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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概述

治安案件概述

第一章治安案件概述

一、治安案件的概念:

治安案件,也称治安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制裁的法律事实。

二、治安案件的构成要件:

①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发生,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前提条件。

(事实)

②公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受理,这是治安案件成立的法律程序条件。

(法律)

三、治安案件的种类与具体案件名称:

151个案由,238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四、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当事人在接受公安行政调查、出发或处理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

①知情权;②陈述、申辩和质证权;③申请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的回避权;④申请法律救济权;⑤特殊当事人主体的权利。

(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①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对待(精神实质)②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应严格谨慎使用强制措施,要尽量依法进行公安行政调解,防止民间矛盾激化。

五、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

最主要组具体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1日生效。

其前身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

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管理法律规范,应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前提:

治安违法行为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①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②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律规范;③应当受到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处罚。

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

是指由国家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方面:

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它是具体的、客观的。

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一)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理解:

a、负有完全违法责任年龄段为已满18周岁得人。

b、负有不完全(减轻)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c、完全不负(免除)治安违法责任的年龄段为不满14周岁的人。

③刑法:

《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①年龄要素;

②精神状态要素;a、《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b、对精神病的鉴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或者其他有鉴定资格的精神病医院进行。

c、鉴定内容:

一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中;二是其精神状态的不正常,是否达到了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

③特定的生理因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三)关于醉酒的人的责任能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故意:

①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者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不加控制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八、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一)含义:

是指二人以上处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①连续行为;②继续行为;③竞合行为;④前脸行为;⑤吸收行为;B、处罚原则:

①对连续行为、继续行为应当按照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但要从重处罚,不实行数行为并罚。

②对竞合行为、牵连行为、吸收行为,应当从一重行为(危害严重)处罚。

例题:

老子叫儿子去偷,老子按“盗窃行为处罚”如有教唆行为从重处罚;儿子按“盗窃行为论处”

第三章治安案件的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治安案件管辖的种类(遵守属地原则)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指出: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三)特殊管辖①共同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②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③转移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④专门管辖;⑤移送管辖;⑥军、地互涉治安案件的管辖。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选择/案例)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承办案件的人民警察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但是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回避决定的权限

(一)回避决定权限: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特别规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民警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同时,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元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做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继续盘问的情形:

①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之人其有犯罪行为的;②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③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④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二、继续盘问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由谁来批:

12小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24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正副局长、正副政委等)审批;48小时,由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分管派出所工作的局领导成员)审批。

四、约束酒醒

(一)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与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约束的对象必须是有危害的醉酒人;②约束时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可以采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党不要使用手铐、脚镣等;③“约束时不得伤害醉酒人和侮辱醉酒人的人格尊严“;④约束场所选在卫生、通风的地方;⑤约束过层中注意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⑥如果发现醉酒人身体有异常反应(突发病)时,必须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五、检查

(一)适用对象及法律依据

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②《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指出,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正确实施

1、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①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③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2、对“场所”的检查:

①公安机关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

③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六、收容教育

(一)概念:

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收容教育的期限:

收容教育的期限是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的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

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七、劳动教养:

是一项“措施”

(一)概念:

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虽构成犯罪,但不够予以刑事处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收容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使其改掉恶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二)年龄条件:

年满16周岁,实施了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行为,方可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八、扣押证据(物品、文件)

(一)适用情形及法律依据

1、情形:

①扣押对象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③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2、依据: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第1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二)扣押物品的正确实施

①告知:

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扣押人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②履行相关手续;③报告备案;④妥善保管;⑤遵守期限;⑥谨慎处理。

第五章治安案件的证据

一、证据: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办案的“核心”)

二、治安案件证据的特征:

①客观性;②关联性;③合法性。

三、治安案件的种类

(一)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

特征:

①以书面形式存在;②以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

(二)物证:

指以自身的内在属性和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四)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五)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鉴定意见和检测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四、对单个证据审查的三个方面:

①真实性;②合法性;③关联性。

五、治安案件的证据规定

(一)治安案件证据调取程序必须合法:

①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证据;②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二)治安案件证据具体适用规定:

①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②凡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④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⑤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事件、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理的情形;原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⑥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六章治安案件查处的期间与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治安管理处罚期间的计算:

①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二、治安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

①直接送达(最常用的);②委托送达;③留置送达;④邮寄送达;⑤公告送达(最没办法的)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治安案件查处的普通程序

一、治安案件的第一程序:

受理

二、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

①群众申诉、检举、揭发和扭送;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报告;③各种违法犯罪人员的坦白、自首和相互之间的揭发、检举;④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情况;⑤公安机关内部各单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⑥细嫩媒体的曝光;⑦线人、治安耳目等人员的发现报告。

三、传唤:

是指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违法嫌疑人,限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的一项法律措施。

(一)传唤的批准权限:

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传唤形式:

①书面传唤;②口头传唤;③强制传唤:

a、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b、逃避传唤

四、传唤的程序:

①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

②传唤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③队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④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亲属。

⑤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按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五、传唤的注意事项:

①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②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确有必要延长传唤时间的,应当符合并遵守以下几项要求:

a、情况复杂;b、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c、询问查证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③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六、询问

(一)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1、询问地点的规定。

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的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期所在县、市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2、询问时间的规定。

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出发的,询问取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询问主体的规定。

人名警察进行,并出示工作证件。

两人以上民警进行。

4、询问方式规定。

分别进行,防止违法嫌疑人相互串供。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

5、告知义务。

告知其对询问由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拒绝回答的权利。

6、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

7、询问聋哑违法嫌疑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嫌疑人的规定。

询问聋哑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由通晓手语的人参加。

七、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和检查,是指治安案件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检查,以发现和收集违法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调查活动。

(二)检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八、鉴定人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②必须是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人;③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检测结论的人。

九、人身伤害案件需要鉴定的情形:

①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②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③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④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十、重新鉴定: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十一、重新鉴定的情形:

①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②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④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⑤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⑥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十二、告知:

《治安处罚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听证:

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非本案人员的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事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一种法律程序。

(法制科主持)

十四、举行听证的条件:

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③较大数额罚款;④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非法种植罂粟。

十五、结案的条件:

①全案事实已经查清;②收集的证据材料充分、确凿。

证据材料充分、确凿,是保证办案质量的根本。

③收集的证据能够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和种类;④全案法律手续齐全、有效,是调查终结的一个必备的法律程序上的条件。

十六、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些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④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十七、通知原主6个月内来领取,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八、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②罚款;③拘留;④吊销公安发放的许可证(如果是“吊销许可证”不选)

十九、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并当场制服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八章治安案件的调解程序

一、治安调解的条件: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清洁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②利于化解矛盾。

(不适用调解处理的:

①雇凶伤人;②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③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④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⑤其他不宜调节处理的)

二、调节主要适用范围: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①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③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三、调解的注意事项:

①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②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节。

③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

④《治安案件调解书》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案件情况、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⑤调解的治安案件,办案期限从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⑥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第九章查处治安案件的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法定适用条件:

①违法事实清楚;②证据确凿;③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预案以下罚款或者警告;④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案件:

根据《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赌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规定:

①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

有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当场收集。

②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取。

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④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由办案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⑥办案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章治安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

一、罚款的执行

(一)当场缴纳的执行: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规定: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②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④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二)决定与收缴分离:

被处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三)逾期缴纳的执行:

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执行罚)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被处罚人已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拘留的执行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二)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错误拘留一天补偿费用200元;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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