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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

2016年1月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

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

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

(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2、发展校办产业。

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学习时间:

2016年2月26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

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2、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

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

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学习时间:

2016年3月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说明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道德坐标、知识坐标与能力坐标,它是我国教师专业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

当下,《标准》进一步对小学教师的基本素养和要求进行了细致、专业的梳理和规范,这将有力保证我国小学教师的专业地位,有效提升小学教师的专业素质。

一、《标准》遵从和倡导的基本理念

(一)强调以学生为本

小学生具有发展性、主动性等特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体和中心的位置。

学生为本,就是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坚持学生主体的教育理念,尊重、关注和爱护学生,引发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将促进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作为教育教学的最终目标。

(二)倡导以师德为先

师德是作为教师的第一要素,小学教师面对的是成长中的小学儿童,特别要注重为人师表,重视榜样的作用。

师德大到遵纪守法、献身教育事业,具体到个人修养、言谈举止。

特别是在对待小学生的态度方面,本着“教师爱是小学教师的灵魂”这一理念,着重要求教师要富有爱心、有耐心和责任心。

(三)重视教师能力提升

教师的专业能力是教师教育理念、专业知识的载体,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形成。

小学教师所面对的是生动活泼、日益成长的小学生,他的能力首先体现在认识学生、了解学生,把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方面,同时还体现在教育教学的方法等实践环节上。

当代教师不仅要把握学科的基本理论,还要有能力驾驭课堂,通过有效的方法、智慧来指导学生的学习,以保证学生的学习效果。

(四)践行终身学习理念

终身学习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教师在形成全民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小学教师的终身学习主要体现在主动发展的意识和不断反思、制定发展规划的能力。

同时还要把握国内外教育发展的动向,跟上教育理论和知识学习的发展步伐,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使学习成为自身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二、对《标准》中“基本要求”内容的部分诠释

虽然是首次拟制《标准》,不过在此之前,也存在着一些与此相关或部分内容相近的法律或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这些法律和规范为我们制定《标准》提供了一些框架和元素方面的参考,但与其相比,《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三大部分的具体内容要求上又与时俱进地进行了增删、改进和发展。

1.“专业理念与师德”部分

《标准》从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提出具体要求。

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强调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独特性,要求教师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这是时代发展和教育进步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诉求。

第二,突出小学生的生命教育。

生命教育是这个时代的重音符,它体现出不断革新的教育观,因此生命教育也自然成为教师对学生的一种最原初、最重要的姿态和使命。

教师要“将保护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

这即意味着,教师要服务于小学生生命成长的需要,关心小学生的生命状态,同时也关注小学生自身对生命的体验和态度。

第三,明确要求教师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学校生活是教师和学生共同拥有的,以小学生为着眼点提出快乐学校生活的问题意味着要依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和新课程改革的精神深入、有效地转变教学观、学生观、师生观,以及学校管理思维等。

外在环境的改善固然重要,但是在教师与学生交往的微观世界里,教师对教育和对学生的理解与行动将会更为直接地决定小学生是否能够拥有一个快乐的学校生活。

第四,要求教师要注重修身养性。

《标准》提出了指向教师个人修养和行为方面的诸多要求。

这些要求更多反映出教师作为平凡的人,哪些心性、品质、行为是适当的,其次才将教师作为“教育者”特有的心性、品质和行为要求融入进来。

2.“专业知识”部分

《标准》从小学生发展知识、学科知识、教育教学知识、通识性知识四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提出具体要求。

其中有四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要求教师了解和掌握小学生发展的知识。

目的在于保护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小学教师仅仅只了解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学习特点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学习,了解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需要了解小学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和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

第二,对小学教师学科知识的要求体现一定的特殊性。

小学教育的综合性特点要求小学教师了解多学科的知识,在此基础上掌握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也正是综合性特点特别要求小学教师关注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第三,要求教师掌握小学教育与教学理论。

小学教育与教学因其基础性、养成性、启蒙性等特点,使得它不同于幼儿和中学的教育教学,小学教师应掌握小学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

第四,关注通识性知识的重要价值。

通识性教育要求所关注的是小学教师作为人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它是非功力、非职业性的,同时也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

3.“专业能力”部分

《标准》从教育教学设计、组织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五个领域对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以下五个方面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教育发展的特点。

第一,对教师能力的要求处处体现“儿童为本”的理念。

如要求“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发现和赏识每一个小学生的点滴进步”、“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等;同时体现出了建构主义(如要求“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组织教育教学)、教育智慧(如要求“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多元智能(如要求“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等教育新理念。

第二,对教师能力的要求尽可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新需要,如要求教师“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渗透运用到教学中”等。

第三,关注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建设过程中的独特性。

如增加体现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特殊性的一项新能力要求,即“设计丰富多彩的班队(教育教学)活动”,这是遵循小学教师不应该只是学科知识的传授者,每一个小学教师都应该能够做班主任,每一个小学教师都应能够结合儿童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设计丰富的活动,进而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十分强调教师的沟通与合作能力。

这是考虑到小学教师工作依托于多角色人际互动这一活动特征,因此对小学教师如何有效进行人际沟通合作提出了细致的要求。

如在人际沟通方面,《标准》中明确提出小学教师要做到“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善于倾听”、“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等。

在人际合作方面,《标准》中提出教师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等。

第五,重视培养教师的反思与发展能力。

这一能力领域的提出,是对全球教师专业化发展背景下的教师专业发展内在要求的回应。

教师专业化的本质就是发现教师自身,让教师意识到自身在专业成长中的力量,进而在各项专业发展活动中体现出积极的自我反思意识和专业发展规划意识与能力,能主动对教育教学进行探索和研究活动。

学习时间:

2016年4月1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依法治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

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

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

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

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

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学习时间:

2016年5月17日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学科定位:

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的特点:

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本质:

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学习时间:

2016年6月14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

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

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

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

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学习时间:

2016年7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

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

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

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时间:

2016年8月30日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一)

一、《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

  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3)学历。

(4)业务。

(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例如: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

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学习时间:

2016年9月

学习形式:

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新修《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

2015年4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定于10月1日起施行。

这次新修《食品安全法》,内容由原来的104条,增加至154条,字数从1.5万字增加至将近3万字。

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安法”。

那么它究竟严在哪里?

与之前的食安法又有何不同?

关键词一:

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新法通过八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严格性。

第一,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第二,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也要被严格监控;第三,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总之,食品安全有问题就要被“请喝茶”;第四,新闻媒体和消费者成监督员;第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第六,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第七,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第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关键词二:

重典治乱

简单归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体现重典治乱这个理念的?

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比如对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特别是对经营病死畜禽等的这种违法情况,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新法还有两条规定。

第一条,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违法者往往不怕罚,但是怕关,怕被抓,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又增加了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按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

第三,一年三次违法就要“被关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要“受牵连”。

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出现问题,实行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并增设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学习时间:

2016年10月10日

学习形式:

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二)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内容: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

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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