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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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四).doc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我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西县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简称村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是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村卫生所(室)拥有资产经营权,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权,乡村两级卫生服务资源共用、风险共担、功能互补、利益共享的管理体制。

其基本内容是:

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

一、业务统

一、财务统

一、药品统

一、考核统一。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内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有关机构开展药品材料集中招标采购,对一体化实施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村卫生所(室)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乡村卫生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完成应承担的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县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

乡镇卫生院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负责村卫生室统一布局调整,对村卫生室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卫生室的设置要本着既方便群众,又便于管理的原则,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所(室)。

设置乡村卫生机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和批准,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所(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工资补助制;对村级医疗机构实行行政统

一、业务统

一、财务统

一、药品统

一、考核统一;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第九条村卫生所(室)负责所辖村的预防保健任务和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并对预防保健等社会工作实行乡村医生负责制,明确其服务的人口和责任。

乡镇卫生院驻地的村原则上不再设村卫生所(室),其医疗、预防、保健等任务由乡镇卫生院承担。

第十条乡村医生的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卫生人员中聘任。

乡镇卫生院要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定期考核、续聘、解聘制度,实行优胜劣汰。

所有人员均应持聘书上岗。

第十一条村级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50m²,至少应有“四室一房”,即:

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值班室、药房,各室必须独立,并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

村级医疗机构应具备上级规定的基本设备和与其业务开展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不准配备使用b超等超职能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

村卫生室室长对村卫生室的行政和业务工作担负组织、管理和领导责任。

村卫生所(室)长由乡镇卫生院聘任,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乡村卫生机构须统一名称,乡镇级卫生机构称**县**乡(镇)中心卫生院或**县(区)**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称**乡(镇)**村卫生室,乡村个体医疗机构称***(设置者姓名)诊所。

第十四条村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标志、统一制作的牌匾、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等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十五条对医德高尚,工作成绩突出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职称晋升、补助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统一制定村级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等。

(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室)要统一规章制度。

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

(二)村卫生所(室)要建立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统一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地方病多种表册登记和各种统计报表。

(三)村卫生所(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全天候应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

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要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卫生各项管理职能。

(四)乡镇卫生院要统一制作村级医疗机构印章、牌匾和工作人员标牌、隔离衣、帽。

第十七条乡村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由县统一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

严禁村级医疗机构私自购进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严禁乡镇卫生院向村级医疗机构加价配送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

(一)检查督促村级医疗机构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

(二)督促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规定和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全县村卫生室统一价格,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村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的品种储备药品,凭处方使用,禁止使用毒麻药品;

(三)按照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和安排工作,对村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村卫生室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监管。

村卫生室建立收入、支出帐、药品及卫生材料帐、固定资产帐等,实行统一管理,规范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医生的报酬按照执业资格进行发放,执业助理医师级以上资格每月补助标准300元,乡村医生资格每月补助标准200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及早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级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指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长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配送药品和卫生材料的加价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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