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835333 上传时间:2023-07-08 格式:DOCX 页数:76 大小:66.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商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6页
民商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6页
亲,该文档总共7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商法.docx

《民商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商法.docx(7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商法.docx

民商法

民商法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

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及财产等因素的影响。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二者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内涵不同;享有状况不同;存在时间不同。

  

(二)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的特征包括:

合伙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的依据是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包括:

合伙组织经营事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

合伙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退伙权。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出资义务、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

  3.入伙与退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之后、终止之前第三人加人合伙组织,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如果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对入伙条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以入伙。

入伙人对入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无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分类

  一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二是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几类。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

主要区别如下: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

  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时,终于法人终止。

  (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负责人;未设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人内部没有明确的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七)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

  2.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结束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据清算的原因,可以将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

  2.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而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对方当事人的义务。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还是需要交付实物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依据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4)默示形式。

  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四、无效民事行为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两种:

延缓条件及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分为两种:

延缓期限。

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

解除期限。

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来,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是代理人独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3)诉讼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这是最常见的代理,适用范围最为广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

  信息知悉权、转委托权、报酬请求权。

  2.代理人的义务

  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亲自代理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五、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

  

(一)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1.表见代理的含义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

  3.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共同行为导致被代理人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

  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第五节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他方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

  

(1)债权所反映的是财产流转关系。

  

(2)债权是对特定人(债务人)的请求权。

  (3)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4)债权人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5)债权的发生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

非合同之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包括侵权之债、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或一方有两人或两以上的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这是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债的一方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债的分类。

  4.选择之债与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指债的内容规定几种给付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不可选择之债也称简单之债,指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不能选择或擅自变更的债。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

此种债的标的物具有独特特征和唯一性,不能为他物所替代。

  种类之债,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

  三、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1)实际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

  四、债的消灭

  引起债的消灭的原因有:

  1.履行

  2.解除

  3.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因债务人不知债权人是谁或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从而由债务人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机关的行为。

  4.抵销

  抵销也称充抵,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在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时互相充抵,充抵的两部分债务均告消灭。

  5.混同

  混同,是指一项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为一个主体的法律现象。

  6.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7.其他原因

  包括法人破产、法律直接规定等。

第六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与公民的人身和法人的组织体不可分离。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二、人身权的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一)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自然人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

  权等具体类型。

身份权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等。

  

(二)法人的人身权类型及其法律保护

  法人人身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七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1)从责任的性质看,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以财产性的经济补偿为主。

  

(2)从处理纠纷的原则看,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

  (3)从财产的归属看,补偿金一般归属于受害人。

  (4)从强制的程度看,民事责任除法律规定外,往往还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可以自行协商,或减或免,国家一般不干预。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由一方依法单独承担对他方的民事责任。

混合责任,是指由各方依法对其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

  3.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依法由一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依法由数人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共同侵权民事责任。

  4.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所适用的归责原则是否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5.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中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6.违反合伺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这是对民事责任的基本分类。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四、侵权的民事责任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

  

(1)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主要包括:

①自助行为;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受害人过错;⑤不可抗力;⑥意外事件。

  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用户因使用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为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原告须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之间有因果关系。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不必承担责任。

  (6)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4.侵权损害的赔偿

  它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侵害财产权的赔偿;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④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⑤共同侵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⑥双方都有过错和双方都无过错时的责任分担;⑦行为人为公益或他人利益而受到损失的赔偿。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害;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第八节诉讼时效与期间

  一、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又称为普通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以下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

  2.诉讼时效的开始和中止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指诉讼时效起算的开始。

  

(2)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③承诺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

  二、期间

  期间,是指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段。

  根据期间的产生原因,期间分为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三类。

第二章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

  

(2)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

所谓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是指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一个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对此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

  准物权的类型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它们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

  5.占有

二、我国物权法总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实际上《物权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经济关系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