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电子支付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及监管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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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电子支付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及监管问题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Southwester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
2010届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小议电子支付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及监管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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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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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
中文摘要
【摘要】本文从我国网上支付现状入手,分析我国电子支付行业的规模,以及其高速增长加深金融风险的隐患。
区分银行与普通电子支付企业,因资质不同而应该受到差别的金融监管;提出明确监管部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沉淀资金监管、市场纪律约束机制等建议。
然后分析电子货币对我国本币的影响以及降低央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并提出缴纳准备金的监管建议。
以保证既使电子货币的发展和创新,又可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补充和完善货币政策运行机制。
最后引用欧美发达国家现行的电子支付行业指令和监管措施,从中借鉴适应我国电子支付业现状的有关政策和立法措施,并提出我国征信系统对电子支付行业监管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电子支付电子货币金融监管风险控制
Abstract
【Abstract】Basedonthecurrentstatusoftheonlinepayment,thearticleanalysesthescaleoftheelectronicpaymentindustry,andthehiddentroubleofincreasethefinancialmarketriskinthegrowthofelectronicpayment.Thendifferentiatingbankwithgeneralelectronicpaymententerprise,andextendsthatthefinancialsupervisionsofthemshouldbeindifferentways.Givingsuggestionsfortheclearanceoffinancialsupervisionandregulationdepartment’sdefination,themarketaccessandexitsystem,supervisionofsedimentedfundsmanagement,andthemechanismofdisciplineforthemarket.
ThenextsectionanalyzestheeffectofelectroniccashtoourlocalcurrencyandtheresultofreducingtheinfluenceoftheCentralBank'smonetarypolicy.Thearticlegivessuggestionstolettheissuerspaythereserverequirements,sothattoensure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electroniccash,andcontroltheriskinareasonablescope.Meanwhile,todevelopandimprovetheoperationmechanismofmonetarypolicy.
Attheendofthearticleisthequoteofthecurrentelectronicpaymentindustryinstructionsandsupervisionmeasuresoftheeuramericandevelopedcountries.Wechoosethesuitablepoliciesandlegislationstolearnfrom.Atlast,thearticalputsforwardthesignificanceofthecreditratingsystemtotheelectronicpaymentindustry.
【Keyword】electronicpaymentselectroniccash
financialsupervisionriskcontrol
目录
一、绪论1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1
(二)、我国电子支付市场的现状2
(三)、为金融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3
二、银行开展电子支付市场所面临的风险4
(一)、传统银行业固有的因素制约4
(二)、结算信用风险4
(三)、保证金流动性风险5
(四)、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建议6
三、异军突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7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7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固有的金融风险8
(三)、保证金流动风险9
(四)、沉淀资金收益归属9
(五)、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化的监管11
四、电子支付基本工具-电子货币14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对实体经济的渗透14
(二)、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14
(三)、电子货币会引发金融监管风险17
(四)、针对电子货币的金融监管17
五、探索我国电子支付的金融监管新方向20
(一)、欧美国家对电子支付业务的金融监管20
(二)、对我国的监管启示22
(三)、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23
六、结语24
参考文献26
致谢28
一、绪论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
支付体系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设施,是实现资金转移的和技术安排的有机组合,主要由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服务商及支付体系监督管理等要素组成。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加速了支付体系变革的速度。
电子支付方式的运用大幅度减少了现金、支票等纸基支付方式的交易时间和成本,并极大的扩展了交易空间,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支付体系中的比例不断上升。
这也印证了电子支付的优势和先进性。
电子支付的定义是“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将支付金从支付者传送到被支付者”。
它包含三个要素:
顾客、商家和支付组织(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内的拥有支付结算能力的金融服务商)。
顾客从商家处购买商品(服务)并为此向商家支付费用,由顾客开户银行与商家的接收银行之间进行清算。
按顾客提交支付指令的时间和从顾客账户扣除支付金额的时间的不同,电子支付系统分为类现金和类支票支付系统。
类现金支付系统是指在顾客支付前扣除支付金额。
类支票支付系统是指在支付的同时或者支付后扣除支付金额。
电子支付是应运信息时代而生,其效率远远超过传统支付结算,对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减少交易成本等都有着极大的作用;电子支付活动在英特网上的流通,大大拓展了市场交易的时间和空间,创造了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
(二)、我国电子支付市场的现状
2004年-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增长表
艾瑞数据显示,2008年年中国网上支付交易总额达2743亿元,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交易总额达6213.28亿元,增长126%,已经连续五年涨幅超过100%。
电子支付主要涉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在不断的竞争与合作中探索适合我国的电子支付市场规则,以他们的成功告诉市场电子支付先天的优越性,越来越多的商家、消费者被吸引而来,给网络市场带来一片繁荣。
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网络经济和各个行业带来了深刻影响。
但是对于发展快速的网络经济而言,经济危机反而成为一个新契机。
经济危机下网络购物的核心优势更为明显,国内的电子支付行业仍在稳步前行,并且金融危机对整个电子支付行业来说反而是一个非常好的机遇。
预计未来5年之内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量将会进一步增长。
各项环境的改善,使网络购物的优势进一步凸现,电子支付交易额也将有较大的提高。
预计到2010年中国网上购物市场的用户数将达到7400万人,交易额将可能达到1800亿元。
始于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电子商务核心的支付环节正加速网络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电子支付业每年交易总额都以超过100%的速度在成长。
整个行业发展迅速,用户规模达到1亿,电子支付实际上已经成为互联网的基础应用之一,而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需求的提高将以几何级数的增长,对宏观经济也会带来不小的影响,以往未见突兀的问题也愈发明显起来。
(三)、为金融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电子支付系统与传统支付系统具有以下三个明显不同:
1、与纸基支付方式和银行内部流转支付相比,电子支付系统缺少前者固有的安全约束。
例如:
电子货币容易伪造、电子支付信息可能被截获并伪造、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等。
2、顾客、商家和支付组织以英特网为媒介,他们可分布在全球各地,通过开放的网络进行非面对面的信息交互,因此电子支付不再有面对面支付特有的互相信任,使顾客与商家难以达成当面钱货两清的平等局面,存在因一方或双方违约而导致道德风险的隐患。
3、传统支付结算是由金融机构、银行完成,而目前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即有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还有普通的公司企业,监管部门不易明确。
以上种种特质决定了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将原有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生搬硬套在电子支付上,然而我国电子支付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这将在客观上制约着现有监管体系的合理及有效性。
所以,在有限的经验中探索适合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监管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开展电子支付市场所面临的风险
(一)、传统银行业固有的因素制约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相比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对风险的认识也不足,没有对发生风险时应对措施的合理有效的制度。
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继续沿用原有制度,没有对内部组织和管理机制进行相适应的变革,缺乏对新环境的适应。
盲目于拓展市场,却不建立对电子支付风险的预警报告、防范及事后补救制度。
(二)、结算信用风险
结算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到期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
电子支付金融服务业务的拓展方式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支付业务,它依托网络的电子虚拟化服务业务突破了地理、国界、时间等因素的约束,具有无边界金融服务的特征,这便对金融交易的信用体系要求更高,因此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例如网上银行,一般它通过远程通信手段,利用加密方式对身份及信用真实性确认,并对贷款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有可能增加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因为贷款人很可能不履行对电子货币的借贷应承担的义务,或者由于网络上运行的金融信用评估系统不健全对贷款人造成信用评估失误。
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同银行交易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就会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
因为征信体系不完善不健全,目前网上出现了种种违信交易问题,有开玩笑、也有恶性延期支付,甚至进行网上诈骗。
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用,信用可以减少市场交易费用。
在电子支付活动中,只有交易双方有足够的信用度,交易才有可能完成,否则任何交易都需要面对面、以货易货地进行,而这样的交易方式不仅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将交易的规模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阻碍经济的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是信用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制约电子支付业务甚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保证金流动性风险
当银行在某一时刻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难以满足客户对电子货币兑现或结算要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初期,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怀疑银行的货币兑现能力并引发集体恐慌,大量的货币兑换要求促使银行资不抵债,并陷入声誉风险中,最终甚导致起破产。
流动性风险常发生在电子货币发行方身上。
银行出售电子货币,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各种有高回报率的投资,投资可能面临失败,并且有投资周期。
当客户大量要求赎回电子货币,银行又缺乏足够的电子货币的保证金,此时投资资产可能无法迅速变现,或者会造成巨大的变现成本,从而使银行遭受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发声誉风险。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风险与其发行的规模和余额正相关,发行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银行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赎能力、留存的清算资金等流动性问题就越严重。
(四)、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管建议
拟开展或已开展电子支付的银行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尤其审核银行是否建立起应对电子支付风险发生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
对于达到风险预警的银行应当及时予以警告,对于风险监管指标不合格的应当由相关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其尽快整改或弥补。
电子支付是一种新的支付手段,应不同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促进金融监管网络化、电子化,对网上银行实施有重点的有效监管。
明确监管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网上银行的审批、建设、管理、业务范围等设立完整的规章和监管机制,对电子支付市场准入、安全控制、资金所有权、存款保证金等安全措施和争端解决问题加以立法,运用网络技术进行非现场监管,以确保网上金融市场良性运转。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在实行分业经营年代,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机构监管。
然而,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分业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逐渐走向混业经营,并且有许多工商企业也会涉及金融市场。
在这种背景下,监管部门也将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实行功能监管,严格审查金融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竞争规范,促进良性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因风险的因素限制或阻碍网上银行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保证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安全性、风险可控性。
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开展国际合作。
各国应尽早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和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比如统一业务流程规范、安全认证制度等,我国目前尚缺乏全国性的有关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适时制定新的支付体系和制度,以便明确电子资金划拨或使用电子货币支付时的风险责任。
三、异军突起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
2009年全年的网上支付交易总额达6213.28亿元,其中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08.4亿元,仅以支付宝为例,2009年7月6日,支付宝总裁邵晓锋在公司半年度大会上宣布,支付宝用户数突破两亿大关,日交易数达400多万笔,日交易额逼近8亿元人民币。
利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电子交易规模占总额的九成以上,已成网上电子支付中最活跃的力量。
目前的电子支付呈现出融合的趋势,交易的双方更看中的是交易平台的便捷和安全,而不是交易对方的身份。
越来越多的B2C电子商务网站开始向C2C交易提供平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B2C交易开始用P2P的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第三方支付企业抹消B2B、B2C、C2C平台之间的支付界限,吸引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个人加入,俨然是托起电子支付大旗的幕后力士!
(二)、第三方支付企业固有的金融风险
由于电子交易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支付延迟,在支付的账务处理和支付命令不同步时,对于支付者来说产生了等待成本,而对于支付平台则是多了一笔意外收入。
假设支付者为P,第三方平台为T,接受者为R。
P需要支付给R一笔资金,但由于R的提货地与P所在地不同,则将资金暂时保管在T手中,并让T等待接受支付指令后再将资金转入R的账户,T知道接支付指令的发出必然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T将可能这笔资金挪为他用。
如果投资于短期货币或债券市场,这时T会冒险不把这笔资金存入保管账户中,直到接受支付指令或默认付款时间快要到了。
在实际情况中,随时都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诉求,然而支付者、接受者是无限随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十分有限。
正是这样的支付流程和不对等的支付服务提供决定了无论怎样,在一段时间内必然会有一笔数额庞大的资金滞留在第三方平台内,时下比较著名的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都有一个固定的结算周期,或一周或一个月不等,这无形中又增加了沉淀资金的滞留时间,从而为第三方支付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现金流,他们将可用以谋取最大化的利益。
沉淀资金形成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由其保管,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没有对该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事前协商或者明确的合同规定,这样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企业一般不会仅仅持有现金,而是将其存入金融机构或者用于某种以获利为目的的投资。
这种金融行为在提高了货币效率的同时也蕴含了危机的可能性。
(三)、保证金流动风险
现今央行并未向第三方支付企业收取支付准备金,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使用沉淀资金谋其利益最大化时,会影响到结算资金的周转进而影响到支付系统的效率,一旦因故突发事件,造成某一支付环节停滞,消费者对该企业信心缺失,蜂拥要求提取支付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满足负债清偿,形成支付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清算;又因为支付结算是金融的下层建筑,与之有金融业务或财务联系的其他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出现信用问题和流动性问题,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甚至会跨区域、跨国界的扩散。
(四)、沉淀资金收益归属
(1)支付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者之间关系界定
不同于银行存款,央行既未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缴纳结算保证金,又对沉淀的交易资金没有利息要求。
但是,滞留在第三方平台的资金是有价值的,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不缴纳准备金、不发放利息的情况下,等同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第三方平台对该沉淀资金的使用权和孳息收益的归属有待商榷。
以下是支付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者之间关系示意图
支付者与资金接受者通常为买卖关系,支付者在买卖合同中处于买方地位,资金接受者为卖方地位,上述两者的买卖合同关系是该三方关系的基础。
支付者将资金首先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令其等待支付指令,所以二者是保管和委托合同关系,如此可知沉淀资金实际上是全体支付者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保管的标的物;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支付者名义,将资金支付给接受者则应是受委托人与第三人关系。
由以上分析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即资金保管和受委托人,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此处暂援引《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整个交易流程中,支付者的目的是支付资金从而获得商品,支付者将资金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暂存,在发出支付指令之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作为资金保管者,在得到授权以前,不得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并且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所以支付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资金转移并没有让渡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
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质上并不能擅自动用沉淀资金。
(2)由沉淀资金产生的收益归属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该条例规定了由保管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即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沉淀资金所得的收益应该归支付者所有,然而现行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于这部分收益一般都由企业自己占有。
虽然到目前为止,沉淀资金收益归属尚未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所以没有受到严格的要求,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越来越活跃,沉淀资金规模将日益增大,届时有关于该收益归属的纠纷将不可避免。
(五)、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化的监管
央行最初把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定义为非金融的第三方支付,后来又改为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也就是说已经承认是金融行为,并把第三方支付企业定义为金融增值服务商。
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有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发行有冲击实体货币的可能,影响货币供应,从而影响央行的宏观调控,所以第三方支付企业应由央行监管。
对于风险的控制,建议采取事前监管和事后安全网双重保障:
(1)事前监管
1、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授权使用沉淀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时,应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分离,并将自由资金与沉淀资金分别存放,独立管理。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2、按时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确保第三方支付企业按规定保持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率。
3、采取非现场监管措施,专门部门负责全面、持续地收集、检测和分析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风险信息,针对他主要的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高低和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
4、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从理论上来说,自有资本比例越高,企业破产时股东承担风险越大,则企业对风险控制上会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
5、设立自律和监督措施,对于违规操作和引发严重金融问题的企业,要对其采取严厉的警告甚至惩罚措施。
6、健全涉及电子支付业务的法规法律,对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有法可依。
(2)事后安全网
实施保证金制度,当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失败时,为沉淀资金所有人提供保护。
由央行作为最后保险人,因为央行在保护结算体系上的成本最低,它拥有同国家一样的信用和资金实力,对陷入一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企业做出紧急资金援助的姿态时,能取得沉淀资金所有者(卖方或其他机构)的信任或认可,不需要实际投入巨大的贷款就能解决资金的流动性危机。
保证金比例的确定应该既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又能保证资金安全性,如果按照“狭义银行”来约束规范第三方支付企业,即主张100%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将所有沉淀资金交由央行托管,这能完全保护资金的安全和结算体系的稳定,但是这不仅消除了沉淀资金对企业自身业务拓展、前景发展和业务创新的有利影响,而且使资金利用率低下、增加银行流动性,进而加剧银行流动性过剩。
央行应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按周期上报交易数据,根据数据估算沉淀资金额度,计算/调整保证金比例,计算保证金利息。
并且在发生重大支付风险时,先以企业自由资金补偿资金所有人的损失,再以央行审核的通过动用保证金。
(3)收益实行事前协商制度
第三方支付企业使用沉淀资金产生的利益应归支付者所有,但基于我国网络经济发展初期,大多数第三方支付企业仍靠沉淀资金获益来维持运作的,如果严格规范收益归属,将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甚至使众多第三方支付企业濒临破产。
应适当允许企业与客户在合同中协商沉淀资金归属,按自身意愿授权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可以使用沉淀资金,并按照协商的具体内容分享孳息,并可以以资金利息的方式返还客户。
四、电子支付基本工具-电子货币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对实体经济的渗透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推动下,电子货币的巨大的优势逐渐凸显,正在撼动传统支付业务的支配性地位,将开创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
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清醒的看到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们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创新、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法定货币一般由国家垄断发行,并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发行货币、维护货币稳定、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央行借助货币的发行权和货币政策执行权来对本国宏观金融经济进行调控。
而电子货币既可以由央行发行,也可以是一般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的支付结算组织。
电子货币之于电子支付,如同实体货币之于现实交易市场,随着网络市场的剧增,电子货币的需求和使用越来越大,越来越广,央行的货币发行权受到动摇,将使央行对货币供给的控制能力受到削弱。
(二)、电子货币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1)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和流通的影响
基于电子金融服务,客户可以迅速便利的实现现金、储蓄、定期与活期的转换。
为客户账户余额提供利息的电子货币是现金还是储蓄,这已经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