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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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一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一
益阳市河长会议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河长工作会议、河长专题会议、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等制度。
一、河长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工作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
市级河长,副河长,区县(市)河长、副河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区县(市)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副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级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
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或重要讲话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区县(市)河长承办。
二、河长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专题会议由市级副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
河流所经有关的县级河长,相关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市、相关区县(市)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副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级副河长确定,由市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
贯彻落实河长工作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江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副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级副河长审定后印发。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县级河长承办。
三、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级副河长或市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
相关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办或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请市级副河长或市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
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河长、副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落实。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二
益阳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定期公布河湖保护管理情况,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报送、信息简报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信息共享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
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
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
以第一手情况、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一)信息报送。
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河长办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河长制进展情况(书面版和电子版)加盖公章上报至市河长办,务求信息报送及时、表述清楚、资料准确。
市河长办汇总后上报省河长办。
第三条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
成员单位和区县(市)河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市河长办,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二)专报信息处理。
市河长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汇总、上报。
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市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
包括需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河长、副河长的工作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市级河长、副河长批办的事项;
3、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有关的热点舆情;
6、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报送方式。
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市)河长办应积极将重大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至市河长办。
简报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
市河长办安排专人对简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由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签发后,编印市河长办《工作简报》,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情况;
3.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及跟踪办理情况。
第五条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对上级河长制工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4、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5、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市级河长制工作通报由市河长办承办,市河长办负责人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由市级河长、副河长签发。
2、工作通报以市河长办名义发布,通过文件、工作网站等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工作通报原则上每季度根据督察情况通报一次,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六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在市水务网站开辟河长制工作专栏,利用市主流媒体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适时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市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三
益阳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察,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区县(市)河长和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督察内容
(一)各地贯彻市级河长工作会议、河长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区县(市)河长履职情况和年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办督察、成员单位督察。
(一)河长督察。
督察对象为市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区县(市)第一河长、河长。
(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河长办督察。
督察对象为相关责任单位及区县(市)党委、政府。
(三)委员会成员单位督察。
市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五条督察分类。
(一)定期督察。
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等形式开展督察。
市河长办每季度组织一次督察,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区县(市),可开展重点督察。
(二)专项督察。
河长工作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市级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由市河长办从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第六条督察要求。
(一)督察方式。
督察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督察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也可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督察。
(二)督察反馈。
督察组在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市河长办按督察情况将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求反馈各区县(市)。
(三)整改落实。
被督察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和整改时限上报市河长办。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四
益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第一河长、河长。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方案与实施方案及工作要点相衔接的原则。
河长制考核根据《益阳市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的要求和年度工作要点为侧重点,确定考核内容。
(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河长制日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评分,日常考核结合日常工作进行,主要包括水质监测、河长制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相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由市河长办综合汇总。
(四)定量与定性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对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域岸线变化、乱占乱建和水质污染等事项开展常态化监测,为考核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水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或排污总量明显下降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排污总量明显增加的地区追究责任。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
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经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报河长同意。
(二)开展年度考核。
根据考核方案,市河长办、市级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
计算各区县(市)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市河长办汇总,经市级河长同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市河长办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
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考核方案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市)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对于合格以上、排名前3名的区县(市)给予相应奖励,排名末2位的区县(市)河长通过约谈予以督促。
(二)考核结果抄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三)考评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市)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
2017年度益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附件:
2017年度益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益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和《益阳市2017年实施河长制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第一河长、河长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组织体系(20分)
1、出台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至乡镇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长(4分,市河长办);
2、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明确责任人(3分,市河长办);
3、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策(10分,市河长办);
4、建立信息共享等相关制度(3分,市河长办)。
(二)能力建设(15分)
1、落实河长制工作机构、人员及经费(5分,市河长办);
2、执法监管能力(5分,市河长办);
3、建立河湖管护信息平台及监控系统(5分,市水务局)。
(三)主要任务(45分)
1、辖区内水质断面监测情况,考核评分以每月监测数据为准(15分,市环保局);
2、控制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3分,市环保局);
3、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矮围网围整治(3分,市农业委);
4、船舶港口污染防治(3分,市交通局);
5、黑臭水体整治(3分,市住建局);
6、农村生活垃圾处置(3分,市住建局、市农业委);
7、河道垃圾清理(3分,市水务局);
8、非法采砂专项整治(3分,市水务局);
9、河道管理范围划界;(3分,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10、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3分,市水务局);
11、提高水源涵养能力(3分,市林业局)。
(四)宣传发动(20分)
1、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信息报送情况(3分,市河长办);
2、公布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2分,市河长办);
3、社会公众监督评价(15分,市河长办)。
三、考核安排
(一)考核安排
考核分自评与市级考核。
各区县(市)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市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市级责任单位制定考核办法,报市河长办备案,组织实施考核。
(二)时间安排
1、、2017年12月上旬,区县(市)按照自身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所辖乡镇(街道)进行考核和自评工作,并统一将乡镇(街道)考核结果和区县(市)自评报告报市河长办。
2、2017年12月中旬,市级责任单位按照考核办法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统一交市河长办汇总。
市河长办汇总后统一将区县(市)考核结果和我市河长制考核自评报告报省河长办。
3、2017年底,市河长办统计并汇总区县(市)考核结果,经河长审定后报市绩效办。
4、2018年初,公布区县(市)考核结果,并报送市直相关部门。
附表:
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
附表:
益阳市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具体事项
单项计分
负责考核单位
备注
组织体系
20
出台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至乡镇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长”
4
市河长办
各考核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明确责任人
3
市河长办
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策
10
市河长办
建立河长会议等相关制度
3
市河长办
能力建设
15
落实河长制办公室人员及经费
5
市河长办
执法监管能力
5
市河长办
河湖管护信息平台及监控系统
5
市水务局
主要任务
45
辖区内水质断面监测情况,考核评分以每月监测数据为准
15
市环保局
控制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防治
3
市环保局
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矮围网围整治
3
市农业委
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3
市交通运输局
黑臭水体整治
3
市住建局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
3
市住建局
河道垃圾清理
3
市水务局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
3
市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
3
市水务局、
市国土资源局
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
3
市水务局
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3
市林业局
宣传发动
20
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3
市委宣传部
公布“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
2
市河长办
社会公众监督评价
15
市河长办
全面推行河长制五项制度之五
益阳市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湖泊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根据《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益阳市境内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河湖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
由县(区、市)河长负责监督指导,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湖泊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处理不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第四条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岸线乱占滥用等现象;
(二)河道水面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现象;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现象;
(四)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现象;
(五)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现象;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等现象;
(七)船舶、港口非法排污等现象;
(八)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现象。
第五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重点巡查与一般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
积极运用现代的观测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巡查频次及方案由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河湖巡查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河湖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
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逐级按时上报巡查情况。
第八条河湖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重大涉河案件应当逐级上报(报告表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各地要公布涉河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对河湖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条在辖区范围内出现涉河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并将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附表1
河湖巡查登记表
巡查单位:
编号:
巡查时间
负责人
登记人
巡查人员
巡查范围
发现问题
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
主管领导意见
附表2
河湖巡查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案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编号:
案件发现时间
年月日
案件发生时间
年月日
案件发生地点
市(州)县(区、市)乡(镇、办事处)
案件基本情况
采取措施
单位意见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