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普查内容和方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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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报警控制器(区报或集报或控报)各组件及功能应完整、正常。

(2)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

(3)应具有接收\处理\显示\信号等功能正常。

(4)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不得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5)火灾报警控制器面板上的指示灯、显示器、打印机和音响器件应正常工作。

(6)火灾报警及联动设备应正常工作,无误报、故障、屏蔽现象。

(7)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8)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附件2-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普查内容及方法

项目

(1)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组件、功能应符合要求,无损坏、松动、脱落现象。

(2)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

(3)每季度应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

(4)每季应对系统功能进行手动和自动状态下性能检查,测试联动情况。

(5)每季应对备用电源进行两次充放电试验和三次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6)探测器投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

(7)故障报警功能应显示正常。

(取下一个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应有故障显示。

(8)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

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消防电话

(1)专用电话(电话插孔)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2)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电话。

(3)用插孔电话呼叫消防控制室,检查通话效果是否正常。

应急

广播

、声

光报警

(1)各层扬声器、声光报警装置应外观完好。

(2)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

(3)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是: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4)声光报警装置应在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后,发出声警报或声、光警报。

附件2-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水池容积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

消防水池容积如大于500m3时,应进行分隔,且设置带阀门的连通管。

(2)消防水池水位应具有不被它用的设施。

(3)消防水池补水设施应正常;

应具有防冻措施。

(4)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等。

(1)消防水箱的容积,是否符合要求;

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不小于规范的最低标准。

(2)消防水箱的水位及消防用水应具有不被它用的设施,应设置水位指示器。

(3)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出水管阀门应常开。

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

(4)消防水箱间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应有防冻措施。

(1)应设置明显标识。

(2)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应符合要求,应常开,组件应完整,开关灵活无漏水。

(3)启动运行应正常;

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1)消防水泵应每月起动运转一次。

(2)消防水泵应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3)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消防水泵的吸水标高应低于水池最低水位。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且应设不少于两条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5)泵房控制柜和消防控制室应能启停每台水泵。

(6)水泵控制柜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

(7)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8)启动运行应正常,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9)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

当存在超压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装置。

附件2-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40m。

(2)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

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水泵接合器组件有完整齐全,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

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4)水泵接合器安装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图集。

湿

(1)报警阀组件应灵敏可靠,各种阀门应有启闭标识,报警阀上下腔压力显示应基本一致。

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墙距应大于0.5m,正面距离应大于1.2m。

(2)做功能试验。

打开试验阀门放水,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应动作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

报警阀动作后,采用声级计测试水力警铃3m远处的声压级不应低于70dB。

(3)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

(4)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做启动试验;

水流

指示

(1)开启相应楼层试水阀或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控制室应能接受报警信号并显示楼层位置。

(2)每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试验。

关闭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报警信号应能复位,并同时反馈信号。

末端

试水

装置

(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2)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的阀门、压力表、试水接头及排水管,外观应完好,有排水措施。

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压力显示不应低于0.05Mpa。

(3)每个季度应对系统所有的末端试水阀和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一次放水试验。

附件2-2-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施

喷头

(1)喷头选型是否符合设计(下垂型、直立型、边墙型、普通型)。

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外表不得有附着物、悬挂物等。

(2)喷头是否被遮挡,与附近的墙、顶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且不应大于150mm。

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300mm。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

(3)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小于10个。

管网

(1)管网材质应选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要求的铜管、不锈钢管;

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耐压1.6Mpa。

(2)热镀锌钢管安装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件或法兰连接;

不可采用焊接连接。

(3)管网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系统

功能

试验

(1)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应有压力变化。

水力警铃应动作。

测量自开启末端试水装置至消防水泵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应超过5min。

(2)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应动作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

(3)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1min,出水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并在开启末端试水装置后5min内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其它专项普查内容:

(一)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各组件的设计及安装均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消防法规及原设计。

(二)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95年6月16日前的工程无需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95年6月16日至98年9月1日期间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提供验收手续;

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工程提供审核、验收手续。

(三)维护管理=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BDT3119—2010)等有关消防标准执行。

附件2-3-消火栓供水系统

设置

形式

(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

高层建筑、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不应大于30m;

高层建筑的裙房及其它单层、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

(2)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的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

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3)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箱内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

(4)如采用消防水泵供水时,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应完好,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消防控制室应显示启泵按钮位置。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5)系统最有利点处消火栓压力应符合有关消防法规。

(6)高层建筑建筑系统最不利处消火栓压力,建筑高度小于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

(1)沿消防车道布置,距离路边不应大于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与水泵结合器的距离宜为15-40m。

(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3)室外消火栓出水压力有满足要求,阀门应启闭灵活。

(4)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无积水。

(5)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有防冻措施且完好。

(一)消火栓(包括室内外)供水系统如采用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供水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及泵房的专项普查内容,参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专项普查内容;

(二)建筑消火栓(包括室内外)供水系统的设计及安装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原设计;

(三)95年6月16日前的工程无需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工程提供审核、验收手续;

(四)维护管理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BDT3119—2010)等有关标准执行。

附件2-4--气体灭火系统

(1)管网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储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喷头等组件应完整正常。

(3)消防控制室、储瓶组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4)储瓶间应设应急照明;

门应向外开启。

(5)储瓶应有灭火剂名称、编号、容积、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6)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

(7)管网无碰撞损伤、堵塞、泄漏等现象。

(8)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9)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通风设施等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储瓶应有灭火剂名称、编号、容积、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

(2)储瓶铅封、压力表和标志牌等正常。

(3)防护区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4)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

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

(5)设置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6)无管网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一)设计及安装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原设计。

(二)具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三)维护管按照《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BDT3119—2010)等有关标准进行专项普查。

附件2-5-防排烟系统

(1)控制柜、风机、送风阀、送风口等组件应完整齐全。

(2)控制柜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均应工作正常。

(3)送风机铭牌标志清晰,风量、风压符合设计要求。

风机传动机构应有防护措施,风机入口处应有防护网。

现场手动开启正常,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应反馈运行信号。

(4)送风阀外观应完好,安装位置正确。

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反馈动作和信号情况。

(5)送风口应设在需送风的楼梯间或前室内靠近地面的墙上,前室内送风口应为联动动作的常闭风口;

楼梯间内应为常开风口。

(6)联动功能应运行正常。

(1)控制柜、风机、送风阀、送风口等组件应完整齐全。

(3)排烟风机铭牌标志清晰,风量、风压符合设计要求。

(4)排烟阀、排烟防火阀外观应完好,安装位置正确。

(5)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距安全出口应大于1.5m,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应小于30m。

排烟口安装应牢固可靠,启闭灵活。

(6)联动功能应运行正正常。

附件2-6-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门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原设计。

(2)防火门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标准。

(3)防火门上闭门器、密封条等组件应齐全完好,开启灵活、关闭严密。

(4)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

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

(1)防火卷帘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2)防火卷帘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标准。

(3)防火卷帘组件应完整齐全,紧固件应无松动现象,卷帘与楼板、墙体、导轨之间缝隙应封堵严密,不应有孔洞。

(4)防火卷帘现场手动、远程手动、自动控制和机械操作功能应正常;

关闭时应严密,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

(5)防火卷帘运行时应平稳顺畅、无卡涩现象。

(6)联动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安装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

另一个相关探测器报警后,卷帘应继续下降至地面,并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号。

(7)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在防火分区内任意两个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后,防火分区全部卷帘应直接下降至地面,并应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一)工程审核、验收手续。

95年6月16日前的工程无需提供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二)维护管理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BDT3119—2010)等有关标准进行专项普查。

附件2-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泡沫消防泵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

(2)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或专用消防泵。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泵的设计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1倍。

(3)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

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1)泡沫液储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和储量。

(2)泡沫比例混合器选型应符合设计;

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液流方向应正确。

(3)泡沫液储罐上的液面计、取样口、设安全阀、排渣孔等附件应完整齐全并工作正常。

(4)泡沫产生器选型应符合设计,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人或堵塞;

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5)泡沫栓阀门启闭应灵活。

(6)系统组件着色应符合标准。

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7)对系统功能正常性进行检测。

按设定的控制方式正常启动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至喷发泡沫为止。

(8)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9)每月对泡沫产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

(10)每半年应对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外的其余管道应全部冲洗,清除锈渣。

(11)每两年应对系统所有组件、设施、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和喷泡沫试验。

(一)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95年6月16日至98年9月1日期间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查看验收手续;

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工程查看审核、验收手续。

附件2-8-固定或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罐(池)

(1)消防水罐(池)容积应按消防法规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计算;

(2)消防水罐(池)水位应具有不被它用的强制设施。

(3)消防水罐(池)补水设施应正常。

(4)消防水罐(池)容积如大于1000m3时,应进行分成两座设置。

(5)消防水罐(池)应无污染、无悬浮物等。

(1)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消防法规。

(2)消防水泵应注明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

(3)消防水泵扬程、流量等应符合所供水设备的要求。

(4)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

(1)储罐区、装置区应设置环形供水管网,消防水泵房至环形供水管网干管不少于2条。

(2)液态烃储罐容量大于400m3时,供水竖管不少2条,其控制阀设置在防火堤外并距储罐15m以外。

(3)液态烃储罐区,环形供水管网在进入防火堤处的支管线时,应设置过滤器。

(4)油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喷头喷水方向与罐壁的夹角30°

~60°

(二)体积高大石化装置、容量大于400m3的液态烃储罐区等应设置固定消防水炮;

消防水炮选用直流~喷雾两用,流量控制在30~40L/S。

(三)消火栓布置应符合有关消防法规,地下式消火栓应选用SA65/65-1.6型;

地上式消火栓应选用SS150/80-1.6型,且大出水口超向消防车道。

(四)固定或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组件应完整齐全工作正常;

消防水泵、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喷头、管网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并具有防冻措施。

(五)维护管理应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BDT3119—2010)等有关消防标准。

附件2-9-烟雾自动灭火系统

烟雾

自动

灭火

(1)烟雾自动灭火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

2004)及原设计。

(2)烟雾自动灭火系统及附件完整齐全工作正常;

外观完好无损。

(3)烟雾自动灭火系统按照规定应定期更换药剂、更换导火索;

并对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

(4)烟雾自动灭火系统外壳铭牌应具有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时间等信息。

(5)烟雾自动灭火系统的维护应执行《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169:

200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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