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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安投标文件融资法律保险固戌保险方案

 

深圳市宝安区固戍污水处理厂

(一期)项目

投标文件

第三卷

融资方案、法律方案及保险方案

第三分册

保险方案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通水务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投标人责成项目公司在整个特许期,按本行业的国际惯例办理和维护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

项目公司自费购买和维持包括招标人要求的各项保险,并将招标人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项目公司的保险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它适用法律的要求。

投标人责成项目公司于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招标人同意的保险机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招标人提供所有的保险证书,证明项目公司已按照招标人要求获得了保险单据,同时向招标人提供全部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

项目公司一旦收到保险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即及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责成项目公司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遵循与保险机构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

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和惯常使用的条款。

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项目公司同意与有关方协助。

当本项目中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二百(200)万元时,项目公司将通知招标人并不时向招标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

投标人责成项目公司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项目公司可获得的索赔款项将用于对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恢复及修理;延迟完工或业务中断险项下获得的赔偿款将用于偿还贷款及项目公司的常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将支付给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及保险机构不会就超过二百(200)万元的任何索赔达成妥协。

在投标人与保险机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保险机构认真研究并理解招标人对项目保险的要求,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固戌污水处理厂项目保险服务方案》(附后)。

 

**.保险人概况3

**大地保险的经营历史3

**大地保险历史背景示意图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4

**大地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5

**大地保险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优势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7

**.大型工程项目的承保经验8

**服务机构设置及服务人员9

**现场查勘时效承诺9

**预付赔款比例承诺9

**结案赔付时效承诺9

**索赔工作流程图10

**.防灾防损服务计划11

**建立定期风险查勘制度11

**防灾防损措施11

**培训及交流11

**其他增值服务承诺11

**保险人承诺和确认13

**建设期间的保险方案13

**货物运输保险13

**(货物运输之)完工延迟险14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15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完工延迟险15

**第三者责任险16

**财产一切险17

**(财产一切险之)业务中断险18

**机器故障损坏险18

**(机器故障损坏险之)业务中断险19

**第三者责任险20

**畅顺的分保渠道21

**与再保险人及再保险经纪人的工作协调能力21

**主要的再保险渠道及公司21

**合理的分保方案22

**再保险的方式22

**项目再保险的安排23

**优惠的再保险成本23

**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4

**深圳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5

 

第1章保险人资质介绍

**.保险人概况

**大地保险的经营历史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渊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具有50多年的历史背景。

1996年7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体制改革,成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保集团撤消,产、寿、再三家专业子公司独立为国务院直属保险企业。

1999年3月,中保再保险即改建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3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再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又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控股设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20日,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在内的10家境内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挂牌宣告正式成立。

50多年的变革,50多年的发展,为公司的成长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品牌、人才和专业基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诞生,是我国国有保险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中国保险市场从此添了一支新的生力军。

**大地保险历史背景示意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在内的10家境内外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

根据“整体设计、分部实施、三年到位”的原则,公司内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市场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险业务部、人身意外险部、再保险部、核赔部、资金运用部、稽核审计部、信息技术部等13个职能部门,目前已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带等发达经济区域设立上海、北京、深圳、杭州、南京、宁波、成都、重庆、昆明、沈阳、哈尔滨、长沙、太原、广州、武汉、西安、福州、南昌、青岛等22家分公司,还有2个分公司正在筹建,预计今年内开业。

 

公司的经营范围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核定的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拓保险服务领域,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作用,为中国保险市场的繁荣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经营理念

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

经营方针

坚持差异化战略,提供专业化服务;坚持科学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总成本领先,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坚持诚信稳健经营,平衡股东、员工、客户、社会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坚持后发优势,追求价值最大化,把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财产保险公司。

**大地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大地保险的成立,是国家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增加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关心,促进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业务的多元化。

中国大地保险的出资人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民营资本,还有境外资本,体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便于各类资本优势互补,互相监督,使董事会决策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理性。

境外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中国大地保险直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按国际惯例规范运作。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控股,更使中国大地保险具有了“保险业内办保险”的专业优势。

公司以“大地”命名注册,含义深刻,寓意深远。

大地横亘古今,聚宇宙之灵气,汲日月之精华,给人以信心和力量。

古希腊神话中的巨人安泰神力无比,是由于从大地母亲那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力量。

大地是人类的母亲,她慷慨给予,甘于奉献。

大地胸怀博大,包容万物。

大地保险以大地的胸怀,虚心学习业内业外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方法,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对中国大地保险的帮助、指导。

**大地保险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优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是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投资人和主发起人,联合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并具有“国字品牌”的股份制保险企业。

也是我国第一家由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吸收境外知名保险企业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

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产物,是国有金融保险企业体制改革深化的标志性成果。

综合起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具有如下优势:

机制优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便于各类资本优势互补,互相监督,使董事会决策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理性。

境外资本的投入,有利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直接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按国际惯例规范运作。

中国大地保险成立的背景,便于她既能按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又能结合中国国情,建立适应时代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

人才优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经历了50多年的变革,50多年的发展,为公司的成长和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品牌、人才和专业基础。

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直接为公司输送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同时,凭借大地保险“国字品牌”雄厚实力,灵活的管理制度吸引了同业一流人才的积极加入,拥有一支知识水平高、专业技能强、管理经验丰富、具有高度凝聚力的优秀人才队伍。

专业优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是一家“国字品牌”的股份制保险企业,其投资人和主发起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是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排头兵,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大地保险可借用中再集团先进的技术力量,在产品创新、电子化建设、营销渠道、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无可比拟的竞争优势,更具备“保险业内办保险”专业优势。

偿付能力优势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的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大地保险的控股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重组后的注册资本39亿元(所有者权益45亿元),总资产达151.23亿。

具有强大的偿付能力,列世界再保险公司第十二位。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情况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的出资人中既有国有资本,也有民营资本,还有境外资本,体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便于各类资本优势互补,互相监督,使董事会决策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理性。

公司的十个股东依次为:

(1)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2)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3)宁波电力开发公司

(4)深圳健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松联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香港亚洲联合企业有限公司

(7)香港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

(8)香港亚洲保险有限公司

(9)泰国盘古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0)印度尼西亚中亚保险有限公司

 

(1)**.大型工程项目的承保经验

深圳东部电厂

(2)中铁建工集团

(3)深圳观澜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

(4)广佛地铁

(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广东珠江电厂

(7)宝山钢铁总公司

(8)苏州轻轨

(9)大唐电力

(10)四川省电力总公司

(11)福州湾边特大桥

(12)福耀玻璃制造工厂工程

(13)梅州水电站

(14)长江三峡水利工程

第2章服务承诺

**服务机构设置及服务人员

姓名

职务

学历

项目经理

曹燕萍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本科

项目成员

骆骏

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本科

项目成员

陈金燕

分公司业务处理中心副总经理

本科

项目成员

卢辉武

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硕士

**现场查勘时效承诺

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下的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自行查勘定损;发生损失金额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保险事故时,我司将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后,深圳市内理赔人员于90分钟内赶到事故现场;广东省内其他市县于3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外省在24小时内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预付赔款比例承诺

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可提供如下的预付赔款服务措施:

1.在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我司将预付部分赔款。

2.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要时可预付部分施救费用。

3.预付金额一般按估损金额的50%计,如投保人有更高的要求可另议。

**结案赔付时效承诺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为保障项目公司(以下简称“贵司”)营运顺利进行和各项目如期运作,我司郑重承诺:

在资料齐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和赔款划付工作

**索赔工作流程图

 

 

**.防灾防损服务计划

(1)**建立定期风险查勘制度

我司项目小组人员将密切关注深圳市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的风险变化情况。

(2)我司将与贵司协商邀请相关风险管理顾问及专家查勘现场,提出风险防范的报告;

(3)我司项目小组成员与贵司有关人员将定期召开例会,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1)**防灾防损措施

我司将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在汛期及其它灾害天气季节协助贵司做好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

(2)在火灾多发季节我司将与贵司的安全部门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3)我司将配合贵司作好现场的安全和管理,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培训及交流

我司将向贵司的有关人员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邀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有关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

(2)我司将组织在国内大中城市召开有关的风险及防范的技术交流会。

(1)**其他增值服务承诺

保单保养服务

我司将密切关注贵司保单中保险条件的变化,及时提醒贵司进行合理调整,最大限度保障贵司的利益,降低贵司的保险成本。

(2)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我司可向贵司提供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及相关诉讼的无偿援助。

(3)争议处理

在理赔时如有争议,本公司将以贵司的利益优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大的让步和通融。

☐保密守则

遵循贵司有关事故消息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

☐聘请公估机构

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发生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时,由贵司从保险公估公司中选择一家作为损失理算师,其费用由我司承担。

同时,我司认可深圳市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相关工程人员为第一现场事故证明人,其提供的报告在赔案处理中将起到关键作用。

第3章保险方案及保险条款

(1)**保险人承诺和确认

保险人承诺:

放弃本保险方案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宝安区政府的任何及全部追偿权,无论宝安区政府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2)保险人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假设该等信息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本保险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

(3)就保险人同意为宝安区政府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人并未领带或要求任何信息。

(4)宝安区政府没有授权任何人,就宝安区政府成为或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

(5)任何保险责任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金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额的任何降低生效之前至少三十(30)日通知宝安区政府。

**建设期间的保险方案

**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险种

货物运输险

责任范围

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器、零备件和其它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污水处理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各分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供货商和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保险项目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所在地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2004年月日起至2005年月日止

包括试运行期间(试运行包括分部试运行和联合试运行)

保险金额

对任一次运输或任一地点,相当于投保财产购买价的110%,本保险以投保合同为基础,不签发单独的保险单。

每次事故

免赔额

3000或损失的5%

费率

**%

保险费

保额X0.08%

缴费方式

一次性付款

**(货物运输之)完工延迟险

投保险种

(货物运输之)完工延迟险

责任范围

在所保延迟期间(保障期十二(12)个月),由货物运输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各分包商、工程监理单位、供货商和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保险项目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所在地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与货物运输险相同

保险金额

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七天

费率

**%

保险费

保额X0.05%

缴费方式

一次性付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

在污水处理厂建设、安装、运营测试及运行期间及其后的十二(12)个月期间,就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及其它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内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暴雨、风暴、台风、水害、水灾、旱灾、倒塌、滑坡、地震、其他事故损失、故意破坏、设计缺陷、工艺缺陷及材料缺陷)。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各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宝安区政府及宝安区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保险项目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所在地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自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完工日

保险金额

工程重置价全额(不少于建设合同价值)。

每次事故

免赔额

1.地震、海啸:

RMB30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暴雨、台风:

RMB3万或损失金额的8%,以高者为准;

3.试运行:

RMB5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4.盗窃:

RMB1万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5.其它事故:

RMB2万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费率

**%

保险费

保额X0.22%

缴费方式

一次性付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完工延迟险

投保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之)完工延迟险

责任范围

在所保延迟期间(保险期十二(12)个月,由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完工延迟而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保险项目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所在地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自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完工日。

保险金额

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七天

费率

**%

保险费

保额X0.05%

缴费方式

一次性付款

**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险种

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但不包括第三者汽车保险)。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的总承包商、各分包商、供应商、顾问(仅限于场地风险)、宝安区政府及宝安区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保险项目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一期)

工程所在地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自建设开始之日至最终完工日以及之后的十二(12)个月。

保险金额

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RMB400万元;

2、累计赔偿限额:

不限。

每次事故免赔额

1、人身伤亡无免赔规定

2、财产损失RMB1万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费率

**%

保险费

**元

缴费方式

一次性付款

3.运营期间的保险方案

**财产一切险

投保险种

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

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正在使用的并位于污水处理厂场地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设备、机器、化学品、零备件和其它材料和/或不动产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风暴、暴雨、台风、洪水、水害、旱灾、恶意破坏、撞击、地震、沉隆和倒塌)。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宝安区政府以及宝安区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营业性质

污水厂建设与营运

营业处所

深圳

保险期限

运营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2007年月日零时起至20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共年)。

免赔额

每次事故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

保险金额

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格。

年保险费率

**%

缴费方式

签定保险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财产一切险之)业务中断险

投保险种

(财产一切险之)业务中断险

责任范围

在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内(投保的中断期间),因财产一切险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产生的利息、附加利息及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损失。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营业性质

污水厂建设与营运

营业处所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运营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2007年月日零时起至20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共年)。

免赔额

每次事故七个工作日

保险金额

等于十二(12)个月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总额。

年保险费率

**%

缴费方式

签定保险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机器故障损坏险

投保险种

机器故障损坏险

责任范围

对构成项目设施组成部分的任何机器、厂房、辅助设备的突然和不可预见的有形损失或损坏的保险。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宝安区政府以及宝安区政府或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营业性质

污水厂建设与营运

营业处所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运营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2007年月日零时起至20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共年)。

保险金额

项目的所有机器、设备等的全部重置价格

免赔额

每次事故RMB10000.00或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年保险费率

**%

缴费方式

签定保险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

**(机器故障损坏险之)业务中断险

投保险种

(机器故障损坏险之)业务中断险

责任范围

在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间(投保的中断期间),由于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所承保的可保风险的损失或损坏所造成的业务中断或受影响而引起的应支付的利息、附加利息和规定的常规费用。

投保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

被保险人

深圳宝安固戍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选定的其它方(条件是该其它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

营业性质

污水厂建设与营运

营业处所

深圳宝安固戍

保险期限

运营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2007年月日零时起至20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共年)。

免赔额

每次事故七个工作日

年保险费率

**%

保险金额

等于十二(12)个月的保障期内发生的利息、附加利息、计划的本金付款和规定的常规费用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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