mm深的槽口,填嵌密封材料。

第四节工程验收

第3.4.1条检查数量按不同门窗品种、类型的樘数各抽查5%,但均不少于3樘。

第3.4.2条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4.3条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

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填塞材料与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4.4条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3.4.5条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

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第5.4.6条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

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

第5.4.7条门窗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7.7-1、2、3、4。

第四章玻璃工程

第一节铝合金玻璃安装

第4.1.1装玻璃前,应清除槽口内的灰浆、杂物等,畅通排水孔。

第4.1.2条使用密封膏前,接缝处的玻璃、金属和塑料的表面必须清洁、干燥。

第4.1.3条安装中空玻璃及面积大于0.65m2的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于竖框中的玻璃,应搁置在两块相同的定位垫块上,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的距离

宜为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二、安装于扇中的玻璃,应按开启方向确定其定位垫块的位置。

定位垫块的宽度应大于所支

撑的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宜小于25mm,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1.4条玻璃安装就位后,其边缘不得和框、扇及其连接件相接触,所留间隙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4.1.5条玻璃安装时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均不得影响泄水系统的通畅。

第4.1.6条迎风面的玻璃镶入框内后,应立即用通长镶嵌条或垫片固定。

第4.1.7条玻璃镶入框、扇内,填塞填充材料、镶嵌条时,应使玻璃周边受力均匀。

镶嵌条应和玻璃、玻璃槽口紧贴。

第4.1.8条密封膏封贴缝口时,封贴的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充填必须密实,外表

应平整光洁。

第二节工程验收

第4.2.1条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O%,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4.2.2条验收时应检查玻璃品种、规格、色彩、朝向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设计和本规

范规定的要求。

第4.2.5条玻璃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好的玻璃应平整、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二、油灰与玻璃及裁口应粘贴牢固,四角成八字形,表面不得有裂缝、麻面和皱皮;

三、油灰与玻璃及裁口接触的边缘应齐平,钉子、钢丝卡不得露出油灰表面;

四、木压条接触玻璃处,应与裁口边缘齐平。

本压条应互相紧密连接,并与裁口紧贴;

五、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并不得露在玻璃槽口外面,用橡胶垫镶

嵌玻璃,橡胶垫应与裁口、玻璃及压条紧贴,并不得露在压条外面;密封膏与玻璃、玻璃槽口的

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齐平;

第4.2.4条竣工后的玻璃工程,表面应洁净,不得留有油灰、浆水、密封膏、涂料等斑污。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为骨架,以各类埃特板、矿棉装饰

吸声板、胶合板、纤维板、钙塑装饰板、塑料板、纤维水泥加压板、金属装饰板等为罩面板的吊

顶工程的安装及验收。

第5.1.2条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3条吊顶龙骨在运输安装时,不得扔摔、碰撞。

龙骨应平放,防止变形;

罩面板在运输和安装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运输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受潮变形。

第5.1.4条吊顶龙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内,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龙骨变形、生锈;

罩面板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存放于地面平整、干燥、通风处,并根据不同罩面板的性质,分

别采取措施,防止受潮变形。

第5.1.5条罩面板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现浇板或预制板缝中,按设计要求设置预埋件或吊杆;

二、吊顶内的通风、水电管道及上人吊顶内的人行或安装通道,应安装完毕。

消防管道安装

并试压完毕;

三、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

轻型灯具应吊在主龙骨或

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四、罩面板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第5.1.6条罩面板安装前,应根据构造需要分块弹线。

带装饰图案罩面板的布置应符合设

计要求。

若设汁无要求,宜由顶棚中间向两边对称排列安装。

墙面与顶棚的接缝应交圈一致。

第5.1.7条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漏缝现象。

第5.1.8条搁置式的轻质罩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第5.1.9条罩面板不得有悬臂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5.1.10条施工用的临时马道应架设或吊挂在结构受力构件上,严禁以吊顶龙骨作为支撑点。

第5.1.11条吊顶施工过程中,土建与电气设备等安装作业应密切配合,特别是预留孔洞、

吊灯等处的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以保证安全。

第5.1.12条罩面板安装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5.2.1条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吊装不完整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暗装的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

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各类罩面板的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5.2.2条吊顶工程所用的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及其配件应符合有关规行国家标准。

第5.2.3条安装罩面板的紧固件,宜采用镀锌制品,预埋的木砖应作防腐处理。

第5.2.4条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现场配制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第三节龙骨安装

第5.3.1条安装吊顶龙骨的基体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5.3.2条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

弹线应清楚,位置准确,其水平允许偏

差±5mm。

第5.3.3条主龙骨吊点间距,应按设计推荐系列选择,中间部分应起拱,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的1/200,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和标高。

第5.3.4条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否则应增设吊杆,以免主龙骨下坠。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以保证吊顶质量。

第5.3.5条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当预埋的吊杆需接长时,必须搭接焊牢,焊缝均匀饱满。

第5.3.6条次龙骨(中或小龙骨,下同)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当用白攻螺钉安装板材时,板材的接缝处,必须安装在宽度不小于40mm的次龙骨上。

第5.3.7条根据板材布置的需要,应事先准备尺寸合格的横撑龙骨,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次龙骨的间隙不得大于lmm。

第5.3.8条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第5.3.9条全面校正主、次龙骨的位置及水平度。

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明龙骨应目测无明显弯曲。

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

校正后应将龙骨的所有吊挂件、连接件拧夹紧。

第5.3.10条检查安装好吊顶骨架,应牢固可靠。

第5.3.11条吊顶本龙骨的安装,应按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

按国家标准GB11981—89《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主龙骨称为承载龙骨,次龙骨称为覆面龙骨。

第四节埃特板安装

第5.4.1条埃特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钉固法安装,螺钉与板边距离应不小于15mm,螺钉间距以150~170mm为宜,均匀布置,

并与板面垂直。

钉头嵌入埃特板深度以0.5~lmm为宜,钉帽应涂刷防锈涂料,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第5.4.2条深浮雕嵌装式装饰埃特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与龙骨应系列配套;

二、板材安装应确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图案花纹的吻合;

三、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相互挤压过紧或脱挂。

第5.4.3条纸面埃特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固定,防止出现弯棱、凸鼓现象;

二、纸面埃特板的长边(即包封边)应沿纵向次龙骨铺设;

三、自攻螺钉与纸面埃特板边距离以10~15mm为宜;

四、固定埃特板的次龙骨间距一般不应大于600mm,在南方潮湿地区,间距应适当减小,以300mm为宜;

五、钉距以150~170mm为宜,螺钉应与板面垂直。

弯曲、变形的螺钉应剔除,并在相隔50mm的部位另安螺钉;

六、安装双层埃特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七、埃特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八、纸面埃特板与龙骨固定,应从一块板的中间向板的四边固定,不得多点同时作业;

九、螺钉头宜略埋入板面,并不使表面破损。

钉眼应作除锈处理并用石膏腻子抹平;

十、拌制石膏腻子,必须用清洁水和清洁容器。

第六节工程验收

第5.6.1条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过道按10延长米,礼堂、厂房等大间按两轴线为1间,但不少于3间。

第5.6.2条检查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5.6.3条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

第5.6.4条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第5.6.5条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第七章饰面板(砖)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本章适用于天然石饰面板、人造石饰面板和饰面砖镶贴的室内外饰面工程以

及装饰混凝土板、金属饰面板饰面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7.1.2条饰面工程的材料品种、规格、图案、固定方法和砂浆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5条镶贴、安装饰面的基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其表面质量应

符合现行《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木结构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7.1.4条饰面板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薄板基层应平整;

饰面砖应镶贴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

光滑的基体或基层表面,镶贴前应处理。

残留的砂浆、

尘土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第7.1.5条饰面板、饰面砖应镶贴平整,接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嵌密实,以防

渗水。

第7.1.6条金属饰面板应安装牢固,且板的压茬尺寸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7.1.7条镶贴室外突出的檐口、腰线、窗口、雨篷等饰面,必须有流水坡度和滴水线

(槽)。

第7.1.8条装配式墙板上镶贴饰面砖,宜在预制阶段完成。

在运输、堆放、安装时应注

意保护,防止损坏面层。

现场用水泥砂浆镶贴面砖时,应做到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第7.1.9条装配式挑檐、托座等的下部与墙或柱相接处,镶贴饰面板,饰面砖应留有适

量的缝隙。

镶贴变形缝处的饰面板、饰面砖的留缝宽度,成符合设计要求。

第7.1.10条夏期镶贴室外饰面板、饰面砖应防止暴晒。

第7.1.11条冬期施工,砂浆的使用温度不得低于5C。

砂浆硬化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7.1.12条饰面工程镶贴后,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节材料质量要求

第7.2.1条饰面板、饰面砖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棱角不得损坏,并应具有产品合格

证。

第7.2.2条安装饰面板用的铁制锚固件、连接件,应镀锌或经防锈处理。

镜面和光面的

大理石、花岗石饰面板,应用铜或不锈钢制的连接件。

第7.2.3条天然大理石、花岗石饰面板,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不宜采用易褪

色的材料包装。

注:

天然大理石、光面花岗石饰面板镶贴后,如有轻微损坏处,经有关单位同意,可用

胶粘剂或腻子修补。

胶粘剂和腻子配合比见附录三。

第7.2.4条天然大理石、花岗石饰面板,应表面平整,几何尺寸准确,面层石粒均匀、洁净、颜色一致。

第7.2.5条内墙釉面砖、无釉面砖,表面应光洁,质地坚固,尺寸、色泽一致,不得有

暗痕和裂纹,其性能指标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吸水率不得大于10%。

第7.2.6条施工时所用胶结材料的品种,掺合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7.2.7条拌制砂浆应用不含有害物质的洁净水。

第三节饰面板安装

第7.3.1条墙面和柱面安装饰面板,应先抄平,分块弹线,并按弹线尺寸及花纹图案预

拼和编号。

第7.3.2条系固饰面板用的钢筋网,应与锚固件连接牢固。

锚固件宜在结构施工时埋设。

固定饰面板的连接件,其直径或厚度大于饰面板的接缝宽度时,应凿槽埋置。

预留孔洞,

不得大于设计孔径2mm。

第7.3.3条饰面板安装前,应按厂牌、品种、规格和颜色进行分类选配,并将其侧面和

背面清扫干净,修边打眼,每块板的上、下边打眼数量均不得少于两个。

并用防锈金属丝穿入

孔内,以作系固之用。

第7.3.4条饰面板的接缝宽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第7.3.5条饰面板安装,应找正吊直后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以防灌注砂浆时权位移动。

第7.3.6条饰面板安装,接缝宽度可垫木楔调整。

并应确保外表面的平整、垂直及板的

上沿平顺。

灌注砂浆时,应先在竖缝内填塞15~20mm深的麻丝或泡沫塑料条以防漏浆,待砂浆

硬化后,将填缝材料清除。

注:

光面、镜面和水磨石饰面板的竖缝,可用石膏灰临时封闭,并在缝内填塞泡沫塑料条,

待灌注砂浆硬化后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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