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年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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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年版模板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0年版)

中国光大银行(含中国光大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含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副卡申请人/副卡持卡人/单位卡持卡人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请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并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为审核乙方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目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构、中国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电信运营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及其外部合作机构)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甲方集团成员、甲方分支机构、甲方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其他为乙方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或第三方保险服务合作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合作方等),采集、处理、保存、打印、传递及应用乙方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虹膜、声纹、面部识别特征等)、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电信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设备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税务缴存信息、资产类信息、个人信贷或借贷等负债类信息、第三方评分、违法犯罪等相关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用信息。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处理、传递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或将乙方的个人资料(含个人信用信息)用于甲方信贷审批、贷后管理、额度审批、资信核查、异议处理、客户服务经营等信用卡业务相关用途。

甲方保证收集、使用乙方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乙方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乙方的信息。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出于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个人资料披露给甲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认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务提供方等,甲方承诺将要求与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4、甲方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构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保证在存储和传输乙方信息时,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妥善保存或处理乙方个人资料。

甲方对乙方上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超出乙方授权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乙方的个人信息,乙方认可该授权行为并知晓授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如果申请材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

6、乙方申请的信用卡若配有副卡的,1张主卡最多可申请5张副卡。

乙方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当主卡持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时,副卡持卡人需对其名下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7、乙方名下持有卡片数量上限为40张(含40张);其中,乙方名下有效卡片数量上限为5张(含5张)。

超出上述数量限制的,乙方将无法成功申请新卡(因炫号卡和炫号卡Ⅱ申请突破5张有效卡片上限的,不影响发卡)。

第二条使用

1、乙方使用信用卡,均需严格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2、乙方应在使用信用卡前认真阅读《客户使用手册》、《开卡函》,因乙方未认真阅读以上资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先办理卡片激活后方可使用。

在卡片激活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乙方的用卡安全。

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途径设置账户交易密码。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信用卡卡片信息、个人信息及密码(包括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由于乙方保管不善导致上述信息泄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信用卡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收单银行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乙方可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甲方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或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受理标识的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ATM上或甲方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4、乙方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万事达卡、JCB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乙方须按激活卡片时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受理终端不支持输入密码的情况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外带有银联、美国运通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乙方须按激活卡片时预先与甲方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阳光存贷合一卡约定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凭卡在甲方指定的境内外银行自助设备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时只须输入交易密码;在境内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输入交易密码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在境外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须签名并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5、乙方在境内使用信用卡和在境外使用境内卡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以人民币结算(其中,具有外币账户的银联卡在境外受理时,优先以相应的外币结算)。

乙方在香港、澳门及其它受理境内卡组织发行信用卡的国家和地区以境内卡受理方式发生的交易,清算汇率及其他费率依照境内银行卡组织的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乙方申请的信用卡是单币种人民币卡片,则信用卡无外币账户,并不能在境外以非境内卡组织发行信用卡受理方式使用。

下同)在境外以非境内卡组织受理方式使用信用卡,计入信用卡外币账户,并以相应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

乙方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现金类交易所产生的其它货币与结算币种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国际组织规定办理。

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跨境交易手续费。

6、甲方允许乙方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

7、甲方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时,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和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

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比例等分期业务规则依据甲方公示、递送资料或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如乙方使用信用卡分期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和条件。

8、一经甲方审批同意发卡,乙方应按章程载明的年费标准及甲方的年费政策按时缴纳年费,乙方未激活信用卡,无需缴纳年费,但乙方以书面、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等方式单独授权甲方扣收的除外。

如乙方在账单日后15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

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卡片、未收到对账单、未使用卡片等理由拒绝缴纳年费。

9、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交易、还款情况、资信状况及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或停止用卡,并通过短信或对账单等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APP查询利率变动情况。

10、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信用卡官方客户端阳光惠生活APP、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对账方式查询账户交易情况及相关账务情况。

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上述渠道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认可全部交易。

11、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为乙方核发甲方其他种类或等级的信用卡。

12、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网点柜台、客户服务电话和阳光惠生活APP等渠道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信用卡账户正常且当期账单日前发生交易或债务尚未清偿,除甲方已与乙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时以事先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

甲方可向乙方免费提供最近两个月的账单,乙方向甲方索取一年内纸质账单每年免收一次补制账单手续费。

13.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购买信用卡。

如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因乙方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欠款,乙方仍须承担还款责任。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被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涉及债务纠纷时,需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信用卡的个人,甲方将5年内暂停其信用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信用卡。

惩戒期满后,受惩戒人办理新开立信用卡业务的,甲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人民银行还将上述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乙方承诺,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将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如乙方将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生产经营、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或其它非正常消费用途,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

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致电乙方,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核实,乙方同意予以配合。

14、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对未能履行章程、本合约项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或信用卡存在盗刷风险)、信用状况恶化、身故或发生其他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锁定其账户、停止账户使用等相关措施,并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权。

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

15、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

16、乙方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支付功能。

电子支付包含网银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网关支付等支付类型。

乙方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乙方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17、乙方同意甲方向其提供信用卡相关服务时,可以通过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微信账号等接收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甲方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等发送的产品或服务等信息。

甲方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乙方本人。

18、卡片失效前,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用卡状况及授信资质进行再次审核并决定是否向乙方换发新卡。

19、甲方为乙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对于清理、减少积分或增值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甲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期限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相关规则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对于新增、拓展积分或增值服务种类及服务范围的,甲方可根据实际业务上线情况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相关规则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乙方对相关规则变更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公告期满,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相关细则的变更。

第三条小额免密免签

1、乙方同意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为带有“闪付”、“QuickPass”或标识的银联贷记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

2、乙方同意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光大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该限额依据银联卡业务规则确定)。

乙方可通过光大银行客服电话、阳光惠生活APP、光大银行信用卡地带网站、光大银行网点调整“小额免密免签”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四条电子现金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乙方申领信用卡中的电子现金,是指带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业务(即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具有快速小额支付的脱机消费功能,即在贴有IC卡电子现金受理标识的终端机具上进行脱机消费。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乙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五条利息、费用与还款

1、乙方应承担因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取现费、年费、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下同)、违约金等。

对于未逾期及逾期90天内的账户,乙方还款顺序为费用、违约金、利息、预借现金、分期结转本金、消费透支本金;乙方账户任一笔贷款逾期90天以上后,对于乙方还款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直接记入乙方账户。

2、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根据乙方资质、用卡情况、交易类型等不同由甲方核准或调整,日利率区间为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年利率区间为12.7750%-18.2500%),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变动而调整。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贷记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若甲

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将通过网站公告、阳光惠生活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还清最低还款额但未全额还款视同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但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自甲方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日支付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分期交易自账单日开始计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应根据对账单的提示按不同账户分别进行还款,每个信用卡账户每期最低还款额亦分别计算,乙方应按不同的账户分别偿还最低还款额。

乙方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甲方账单指定的每期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甲方不收乙方违约金。

乙方选择全额还款额方式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还款,则除预借现金交易以外均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当期应还款额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首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一般消费类交易未还部分的10%+信用额度内现金类交易未还款部分的100%+分期付款已结转未还部分总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非首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一般消费类交易未还部分的5%+信用额度内现金类交易未还款部分的100%+分期付款已结转未还部分总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

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费率表》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

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

4、乙方办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应遵守甲方规定的限额。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名下贷记卡预借现金限额为授信额度的50%,若甲方对乙方信用卡账户的预借现金限额进行调整,将通过网站公告、阳光惠生活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账单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

除甲方另有规定外,预借现金业务须按笔支付手续费,且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乙方未依约还款的,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向乙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并向以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乙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有权获得乙方其他相关信息并授权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甲方的外包作业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乙方相关信息履行甲方催告义务。

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

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并保存相关记录。

若乙方违规、欺诈、恶意透支,甲方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6、若乙方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对于乙方在甲方银行开立的账户,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按最大可扣款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乙方的欠款;对于乙方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则扣款失败,乙方需选择其他渠道自行还款。

对于乙方外币账户欠款,如乙方自动购汇还款功能生效,甲方按国家规定汇率自动为乙方办理购汇还款,如乙方未申请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则乙方可通过甲方柜台或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购汇还款。

因乙方原因未进行购汇还款的,应由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甲方将于到期还款日次日凌晨进行自动还款扣款,为保证扣款成功,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日将资金转入自动还款账户。

7、如乙方信用卡绑定自动还款功能,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自动还款服务协议中的条款和细则。

8、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将产生逾期,甲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数据库报送相关逾期信息。

乙方对于甲方报送的信息有异议时,可按照规定向甲方提出。

9、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用以偿还欠款。

还清欠款后

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六条挂失、补换卡与销户

1、乙方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应及时通过甲方网点柜台、客户服务电话和阳光惠生活APP等渠道办理挂失,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

挂失办妥并经甲方确认后立即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电子现金卡内余额则视为丢失。

若乙方存在欺诈、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并邮寄,同时收取挂失手续费。

乙方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补换新卡的,应支付补发新卡工本费。

甲方发行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具体有效期请以卡面上显示为准,已过期的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届满而消灭。

2、若乙方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否则,对于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甲方将直接为乙方更换新卡。

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换卡时,如该信用卡停止发行的,甲方有权为乙方更换或由乙方申请其他指定类型的信用卡,并经必要的审批审核流程,乙方未通过审核将不能获得新卡。

如审核通过,乙方所获的新卡账户将发生变更,乙方需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还款。

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

乙方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激活,甲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3、乙方到期不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销户手续,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乙方向甲方申请销户之日全部到期并需由乙方一次清偿。

4、乙方申请销户需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

销户时涉及溢缴款、电子现金账户等问题的,应前往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溢缴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清零或乙方主动放弃后,甲方为乙方办理销户。

5、乙方申请信用卡销户30日后,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七条其它

1、除本合约另有说明外,本合约中名词与章程中的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2、甲方所有以合法方式发布的持续有效的公示,同样适用于乙方。

如该公示与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的,以公示为准。

3、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增值服务。

4、甲方提供********、********等电话渠道信用卡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信用卡服务。

5、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账单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6、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7、乙方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联名方会员的各项规定及其相关服务条款以联名方渠道告知为准。

8、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卡片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乙方销户且乙方结清信用卡全部欠款后终止。

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乙方下述变更事项:

本合约或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的修改、《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费率表》中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信用卡有关利率的调整、卡片名称的变化等。

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

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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