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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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安全检查就是对电力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危险有害因素、设备设施的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事故隐患、危险有害因素、设备设施的缺陷存在状态,以及他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危险有害因素、设备设施的缺陷,确保安全生产。

其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安全检查方案制定和实施,安全检查包括企业自查、上级检查。

其中企业自查是企业内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的检查,通常是以专业组长负责制,或者以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等)组织的自查;上级检查指本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国家或地方政府等单位组织的检查。

1安全检查的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的的形式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

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

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

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

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

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

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

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

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就地处置。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

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

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保障情况,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是开展安全检查的工作总部署。

检查方案内容包括:

总体要求、组织机构、检查范围及时间、检查内容、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

1总体要求开展本次检查活动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等。

2组织机构成立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若干工作组(或专业小组),确定个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名单,明确各工作小组的分工和工作职责。

3检查范围及时间明确被检查单位、部门、专业、重点部位及时间等内容,4检查内容,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

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

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一般应重点检查:

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设备、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易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岗位作业人员;直接管理的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5工作安排,工作部署阶段现场检查阶段整改验收阶段总结报送阶段,安全检查的实施,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检查可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接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形式,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1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由各小组长负责编制,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开展检查,按照事先制定好的安全检查提纲,以及各工作小组或各专业组的分工情况,检查人必须按照安全检查表中的内容逐项检查,不得漏项,并依据“检查标准”确定问题项。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为主。

查领导。

查思想。

检查企业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执行情况。

查管理。

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应急管理工作等实施情况。

2开展检查,查隐患。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现场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措施、生产环境条件、环境条件,以及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

查整改。

针对查出的问题项,检查是否编制了整改计划,是否按照整改计划认真落实整改验收工作,整改后的效果是否良好。

查事故处理。

检查对发生的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检查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检查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编制整改计划,针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项进行汇总归类,对容易整改的问题项应立即落实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问题项及难以整改的问题项编制在整改计划中,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还应制定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措施到位。

安全保障到位,强制执行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并将整改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4整改验收,整改计划下达后,整改单位应对本单位所管辖的问题项进行分析,整改措施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并经过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整改工作。

整改计划无法按时完成的问题项应申请延期,并由相关主管领导审批。

整改工作完成后,由专业组长组织各专业人员依据“整改方案”进行验收,实行专业组长负责制。

对验收不合格的问题项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继续落实整改,保证整改的质量和效果;对验收合格的问题项,要求有支持性的材料,实行闭环管理,即“整改一项、验收一项、关闭一项”,并将关闭的问题项做好记录,便于统计。

5总结报送,企业每月应对整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整改情况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安全隐患分级和挂牌督办,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分级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

重大隐患分为级重大隐患和级重大隐患。

隐患分级,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1)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2)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

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

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

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认定原则,1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2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四)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

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5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5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6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7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三)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月1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

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2)。

(三)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级重大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力企业报送的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定级和登记建档,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评估。

经评估为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

经评估为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三)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三)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区电力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告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7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区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7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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