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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因素在涉毒女犯矫正中的核心作用

论家庭因素在涉毒女犯矫正中的核心作用

——循证矫正视野下的女犯犯因性需求分析

上海市女子监狱张永梅陈珏

【内容摘要】:

毒品犯罪是一个重犯率相对较高的犯罪类型,在涉毒类女性罪犯矫正的研究中,理论界主要集中在加强狱内矫正和狱外预防角度。

监区课题组在对涉毒女犯的日常管理和了解中发现,家庭因素在这类女犯犯罪的形成、重新犯罪等问题上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根据这一基础,课题组将家庭因素细分为结构要素、情感要素、经济要素、个性要素和文化要素五个部分,并据此开展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和个案分析等研究,具体分析家庭因素五要素在犯因形成、矫正手段和矫正效果上的作用。

这些要素的获得可以看作是在循证矫正视野下对女犯犯因性需求的探索。

监区课题组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就如何从家庭五要素角度强化涉毒女犯矫正进行了展望,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将家庭因素五要素的核心作用运用到女犯矫正的实际工作中去。

【关键词】:

毒品犯罪女性罪犯家庭因素犯因性需求

一、引言

女性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承担着母亲、女儿、妻子的多种社会角色。

同时,她们也因其他群体的价值观乃至言行而受到影响。

家庭中如果有女性成员因为犯罪而入狱服刑,对于整个家庭结构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女性罪犯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她们虽然在监狱服刑,但是入狱改造后的效果、出狱后的表现、是否会再次犯罪等都对家庭和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

对于女性罪犯的教育矫治和改造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狱内文化学习、改造表现和劳动情况等视角,必须从女性罪犯犯罪成因角度出发,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如果能够将女性罪犯的犯罪原因予以细化和分类,并从实证角度给予证实,那么就可以有的放矢的设计矫正方案和采取预防再犯措施,从而达到优化女犯矫正手段和预防再犯罪的目的。

监区课题组从本监区的押犯实际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和犯情分析情况等多个角度出发,以了解、掌握和分析女犯的犯罪原因为目的,将监区押犯中占大多数的涉毒品类犯罪的女犯作为研究目标展开本课题。

首先,通过简单的狱政信息系统进行筛选和数据统计,对曾经有过前科、劣迹和犯罪记录的女犯进行重点分析,查看她们的年龄、前科劣迹史、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和家庭关系等情况。

其次,对于需要重点调研的女犯依据个人情况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狱外追踪等形式详细了解她们的家庭构成情况、个人情感经历、学习工作历史、婚恋交友状况等,以期通过这些数据能够形成比较可靠的样本,进一步分析出涉毒女犯的犯罪原因和犯因性需求。

最后,课题组将在前阶段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证可考的、有针对性的矫正手段,从而达到循证矫正视野下涉毒女犯犯因性需求的满足和重新犯罪的减少。

二、调研项目及内容

1、调研对象:

监区课题组以监区的177名涉毒品类女犯作为研究对象,系统地统计了她们的年龄、文化层次、婚姻状况和家庭关系等要素,并将这些女犯中的54名有过前科劣迹或劳教服刑历史的人员,进行更加细致的统计和问卷调查。

问卷的内容主要涉及:

婚姻状况或恋爱状况、家庭成员状况、与家庭主要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否亲密等,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2、调研目的:

对监区全体涉毒女犯的分析,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些基本信息。

通过民警的日常工作,课题组已经了解到家庭因素对涉毒女犯的犯罪和再犯罪有一定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有多大、是否在涉毒女犯犯因形成中起关键作用、是否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课题组均不得而知。

因此,将全部涉毒女犯作为样本进行统计和分析是验证课题组最初判断的基础研究。

同时,监区的54名有前科、劣迹女犯是样本中的重点,她们出于什么原因会再犯罪、再犯原因与家庭因素是否有关联是课题组关注的重点,也是论文的基石。

对涉毒女犯有重点、分层次的进行家庭情况了解和分类,为课题组之后的研究积累可靠数据和原始资料。

3、调研方法:

对一般的涉毒女犯从狱政信息系统进行直接的数据分析和筛选,辅以问卷调查,对于有前科劣迹的54名女犯进行重点分析,调查问卷的示例如下:

年龄

婚姻状况

是否吸毒

服刑或劳教史

家庭主要成员

39岁

离异

三次劳教史

儿子、母亲

您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怎么样

一般,有接见,但很少有书信来往

前科、劣迹或犯罪史的原因

三次都是因为吸毒被劳教

能否简述您的婚姻和恋爱史

第一次婚姻于2008年离婚,有一个儿子15岁

离婚后交往了一名男友,为吸毒人员

除了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对于177名女犯中存在经历比较复杂的,监区课题组还选择部分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她们具体的恋爱经历、家庭情况和婚姻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宗教信仰等,分析这些是否与她们的犯罪有关。

4、调研结果

调查问卷分为两种,根据参与调研的涉毒女犯是否有前科劣迹情况,分别总结如下:

表一为全体涉毒女犯共177人的统计结果:

项目内容

人数

比例

离异

66

40.1%

离异时年龄30岁以下

16

9.03%

离异时年龄50岁以上

6

0.34%

文化程度小学以下

26

16.9%

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

32

18.1%

吸毒人员

116

65.5%

吸毒且丈夫(或男友)吸毒的

78

44.1%

主要家庭成员3人以下的

102

57.6%

家庭经济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下的

103

58.2%

家庭经济收入较高的

5

2.82%

 

表二为有前科劣迹涉毒女犯共54人的统计结果:

项目内容

人数

比例

离异

29

53.7%

离异时年龄30岁以下

2

3.7%

离异时年龄50岁以上

27

50%

文化程度小学以下

12

22.2%

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

10

18.5%

3次以上劣迹

5

9.3%

3次以上劣迹且离异

4

7.4%

3次以上恋爱史

30

55.6%

吸毒人员

18

33.3%

吸毒且丈夫(或男友)吸毒的

15

27.8%

主要家庭成员3人以下的

44

81.5%

家庭经济收入在平均水平以下的

40

74.1%

家庭经济收入较高的

2

3.7%

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宗教信仰的

3

5.6%

5、调研结果分析

(1)涉毒女犯尤其是具有劣迹史的女犯离婚率较高。

从上述数据统计、问卷调查和个案积累的情况可以分析得出,在监区涉毒女犯中,婚姻存在问题的人数所占比重较多,达到71人(其中离异66人,丧偶5人),离婚率40.1%,尤其是54名有过前科劣迹史的涉毒女犯,离异比重达到53.7%,高于总体水平。

与随机抽取的提篮桥监狱某监区具有前科劣迹史的男犯离婚率42.8%相比,女犯的总体水平也比较高。

(2)吸毒女犯接触毒品大多受到配偶或男友影响。

177名女犯中,吸毒人员为116名,自己及丈夫(或男友)都吸毒的有78人;在54名前科劣迹女犯中,配偶或男友具有吸毒史的人与女犯本人是否吸毒数量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吸毒女犯为18人,占总数的33.3%,自己吸毒且配偶也吸毒的人数为15,占总数的27.8%。

且根据个别访问得知,许多女犯是在男友或丈夫的带领下开始吸毒。

(3)个人情感经历较复杂的女犯在有前科劣迹史人员中所占比重较大。

根据问卷结果,有着三次或三次以上恋爱经历的女犯在54名前科劣迹史女犯中所占的比重较大,达到30人,比例为55.6%;而在54名女犯中,有三次以上劣迹史的为5人,其中离异的占到4人,对这4名女犯进行个别访谈也显示出除了婚姻不幸福,她们的其他恋爱经历也比较坎坷,曾有数名同居男友或类婚姻经历。

(4)家庭成员不完整的女犯所占比例较高。

在54名接受问卷调查的涉毒女犯中,家庭成员比较完整的(父母双全或有一方健在,已婚者有丈夫和子女)只有5人,而家庭主要成员缺失的有44人,占81.5%,这其中包括父母已经离世,丈夫离异、无子女等多种情况。

(5)涉毒女犯家庭经济条件呈两极化趋势明显。

54名参与问卷调查的女犯中,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描叙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两极化趋势。

其中有名40女犯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差,处于贫困线以下,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走向贩卖毒品的道路;而相反的是2名女犯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当好,养尊处优百无聊赖于是走上吸食毒品和贩卖毒品的道路。

三、涉毒女犯犯罪原因分析

1、理论界对女犯矫正因素的基本阐述

对于女性犯罪的研究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过,一名看似柔弱且处于社会弱势群体地位的女性为什么会成为犯罪人,理论界多年来的观点基本集中于几点原因,如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的驱使即社会因素、错误的婚恋观念和感情失控即家庭因素、无知和法律观念淡薄即认知因素、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和社会管理的失衡等。

这些因素的分析,无外乎是将女性之所以会犯罪分为社会因素、家庭因素、个人因素等几个方面,认为女性犯罪是几个因素的综合结果。

这种理论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犯罪的产生是社会综合因素结合个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根据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内因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即综合因素对个人因素起作用,最终导致女性犯罪。

但是对于女性犯罪,尤其是涉毒品类女性犯罪,在综合因素中处于最核心地位的究竟是哪一种在理论界并没有专门的研究,大多是泛泛而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

2、从循证矫正视野下看涉毒女犯犯因性需求研究的重要性

(1)循证矫正概念及简述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已经在我国一些监狱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试水,它为我国矫正事业走上专业化、科学化的道路提供了理论平台和实践契机。

只有基于有事实依据的材料收集、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具有实际效果的矫正方向和矫正目标。

而在循证矫正过程中,罪犯犯因性需求的分析更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开展循证矫正,首先需要矫正工作者正确分析矫正对象的犯因类型,根据不同的犯因类型采取不同的矫正对策、措施和方法,这样才能在循证矫正工作总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达到预期效果。

”循证矫正以研究获得的最佳证据为依据,结合矫正人员的经验技能,以犯因性需求为基础为服刑人员制定极具个别化的矫正措施。

由于课题组所在的监区涉毒女犯占到总体押犯人数的一半以上,如果能将这些女犯的犯罪原因探究清楚,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不但对于监区犯群的整体稳定有积极作用,对于涉毒女犯的教育矫正也有深远意义。

(2)循证矫正与个别化矫治的联系与区别

个别化矫治是目前上海市监狱局已经在使用的一种矫正罪犯方法,它对罪犯进行个别研究并量身定做一份个别化的矫治手册,用于记载矫治方法、矫治效果等,在罪犯改造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循证矫正则是以证据为起点,进行更为细致、有支撑力的矫治工作,是个别化矫治的发展与深化,循证矫正的重点在于获得“证”。

虽然循证矫正和个别化矫治都是针对矫正对象个体差异而进行的活动,有区别于集体教育矫治,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两者也有一些区别。

首先,个别化矫治从表面出发,解决罪犯出现的日常问题,可以概括为“哪里有病医治哪里”;而循证矫正从分析证据出发,解决实质问题,如现实危险因素、再犯可能因素等,它涉及的面更广泛,涵盖的司法成本不仅仅是监狱,还包括社区、社会乃至国家刑事政策。

其次,个别化矫治的积累是从经验出发,往往比较有效的矫治手段都是从民警的实际工作中总结得来;而循证矫正的积累体现出个案性和周期性的证据,是循环递进的过程。

最后,个别化矫治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次发现并解决问题”为基本模式;循证矫正的关键环节是风险评估,即以“评估风险——寻找潜在问题——消除风险、准备预案——再次评估——消除再犯罪”为基本模式。

由此,本着从循证矫正的角度出发对涉毒女犯进行犯因性分析,既能够达到个别化矫治的目的,维护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可以从深层次分析女犯的需求,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并可以积累有效的数据为减少重新犯罪做出贡献。

3、涉毒女犯犯罪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监区课题组在调研之初就假设了家庭因素在涉毒女犯犯罪中有一定作用,通过调研获得的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经过统计,家庭不完整或家庭成员缺位的女犯在整体涉毒女犯中占相当大的比重,总计达到102人。

对于家庭因素的理解,犯罪学研究领域始终将其划分为外因的一类,但对于它的详细分析却并不多。

课题组在肯定了家庭因素的重要作用后,认为将家庭因素细分为五个要素,即结构要素、情感要素、经济要素、个性要素和文化要素。

(1)结构要素与涉毒女犯犯罪原因的关系。

一个家庭中结构是否完整,女性成员在幼年时期是否父母双全,在适合婚嫁的年龄是否结婚,在适合生育的年龄是否孕育子女,这些对于女性来说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都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在上述阶段女性有一项或多项的缺失,家庭结构就不能称之为完整,转换到涉毒女性犯罪人身上,就是家庭因素中结构要素的缺失。

从前期的统计数据上,课题组发现177个样本中,家庭结构不完整的人达到57.6%。

从周记或日常接触中可以发现,这些女犯在改造中也存在一些共同点,她们对于家庭完整的渴望非常强烈,甚至有些人会认为如果自己的家庭完整,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2)情感要素与涉毒女犯犯罪原因的关系。

女性的情感是非常细腻而且易受外界因素影响的,这也体现在被调研的涉毒女犯身上。

情感问题往往成为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转换到涉毒女犯身上,177名调研对象中有62名第一次接触毒品是受到丈夫或男友的带动,其中45名是在丈夫或男友的诱骗下以贩养吸走上犯罪道路。

这类女犯在改造中共同的特点是遇到事情容易情绪化,有些甚至常常会因为一些小问题沉浸在自我世界不能自拔,需要民警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开导教育。

(3)经济要素与涉毒女犯犯罪原因的关系。

政治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也适用这一原则。

一个家庭中个人经济基础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话语权和地位。

通过课题组的数据统计,177名涉毒女犯中自身家庭条件在贫困线徘徊的有103人,而家庭条件好的有5人,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

其中家庭经济条件特别贫困的女犯多来自云南、贵州等偏远地区,为了承担家庭生计而走上依靠贩卖毒品迅速改善经济条件的犯罪道路;她们的共同点是接见很少,狱内消费低,文化程度也不高;而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那部分女犯,则很多本身是吸毒人员,因为经济条件优越整天无所事事,交往了吸毒人群最后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这些人以上海籍居多,一般可以保证接见,狱内消费较高,文化程度普遍达到中专以上。

(4)个性要素与涉毒女犯犯罪原因的关系。

个性是一个人性格的总称,可以体现在言谈举止、处理问题的方法等多个角度。

课题组之所以会将个性要素划分为家庭要素的一种,是因为在女犯改造过程中,很多民警发现个性是关键的一点,既关系到这名女犯改造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她被捕前的家庭关系乃至犯罪原因。

涉毒女犯中也有很多个性顽固的人,导致她们家庭关系差,同犯关系差,很难与他人和平相处,甚至与民警也很难沟通。

(5)文化要素与涉毒女犯犯罪原因的关系。

文化是一个范畴比较大的词,用在家庭关系上,主要体现为这个家庭中的学历高低、文化氛围、社会地位和处事能力,这些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的个人选择,例如很多邪教犯罪成员出自一个共同的家庭,形成邪教文化。

调研结果显示在涉毒女犯中,有118人为无业人员,家庭成员也同样无业的有97人,占82.2%;小学及以下学历有26人,家中主要成员学历为小学及以下的有24人,占92%;这当中符合既是小学及以下学历又无业的人员有20人。

从数据中可见,家庭文化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职业道路,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家庭因素中的经济要素。

这类女犯在改造中存在的共同问题是素质低下,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同犯发生争执,与警官也很难沟通,缺少一技之长和基本读写能力,在监狱开展的各项学习中非常吃力。

四、解析家庭因素在涉毒女犯矫正中的作用

1、结构要素是涉毒女犯矫正的坚固基石。

(1)结构要素的类型与特点。

家庭结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夫妻关系的不完整,如离异和分居或与亲密男友关系恶化等;亲子关系的不完整,如与父母关系不和、父母双方均过世、子女不在身边抚养等;亲缘关系的不完整,如与兄弟姐妹关系不和等。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将结构要素缺失的家庭按结合方式分为单亲型、离异型、重组型和缺位型。

单亲型是指女犯成长过程中只由父母一方抚养长大,缺少正常的父爱或母爱。

这类女犯表现出缺少关爱和教导,很多人从小就在社会上混迹,学习成绩较差、文化程度不高。

这类女犯在177人样本中占47%,在54人样本中占64%。

离异型是指女犯家庭结构中出现离异现象,在177人样本中占40.1%,在54人样本中占53.7%。

这类女犯体现出改造中喜欢独来独往,与他人相处中也往往存在问题。

重组型是指女犯家庭中父母一方为继父(继母)或自身为离异再婚。

这类女犯在成长过程中很多与继父(母)存在矛盾,家庭关系淡漠,占到31%;再婚后与丈夫感情较好的占21%,感情严重不合的占17%。

重组型家庭比较复杂,导致这类女犯社会关系复杂,接触毒品的途径更多。

缺位型是指女犯家庭中缺少子女或兄弟姐妹,在177人样本中占17.3%,在54人样本中占21.4%,这种家庭导致女犯往往比较自私自利、不顾他人感受,在改造中与他人的相处也是如此。

(2)完善结构要素对涉毒女犯的矫正作用。

家庭是一个人的避风港,家庭结构的完整对于每一个社会人来说都至关重要,有时候家庭结构的缺失从表面看起来对于个人生活并没有太大影响,但是一旦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迷茫需要寻求帮助时,完整的家庭结构起到的正面作用就非常明显。

从对有前科劣迹涉毒女犯的调查可以看出,她们在家庭结构上绝大多数缺乏完整性,有些年龄比较轻的女犯由于缺少父母的管教,结交了有吸毒恶习甚至是贩卖毒品的男友等,最终导致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而有些女犯则因为家人的社会交往圈的问题,整个家族都处于从事与毒品相关犯罪的行业,自己也处在犯罪状态习以为常。

如果能够给予这些女犯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正常的家庭结构,很多犯罪尤其是重新犯罪是可以避免的。

2、情感要素是涉毒女犯矫正的有效路径。

(1)情感要素的类型和特点。

情感是女性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拥有丰富细腻的情感,女性才能够区别于男性,对事物观察更加仔细,上孝父母下爱子女。

根据调研结果,情感要素可以划分为依赖型和冷漠型。

依赖型是指女犯在情感上相当依赖他人,如丈夫男友等,唯他们的指令是从。

这类女犯最主要的特征表现为跟随丈夫男友吸毒、贩毒,明知违法但执迷不悟。

这类女犯在116名吸毒人员中有56人,占48.3%。

冷漠型是指因为曾经受到过情感上的伤害而变得冷漠的女犯,其中很多人是因为丈夫男友的出轨而导致。

这类女犯在日常改造中会存在不相信同犯、不相信民警的现象,这类人员在访谈中占到14人。

(2)完善情感要素对涉毒女犯的矫正作用。

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决定了她们拥有比男性更加细腻的情感和更多的依赖心理。

在监区课题组统计过程中,发现涉毒女犯的感情经历都比较复杂,尤其是有前科劣迹的这部分人员具有3次以上恋爱经历的占到55.6%。

虽然这些女犯的情感经历比较复杂,但是她们有一个共同特征是犯罪很大程度上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

有些女犯因为交往的男友吸毒犯毒,所以自己也误入歧途走上与毒品接触的不归路;有些女犯则是家庭中丈夫出轨或者离婚,感情空虚迷茫之下混迹于酒吧等场所,受人蒙蔽染上毒瘾,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道路;甚至有些女犯的结婚对象整个家族从事贩卖毒品行业,结婚后她们无力反抗而一起从事犯罪活动。

从具体的个案调查和统计中也可以看出,很多涉毒女犯走上犯罪道路都与感情原因有关,结识了恋爱对象或结婚对象,才与毒品接触并越走越远。

这些女犯在入狱服刑后,大部分能够幡然醒悟,但是还是有少数沉迷在感情问题里不能自拔。

由此可见,给予这类女犯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的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教会她们在错误的感情面前说“不”,克服软弱心理、依赖心理才能够防止出狱后再次陷入犯罪深渊。

3、经济要素是涉毒女犯矫正的重要手段。

(1)经济要素的类型与特点。

经济要素无论在市场管理、上层建筑领域都起到基础性作用,在家庭中也不例外。

一个家庭中经济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家庭在社会上的角色和定位。

同样,在家庭中经济收入的高低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决定此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决策权。

贩卖毒品是一项利润非常高的犯罪,所以才会吸引很多犯罪人冒着危险趋之若鹜。

因此,有些女性罪犯看到家庭中其他亲属因为从事毒品犯罪获得巨额财富,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她们不敢也不愿意与这些亲属为敌,甚至觉得羡慕这种赚钱方式并跃跃欲试,在强大经济利益的吸引下,这些女性犯罪人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一犯再犯。

据此,可以将经济要素划分为以贩养吸型、牟取暴利型和贪图享乐型。

以贩养吸型是指涉毒女犯本身吸毒,为了满足自己吸毒所需要的金钱与贩毒人员搅在一起,一定程度上算是误入歧途。

这类女犯在吸毒的116人中占87人,达到75%。

牟取暴利型是指女犯因为家庭贫困且个人能力有限,选择贩毒这种来钱快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人员在177名调研女犯中有73人,占41.2%。

贪图享乐型是指女犯本身家庭条件不错,但因为交友不慎等原因染上毒瘾,最后贩卖毒品,在177名被调研女犯中占2.8%。

(2)完善经济要素对涉毒女犯的矫正作用。

监区课题组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女犯尤其是重新犯罪的女犯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对于金钱的渴望比一般人强烈很多,在这种社会差异之下,加上爱慕虚荣和不劳而获的心理作祟,追逐经济利益成为她们衡量和选择生活方式的一项重要指标。

由此,如果能够在这类女犯矫正过程中将提升她们出狱后的经济生活水平和经济自主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减少回归后的再犯率是有帮助的。

针对这一问题,监狱在设计矫正措施时可以有的放矢的将工作技能培训、实用生活技巧培训等纳入涉毒类女犯的培训范围。

如果能够从经济上解决涉毒女犯的部分问题,对于在监狱内女犯的管理教育和矫正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切实保证她们解决思想问题。

同时,如果能够在教育上强调让她们改正唯利是图的习惯,培养更多的兴趣爱好,也能够为提升她们的自我素质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出积极贡献。

4、个性要素是涉毒女犯矫正的强大助推。

(1)个性要素的类型与特点。

个性是一个人性格和生活习惯的体现,个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发展方向。

在调研中监区课题组发现,涉毒女犯的个人性格有着很大差别,这与她们的生活环境、学历、经历等都有关系。

有些女犯的个人性格偏执,这不仅仅体现在日常改造中,也体现在问卷调查中她们与家人的关系描述上。

例如,有一名女犯家中只有姐姐,曾经与姐姐相依为命,但是由于交往了一个吸毒的男友,造成她与姐姐之间产生隔阂,最终互不来往。

入狱后,姐姐希望能够与该犯重归于好,但是该犯却一直不原意原谅姐姐,认为自己入狱与姐姐有很大关系。

在平时的改造中,该犯也经常将自己的违纪或改造不顺利归结于其他人,很少去寻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改造中遇到诸多困难。

根据调研情况,可以将个性要素分为偏执型、多疑型和附和型。

偏执型的女犯一般个性上非常强势,一旦认定的事情很难改变想法,在处理问题上往往比较极端,难以听从他人的意见。

在177名样本女犯中这样的情况虽然人数不多,但还是存在的。

多疑型是指对他人非常谨慎,甚至时而产生不存在的怀疑。

这类女犯往往有一定的被害妄想症,觉得同犯或者民警对她不公正甚至要害她。

附和型是指处理事情没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往往是非不分,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

(2)完善个性要素对涉毒女犯矫正的作用。

改变一个人的个性是比较困难的工作,正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但是当研究中看到个性问题对罪犯形成犯罪所起的作用时,就不能对这一问题给予忽视。

针对个性要素在涉毒女犯矫正中所起的作用,可以采取适当的心理咨询干预手段。

心理咨询不仅仅可以使用在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罪犯身上,一些存在个性偏执的罪犯使用效果也很好。

对于这些个性偏执很难与他人相处的女犯,给予心理咨询不一定非要起到治病的效果,能够达到心理放松或是心理按摩的作用也可以为她们缓解紧张的狱内人际关系起到积极作用,达到减少监管隐患的目的。

5、文化要素是涉毒女犯矫正的健康环境。

(1)文化要素的类型与特点。

文化是一个社会乃至国家文明的体现,也是这个社会价值取向的主要判断标准,文化对个人有着强大的影响作用,个人选择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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