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5068571 上传时间:2023-06-30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31.7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3页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3页
亲,该文档总共2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治理,爱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爱护消费者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卫生行政许可治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规定的权限、范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布、公平、公平、便民原那么,严格卫生许可证的治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卫生许可。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益。

听证程序按«卫生行政许可治理方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规定能够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单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设区的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治理。

其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的权限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卫生部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划定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方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见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托付代理人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

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托付代理证明。

第十二条食品卫生许可实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责任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资格证明;

〔五〕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八〕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和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九〕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检验项目等;

〔十〕卫生治理的组织、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操纵体系相关文件;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资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七〕卫生治理的组织、制度;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经营的,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通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治理员资格证明;

〔五〕加工、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六〕加工、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七〕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八〕卫生治理的组织、制度;

〔九〕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操纵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的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能申领1张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事项合法性、申请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依照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补正的材料仍旧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连续要求补正;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法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3年内再次提出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内容的审查包括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于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申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应达到总分的60%以上。

第五章发放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

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使用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

苏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AAYYYY号。

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江苏省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2〕;AA指生产经营方式代码:

生产加工为01、食品经营为02、餐饮服务为03、集体食堂为04、食品添加剂生产为05、保健食品生产为06、新资源食品生产为07;YYYY指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卫生许可证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许可范畴依照«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及范畴分类»〔见附件3〕分别填写。

生产经营方式按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经营〔含贮存、批发或零售〕等类别填写。

第三十一条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连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方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连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三〕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的外标签、说明书;

〔四〕原卫生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项目〕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或改变后相关资料;

〔六〕食品、餐具等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测、抽检以及自检情形;

〔七〕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治理过程中发觉的问题整改情形;

〔八〕卫生许可证原件;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办理连续手续,连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有效期为四年。

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提出连续申请的,不予连续,并作出不予连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方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

〔二〕改变原生产经营地址的;

〔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四〕逾期提出卫生许可证连续申请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补发卫生许可证的申请;

〔三〕登载有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的公布发行报刊或已损毁的卫生许可证原件〔残损部分〕;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和许可范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分别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不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提交: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书面申请;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地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增加许可范畴的应提交: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申请;

3、卫生许可证原件;

4、新增加许可项目的相关材料〔产品配方、工艺流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设计样稿和涉及新项目的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生产设备、设施等〕。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和增补许可项目,并注明变更缘故。

变更和增补许可项目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与原卫生许可证一样。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托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托付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二〕受托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卫生许可范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受托付生产加工单位不得再次托付其他单位。

第三十五条托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托付方、受托付方的单位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异地托付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受托付方生产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检查。

托付方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能够共同参与。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治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受理、审批发放、查询和公布信息系统,定期公告取得、吊销、撤销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四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觉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截了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治理职责,应当自觉同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情形属实的,应当赶忙纠正。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发放卫生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形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治理的要求,实行动态治理。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能够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判;对有关工作人员,依情节和后果能够给予批判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情节严峻,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动身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作出卫生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增加许可项目、伪造、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能够撤销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连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卫生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应当按«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依照«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那么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如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方法未有规定的,依据相应的上位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说明。

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施行。

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治理方法〔试行»〔苏卫法监〔2002〕46号〕、«关于统一使用食品卫生许可项目规范用语的通知»〔苏卫防〔199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受理编号:

〔〕号

 

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分为:

餐饮服务〔包括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分装〕、经营〔贮存、批发或零售〕;

四、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那么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五、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六、申请单位填写完毕,送交指定的卫生监督所;

七、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八、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受理编号申请单位不填写。

申请单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代理人〕

申报许可项目

卫生许可证号〔新申请不填〕

本次申请属于

〔在□内打√〕

□新申请〔□食品经营□餐饮、食堂□生产加工〕

□连续〔换证〕□补办□变更

请按以下要求,将有关材料附后:

1、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

2、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提交材料;

3、申请从事餐饮、食堂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十六条要求提交材料;

4、申请连续〔换证〕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要求提交材料;

5、申请补办卫生许可证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要求提交材料;

6、申请卫生许可变更的,需按«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治理方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要求提交材料。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如有不实之处或侵权行为,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业主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食品生产经营者承诺书〔样式〕

本单位或业主〔单位或业主名称〕是食品生产经营者。

作为食品卫生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卫生与否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卫生,特在此向社会公布承诺:

1、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依法生产经营,不涂改、转让、出借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连续申请。

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卫生负责,承担食品卫生的第一责任。

3、保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和食品卫生治理人员把握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卫生重要意义的认识。

4、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通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躯体健康,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5、保证具备连续保证食品卫生的环境条件。

6、保证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卫生治理水平,不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7、保证建立原料〔食品〕购进索证、检查验收、记录制度。

不购进、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

8、保证当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造成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差不多生产经营的食品。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签字、公章〕

年月日

附件2、江苏省行政区域代码

320000 江苏省

320200  南京市

320201   市辖区

320202    玄武区

320203    白下区

320204    秦淮区

320205    建邺区

320206    鼓楼区

320207    下关区

320201    浦口区

320203    栖霞区

320204    雨花台区

320205    江宁区

320206    六合区

320214   溧水县

320215   高淳县

320200  无锡市

320201   市辖区

320202    崇安区

320203    南长区

320204    北塘区

320205    锡山区

320206    惠山区

320211    滨湖区

320281   江阴市

320282   宜兴市

320300  徐州市

320301   市辖区

320302    鼓楼区

320303    云龙区

320304    九里区

320305    贾汪区

320311    泉山区

320321   丰 县

320322   沛 县

320323   铜山县

320324   睢宁县

320381   新沂市

320382   邳州市

320400  常州市

320401   市辖区

320402    天宁区

320404    钟楼区

320405    戚墅堰区

320411    新北区

320412    武进区

320481   溧阳市

320482   金坛市

320500  苏州市

320501   市辖区

320502    沧浪区

320503    平江区

320504    金阊区

320505    虎丘区

320506    吴中区

320507    相城区

320581   常熟市

320582   张家港市

320583   昆山市

320584   吴江市

320585   太仓市

320600  南通市

320601   市辖区

320602    崇川区

320611    港闸区

320621   海安县

320623   如东县

320681   启东市

320682   如皋市

320683   通州市

320684   海门市

320700  连云港市

320701   市辖区

320703    连云区

320705    新浦区

320706    海州区

320721   赣榆县

320722   东海县

320723   灌云县

320724   灌南县

320800  淮安市

320801   市辖区

320802    清河区

320803    楚州区

320804    淮阴区

320811    清浦区

320826   涟水县

320829   洪泽县

320830   盱眙县

320831   金湖县

320900  盐都市

320901   市辖区

320902    亭湖区

320903    盐都区

320921   响水县

320922   滨海县

320923   阜宁县

320924   射阳县

320925   建湖县

320981   东台市

320982   大丰市

321000  扬州市

321001   市辖区

321002    广陵区

321003    邗江区

321011    郊 区

321023   宝应县

321081   仪征市

321084   高邮市

321088   江都市

321100  镇江市

321101   市辖区

321102    京口区

321111    润州区

321112    丹徒区

321181   丹阳市

321182   扬中市

321183   句容市

321200  泰州市

321201   市辖区

321202    海陵区

321203    高港区

321281   兴化市

321282   靖江市

321283   泰兴市

321284   姜堰市

321300  宿迁市

321301   市辖区

321302    宿城区

321311    宿豫区

321322   沭阳县

321323   泗阳县

3213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