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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夹车装载机培训材料

平顶山分公司包夹车、装载机培训材料

4.3仓储作业安全

4.3.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储存和经营与本企业储存设施条件不符的物资。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违规储存、运输和经营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品。

4.3.2各单位如开发、从事各类危险化学品业务,须严格遵守公司《危险化学品业务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3.3仓储业务部门在开发新客户、引进新的储存品种时,应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品种的安全特性进行了解、分析和评价。

要求新储存货物的防火等级与仓库建筑的耐火级别必须相适应,不得对其它邻近货物、仓储设施、设备等构成不良影响和威胁。

4.3.4由于拓展仓储经营业务需要,承包、租用其他企业场所、设施时(特别是经营价值较高或危险货物储存、加工、包装、运输等重要业务),必须首先对其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的资质进行安全评价。

凡安全评价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与其承包、租赁。

4.3.5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安全第一原则,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防人身伤害事故和货物损毁事故的发生。

4.3.6货物不得倚靠墙体和柱体堆码,不得占压墙基和柱基;货垛应整齐、稳固,无倾斜、危垛;库内存放、堆码时,“五距”、通道应符合《货物储存保管规定》的有关规定。

4.3.7货垛与铁路专用线、龙门吊轨道、交通道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车辆、设备及人员作业通行需要。

4.3.8作业中要做到大不压小、重不压轻;防止碰坏、压伤货物;保证货物包装及捆扎完整;车号、货物品种、规格型号不混不乱。

4.3.9怕潮湿、怕冻、怕晒物资要及时采取有效的苫盖、下垫、通风措施,防止货物受损、变质或包装损坏。

4.3.10精密仪器仪表、贵重物品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严加管理。

4.3.11腐蚀性的物品、易碎物品、大型超标货物等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装卸搬运作业规定。

4.3.12对外出租仓储设施的安全管理。

4.3.12.1凡对外出租库房、货场和其他业务用房时,应首先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对承租方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租赁用途、租用期限、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仓储设施、周边设施、环境的危害等,进行审查和分析、评价。

经审查、评价合格后,方可与对方签署协议。

4.3.12.2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及事故赔偿责任等。

具体协议文本可根据业务类型和适用情况在公司下发的《货场、库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市场、办公用房租赁安全协议书》、《门市、经营用房租赁安全协议书》范本中选择。

签署、生效的安全协议应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3.12.3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对外出租的仓储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及安全协议书的要求,对承租方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

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其治理、纠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查验和确认,确保消除隐患,避免酿成事故,危及仓储设施安全。

4.3.12.4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场所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

4.4消防安全

4.4.1火灾事故防范始终是仓储企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落实防火责任,切实做好火灾事故预防工作。

4.4.2所有储存、加工、生产、现货交易市场、机动车辆、变(配)电、办公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设施,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适宜、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4.4.3各单位所储存货物的火灾类型级别,应当与现有储存条件相适应,不得存放超过仓储设施防火等级的物资。

货场、库房、货棚等存货区内的消防通道、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4.4.4禁止任何物品占压、遮挡消防栓和灭火器材,堵塞消防通道。

4.4.5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消防管道、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设施进行养护、检测,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4.6要严格火源管理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4.4.6.1库区、生产区域内,严禁违规使用各种明火做饭、烧水,或焚烧杂物、垃圾;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电暖器、电水壶、电饭锅、火炉等加热取暖器具。

4.4.6.2如确需在禁烟火区使用炉火、大功率电器采暖或烧水时,必须由使用部门填写《使用电加热器具、火炉登记表》,申明理由和安全保证措施与管理责任,报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要求使用和实施。

4.4.6.3凡在禁烟火区域内进行下列危险作业、活动时,必须首先填写《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审批表》,报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之后,方可实施或作业:

a、电气焊接、切割作业;

b、临时性用电设备的安装及线路架设;

c、沥青的熬制作业;

d、使用喷灯或电烤箱;

e、其它使用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

4.4.6.4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实施、操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程度、现场及周围情况等,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监督检查,或指派专人现场监护。

发现具有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或终止作业:

a、实际作业性质、方式、区域、时间等与审批表不一致;

b、作业现场易燃、可燃物未进行清理且无适当的防护;

c、特种作业人员未能出示有效的岗位操作证;

d、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e、现场(周围10米内)没有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f、作业人员有其它违章行为;

g、周围存在其它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

4.4.6.5作业结束后,现场监护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明火残留后,在《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审批表》中记录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情况。

4.4.7各类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安装、布线要规范,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好、有效。

不得在电气线路中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丝;严禁随意更换、有意拆除或将过载保护装置失效。

4.4.8库房内照明应遵守有关规定,布线应穿钢管或阻燃管,不得使用60瓦以上或带镇流器的灯具。

确需使用功率较大的照明设备时,应采用带封闭防护罩的灯具,并与货物保持足够的“灯距”,避免在下面放置易燃物品。

4.4.9龙门吊、行车裸滑线的下方,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室内龙门吊、行车采用角钢、铜丝、钢丝等作为滑触线时,应在集电器下方设置足够大小和深度的托盘),防止设备取电运行当中产生的火花落下,引发火灾事故。

4.4.10凡存放有甲、乙、丙类物资的库房内,禁止各种机动车辆驶入库内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4.4.11在生产作业区域内安装临时性电器设备、敷设临时性电气线路,必须报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

事后,应当按要求及时拆除。

4.4.12对货场、库房及其他禁烟禁火场所,要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防火措施,实行区域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管理、控制和杜绝各类火种。

必要时,可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实行专人巡逻、守护。

4.4.13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区域内的易燃杂品、杂物,应做到定点存放、及时清理。

结束当日工作时,应当切断一切用电器具的电源,消除一切火种。

连续运行的电器,应具备有效的安全措施。

4.4.14仓储生产区内禁止停放、储存其它车辆和物品,严禁非工作人员、车辆和其它设备无故停留或修理。

必须停留或修理时,要向安全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全保卫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监控。

4.4.15内部油库、加油站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除遵守有关规定、严格防火措施外,还必须设置、配备可靠的防雷击、防静电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检测,确保防护设施、装置安全可靠。

4.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5.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从事起重机械(含电梯)操作,起重、吊装司索,企业内部机动车辆驾驶,电工操作、维修,电、气焊接与切割,以及登高、锅炉、压力容器、制冷、危险物品等作业的人员。

4.5.2由于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4.5.3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职业健康状况。

做好有关的培训、考核、申报、复审、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

4.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工种作业。

4.5.5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对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单位或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6危险作业管理

4.6.1危险作业是指作业本身存在对操作者及周围人员造成严重伤害,或导致设备财产损坏、周边环境破坏的一些作业。

如:

a、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龙门式、桥式起重机司机除外);

c、特殊情况下的带电作业;

d、在密闭库房、储料罐、铁路罐车、龙门吊主梁内等狭小密闭空间内作业;

e、其它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6.2实施危险作业之前,作业单位(部门)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作业环境、有可能产生的危害等进行分析评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护方案、措施,然后填报《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审批表》,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审批范围、要求、时间等进行作业。

作业人员应保留审批单证,以备查验和日后追溯。

4.6.3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在危险作业审批过程中,要通过对作业过程、时间要求、作业环境、作业人员等多种因素的分析和判断,重点把握其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落实情况如何,能否保证危险作业安全顺利地进行。

对于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予批准,或要求落实、完善之后,再批准作业。

4.6.4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危险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现场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职责。

当发现实际作业的性质、方式、区域、时间等与审批内容不一致,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中存在严重违章行为时,有权要求暂停或终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6.5危险作业要严格安全责任人制度。

通常情况下,危险作业责任人应由其作业部门或作业班组的负责人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和出现的问题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提出和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危险性教育和安全教育;负责组织作业现场检查与作业指导。

4.6.6危险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得违章作业;服从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以及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

4.6.7危险作业应设置现场监护人,负责现场监督各种安全保护措施、应急措施的落实;随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随时观察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变化;在现场发生危险时,采取救助措施;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消除隐患。

4.7设备作业安全

4.7.1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司《设备工作管理规定》,认真落实设备检查、修理和维护保养制度,不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流程,保证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4.7.2起重、运输、内部机动车辆、电气设备、锅炉以及剪切、分拣、加工等设备,必须保持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完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4.7.3严禁设备在超载、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4禁止任何人擅自对设备进行改造或任意改变设备性能。

4.7.5机械设备的动力和传动部位外露,并对人员构成威胁时,必须安装防护罩。

木工使用的电锯和电刨、劈刀和防还爪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4.7.6特种设备、属于周期性检验、校验和检测的设备、附件和专用安全装置,必须按时报验和送检。

检验记录,应存入设备安全档案。

设备及其附件、属具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或磨损程度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和报废。

4.7.7电气设备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接零(接地)保护措施。

露天电气设备应当设防雨罩。

当设备、设施对操作人员或现场人员构成人身威胁时,应当设置必要的隔离或保护措施。

4.7.8露天作业的龙门吊,除应保持各种电器、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外,还必须配备有效的动、静态防风保护装置,防止出现强对流天气时吊车被大风刮跑,发生设备脱轨、倾覆等事故。

4.7.9各种避雷塔(针)以及龙门吊、库房、水塔等设施设备的避雷接地装置应保持良好,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要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同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周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设备、装置完好、有效。

4.7.10在进行特殊情况下的作业(如:

吊装运输大件重物或设备、首次承接的易损贵重货物、两辆起重机同时起吊同一重物以及其它对吊装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作业)时,必须首先对整个作业过程和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险进行安全评价。

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统一协调与指挥,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禁止任何人冒险决策和盲目蛮干。

4.8包夹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包夹车使用须知

1、确保安全注意事项:

每天开始作业前要进行绕车检查,仪表显示灯是否有异常,轮胎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货架、链条及发动机螺丝是否有松动,一切处于正常状态下方可启动发动机。

2、启动后1—3分钟,发动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使用。

起步要平稳,不能猛走猛停,禁止在滑面行车;如发现发动机或货叉液压系统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操作。

行走时禁止货叉及司机旁坐人、乘人,以免造成不安全因素。

停车时档位要放置空档,降低货叉。

坡道需停车时,要拉好手制动。

二、叉车运行、操作程序

1、叉车操作人员须经过特种车辆驾驶培训,严禁无证操作。

2、叉车只供驾驶员乘坐,任何时候不得载人。

3、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方可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5、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

6、行驶时,包夹底端距地面高度应保持在20—30厘米,门架须后倾。

严禁在地面拖拉货物。

7、卸货后应先降落包夹至正常行驶的位置后在行驶。

8、严禁高速急转弯及掉头。

禁止在坡道上转弯,禁止横跨坡道行驶。

9、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10、载物行驶的叉车在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制动器。

11、叉车在行驶时,门架须后倾。

除堆垛或装卸车时,不得升高包夹。

如物件挡住驾驶员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12、包夹在接近或撤离货物时,车速应该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或碰撞货物。

13、包夹夹货时,包夹应尽可能夹到货物的下端。

14、禁止高速取货和用包夹向坚硬的物体碰撞。

15、夹包上垛作业时,速度要慢,动作要小,操作要稳,尤其是松包后退时,要看准,避免将棉包带下。

16、夹包上垛时,应避免过于为了整齐而用力撞击棉垛。

17、夹包时严禁将包夹、棉包铁丝摩擦地面,堆码时应避免棉包铁丝相互摩擦。

18、加紧棉包时,手柄只需要保持2秒(自锁机构即开始工作),然后必须松开手柄(注意不是前推手柄)。

19、避免长时间将各油缸操作杆(升降、加紧、倾斜、转向)憋到底。

20、高位操作时避免长时间踏踩(左脚)微动踏板。

21、载货上坡时应正向行驶,载货下坡应反向行驶(空驶相反)。

22、货物升到高位时禁止正常行驶,只能低速移位。

高于3米时禁止行驶。

23、高位升降之前必须将货物对准叉车门架正中位。

24、高位操作侧移器时,必须使叉车处于静止状态,严禁在半空中左右侧移,需要左右侧移,必须在垛位上。

25、升到最高位时(6米)货物限重1000公斤,超过两层作业必须加装货档架,以避免棉包脱落。

三、安全注意事项

1、在作业区作业时不得抢快,要环顾四周,鸣喇叭进退,确保现场人员安全。

2、叉车尾气排放管温度高,不得贴近或长时间靠近棉包。

3、叉车不得超载作业,叉车在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包夹上和包夹下面。

4、叉车在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包夹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5、叉车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理货员的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操作人员必须停止作业,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7、禁止用包夹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8、叉车司机在卸火车棉包时,要注意周边环境,不得撞击棉包和碾压碎棉。

9、叉车驾驶员应熟悉叉车特有的操作程序,操作要小心,杜绝一切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

10、在叉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或有不安全状态时,严禁操作叉车,要立即向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报修。

未经培训和非指定人员严禁做任何检查和修理工作。

何检查和修理工作。

四、包夹叉车的保养规定

1、每周必须对水箱进行清洗,每天必须去除挂在水箱栅上的棉花纤维,避免水箱出现过热现象。

2、每天清除门架及包夹滑道的油污,然后添加润滑材料。

3、在天气寒冷时,必须对车辆进行预热;并检查防冻液是否失效,防止发动机损坏。

4、班前车辆检查按股份公司要求执行。

4.9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4.9.1作业前应检查水、电、气、油及轮胎气压等是否充足,仪表、转向、灯光、警示、制动等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4.9.2装载作业时,禁止超载,作业半径10米之内不允许有人。

4.9.3应随时注意高压油管的完好情况,如有裂纹、渗漏、变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防止高压油管崩裂。

4.9.4修理时,必须停车熄火,升降机构复位。

不能复位时,要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

4.9.5停车作业后,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位置,熄火、锁闭门窗,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

4.9.6冬季作业前,发动机应进行预热,严禁用明火烘烤机器;收车后,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4.19人力搬运作业安全规范

4.19.1作业前,应检查了解货物性质、形状、规格、重量和包装情况;

4.19.2作业工器具应完好安全,作业现场和道路应平坦无障碍物,跳板应平稳牢固。

4.19.3搬运笨重物件或易碎、防震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应有专人接肩,轻拿轻放。

4.19.4多人搬抬同一物件时,要有专人指挥,动作应一致。

4.19.5码放货物应服从保管人员指挥。

4.19.6作业人员要做到:

车辆不停稳不上下车;行车时不坐危险位置;不向车上车下仍货物;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打逗开玩笑;不吸烟;不冒险;不蛮干。

4.19.7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清点收拾工具。

4.19.8拆除货垛,应由上而下、有外(边)向里(内)顺序进行,防止坍塌。

冬季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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