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REITs税筹面临的问题以及常见的一些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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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REITs税筹面临的问题以及常见的一些做法
基础设施REITs税筹面临的问题以及常见的一些做法
直接举个例子,比如说产业园物流园项目有10栋物业,考虑到产权明细、相应的土地权属、性质等等,选出来满足收益率,合规性,然后相应的经济测算估值都比较合适的,比如说有3栋物业是比较适合作为入持资产的,那么就需要把3栋从10栋物业里面剥离出来,要做一个资产剥离的这么一个过程。
在这个阶段可能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把入池的项目剥离至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这是第一个步骤。
还有如果是说不需要进行剥离,就把整个项目公司转入到特殊目的实体,就是直接可以做第二步的动作,不需要做第一步。
第二步,通常是需要把这个项目公司再放到一个spv的下面,这个原因是什么?
是由于后续要做一些股和债的安排。
这两步是从税务角度比较关注的,税务筹划的重点其实就是在这两个步骤里面,一个就是基础设施本身的剥离和转让,一个就是项目公司股权的一个转让。
在整个公募REITs结构搭建的过程中,设立资产专项的资产支持计划的过程没有产生任何的收入和利润,所以这个步骤不会有太多实质税务问题。
当然我们实际做业务的过程中都会经过专业的论证,由于目前的相关的法规,比如说对于基础设施基金,税务上怎么处理,没有专门的去规定,那么只能是参考原有的。
过去也有很多相应的专项计划类REITs的发行,ABS的发行,公募基金的发行。
那么过去实务当中我们参考什么法规,都是参考过去税务实践的惯例来去做公募REITs的税务工作。
但这些都是没有一个专项的税务文件做支撑。
整个基金的结构,首先项目是装在一个项目公司里面,那么项目公司的上面可能有一个spv,可能有的没有,专项计划的上面就是公募基金,那么最顶头就是投资者。
如果在实践案例中发现项目公司吸收合并了spv,一般来讲这是反向的吸收合并,为什么叫反向?
就是大部分的吸收合并可能是母公司去合并子公司,这样是比较容易理解,从法律上和各方面处理上是相对来讲比较容易的。
但这个是项目公司作为子公司去合并它的母公司,我理解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和主体都是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的,如果项目公司消灭了,那么很诸多合同和资质都需要重新弄,操作难度上会增加很多。
这个操作在一些项目里面,主要是为了在项目公司的层面去调整它的财务杠杆,形成一个比较好的股债的比例的一种做法。
但这并不是必然的,有的项目里面它通过其他的方式构建了股加债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