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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节点措施

安全设施

一、下列场所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

1.医疗、老人、旅馆、商店、图书馆、展览、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4.高层的裙房、高层仓库

5.h≤32m二类高层建筑

6.21<h<33m住宅

封闭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2、下列场所需要设置防烟楼梯间

1.一类高层

2.H>32m的二类高层

3.H>33m的住宅

4.H>32m且任一层人数≥10人的高层厂房

5.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以及坪差>10m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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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三、消防电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h>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

h>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5h>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h>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h>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三、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h≤21m的住宅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21m<h≤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h>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高层公共的疏散梯,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困难且任一门至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

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六、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七、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9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

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八、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九、h>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闻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

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

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十、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应符合: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但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十一、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十二、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十三、消防车道

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5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6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十四、救援场地和入口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4直升机停机坪

7.4.1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6.5.2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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