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加快众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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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加快众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征

江门市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空间,推动众创空间向纵深发展,有力支撑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众创空间建设融入我市“三大平台”建设,将众创空间打造成为我市建成全国小微双创之都和华侨华人创业创新集聚区的创业创新关键载体,推动全社会释放更大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我市五大产业集群等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多种形式,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推动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小微企业、创客等多方协同建设“环邑大创新经济圈”,以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为载体平台,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服务链的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到2020年,全市建成众创空间超过14家;在建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众创空间的同时,重点促进众创空间的专业化发展;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

二、重点任务

(一)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专业众创空间。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率先围绕“珠西智谷”“珠西创城”“冈州创客”等创新载体建设,重点在轨道交通、重卡和商用车、新材料新能源及装备、教育装备、大健康等“五大产业集群”建设专业众创空间。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二)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众创空间。

促进企业优化股权管理机制,活跃人才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培育浓厚的创客氛围,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和有利于完善产业链、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方向建设众创空间。

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有效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创业主体协同聚集,优化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配置,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的有机结合,建成一批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五邑大学及各高职院校、各市(区)政府)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高职院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院校科技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和创新型高端技能人才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建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职院校双创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五邑大学及各高职院校、各市(区)政府)

(四)建设一批服务产业集群的众创空间。

依托高新区“一区多园”、大广海湾经济区、中欧(江门)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等重点园区以及产业集中度较高的专业镇围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集聚和品牌推广,丰富和活跃产业园区的公共交流、商业氛围和产业文化,并与当地专业孵化器、科技园等形成完整孵化链条,完善产业园区的科技创新链条和产业生态圈,为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和产业投资夯实基础。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五)加强众创空间的对外合作。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深圳、佛山及海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并合作设立投资基金。

不断完善与深圳、佛山城市间的区域合作机制,依托华侨华人社团组织建立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葡(西)语系国家的平台对接、产业对接和城市对接机制,承接周边和海外先进地区的技术外溢。

偿试建设海外孵化和众创载体,用“本地注册,异地孵化”的方式,将创新创业团队的引才“管道”直接伸到国外科技创新的源泉所在地。

(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市外侨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六)支持自创区建设双创示范基地。

以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重点和抓手,以政策先行先试为契机,以“侨牌”和“小微双创品牌”为工作亮点,集聚海内外华侨华人创新创业资源,扩宽创新创业投资渠道,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培育双创文化,加速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七)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引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积极提升基于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孵化能力,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市场化能力,完善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撑服务功能;加快众创空间拓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天使投资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新创业增值功能。

不断完善将众创空间纳入科技创新券和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机构的政策机制,支持众创空间通过科技创新券和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扶持政策,积极向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境内外技术交流对接以及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价、转让交易、托管运营等服务。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实行奖励和补助政策。

在不进行重复扶持的前提下,已出台的《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等促进孵化器发展的政策适用于众创空间。

认真落实《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中有关扶持政策,支持众创空间积极申报省、市有关创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发展。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及市有关部门)

(九)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对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众创空间,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以及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等。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

推出“邑科贷”政银服务平台,市科技局与建行江门分行签订《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邑科贷”政银合作协议》,由市科技局投入1000万元,设立“江门市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带动建行江门分行向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包括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供3亿元的科技贷款。

推进市科技创业风投基金的运作,一是积极推进“江门市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二是鹤山市建立了全省首支县级科技创投基金,三是江门高新区与清华科技园合作筹建规模为5000万元的“启迪之星”天使投资基金,均可面向众创空间开展服务。

通过市内科技运行,开展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支持众创空间开展技术研发、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

(十一)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措施。

加快完善“邑门式”公共服务中心服务和两税联合办证大厅建设,简化商事登记流程,为众创空间项目提供便利化行政服务。

(责任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市有关单位,各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

贯彻省府〔2015〕1号文,推行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的技术成果),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推行我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留归单位自主分配,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约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实施《江门市关于发展技术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办法》和《江门市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加大对技术成果交易转化的财政扶持力度,加强市技术交易中心和国内同类机构的合作及资源共享,构建线上线下交易结合的运行模式,加速高校及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五邑大学及各高职院校)

(十三)加大众创空间用房和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

完善政策机制,结合房地产“去库存”行动,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将库存的工业、商业地产和用房改造为众创空间。

尽快出台多样化的创新创业人才住房支持政策,鼓励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购买或租用合适的商品房用作创新创业人才周转宿舍。

(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

(十四)支持企业参与建设众创空间。

将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纳入科技贷款项目范围,采取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提供扶持。

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方式开展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密切对众创空间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评价分析,实时掌握全市众创空间发展动态。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建设,结合地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和工作步骤,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

(十六)加强分类指导。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实现重点突破,增强示范带动效应。

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科技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推进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服务。

(十七)加强示范引导和宣传推广。

鼓励各地、各类主体积极探索创新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模式,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持续提高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国家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专业镇、现代农业科技园、产业园等创新要素集聚区域的管理部门要率先行动起来,主动服务,为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造条件,作出引领示范。

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众创空间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模式新颖、绩效突出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树立品牌,扩大影响。

对众创空间和在“中国青创汇”全球华侨华人青年创梦工场、“珠江天使杯”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江门赛区)暨2016年江门市“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人物,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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