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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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3).ppt

1,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物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功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

保护物权的排他性,使物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最有效率利用资源的方式;促进物权的交换和各项权能的分离组合,使物质资源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

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内容、法律效力、取得、变更、消灭、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己创设。

2、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独立物只能设立一项完全物权(所有权)。

3、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指以公开方式使社会公众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

动产变动以占有和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式,不动产变动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

公信,指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具有法律上可信赖的效力。

2,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物的分类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每种方法在确定物能否交易及交易后所有权如何转移方面都有特定的法律意义。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确定具体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

2、动产与不动产:

一是判断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二是确定物权的类型;三是确定法律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3、特定物与种类物:

标的物意外灭失时,确定是履行交付原物的义务,还是赔偿损失。

4、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

5、原物与孳息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3,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物权的设立、变动、消灭1、不动产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非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定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无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机动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船舶等)法律地位与不动产相同,也,4,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需要登记。

目前我国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

例如,房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和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林地由林业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草地,承包经营的耕地由农业部门主管和登记;机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登记等。

分散登记有专业审查和管理的优势,但也容易因登记范围和规则差异而产生权属界限不清、登记信息无法共享而产生法律漏洞等问题。

5、动产物权设立、变动与消灭: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起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参见案例5-1,5,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与权能所有权,指权利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的全面支配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的利益而有权进行的各种支配财产的行为,包括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1、占有权:

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权能。

所有人占有权与非所有人占有权;2、使用权:

在不损害和不改变物的性质前提下实际使用物的权能。

所有人的使用权与非所有人的使用权;3、收益权:

利用物获取经济利益的权能,所有人的收益权和非所有人的收益权;,6,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4、处分权:

对物进行处置的权能,如消费、出卖、赠与等。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根本区别。

处分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5、对个人和单位所有权的必要限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相关的补偿费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如有毁损或灭失,应当给予补偿。

7,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共有与公有一个独立的物只能有一项所有权,但同一项财产所有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

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况称为共有。

共有分为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共有与公有是不同的概念。

1、主体区别:

共有财产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公有财产主体是单一的,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2、主体对财产的支配能力区别:

共有财产没有脱离共有人,共有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必须分割共有财产。

公有财产已脱离公民或法人个体而存在,公民或法人退出公有组织,无须分割公有财产,也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

8,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按份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最常见的是基于不同主体共同投资形成的按份共有关系,如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1)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中可以明确各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2)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各共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份额内的财产。

按份共有人在转让自己财产份额时,应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关系因全体共有人协议而终止。

9,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共同共有指两个人以上的共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常见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

(1)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不能划分出每个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2)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分割或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因全体共有人的协议而终止,共有关系终止时,应当分割共有财产。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10,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

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城镇集体所有权。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代表人:

(1)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3)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重大事项由集体成员决定。

3、私人所有权:

私人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资料等。

4、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2)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享有的共同管理权。

11,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取得方式是:

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

(2)继受取得:

取得所有权以他人对原物的所有权为基础,取得方式是:

买卖、赠与、继承等。

(3)善意取得财产制度:

法律保护善意受让人的财产所有权。

2、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动产,所有权从动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非经登记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参见案例5-2,12,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的性质是支配权,但支配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所有人通过行使所有权各项权能,有效率利用物并使其增值。

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具体方式。

当事人行使所有权既要体现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也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人可以主动将所有权的各种权能进行分离与组合,某些权能自己亲自行使或转移给他人行使,使物权利益最大化。

同时,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也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以协调行使所有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法律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体现为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其权利时,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受到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是对行使所有权的合理限制。

13,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所有权,所有权的消灭就某项物(动产/不动产)的所有人而言,其物的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所有人转让或抛弃物,其对物的所有权因此丧失;2、国家行政、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拍卖、征用或没收其物,原所有人丧失对物的所有权。

3、物本身毁坏或灭失,基于物产生的所有权不复存在。

14,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限制性)物权,包括地上权与地役权。

行使用益物权以实际占有标的物(不动产)为前提条件。

地上权,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在他人土地上设置或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上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土地使用收益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权(与土地租赁关系有别);土地出售优先购买权。

地役权,指依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涉及供役地、需役地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通行地役权、地面排水地役权等。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人行使权利过程中彼此的配合义务/避免侵害他人利益的义务。

参见案例5-3,15,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

具体内容详见第7章合同担保相关内容。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属于定限物权,二者区别:

1、支配标的物的目的:

追求物的价值/使用价值功能;2、权利的独立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用益物权独立产生;3、权利实现方式:

主债权未实现时方可行使担保物权/取得用益物权时便可行使权利;4、对物的占有:

担保物权形成、行使并非都需要实际占有物,如抵押权/用益物权形成、行使均以实际占有物为前提;,16,第五章/物权、债务、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一切非所有人。

定限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人。

2、权利内容不同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完全物权”。

定限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只是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不包括处分权,是“限制物权”。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存在期限通常没有法律与合同的限制,即物的自然寿命决定其所有权的期限。

定限物权如通过合同取得,权利存在期限由合同约定。

17,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占有,占有,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

1、占有与占有权的区别:

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但只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才能产生占有权。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占有,如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对他人房屋的占有权。

无权占有,指没有合法原因取得的占有,如占有他人的遗失物。

3、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主观上误认为自己有占有的权利,如错穿了他人的衣物。

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主观上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却仍然占有他人的物,如盗窃他人财产据为己有。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法律后果不同。

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18,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占有、物权保护,4、善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善意占有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权。

(2)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其取得受让物的费用(遗失物)(3)权利人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5、恶意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恶意占有人应当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该物受到损害的,应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6、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

参见案例5-4物权的保护方法

(1)返还原物;

(2)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3)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4)赔偿损失。

19,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即债权和债务是对应的。

物权与债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与主体的结合表现为物权,物在主体之间交换表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所有权是物可以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产生债权,交换的结果是所有权的转移。

债权的法律特征是:

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针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具有兼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本质是信用基础上的期待利益。

20,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特征: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物的归属与利用),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物的流转)。

2、主体:

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相对权。

3、标的:

物权标的是物。

债权标的是给付(债务人行为);4、权利性质:

物权为支配权,权利内容法定,权利人无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能实现物权利益,义务人是消极义务。

债权为请求权,权利内容法定或约定(合同债权),债权人利益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积极行为(给付)才能实现,债务人是积极义务。

5、权利取得方式:

物权只能通过合法行为取得。

债权可以通过合法行为取得,也可以由非法行为和事实行为取得。

21,第四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债权取得方式也称为债发生的原因,指主体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债权。

主体(公民、法人)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取得债权:

1、合同之债,通过合法行为(订立合同)取得债权;2、侵权损害之债,由致害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行为)取得债权;3、缔约过失之债,因他人缔约过失取得债权;4、不当得利之债,因事实行为取得债权;5、无因管理之债,因从事他人受益行为取得债权。

22,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主体之间因订立合同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权是任意债权。

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且,通常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之债的任意债权涵义是:

合同债权的产生、形式与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属于积极债权。

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是企业取得债权和债务的最常见、最重要的方式。

23,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侵权损害之债侵权损害之债,是主体之间因侵害某一方民事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并造成其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受到侵害并因此遭受财产、人身与精神损失的人是债权人,侵权人是债务人。

侵权损害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失。

因此,损害赔偿关系是侵权损害之债的实质内容。

侵权损害之债是法定债权,债的构成要件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消极债权。

侵权行为也是企业取得债权、债务的常见方式。

24,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是主体之间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损失的人是债权人,有缔约过失的人是债务人。

缔约过失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有缔约过失的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缔约过失侵害了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的期待权利并使其受到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关系是缔约过失之债的实质内容。

缔约过失之债是法定债权,债的构成要件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消极债权。

25,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主体之间因自然原因,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失误造成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利益受到损失的人是债权人,无合法根据获得利益的人是债务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不当得利人应当将其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返还给真正的利益所有人。

不当得利是法定债权,债的构成要件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是消极债权。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利益;

(2)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3)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受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损害之债性质不同。

不当得利债务人并非因其违法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只是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才负有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利益所有人的义务,不属于法律惩罚。

侵权债务人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律的制裁。

26,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主体之间因一方当事人自愿从事使他人受益的行为(无因管理),导致他人获得利益或避免利益损失,自己支出费用或造成财产和人身损失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其从事无因管理行为所垫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债权,也是消极债权,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以使他人受益或避免损失;

(2)行为人客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3)行为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社会互助行为,行为人应象本人管理自身事物那样尽责,才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自己所垫付的费用或受到的损失,出于私利使受益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属于无因管理。

27,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债权,债的种类1、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特点:

按份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法律行为(清偿债务或受偿债务)原则上彼此不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的特点:

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法律关系(清偿债务或受偿债务行为相互之间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两种不同性质关系。

一是连带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六种类型连带责任。

3、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在履行债务之前债的标的物灭失时,是赔偿损失还是交付实物。

参见案例5-5,28,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三节人身权,人身权的性质与类型人身权,也称人身非财产权,指主体所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本身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原则上不能转让、交易或放弃,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主要区别。

但是,某些人身权的使用可以带来财产利益,所以,这些人身权的使用权通常可以交易与转让。

1、人格权:

是与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

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或名称权等。

人格权是人生而享有并终身享有的权利。

法人享有特定的人格权。

公民的肖像使用权可以被依法转让。

2、身份权:

是与主体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只有自然人才享有身份权。

29,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二节人身权,侵害人身权的主要形式1、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过错或非过错造成员工或第三人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相关负责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

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害公民的肖像权: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活动中侵害他人肖像权,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通常还要根据获利情况对权利人进行赔偿。

4、侵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如企业经营活动中怀疑顾客或雇员有偷窃行为时的不当检查行为;对竞争对手的诋毁、诽谤行为等。

企业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荣誉权时,受害人通常会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

参见案例5-6,30,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一行为还违反刑法和行政法,可以同时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时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具有补偿性。

非财产责任是侵权人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以保持或恢复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的现状。

31,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功能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公平,国家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1、惩罚功能:

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金钱赔偿,其实质是对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于其非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数额,使侵权行为无获利的可能。

3、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由侵权人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使其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况(恢复原状)。

侵害财产权的,通过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原状。

侵害人身权的,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方式解除或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恢复原状。

32,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法律责任,确认侵权责任的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状态是确认侵权人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1、过错责任:

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损失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指没有达到其应当注意的程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过错责任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过错状态决定侵权责任的范围。

2、推定过错:

指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不能举证,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推定过错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将举证责任倒置而已。

3、无过错责任:

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和免责条件由法律特别规定,33,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法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1、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和独立责任;2、有损害后果但免责和减责的情形: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和受害人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

3、侵权责任主体的其他规定: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2)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对其行为失去控制时的侵权责任;(3)用工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侵权责任;(4)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的侵权责任;(5)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侵权责任;(6)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34,第五章/物权、债权、人身权法律制度第四节侵权法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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