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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急照明问题

应急照明工程问题深入探究

应急照明:

是指在非正常状况下才使用的照明设施,包括: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

对于不同类型的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转换时间及照度要求,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

  下面介绍关于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及控制方式的一些问题。

  1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持续工作时间、各种电源的特点及实际工程的要求等多种因素,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

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

这种电源

具有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持续工作时间长、供电容量不受限制的特点。

但是,在目前的城市供电条件下,要得到两路完全独立的高压电源的可能性比较小。

在大部分情况下,供电部门不能提供完全独立的两路高压电源,或者虽然能够提供但因为投资过大而被建设方否决;

  (2)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

其特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但由于机组投入运行需要较长时间,经常处于后备状态的机组,停电时自启动时间规范要求小于30s,因此只能作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而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的场所的备用照明。

这种电源在高层建筑中常常为满足消防用电要求而设置,专门为应急照明设置是不经济的;

  (3)采用蓄电池电源。

当采用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缺点是投资大、持续照明时间受容量大小的限制、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

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装设较分散,规模不大的建筑物。

当采用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它与灯内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的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

这种方式适用于应急照明种类较多、灯具较集中、规模较大的建筑物。

  在实际工程设计的过程中,由于对系统的要求和应用范围不相同,所以仅仅选择上述某一种电源形式有时是很难满足要求的,也很难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因此供电方式的确定要结合消防动力负荷综合考虑,同时选择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应急照明电源。

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的建筑物选用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规模较大的高层建筑和一些特殊重要的建筑采用电网独立电源供电,配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或者采用由发电机组与自带蓄电池相结合用的供电方式。

  2应急照明控制方式的确定

  应急照明的控制一般可有三种形式:

  (1)应急照明灯具全天24小时点亮。

火灾发生时,由于灯始终是亮的,不会影响人员疏散,也不必由消防控制中心控制。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耗费电能,对灯具的工作寿命也有影响;

  (2)应急照明灯具全部自带蓄电池,平时由现场的跷板开关就地控制开闭,火灾时由消防控制中心切断其外部的供电电源,由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保证灯具的点亮。

这种方式的缺点是一次性投资大(灯具必须自带蓄电池),灯具维护工作量也很大;

  (3)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无论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都应自动点亮。

这种方式是比较理想的控制方式,但要求布线时必须增加一根控制线。

  3工程实例分析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11.8.7.2、11.8.7.4、11.8.8、11.8.9等)指出:

应急照明应由两路电源供电,在重要场所或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还应设置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可接自本层(本区)配电盘的专用回路或防灾专用配电盘。

  但在工程实践中,有些设计片面强调套用上述条款,没有针对应急照明供电电源的设置选择相应的控制方式,这种作法不是很妥当。

下面举例说明:

  某写字楼的应急照明设计中选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并采用分别来自变电所两段低压母线(来自两台变压器)的两路电源,经现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箱对应急照明灯进行供电(专用回路)。

应急照明灯的控制方式为:

平时光源由现场跷板开关控制,灯具处于浮充电状态;当正常照明因故失电时,依靠灯具自带蓄电池自动点亮。

  上述设计方式在很多场所都可以见到,但是,其设计人员都没有注意到很重要的一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上述设计不能满足在火灾状态下全部点亮应急灯具的要求,因为应急照明由双电源切换箱供电,而双电源切换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在火灾时要求确保持续供电。

这样,应急照明的电源实际上是不间断的,那么加载于应急照明灯的外部电源依然存在,只是换了另一路而已,应急照明灯自然无法自动点亮(现场跷板开关处于闭合位置的除外)。

在这种供电方案中,必须采取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控制方式与之对应。

但是,在有外部电源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要依靠切断外部电源强制让带蓄电池的灯具自动点亮,有些不妥。

笔者认为,在这种供电方案中,采取上述第三种控制方案为最佳选择。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5.3条规定“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因此,在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内必须采用普通的跷板开关,以此联系到其它类别的高层建筑,在疏散楼梯间内也应尽量采用普通的跷板开关,而不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但是,这样做也带来了其它的问题,如楼梯间灯具的常明。

在写字楼以及宾馆等建筑物内这个问题由于有专门的物业管理人员因此还显得不是很突出,但在高层住宅中这个弊端就比较明显。

  笔者认为,疏散楼梯内的照明属于应急照明,规范的用意是指在紧急情况(包括火灾)时必须保证楼梯间内的连续照明不能间断,而用节能自熄开关就不能做到这一点。

那么,能不能做到既不违反规范的用意,又能保证平时的节能需求呢﹖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这个目的:

  (1)可以通过采用带有消防触点的延时节能开关。

采用的延时开关其原理要求开关内部带一小型继电器,带有两对触点,一常开一常闭,要求互锁。

平时利用常闭触点(带延时功能)点亮灯具,火灾时利用其常开触点点亮灯具;

  (2)可以采用双光源(双接线端子)的楼梯间灯具。

这种方案其实就是将两套光源安装于同一外壳当中,实施起来很简单,又兼顾了建筑上的美观要求(毕竟在楼梯间同一位置安装两个灯具不够美观)。

  以上两种方法通过不同途径都可以实现应急照明在平时节能自熄,在紧急情况(火灾)下连续点亮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没有这样的配套产品推出,建议有关厂家加紧进行这方面的研制,推出一种既能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又满足节能要求的新型跷板开关及应急照明灯具产品。

  4结束语

  (1)正确的设置应急照明,特别是其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的正确选择,对增强建筑物的防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充分满足规范要求及控制功能的情况下,作为设计师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应急照明平时的能耗。

 

应急照明在设计中的注意事项(探讨篇):

上述设计方式在很多场所都可以见到,但是,其设计人员都没有注意到很重要的一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1.8条: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上述设计不能满足在火灾状态下全部点亮应急灯具的要求,因为应急照明由双电源切换箱供电,而双电源切换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在火灾时要求确保持续供电。

这样,应急照明的电源实际上是不间断的,那么加载于应急照明灯的外部电源依然存在,只是换了另一路而已,应急照明灯自然无法自动点亮(现场跷板开关处于闭合位置的除外)。

我认为既然还有外部电源,正常的照明灯还在工作,人员疏散就没有问题,应急照明灯点不点亮并无多大关系.

.第3条,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与其同时使用。

这种状况,如平时都是点亮状态(如商场、超市等场所),那还需不需要强启?

有人的时候都是亮的,灯关了上述场所也没人了,火灾发生也不存在需要疏散的问题。

看过前面一位版主的观点,对这类灯具不需强启。

应急照明设计观点篇1:

说明几点:

1,采用双电源切换箱供电的应急照明,其所带的灯具一般不需要再自带蓄电池(特级保护对像除外),而由双电源切换箱出来的应急照明回路上也要有消防联动的接触器,对于疏散指示如果平时要求常灭的话,可以把由接触器引出的强启线接到指示灯的相线接点位置,火灾时自动点亮,对于应急照明做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因为控制方法有很多,只举一个例子,最常见的是用双控开关来控制,强启线接到双控开关的第三个触点上,火灾时不论开关在哪个位置,灯具都会强行点亮。

2,对于用声光控延时开关来控制应急照明灯具时(高层楼梯间常用),以前高规是不允许的,现在05年版已经不再做出限制,因为采用三触点的声光控开关,火灾时完全可以强行点亮,满足消防的要求,而且相应的集中蓄电池应急照明的图集也已经出台,而且已将此做法列在其中。

只看该作者可以将末端应急照明回路单独3线供电(2根相线+一根中性线),其中一根相线由接触器常开触点控制,火灾时由消防联动模块强行接通,另一根相线与一般照明接法相同(可采用翘板等开关控制),这样无论火灾时灯具电源是否处于接通状态,均可由消防控制室的联动信号强行接通灯具,满足应急照明要求。

应急照明设计观点篇2:

.

应急照明是为正常照明因事故中断时而设置的照明。

应急照明直接关系到室内的人身安全和重要设备的安全运行。

应急照明按功能分为:

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中断时为保证继续工作而设置的照明;安全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中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置的照明;疏散照明是为了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安全撤离而设置的。

应急照明又分为火灾应急照明和非火灾应急照明。

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的应急照明称之为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中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设计和施工中对不同功能的应急照明有不同的要求。

本帖来源--造价新家园论坛

(1)应急照明的安装部位:

疏散照明、疏散指示安装在人群安全疏散线路上,即走道、楼梯间及拐角处;备用照明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消防用电设备机房、通信机房等重要设备用房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安全照明多安装在大型商场、银行营业所、医院手术室、急救室及危险的工作场所。

(2)应急照明的照度水平:

用于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水平,如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室或通信机房等;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50%,如餐厅、营业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处;安全照明:

安全照明的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5%~10%。

应急电源转换时间: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超过15s,(用于防盗的备用照明转换时间应在1.5s内);安全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不应超过0.5s(4)供电时间:

备用照明至少继续工作8h以上;暂时工作的备用照明应保证继续工作1h以上;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应保证继续工作20min以上;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则不应少于30min(根据《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的要求,标准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时间不低于90min。

目前的建筑电气设计对这两种应急照明的工作时间都有明确表示,但不统一)。

安全照明的转换时间要求不超过0.5s,只有蓄电池能满足此要求。

安全照明电源的设计中多采用灯具自带电蓄电池或EPS应急电源(EPS应急电源切换时间可达0.25s)。

备用照明一般利用双电源切换,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只有部分灯具带蓄电池。

应急照明设计观点篇3:

针对火灾事故照明,按运行方式分为平时点亮的持续型,如有人员出入的楼梯间、前室;平时不点亮在火灾时点亮的非持续型以及这两种的组合型。

应特别注意平时点亮的持续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设计常采用单联双控开关就地控制。

此时此地的单联双控开关不是在两处控制一盏灯,而是起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的转换作用,即不管开关的触点在哪里,应急照明灯总是亮的。

2应急照明安装本帖来源--造价新家园论坛电线、电缆及保护管的选用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5,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要求疏散照明应敷设耐火电线、电缆,电线采用额定电压等于或高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20.1.4.8条)。

《验收规范》中没有说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线路敷设耐火电线、电缆(阻燃电线、电缆与耐火电线、电缆是两种不同技术标准的产品,两种不能混为一谈)。

阻燃型及耐火型电线、电缆允许长期工作的最高额定温度一定要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一定按设计要求验收导线。

火灾应急照明导线截面宜适当放宽。

应急疏散照明线路的保护管无论明敷还是暗敷,在《验收规范》中都要求使用钢导管,而对其他应急照明线路的保护管材质并末作出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要求,当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线路当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并采用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只要求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30mm,未说明采用何种管材。

当采用塑料管暗敷时,应采用难燃型材料且塑料管的氧指数应在27以上。

在无设计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塑料管应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验收规范》14.2.9.3条);建筑物吊顶内必须采用金属管敷设,金属管应选壁厚1.6mm以上的热镀锌管。

(2)应急照明线路的敷设应急照明线路单独敷设,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不能与普通照明线路混用。

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有防火隔堵措施。

(防火隔堵的具体作法详见标准图集《钢导管配线安装》(03D301—3)第38页)。

当火灾应急照明线路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在同一桥架敷设时,中间加隔板。

明敷管线时,钢性导管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线管、线槽的PE保护线连接完成后,经检查确认才能穿线。

不进人的吊顶,管子的支架和接线盒固定在主、副龙骨上;进人的吊顶,电气配件应敷设在主龙骨上。

在对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防火性能有异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电线接续完成后才能测试电线的绝缘电阻。

应急照明线路不能与其他普通照明线路混用。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工艺同普通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工艺,但应急照明配电箱与其他普通照明配电箱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应急照明配电箱结构及电气元件宜选用耐火耐热型,当用普通型配电箱时,其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避开易受火灾影响的区域。

EPS电源柜安装在电气竖井内时,电源柜周围应留有散热通道。

EPS输出端的中性线N应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直接相连。

EPS电源柜出线端的低压断路器应选用四极开关;支路断路器选双极型开关。

(4)应急照明灯具及安装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可用普通节能灯、荧光灯(配电子镇流器)。

疏散指示标志灯必须采用消防认证产品。

灯具安装部位一般在走道及楼梯转角处。

疏散标志的箭头应指向通往出口的方向。

灯具安装高度由设计决定。

如无规定,一般疏散出口标志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0.2m处,上边缘距天花板应等于或大于0.5m。

如天花板的高度较低,也可以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应在1.3~1.5m之间。

采用吊杆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m。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转角处1m以下的墙上(转角处需增设一盏标志)。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10m。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也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走道上采用蓄光自发光地面疏散标示灯的安装详见标准图集《特殊灯具安装》(03D702-3)的有关内容。

疏散路线应简结明了。

疏散标志灯应用不燃烧材料制灯具外壳灯罩,其标志的箭头指向应与逃生疏散方向一致。

所有安装金属构件均应做防腐处理。

不能用疏散指示牌代替疏散指示标志灯。

备用电源要核对双电源的相序。

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电源作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前拆除负荷,空载自动投切试验合格,才做有载自动投切试验。

灯具的绝缘电阻不应大于或等于2MΩ;开关的绝缘电阻应大于或等于5MΩ;灯具、线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合格,灯具与可接近裸露导体的保护线PE连接完成,经检查合格,才能通电试验;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不小于8h;火灾事故照明纳入消防联动控制,手动或自动试验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

摘要: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安全保护措施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火灾应急照明概念供电线路灯具选择安装位置控制方式初步探讨:

  应急照明是现代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所讨论的火灾应急照明是广义的应急照明中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最密切、实际应用最广泛、电气设计最常涉及的一个重要门类。

相关专业规范中约有20条被纳入“强制性条文”中,足见其在电气设计中所占的份量。

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设置、系统组织、灯具控制方式、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安全保护措施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近年来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不乏见到一些很好的设计,从中获益非浅,但尚有相当部分工程设计质量不尽人意,虽然表面上大原则不违反“强条”规定,审查可以放行,但若仔细琢磨各个环节细部设计,以及消防部门反馈的信息表明,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令人堪忧。

撇开设计者主观因素外,客观上也由于我国目前尚缺少一部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规程),现有各规范所使用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介释亦未统一,给设计者带来不少困惑,笔者也深有感受。

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审查中常见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与同行们交流。

一、火灾应急照明与非火灾应急照明的概念区别:

  一提起应急照明,大部分人马上联想的是用于火灾状况,其实不然。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第1号技术文件《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出台,它对广义的应急照明的设计和实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指南》对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按功能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是其中的一个门类,但笔者认为火灾应急照明与广义的或非火灾应急照明,从概念上有以下差异:

  1、后者的前提均指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而火灾应急照明则是指特定的发生火灾情况下,与正常电源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火灾时除了为避免电气造成二次火灾,保障扑救人员免于触电而要切掉火场中的非消防负荷的电源(下面简称“切非”)外,火灾应急照明电源仍以正常电源(或称市电)为主电源,只有市电失去电源才要转换由备用电源供电,也就是说火灾时市电不一定会停电或要停电,审查发现许多设计这个基本概念不清,如EPS的应用就常见提及“火灾时市电停电、转换由EPS供电,”从而忽略了市电并未停电状态下接通应急照明电源的措施。

  2、对备用照明定义的区别:

火灾备用照明在相关防火规范中很明确是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自备柴油发电机房、防排烟机房、通讯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房间的备用照明。

而广义的备用照明,《指南》中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这个活动可以是生产、营业、比赛、演出、会议、办公等等。

显然两个备用照明的概念有较大的差异,它们除了可以共用建筑物低配系统的备用电源外,是两个独立的配电体系,对线路、灯具、控制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例如非火灾的备用照明,应属于非消防负荷,而有的工程却将其纳入应急照明供电,必要时就无法实施“切非”,由于它无需在火灾时坚持点亮,对灯具保护罩及线路的连续供电可靠性,无特殊要求时,就不必视同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而提高标准等等,当然火灾疏散照明可作为正常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过渡照明),设计常可这样处理。

  3、至于“安全照明”是指“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如医院的手术室,危重患者抢救室、特别危险的作业场所等有特定需要的场所,“安全照明”的电源及控制应有别于火灾备用照明与正常备用照明系统,它应与装设场所的设备,使用同一备用电源,设计切忌将其纳入一般非消防电源,而不看时机予以切除,火灾时应视实际情况处理,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总之设计与审查都应注意不要混淆两种应急照明的概念,而执行不适合的标准或提出不适当的意见。

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火灾应急照明的负荷分类与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同等,其供电可靠性要求也应是一样的,但在很多设计人员的潜意识中往往降低其供电可靠性的标准,下面略举几例:

  1.审查中常见某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采用图一的方案,表面上应急照明母干线接在市电与柴电切换供电的II段母线上,因“高规”未明确要求应急照明箱应双电源末端切换供电,似乎已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但仔细分析后,将发现一旦2B出故障,由于10KV侧未失电,1DL不跳闸,柴电不会启动,II段母线将失去电源,只能通过手动调整两段母线的负荷后,才能投入母联5QF,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母线的连续供电将没保证。

若是II段母线或6QF开关或应急母干线本身出故障,全楼的应急照明电源将全部瘫痪,所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高规”对9.1.2条的介释是由于应急照明箱量多,布置分散,严格要求在每个应急箱处双电源切换有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电源可靠性可降低到不及一般的备用照明,“民规”11.8.7.2条规定,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组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母干线上)。

上海市2002年颁发的《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08-93-2002中就对不同防火级别的建筑,规定隔不同层次设双电源自切箱的供电方式,“民规”第24.9.9,24.9.10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很有必要的。

图一接线方案是不够可靠的。

  2.多层建筑内部的消防水泵房,其应急照明属火灾备用照明,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水泵在火灾时需坚持工作的时间,“强条”GBJ16-87第10.2.7条要求消防设备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就是强调了其电源的可靠性与消防设备是同等的。

审查中常发现消防泵房照明接自一般照明回路,只是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还注明“连续供电30分钟”。

问题是消防栓泵的工作时间大多数工程要求不少于2小时,而应急灯具的标准一半规定连续供电为90分钟,不能满足要求,仍违反了“强条”。

有的设计不愿做较大的改动,就将应急灯改为连续工作120分钟,这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法。

灯具是标准产品,增加供电时间,就要增大体积与重量,而做或非标,不切实际,只能应付审查,是不可取的。

建议在没有设应急照明箱的工程中可在消防泵动箱内增设一小空开供电即可。

应注意,应急灯具(自带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

  3.某多层建筑,消防用电为三级负荷,楼内设有小容量的消防泵,设计从楼配电总箱引单独的回路供电给消防泵房动力及其照明,似乎可以满足“低规”10.1.3条专线供电的要求,但火灾时仍存在总开关因“切非”而被拉闸的可能性,这样泵房的动力与照明将失去电源,所以最可靠的办法,仍应从小区配电室引专线供电,这里介绍一种便通的接线方案(见图二)供参考。

由于泵房照明动力引自从总开关前的电源线,再经过箱内独立开关保护,应该是可以满足要求的。

如果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或小区内设有柴电,此方案就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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