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丽城社会投资邀请招标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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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丽城社会投资邀请招标招标文件
江山丽城(社会投资邀请招标)招标文件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社会投资邀请招标)
项目名称:
江山丽城工程
招标单位:
青岛万嘉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单位:
山东润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2013年10月29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章合同的授予
第七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项目名称
江山丽城工程
2
建设单位
青岛万嘉置业有限公司
3
设计单位
北京东方华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4
勘察单位
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
立项(备案)文号
青开发改审【2010】144号
6
资金来源
自筹
7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356204.33㎡;
其中一标段:
89000㎡;
二标段:
267204.33㎡。
总投资额
80000万元
其中一标段:
20000万元;二标段:
60000万元。
其中:
预计建安
工程造价
60000万元
其中一标段:
15000万元;二标段45000万元。
8
项目地点
富春江路北侧、江山南路西侧
9
质量目标
合格
10
工期
定额工期:
1105日历天
计划工期:
1095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13年12月1日
竣工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1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12
投标人资质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1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
14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条件:
15
招标文件发布
时间
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1月2日
地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16
勘察现场
时间
自行勘察
17
送招标文件疑问
时间
2013年11月8日17时前,超此期限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地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18
取招标文件答疑
时间
自投标人提报疑问截止之日起2日内
地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公共
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19
标书送达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下简称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专栏—开标安排”。
地点
详见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专栏—开标安排”。
20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
详见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专栏—开标安排”。
地点
详见资源交易网“建设工程--专栏—开标安排”。
21
投标有效期
时间
60日历天
22
投标保证金
金额
80万元
交纳
方式
电汇或网上银行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
账号
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青岛银行井冈山路支行,账号:
802370200691703
到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
收据
换取
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
23
招标代理
联系电话
86995077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招标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1.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1.6《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7号);
1.7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招标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
基坑支护:
一标段不含基坑支护;
2、基础工程:
;
3、主体工程:
;
4、电气工程:
;
5、给排水工程:
;
6、采暖供热工程:
;
7、通风空调工程:
;
8、楼地面工程:
;
9、内墙抹灰工程:
;
10、外墙工程:
;
11、防水工程:
;
12、门窗工程:
;
13、消防工程:
;
14、室外管网工程:
;
15、室外环境工程:
;
16、玻璃幕墙工程:
;
17、网架工程:
;
18、装饰装修工程:
;
19、设备安装工程:
;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21、市政工程:
;
22、园林绿化工程:
;
23、修缮工程:
;
24、其他:
。
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特殊专业工程:
无。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所要求的企业资质及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3.2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
3.3投标人必须具备与资质等级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及周转材料等。
投标人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的不予认可。
3.4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3.6注册地非青岛市区域内的外地投标企业需办理入青登记手续。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4、勘察现场
4.1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勘察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
无论投标人是否勘察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对本招标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勘察目的进入招标人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任何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对由勘察现场而造成的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其它任何损失和引起的费用开支承担责任。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也不承担这些费用。
6、实行项目班子押证制度
详见“区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建设工程中标项目班子证件管理办法(青开审资发[2012]34号)”。
7、缴税承诺
区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必须承诺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缴纳,无承诺的为废标。
8、分包
8.1本工程的中标人作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若投标人拟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分包项目的具体内容,未载明的视为不分包。
同时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说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措施和其他的基本要求。
8.2对于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的特殊专业分包工程,由招标人与本工程中标人和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及成品保护费。
8.3本工程的中标人将作为本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另行招标的各专业工程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地管理、协调、服务,包括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向各分包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中标人负责管理协调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
9、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
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投标人将承担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10、中标项目经理要在职在岗,认真履行职责,善始善终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已中标项目经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项目经理,必须报招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新更换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
11、信息发布网络。
本工程的邀请公示、招标控制价、中标公示,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二章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组成
1.1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获取。
投标人按招标代理单位通知时间5日内领取招标文件,否则,视为不参加本次投标。
1.2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所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答疑及其他通知等,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
评标办法;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纸等。
1.3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或不清楚,应以疑问方式书面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本招标文件是此次招标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并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发放给投标单位。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改变已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招标答疑
4.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疑问须招标人解答时,招标人将按本文件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答。
未提出投标疑问的投标人,不作为否定其获得招标答疑的理由。
4.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答疑及其他通知的内容,均以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相关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口头答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6、项目班子配备要求:
其中一标段:
项目经理1名,施工员1名,质检员1名,安全员3名,材料员1名,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班子其他人员;
二标段:
项目经理1名,施工员1名,质检员1名,安全员5名,材料员1名,项目经理不得兼任项目班子其他人员。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投标单位所编标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应采用汉语言文字。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汉语言文字译文作为解释依据。
1.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电子标书三部分组成。
2.1技术标书的主要内容:
技术标书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图纸等其他技术资料为依据,经踏勘现场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2.1.1编制依据
2.1.2工程概况
2.1.3施工准备
2.1.4施工布置
2.1.5施工方案
2.1.6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
2.1.7工程施工计划及其说明:
(1)施工进度计划
(2)关键工序的进度控制点
(3)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材料设备需用计划
(5)劳动力需用计划
2.1.8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2.1.9工期目标及保证措施
2.1.10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2.1.11现场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管理
2.1.12环保与环卫管理
2.1.13传染性疾病防治措施
2.1.14工程质量回访及保修措施
2.1.15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2.1.16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以上2.1.1-2.1.16款内容不得出现在商务标书中。
否则,技术标部分不得分。
2.2商务标书主要内容:
2.2.1投标函。
投标单位报价须按投标函格式填报,不得随意更改投标函内容;
2.2.2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2.3缴税承诺书(区外企业填报);
2.2.4工程预算书。
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章,否则标书无效;
2.2.5不可竞争费用汇总表;
2.2.6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且附各人员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及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房屋建筑工程还需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2.7项目经理简历表。
3、投标文件份数及格式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电子标书三部分组成。
3.1技术标书三份(不分正副本);商务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电子标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上三项资料分别予以标明并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包封上明确标明“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电子标书”,写明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等。
3.2电子标书:
提供刻有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磨砂面电子光盘两张(技术标和商务标刻在同一张光盘上),光盘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并注明正副本标识,电子光盘内容制作成.ztb格式。
电子光盘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包封上明确标明“电子标书”,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等。
投标人要保证电子光盘的质量,要保证能够打开和内容的完整,否则带来的废标结果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3.3技术标书封面必须使用青岛市统一范本(投标单位自行购买)。
目录及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A4复印纸打印,每页28行,每行28字,施工进度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使用A3复印纸、5号宋体。
页码从正文编起,使用5号宋体标注于页面底端中间位置,页码不在28行内。
目录不编制页码,目录每页28行,目录格式详见封皮内侧。
按封面装订孔纵向用白线绳三点一线装订,并在技术标封面内侧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后密封。
技术标书中不得出现有关任何投标人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封面不得加盖正副本标识。
所有字体不得加粗、加黑,不得使用彩色字体。
字体、装订、纸张、行数、页码等排版编制不规范,但不影响技术标实质性内容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最终得分基础上扣1分。
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在上述排版编制方面有相同、类似或呈现一定规律性不规范的;未按要求密封或未加盖印章的;技术标书中出现有关任何投标人的资料及可以识别的记号的;其他情节严重,事实清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围标、串标嫌疑或有明显违法违规情形的,技术标不合格,投标无效。
3.4商务标书封面须注明正副本标识。
3.5投标文件中的修改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投标报价
4.1报价货币: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4.2报价依据:
4.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2.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鲁建发〔2011〕3号);
4.2.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青建管字〔2011〕43号);
4.2.4计价办法、定额:
《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1〕19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2013年)
《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13年)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建筑分册》(2007年)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安装分册》(2007年)
《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2年);
4.2.5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补充文件、答疑;
4.2.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2.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4.2.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4.2.9其他的相关资料。
4.3报价方式
4.3.1本次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4.3.2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标后不得调整。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招标人的相关要求及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报价。
4.3.3工程所用的所有设备、材料均按市场价,由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定价。
4.3.4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已充分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4.3.5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4.3.6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改。
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4.4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
措施项目费包括以下内容:
4.4.1夜间施工费;
4.4.2二次搬运费;
4.4.3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
4.4.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4.4.5施工排水、降水费;
4.4.6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4.4.7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4.4.8脚手架费;
4.4.9垂直运输机械;
4.4.10其他措施项目费。
4.5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组成)、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格式详见第八章表四)。
上述费用应按青岛市最新发布费率全额计取,不得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其投标无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项目开工前,将全额拨付给中标人。
4.6工程价款调整
4.6.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青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6.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6.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6.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6.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方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6.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青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6.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6.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6.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6.10工程结算价款
工程结算价款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①中标价;
②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价;
③《工程量清单》漏项增补价;
④《工程量清单》单项工程量超出正负10%部分的调增调减价。
4.6.11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转发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登记>的通知》(青开建发[2008]20号)要求,本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前,竣工结算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7报价注意事项:
本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在资源交易网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相关内容。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5、合同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5.2种方式。
5.1固定总价合同。
5.2固定单价合同。
5.3可调价格合同。
6、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60天。
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应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7、投标保证金返还
7.1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7.1.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串标或其它违法行为的;
7.1.2提供虚假材料的;
7.1.3中标后不按规定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7.1.4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7.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凭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案合同原件,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表》即可返还。
7.3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无异议,凭法人委托书,经办人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